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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議程

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商船(安全)(輻照核燃料貨物)規例》214/2018
2.《〈2018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15/2018

其他文件

1.第22號-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受託人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2.第23號-香港海關福利基金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其摘要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3.第24號-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2017-2018年度受託人報告書、帳目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環境局局長提交)

4.第25號-緊急救援基金
基金受託人年報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5.第26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第七十號衡工量值式
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補充報告書
(2018年11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七十A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6.《2018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7.《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易志明議員提交)

8.《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恒鑌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郭榮鏗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近年政府在交通和房屋方面政策失誤、監管乏力及處事不周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後翌日路面交通癱瘓、鐵路建造工程被發現施工不合規格和引致周邊建築物沉降,以及房屋與土地嚴重供不應求,市民置業困難而公屋輪候時間屢創新高。該等市民認為,運輸及房屋局難以兼顧運輸和房屋兩大政策範疇,而密切相關的房屋和土地政策範疇分別由兩個決策局掌管亦不合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重新考慮重組發展局和運輸及房屋局的職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發展局局長

2. 莫乃光議員問:


近年,政府部門和私人機構外泄大量個人資料的事故頻生。有航空公司在得悉約940萬名乘客的資料外泄半年後才於上月作出公布。此外,"轉數快"快速支付系統推出不足一個月,即發生多宗騙案。騙徒利用市民的個人資料和供電子錢包用戶設立直接扣帳授權服務的流程的漏洞犯案,令市民招致財務損失。關於加強資訊保安及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參考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研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訂明資料處理者的責任,以及當發生資料外泄事故時,資料使用者須於指定時限內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通報並通知資料當事人;及

    (二)會否全面評估現時政府部門、金融和電訊等行業,以及公用事業機構面對的資訊保安風險、制訂跨行業的資訊保安策略,以及加強培訓資訊保安人才(例如成立專門學院)?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3. 郭家麒議員問:


2016年發表的《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下稱"《香港2030+》")下的發展項目全部落成後,全港可容納900萬人居住。該數目較2043年預測香港人口頂峰822萬高出約80萬人,即提供了百分之十的緩衝。《香港2030+》建議的發展項目之一是在中部水域建造面積1 000公頃的人工島,供40萬至70萬人居住。另一方面,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提出明日大嶼願景,建議在中部水域建造面積約1 700公頃的人工島,可供70萬至110萬人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施政報告》所提人工島的各項建造費用(包括填海工程、對外交通設施,以及島上公共設施)估計為何;

    (二)《香港2030+》把緩衝人口定於80萬人的理據;為何事隔兩年,政府建議把中部水域填海面積增加700公頃,可供額外的30萬至40萬人居住;及

    (三)鑒於政府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政府會否考慮盡快引用該條例收回足夠的土地(包括棕地),作發展公共房屋及其他公共設施等"公共用途",以取代中部水域填海計劃,避免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4. 陸頌雄議員問:


早前,有一家機構透過學校邀請了近200名小學生前往泰國參加一項國際數學比賽,有400名家長同行。部分學生及其家長參加了該機構安排的相關旅行團。有家長指責該機構為該比賽所作準備不足,而旅行團在接待和行程方面安排欠妥,令家長及學生的權益受損。關於監管為學生舉辦的課外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有否接獲關於學生參加境外課程和活動的求助及投訴;若有,詳情為何;現時如何監管該等課程和活動的推行情況和質素,以保障家長及學生的權益;及

    (二)鑒於政府在本年《施政綱領》中提出成立總額為25億元的學生活動支援基金,由下學年起以津貼支援有經濟需要學生參與課外學習活動,當局有何措施監管學校運用該項津貼;會否考慮設立可與學校合作舉辦課外活動的機構認可制度或名冊,並發出指引訂明該項津貼的適用範圍、學校與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外活動時應注意的事項等事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麥美娟議員問:


本年度的《施政報告》提出"明日大嶼願景"(下稱"願景"),建議逐步發展大嶼山和屯門沿海地帶的多個發展區,以增加土地供應,鞏固香港的可持續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關於願景的初步規劃,政府會如何採納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將會提交的報告中,關於中部水域填海選項的公眾意見;填海工程的各階段推行時間表、工程範圍,以及首階段填海及其他工程的估算費用為何;

    (二)鑒於有不少市民關注中部水域填海工程會否破壞環境,以及人工島的設施能否抵禦極端天氣,政府會採取哪些技術及措施,確保各項相關工程在發展及保育之間取得平衡;政府會如何說服公眾香港有必要填海造地;及

    (三)鑒於政府會研究把人工島與大嶼山、港島、屯門、荃灣和葵青等地區連接的交通基建設施,政府會否同時為該等地區進行整體運輸研究?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6. 李國麟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自2009年起分階段在公立醫院推行醫院認證計劃(下稱"認證計劃"),以期提高醫院在服務質素及安全方面的問責性。有醫護人員反映,認證計劃著重程序而忽略人手緊絀問題(即所謂"認證程序、不認證人手")。醫護人員為應付認證計劃的大量文書工作而疲於奔命,反過來影響了臨床服務的質素。本年1月,醫管局與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商討後決定暫停認證工作,以紓緩醫護人員在流感高峰期間的工作壓力,以及使他們有更多時間照顧病人。據報,醫管局於上月突然終止推行認證計劃,並表示正探討以新模式推行認證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將會推行的新認證計劃的詳情(包括推出日期、所涉開支及人手,以及會如何做到既認證程序亦認證人手)為何;及

    (二)醫管局會如何確保新認證計劃的推行,不會加重醫護人員的工作壓力,以及不會影響醫護服務的質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7. 黃定光議員問:


隨着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及港珠澳大橋最近啟用,以及蓮塘/香園圍口岸即將開通,香港與內地的跨境基建設施日趨完善。政府預期訪港內地遊客數目會不斷上升。另一方面,訪港內地遊客在港活動的模式亦越來越多元化,而他們進行某些活動(例如到郊外遠足及露營,以及使用公共文娛康樂設施)對香港市民日常生活造成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研究近年跨境基建設施的改善對旅遊業各方面(包括遊客數目)的影響,以及有否檢討各項旨在增加本港接待旅客能力的措施的成效及需否予以加強;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訪港遊客使用公共文娛康樂設施的人次,並按(i)設施類別及(ii)遊客來源地列出分項數字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

    (三)會否加強管理遊客經常聚集的地點,例如(i)增撥維持秩序和保持環境清潔的資源和人手,以及(ii)規劃更多接待設施;及

    (四)有否調查遊客佔用郊野公園指定露營地點和破壞生態的情況;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措施加強遊客愛護大自然的意識?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鄺俊宇議員問:


據悉,心房顫動("房顫")的發病率隨年齡上升、房顫病人中風的風險比一般人高5倍,以及房顫引致的中風比其他類型的中風嚴重及有較高的死亡率。有一項醫學研究發現,本港現時約有7萬多名房顫病人,而四分之一的本地中風個案由房顫引致。就預防房顫及其引致的中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名已確診的公立醫院房顫病人,以及公立醫院採取了甚麼措施預防該等病人中風;

    (二)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公立醫院診治的中風病人數目、當中因房顫而中風的人數,以及為後者提供康復治療所招致的開支;

    (三)會否考慮於短期內推出全民房顫篩查計劃,以及早識別和醫治房顫病人,從而減低他們中風的機會;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以及會否(i)採用公私營合作模式及(ii)交由地區康健中心推行該計劃;如不會考慮,原因為何,以及會否成立專家小組研究該計劃的利弊;

    (四)是否知悉,為了及早識別和醫治房顫病人,公營普通科及專科門診診所會否(i)採用房顫高風險因素檢查表,以及(ii)為具該等因素的人士進行相關檢查;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位於葵青、觀塘及港島東的地區康健中心即將投入服務,政府會否要求負責營運該等中心的非政府機構加強(i)識別房顫病人的工作,以及(ii)教育房顫病人預防中風的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邵家輝議員問:


有大閘蟹銷售商向本人反映,大閘蟹在每年中秋節後當造,但本年直至本月初,沒有大閘蟹(除了今年8月有一批次少量的大閘蟹)獲內地當局簽發出口供港批文,令他們的業務大受影響。另一方面,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於2016年抽驗大閘蟹,發現兩個樣本的二噁英含量超標,因而票控兩個大閘蟹銷售商。裁判官判該等銷售商無罪,並引述專家的意見指一般人要在4個月內食用47隻或健康風險高的人士食用10隻案中二噁英含量超標的大閘蟹,才會對其健康有不良影響,更不必說一般人不會食用超過上述數量而且二噁英含量超標的大閘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本人得悉,內地當局一直有簽發大閘蟹出口至其他地區的批文,有否向內地當局了解本年未簽發大閘蟹出口供港批文的原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與內地當局保持良好溝通和進行協商,以期早日解決大閘蟹供港的問題;如有,詳情為何,以及哪些決策局和政府部門負責相關工作;

    (三)鑒於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就大閘蟹訂立的二噁英和二噁英樣多氯聯苯含量行動水平,為每克樣本6.5皮克毒性當量,是否知悉該行動水平與內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相關水平如何比較(以表列出);該等司法管轄區對當地養殖和進口的大閘蟹所訂的水平有否差別;及

    (四)鑒於上述的專家意見,食物安全中心有否研究放寬上述的行動水平;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陳淑莊議員問:


政府已把營運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所需的土地及相關權益歸屬九廣鐵路公司("九鐵")。九鐵已按《服務經營權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把高鐵經營權授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政府於今年8月23日就高鐵的營運安排向本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文件"),港鐵同日發出公告("公告")解釋相關安排。高鐵的營運安排細節包括:(i)2018年高鐵平均每日乘客量("乘客量")預測為80 100人次(載於文件附件二)、(ii)根據文件附件二的預測乘客量計算所得的高鐵營運盈利及營運毛利率估算載於文件附件五、(iii)《補充協議》訂有"乘客量上下限機制",即如果實際乘客量與預期偏差在15%以外,港鐵和九鐵將按指定比例承擔風險或攤分收益、(iv)港鐵須就高鐵10年經營權向九鐵支付的額外經營費總款額約為淨27億元,當中包括港鐵將會向九鐵支付的107億元,以及九鐵向港鐵支付的約80億元,以及(v)《補充協議》規定以"每年定額付款"及"每年非定額付款"形式作出額外經營權付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高鐵自本年9月23日開通至今的每日乘客量,並按乘客(i)是否香港居民、(ii)是否商務旅客,以及(iii)是北行還是南行,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補充協議》採用的預測乘客量("前者"),與文件附件二所載的預測乘客量("後者")是否一致;若否,
    (i)使用與文件附件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前者;若不能披露,《補充協議》中2018年、2021年及2031年的預測乘客量,是否低於文件附件二所載的有關數字,以及兩者相差的幅度大約為何;
    (ii)前者的計算方法及採用該方法的原因;
    (iii)文件附件二載列與《補充協議》所載不同的預測乘客量的目的及作用;
    (iv)兩組數字之間有何關係;
    (v)為何文件沒有交代兩者並不相同;及
    (vi)按前者估算的高鐵營運盈利及營運毛利率(使用與文件附件五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若未能披露該等數字,按前者估算的高鐵營運盈利及營運毛利率,是否低於文件附件五的估算數字及是否屬正數,以及兩者相差的幅度大約為何;

    (三)按《補充協議》所載,乘客量上下限機制的上下限數字分別為何;高鐵運作首30天分別有多少天的乘客量觸及上限或下限數字;乘客量觸及上限或下限的日子持續多久,港鐵和九鐵便會按指定比例承擔風險或攤分收益;

    (四)鑒於文件提及港鐵會向九鐵支付107億元,該金額是否按公告所載計算方法計算所得,港鐵在10年服務經營權內每年須向九鐵支付的"每年非定額付款"的總和;該款額的估算方法是基於《補充協議》內預測乘客量抑或基於文件附件二的預測乘客量;及

    (五)鑒於文件提及九鐵從港鐵收取的額外經營費總款額約為淨27億元,該金額是否等於高鐵項目的貼現現金流量淨額的90%;九鐵會向港鐵支付約80億元的"每年定額付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如下:上述107億元減去高鐵項目的貼現現金流量淨額的90%?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黃國健議員問:


有不少初創企業、中小企業及海外企業反映,向銀行申請開立帳戶("開戶")時遇到困難。有見及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16年9月向全港銀行發出《"迴避風險"與普及金融》指引,要求銀行應以合理及公平的方式對待客戶和準客戶。此外,金管局於2017年10月發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核實地址規定通告,以簡化開戶程序及要求。據悉,銀行設有覆核機制重新審閱開戶申請被拒的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自2017年10月的通告發出後,銀行每月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新企業客戶的開戶申請,以及審批申請的平均時間;該等申請的成功率及平均審批時間,與該通告發出前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如有申請被拒絕,(i)按拒絕原因列出該等申請的分項數字,以及(ii)當中申請人屬初創企業、中小企業及海外企業的申請數目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月銀行共收到多少宗覆核其拒絕開戶決定的申請、當中該決定被逆轉及維持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覆核過程平均所用時間為何;維持決定的個案按原因劃分的數目為何;及

    (三)會否研究把各銀行的開戶程序及要求標準化;如會,詳情及研究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2. 謝偉俊議員問:


有機構發表的乳癌統計報告指出,乳癌為本港婦女頭號癌症。本港亦是亞洲高乳癌發病率地區之一,而其乳癌發病率為每16名婦女便有1人患病,遠較子宮頸癌(每128名婦女有1人)及大腸癌(每34名婦女有1人)的為高。此外,近20年本港婦女確診乳癌個案增加近3倍。2015年有3 900名婦女確診,其中逾900人確診時已屆晚期或末期。該機構指出,乳癌病人若及早獲得醫治,存活率高達90%。歐美及加拿大等34個國家及地區的政府,早已推行乳癌篩查計劃,但香港政府卻遲遲未有推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統計過去兩年,每年確診乳癌患者數目,以及當中多少人確診時已屆癌症第III期及第IV期;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i)政府分別於2004年及2016年推出子宮頸癌及大腸癌篩查計劃,但該兩項癌症的病發率均較乳癌低、(ii)新加坡政府據報於1996年進行研究的結果顯示,全民篩查有效降低晚期乳癌出現,以及(iii)全球34個國家及地區的政府早已推行乳癌篩查計劃,政府有否評估癌症預防及普查專家工作小組早前作出的下述結論是否仍然適用:現階段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全民乳癌篩查;

    (三)鑒於據報英國當局自2009年起,持續10年因電腦系統演算錯誤,導致45萬名婦女錯失乳癌篩查機會,數以百計婦女或因此死亡,政府有否估計,每年有多少名香港婦女(i)因沒有接受乳癌篩查服務而錯過治療時機以致死於乳癌,以及(ii)可透過篩查服務識別出患上早期乳癌;及

    (四)鑒於有調查結果顯示,在802名受訪女性中,超過一半受訪者不知乳癌為婦女頭號癌症、逾七成沒有接受定期乳房X光造影,以及近八成40歲以上受訪婦女表示願意參與免費篩查,政府會否因應有關情況,重新考慮透過公私營協作模式推行有關服務,或透過關愛基金資助婦女接受該等服務?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劉業強議員問:


根據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丁屋。為解決未擁有土地的原居民的住屋需要,政府在1981年推行鄉村擴展區("擴展區")計劃。根據該計劃,政府會在擴展區內的政府土地及收回的私人土地上平整合適的用地,而合資格的原居民可申請以私人協約方式批租這些土地興建丁屋。然而,政府於1999年凍結該計劃以待檢討丁屋政策。有原居民反映,現時10個被凍結的擴展區當中,8個尚未展開收地程序,以致原居民縱使在該處持有私人土地亦無法申建丁屋;其餘兩個擴展區(即排頭和上禾輋擴展區及蝦尾新村擴展區)已完成收地,但20年來毫無進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解凍上述8個未展開收地的擴展區的私人土地,容許原居民在其持有的私人土地上申建丁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將於何時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在上述兩個已完成收地的擴展區推展有關計劃;及

    (三)會否研究適量提高丁屋用地的發展密度(例如興建多層"丁廈"),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以更有效率地運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4. 姚思榮議員問:


政府場地內的自動售賣機自本年初起停止售賣一公升或以下的塑膠樽裝飲用水。此外,行政長官在她於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於政府場地加設飲水機以期源頭減廢。然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場地飲水機的部分水樣本據報被驗出含大腸桿菌及金黃葡萄球菌,引起公眾關注政府場地內飲水機的水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訂立機制,按政府場地的使用人數在有關場地內設置足夠的飲水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發出指引,規定各政府部門須就轄下場地內飲水機安排

    (i)定期維修保養,以確保飲水機運作正常;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ii)定期水質測試,以確保飲水機供應的飲用水符合衞生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5. 林卓廷議員問:


據報,台灣當局駐港機構 —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台辦")上一任處長已於本年7月底任滿離港,而其接任人由於未獲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簽發工作簽證,至今仍未能來港就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特區政府須否就簽發工作簽證予台辦人員事宜,事前徵詢中央的意見;若然,詳情為何;

    (二)有否向台灣當局解釋為何尚未向台辦候任處長簽發工作簽證;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台辦處長一職懸空多月,對(i)台辦的運作,(ii)台港兩地的經貿和文化交流活動,以及(iii)兩地當局的關係有何影響;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盡快作出評估?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6. 邵家臻議員問:


社會福利署("社署")在審批長者生活津貼申請時,會把年金計劃下發放的年金視為申請人的入息,但不會把一筆過支付的投保保費視為其資產。關於參加公私營年金及保險計劃對社會福利和資助房屋申請資格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社署在審批長者生活津貼申請時,會否:
    (i)把具投資成分的保險計劃的現金值視為申請人的資產;
    (ii)把(i)所述的保險計劃下發放的紅利及利息視為申請人的入息;以及
    (iii)把分期支付的年金計劃保費視為申請人的資產;及

    (二)一筆過支付的公私營年金計劃保費會否被視為申請(i)公共租住房屋及(ii)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的資產;若會,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7. 馬逢國議員問:


教育局於2007年向本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申請撥款,供職業訓練局("職訓局")用於興建位於調景嶺的新校園,以設置新成立的香港知專設計學院("設計學院")。教育局當時告知財委會,設計學院校園的學生體育及活動設施會在非上課時間開放給公眾使用,而該校園的綜藝館在閒置時段亦可供公眾租用。然而,2017年10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九號報告書》指出,設計學院的網球場未有開放予公眾使用,而其多用途會堂(設兩個羽毛球場)開放予公眾使用的比率亦偏低。上月有傳媒報道,雖然政府在相關地契列明,設計學院需對外開放其體育設施,而有關的營運模式及租用費受教育局規管,但設計學院的網球場尚未對外開放、其羽毛球場索取天價租用費,以及其體育設施開放予公眾使用的比率一直偏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設計學院每項體育設施租予公眾的時數;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設計學院的多用途會堂(i)用於教學、(ii)用於該學院或職訓局舉辦的課堂及活動、(iii)租予校外團體,以及(iv)空置的時數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每年設計學院的綜藝館及其他場地(例如HKDI Gallery、d-mart及演講廳)分別租予校外團體以舉辦活動的日數,並按團體及活動的類型列出分項數字;

    (四)是否知悉,設計學院每項體育設施、綜藝館及其他場地的租用費為何;

    (五)鑒於據報設計學院計劃於本學年開始的課後時段,開放其網球場給青年團體及其他到訪團體租用,政府是否知悉有關的具體安排,以及有否評估該等安排是否達到公眾期望;

    (六)是否知悉,設計學院採取了甚麼措施,(i)向公眾(特別是附近的居民)宣傳公眾可租用其體育設施及有關詳情(包括可租用時段及費用),以及(ii)向校外團體推廣租用其綜藝館及其他場地;及

    (七)會否按照有關的地契條款,規管設計學院場地的租務事宜,包括要求該學院設定合理的場地租用費及簡化租用手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8. 何啟明議員問:


有不少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住戶反映,他們所住樓宇內的升降機已使用很多年並經常暫停服務以待維修。另一方面,機電工程署於2011年推出《優化升降機指引》("《指引》"),介紹為舊式升降機提升安全水平的改善方案,並建議舊式升降機加裝安全裝置。關於公屋樓宇內升降機的維修保養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分別為多少部升降機(i)進行更換工程及(ii)按《指引》加裝安全裝置(按屋邨名稱列出分項數目);

    (二)現時有多少部舊式升降機尚待加裝安全裝置(按屋邨名稱列出分項數目);有否計劃為該等升降機進行有關工程;若有,預計完工日期為何;及

    (三)會否(i)訂明註冊升降機承辦商("承辦商")為每部升降機進行例行維修保養工程的最低時數要求、(ii)要求承辦商定期記錄升降機核心安全零部件的狀況,以及(iii)委聘獨立第三方機構覆檢維修保養工程的質素;若會,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鄭泳舜議員問:


有大學於去年抽驗6個公眾游泳池場館("場館")的池水,結果顯示5個場館的池水含有尿液,當中以九龍公園游泳池的室外戲水池池水的尿量最高,達82.1公升(相當於411人次的成人小便量)。另有研究結果顯示,池水中的尿液/汗液與氯之間的化學反應會產生三鹵甲烷等致癌物質。另一方面,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拒絕把尿液及三鹵甲烷納入監測池水質素的參數,理由是世界衞生組織沒有這樣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康文署會否重新考慮將尿液及三鹵甲烷納入監測池水質素的參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全面檢討已實施很多年的《泳池規例》(第132CA章),以確保池水質素、換水及抽乾池水等規定與時並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3年,康文署有否在入場人數較多的場館採取改善池水質素措施(例如改善池水過濾系統);如有,詳情及成效為何;

    (四)會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推出減低池水尿液及汗液含量的具體措施,例如(i)建議家長及游泳教練鼓勵小童每30至60分鐘上水一次如廁,以及(ii)加強宣傳工作,呼籲泳客於下水前沖身和不要在泳池小便;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鑒於有意見指出,部分場館經常爆滿令池水質素惡化及泳客無法暢泳,康文署有否檢視去年入場人次最多的3個場館(即觀塘游泳池、九龍公園游泳池和茘枝角公園游泳池)所在地區的泳池供應情況,是否符合《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標準與準則》")的標準;如有檢視而結果為否,詳情為何;除參考《標準與準則》外,政府會否把現有場館的入場人次列為增建場館的參考因素之一?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0. 周浩鼎議員問:


超強颱風山竹襲港至今已近兩個月,但現時全港各處仍見到尚待清理的塌樹及斷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山竹吹襲後,處理公眾地方內塌樹和斷枝的工人總數,並按(i)他們負責的工序(例如鋸樹、移走枝幹)、(ii)聘用他們的政府部門及其服務承辦商,以及(iii)他們是否屬額外招聘的人手列出分項數字;

    (二)各政府部門及其服務承辦商現時處理塌樹和斷枝時使用的工具和機械的種類和數量;及

    (三)會否考慮購入先進機械(例如大型碎木機),以節省清理塌樹和斷枝所需的人手和時間?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有不少戶外招牌及廣告屏幕發出刺眼強光,造成嚴重的光污染,並使附近的居民受到滋擾和健康受損。雖然環境局於2012年公布《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以及於2016年推出《戶外燈光約章》("《約章》"),並邀請戶外燈光裝置的擁有人/負責人簽署《約章》,但光污染問題未見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a)收到多少宗關於燈光滋擾的投訴,並按(i)被投訴者屬公共機構或私人機構及(ii)當局所採取的跟進行動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b)就多少宗該等投訴向被投訴者作出勸諭,以及當中有多少宗的滋擾情況其後有改善,以及(c)對屢次被指造成光污染的人士採取了甚麼針對性措施;

    (二)過去5年,每年政府人員巡視光污染黑點的次數,以及政府有何短、中、長期的措施,減低居民受光污染的影響;

    (三)是否知悉戶外燈光工作小組何時(i)會完成檢討《約章》成效的工作及(ii)公布檢討的結果和建議;

    (四)過去5年,每年政府人員(i)參與民間組織舉辦有關減少光污染的活動及(ii)聯絡該等組織以收集意見的次數及所得意見分別為何;及

    (五)鑒於《約章》不具法律約束力,政府會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規管戶外燈光的制度和經驗,加強規管戶外燈光,包括考慮立法規管;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2. 陳克勤議員問:


關於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警方將於下個財政年度推展"動物守護社區大使計劃",該計劃的詳情(包括具體工作項目及時間表、所需人手、預算開支,以及甚麼類別的人士可參與計劃)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及來年政府在推展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工作及所涉開支(按工作項目分項列出);

    (三)鑒於政府擬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該條文訂明當路上發生涉及車輛的意外並引致動物受到損害時,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並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把貓和狗納入該條文的適用範圍,有關的詳情(包括立法時間表)為何;會否(i)設立熱線供司機向警方報告該等意外,或供目擊者向警方舉報涉及該等意外但事後不顧而去的司機,以及(ii)加強對香港愛護動物協會處理受傷動物的支援;

    (四)鑒於有研究報告指出,本地作為寵物飼養的貓狗的數量會由2005年約297 100隻增加至2019年約545 600隻,政府會否研究設立公營動物醫院,為寵物主人提供私家獸醫診所以外的選擇;

    (五)鑒於警方在本年4月宣布已在全港22個設有刑事調查隊的警區設立專責調查隊處理殘酷對待動物案件,(i)隊員所獲培訓及(ii)各個調查隊至今處理的個案數目;及

    (六)會否重新考慮成立動物警察的建議,並藉修改相關法例賦予警方更大權力處理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8年廢物處置(都市固體廢物收費)(修訂)條例草案》環境局局長

2.《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2018年稅務(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1月7日
隨立法會CB(3) 111/18-19號文件發出)

(ii)張超雄議員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1月9日
隨立法會CB(3) 119/18-19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1月13日隨立法會CB(3) 132/18-19(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1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V. 政府議案



根據《借款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0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91/18-19號文件發出)

胡志偉議員、區諾軒議員及朱凱廸議員就擬議決議案
動議修訂議案
(修訂議案已於2018年11月12日
隨立法會CB(3) 125/18-19號文件發出)

(根據《借款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及修訂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8年11月13日隨立法會CB(3) 133/18-19(01)號文件發出)(與2018年11月14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V. 議員就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8年10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8年山頂纜車(安全)(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1號法律公告);及

(b)《2018年山頂纜車條例(修訂第3(3)條)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2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12月12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8年10月2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8年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b)《2018年〈2016年商船(海員)(正式航海日誌)(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5號法律公告);

(c)《2018年〈2013年商船(海員)(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6號法律公告);

(d)《〈商船(海員)(工作及生活條件)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e)《〈2016年商船(海員)(家屬糧)(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f)《2018年〈2016年商船(海員)(健康及安全:一般責任) (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79號法律公告);

(g)《〈2016年商船(海員)(工作時數)(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0號法律公告);

(h)《〈2016年商船(海員)(船員艙房)(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1號法律公告);

(i)《〈2016年商船(海員)(正式航海日誌)(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2號法律公告);

(j)《〈2016年商船(海員)(遣返)(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k)《〈2016年商船(海員)(安全人員和意外及危險事故報告) (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l)《〈2016年商船(海員)(醫療物品)(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5號法律公告);

(m)《〈2016年商船(海員)(安全工作守則)(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n)《〈《商船(海員)(糧食和水)規例》(廢除)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o)《〈《商船(海員)(駐船醫生)規例》(廢除)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8號法律公告);

(p)《〈2016年商船(海員)(費用)(修訂)規例〉(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89號法律公告);及

(q)《〈2016年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修訂附表)令〉(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190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8年12月12日的會議。

VI.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201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草案》梁繼昌議員

出席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VII. 議員議案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及2 (自2018年10月24日的會議)

1.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毛孟靜議員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0月8日
隨立法會CB(3) 19/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2.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林卓廷議員動議載於附錄3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8年10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27/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3 (自2018年7月11日的會議)

3.重整港鐵公司管治

田北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公司')為香港興建及營運11條鐵路,而未來將有7個新鐵路項目極有機會交由港鐵公司負責;香港市民在交通上極為依賴鐵路系統,但近年社會對港鐵公司的服務質素、企業管治及工程監管方面都持極大意見;香港特區政府為港鐵公司的大股東,有重大責任監管港鐵公司,為市民提供最優質和安全的鐵路服務及基建;就此,本會促請特區政府採取下列措施重整港鐵公司管治,以挽回公眾對港鐵公司的信心︰

(一)成立獨立鐵路拓展署 - 鑒於現時由規劃到興建一條鐵路,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包括機電工程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屋宇署及路政署等,以致政出多門,效率不彰;另外,由於路政署亦負責全港所有道路、隧道及大橋等工程,使其難以分身,引致監管鐵路方面出現問題;故此,特區政府應成立獨立鐵路拓展署專責鐵路工程,並直接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負責;

(二)同步規劃新發展區及其鐵路配套 - 過往規劃部分新發展區時,因特區政府未有同時考慮交通配套,令區內出現嚴重交通問題,特區政府於是再急就章興建鐵路,引致工程質素下降;故此,新發展區和鐵路配套應同步規劃,以避免因趕工而影響鐵路項目的質素;

(三)督促港鐵公司定期檢討其更新信號系統的投資策略 - 港鐵列車服務過去多次嚴重延誤皆因信號系統老舊所致,故此,港鐵公司應定期提升信號系統至最新版本,而非以成本為最大考慮因素而拒絕提升信號系統,從而確保為乘客提供穩定及可靠的公共交通服務;

(四)理順港鐵公司主席和行政總裁的委任 - 為應對可預見的鐵路項目,港鐵公司主席和行政總裁兩位最高負責人的其中一位應具備工程背景,以便在最高層面監察工程進度;

(五)監督港鐵公司檢討內部招標制度的準則 - 在制訂其內部招標制度的準則時,港鐵公司應研究依從特區政府的招標制度的準則,着重參考投標者的過去表現、合作態度及問責表現等,而不應偏重價低者得的原則,以及投標者過去負責鐵路項目的次數為優先考慮因素,以免造成壟斷;

(六)要求港鐵公司強化工程管理通報機制 - 港鐵公司應建立具體而具透明度的通報準則,並在兩個層面作出改善︰第一層面是要求前線工地員工必須向上級管理層匯報工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向承建商就任何不合符圖則和施工要求的工作發出不及格通知書/報告,而第二層面就是向政府匯報所有屢犯不改、拖延解決及懷疑違反法例要求的施工問題;及

(七)提升港鐵公司對承建商工程監管的要求 - 港鐵公司應參考特區政府對工務工程監管的要求,包括考慮引入工務工程的承建商管理手冊,以對施工質素、工程進度及安全、環境保護、項目負責人的管理及態度、工程分判及採購表現等進行定期評核,以及要求駐地盤人員在場百分百監工,從而提升對鐵路項目監督的嚴謹性。

陸頌雄議員、陳恒鑌議員、郭家麒議員及林卓廷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7月6日
隨立法會CB(3) 810/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4 (自2018年10月24日的會議)

4.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

陳志全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令同性伴侶得享與異性伴侶平等的權利。

梁美芬議員、區諾軒議員及范國威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6月19日
隨立法會CB(3) 704/17-18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