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1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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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第2號)規例》 | 237/2018 |
2. | 《2018年青馬管制區(使用費、費用及收費)(修訂)規例》 | 238/2018 |
3. | 《2018年青沙管制區(使用費、費用及收費)(修訂)規例》 | 239/2018 |
4. | 《逃犯(法國)令》 | 24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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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45號 | - |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2017/18工作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 |
(由上述委員會副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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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46號 | - | 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第二季 核准開支預算所作出的修改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 |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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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6/18-19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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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否了解上述軍民兩用科技的覆蓋範圍,是否包括《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1所載兩組物品清單中的項目、與天網有關的零件,以及構建智慧城市所需的軟件及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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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一旦美國當局收緊對出口香港的管制、不再把香港視為獨立關稅區,或廢除《香港政策法》,這3項不同層次的改變對香港發展創新科技及智慧城市,以及香港居民到美國旅遊及升學的入境待遇等方面有何影響;政府有何措施減低該等影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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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再次責成各中央駐港機構嚴格遵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載,不得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的規定,以期美國當局相信中央一直履行在香港特區實施"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承諾,從而繼續把香港視為獨立關稅區,以便香港可在具備"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關稅區"條件的粵港澳大灣區中發揮獨特優勢? |
(一) | 鑒於中美貿易磨擦持續,有否評估行政長官對上述報告作出的回應,會否加深美國當局對香港的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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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暫緩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進行的立法工作,避免美國當局基於香港已喪失獨有特色,而不再把香港視為有別於中國大陸的關稅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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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評估美國國會一旦廢除《香港政策法》,會否對香港帶來沉重的經濟損失;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會,政府有何對策? |
(一) | 既然現時租置計劃屋邨的租戶可以購買其現居單位,為何可租可買計劃大廈的租戶卻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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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多名可租可買計劃大廈的租戶表示,在入伙時有房屋署職員向其作口頭承諾,他們日後可以購買其現居單位,政府會否信守該承諾;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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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重推可租可買計劃和租置計劃,以重建基層市民的置業階梯;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考慮將通識科由必修科改為選修科,讓學生自由選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修訂該科目的評級方法,由現時7級改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級,以減輕學生的備試壓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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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改革通識科的課程內容,包括加入更多關於典籍及自然科學理論的單元,以培養學生的明辨性思維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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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改革通識科的評核方式,避免側重考核學生的語文能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政府現時管理邊境禁區土地的工作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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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政府6年來對上述土地被佔用及建橋的事件一無所知,政府有否檢討相關部門有否行政失當和監察不力,以及會如何改善有關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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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儘管部隊已暫停使用該幅佔用的土地,政府會否要求大陸當局歸還有關土地予土地業權人、追究涉事者責任,以及向港人道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海外頂尖學府(例如麻省理工學院和史丹福大學)規定修讀人工智能課程的學生,須同時修讀語文、音樂或經濟等人文學科,以期他們有廣闊視野、開放思維和創新意念,政府會否要求各大學參考海外做法,培養更多具多元才能的人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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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12個歐盟成員國已將編寫程式課程納入中小學課程,而內地當局將在中小學階段增設人工智能課程,政府會否檢討教育政策及增撥資源以配合創科發展,包括把"科學、科技、工程、藝術及數學"(下稱"STEAM")科目全數納入中小學常規課程、制訂培訓足夠STEAM教師的計劃,以及要求各大學招聘更多STEAM學者及增加相關學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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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不少國家及地區(例如澳洲及深圳)實施提供獎勵金、優惠及居留權等措施,以招攬外來科研專才,政府會否採取更積極的輸入人才政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政務司司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
(一) | 過去3年,負責巡邏香港水域邊界的水警的人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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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7年,每年(i)各執法部門處理內地漁船涉嫌在港非法捕魚的個案數目,以及(ii)內地漁民因非法捕魚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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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2016年至今,當局有否增加資源打擊非法捕魚;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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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i)增加執法資源、(ii)改善檢控機制、(iii)提高罰則及(iv)採取其他措施,以遏止內地漁民在港非法捕魚的活動,從而保障本地漁民的權益及保護香港海域的生態環境;若會,措施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足總(i)就招聘主教練所訂程序的詳情,以及(ii)採取了甚麼措施確保招聘工作符合程序,並按公開、公正及審慎運用公帑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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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2015年4月以來,每年政府向足總發放的撥款中,用於各類開支的(i)金額和(ii)百分比分別為何;撥款協議有否訂明每類開支佔撥款總額的百分比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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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2015年4月以來,每年足總行政總裁的薪酬及附帶福利的總額為何;鑒於上一任行政總裁已於本年9月約滿離任,其繼任人的招聘程序和薪酬及附帶福利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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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足總的下述職位現行薪酬及附帶福利分別為何:(i)裁判經理、(ii)主教練、(iii)技術總監、(iv)足球發展總監、(v)總幹事、(vi)競賽部主管,以及(vii)機構管治總監? |
(一) | 過去10年,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香港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數目分別為何,並按申請人的性別及申請身份證時所屬年齡組別(即(i)16歲以下、(ii)16歲至24歲、(iii)25歲至40歲、(iv)41歲至64歲及(v)65歲或以上)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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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10年,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按下列簽發情況劃分的簽發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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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年滿11歲永久性居民首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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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年滿18歲永久性居民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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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因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而符合申領資格的中國公民首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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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因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而符合申領資格的非中國籍人士首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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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未年滿11歲的兒童因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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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持證人因其身份證已遺失、毀滅、損壞或污損而申請補領/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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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持證人因更改身份證上的登記事項而申請換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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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在其他情況下提出申請,以及按最常見10項情況列出分項數目? |
(一) | 有否調查過去5年,每年在繁忙時段及非繁忙時段,市民乘搭各種交通工具(i)由屯門往返中環及(ii)由荃灣往返中環的平均所需時間分別為何;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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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調查過去5年,每年(i)屯門公路平均每日車流量及(ii)西鐵綫平均每日乘客量為何;如有,詳情為何;有否推算未來5年每年的有關數字;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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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復辦中環往返荃灣及中環往返屯門的渡輪航線,全日或在繁忙時間提供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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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現時及未來有何具體計劃及措施,緩解屯門及荃灣居民上下班之苦? |
(一) | 上述45間長者護養院每間的下述資料:(i)淨作業樓面面積、(ii)宿位數目及(iii)人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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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現時法例沒有訂明長者護養院的最低人均面積,政府有何措施確保長者護養院的人均面積不會低於6.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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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就長者護養院的最低人均面積及其他事宜向營運者發出實務守則;若會,有關工作的時間表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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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10年每年(i)長者護養院及(ii)其內長者宿位的新增數目分別為何? |
(一) | 有否研究訂立擬議法例能否杜絕(i)冒充來自合法金融機構的促銷電話,以及(ii)來自境外的促銷電話;如有研究而結果為不能,會否檢討是否仍有必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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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擬議法例會否規定任何人或公司須逐一取得與其有業務往來的人士的事先同意,然後才可致電該等人士進行促銷;如會,有否評估此規定是否切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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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在擬議法例中訂明促銷對象的事先同意可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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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於某人利用在社交場合從新相識的人獲得的名片上的聯絡資料致電對方,介紹產品或服務的做法,政府有否計劃把此做法納入擬議法例的規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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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某些行業有需要不時聯絡其客戶(例如提醒客戶為即將到期的服務合約續期),有否評估訂立擬議法例後會否窒礙這類正常商業活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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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評估訂立擬議法例後,香港的營商環境和中小企業日常營運有何變化;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上述事故的病人患上的肺癌現時的期數及現時獲得的跟進治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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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醫管局已成立根源分析委員會調查上述事故,調查的範圍及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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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每間公立醫院為多少名病人進行胸腔X光檢查,以及當中確診患上肺癌的人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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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對於曾於過去3年在上述3間醫院接受胸腔X光檢查但其X光片當時未被發現有異常的病人,醫管局會否安排富經驗的放射科醫生重新閱讀有關的X光片,以盡快診治漏診個案的病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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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2015年1月至今,在醫管局醫療事故保險計劃下匯報的醫療事故申索按公立醫院劃分的數目,以及當中曾作出調解的個案數目和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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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管局會否檢視公立醫院相關部門的人手及工作量,並確保所有X光片由富經驗的放射科醫生閱讀;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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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醫管局有否措施避免再發生同類事故,以保障病人權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收集處在運作期間收集到多少公噸的塌樹廢物;截至上月30日,該等廢物按不同處置方式劃分的數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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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4年1月至上月30日,每年各政府部門(i)收集到及(ii)送往堆填區丟棄的園林廢物的數量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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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與送往堆填區丟棄比較,更合乎環保原則、可行而且具成效的處置園林廢物方式;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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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香港廚餘及園林廢物計劃2014-2022》所提出的各項從源頭減少產生園林廢物的措施的最新落實情況和成效為何? |
(一) | 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中小學和幼稚園的學生平均每日做家課的時間分別為何;如有,按幼稚園類別(即半日制、全日制、長全日制)以及中小學類別(即官立、資助/按額津貼、直接資助計劃及私立)以表列出有關數字,以及家課量有否呈上升趨勢;如沒有統計,會否盡快作出統計;如會,何時進行;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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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統計現時小學平均每周的導修課節數;如有,按學校類別以表列出有關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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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有否檢討小學導修課對減輕學生家課負擔的作用;如有,結果為何;會否在有關的指引中訂明每周最少的導修課節數;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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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政府的防止青少年自殺工作小組在其較早前提交的報告中建議改善家課的質量,並表示教育局會透過視學及探訪,為學校提供意見及支援,以達致改善學童的家課質量及令做家課更具意義,有關建議的詳情為何,政府會否就有關建議諮詢持份者,以及實施的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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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就減少中小學和幼稚園的學生家課量及推動快樂學習進行深入研究,以制訂具體及長遠的政策目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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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芬蘭當局多年來提倡快樂學習和快樂教學,並增加學童及教師在學校的休息時間(上課每45分鐘便有15分鐘休息時間),但本港一般每上課約2小時才有10至15分鐘休息時間,政府會否要求學校在編製上課時間表時,安排更多休息時間,以期學生在小休後上課更專注? |
(一) | 就高等法院於過去3年每年完成處理的民事案而言,(i)個案宗數、(ii)作出判決日與頒布判決書日相隔的時間("擬備判決書時間")的中位數,以及(iii)按擬備判決書時間(即超過6個月、超過12個月、超過18個月、超過2年,以及超過3年)劃分的個案宗數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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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過去3年每年完成處理的民事案上訴許可申請而言,(i)個案宗數、(ii)入稟日與批出結果日相隔的時間("處理上訴許可時間")的中位數,以及(iii)按處理上訴許可時間(即超過6個月、超過12個月、超過18個月、超過2年,以及超過3年)劃分的個案宗數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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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家事法庭於過去3年每年頒布判決書的案件而言,(i)個案宗數、(ii)擬備判決書時間的中位數,以及(iii)按擬備判決書時間(即超過6個月、超過12個月、超過18個月、超過2年及超過3年)劃分的個案宗數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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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檢討上述3項提及的司法程序所需時間是否理想,並研究有何措施(例如向司法機構增撥資源,以及減少法官處理案件以外的其他工作),令法官有更多時間專心擬備判決書及處理上述程序,避免對與訟人造成不公義的情況? |
(一) | 會否向獲認可專業團體發出指引,訂明它們在審批加入相關專業人員名冊的申請時,不應要求申請人提交載有病人個人資料及醫療紀錄的執業資料,以保障病人的私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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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具體措施確保獲認可專業團體制訂相關的專業人員認證標準時,秉持公正和合理的原則,盡可能不排除合資格的專業人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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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本人得悉,臨床心理學專業兩個具代表性的團體(即香港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組及香港臨床心理學博士協會)就認證所應採用的標準出現嚴重意見分歧,政府有否制訂措施,在該等分歧無法消除的情況下,繼續推進臨床心理學專業的註冊計劃? |
(一) | 有否規定在發生涉及水上電單車或香蕉船的意外後,提供該等設施的船東須主動及盡快向海事處通報;如有,詳情(包括通報機制和違規罰則)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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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遊樂船隻的船東如有意使用其船隻拖曳香蕉船等充氣式船隻,須以書面申請並獲海事處批准,船東不遵從此規定的罰則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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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海事處就涉及水上電單車或香蕉船的違例情況,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 |
(一) | 今年1月至10月的下列統計資料及其與去年同期的資料如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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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專營巴士平均每日的乘客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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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交通意外的傷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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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交通意外中傷亡的行人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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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意外率最高的首3類車輛及其意外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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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交通意外涉及的駕駛者因素,以及就每項因素而言,可歸因於該因素的交通意外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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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減少交通意外傷亡人數,制訂具體的策略和目標;會否就商用車輛使用安全科技制訂標準,以及支援運輸業研發和應用創新科技,以改善道路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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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研究資助商用車輛試用智能交通安全科技,以改善道路安全,從而減少交通意外造成的人命傷亡、財產損毀和間接的經濟損失;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就上述3億至4億元的撥款,預算用於下述3項工作的款額及工作的詳情分別為何:(i)在全港設立外展隊、(ii)提供免費收集非工商業廢塑膠及工商業廚餘的服務,以及(iii)推行回收廢膠樽的應用逆向自動售貨機先導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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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把每年的垃圾徵費收入,直接注入推動民間減廢及廢物回收的專項基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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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關於改善(i)垃圾收集站及(ii)設於公共空間的垃圾桶和回收桶的措施,有關的工作目標、時間表及進展為何;過去3年,每年設於公共空間的垃圾桶和回收桶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實施垃圾徵費後首年的預計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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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3年,每年來自家居和工商業的都市固體廢物的(i)產生量、(ii)回收量和(iii)回收率分別為何,並按廢物類別(即廚餘、紙料、塑料、金屬、玻璃及其他)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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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3年,每年產生的固體廢物中,經(i)回收設施處理及(ii)出口的數量及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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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3年,每年政府接獲多少宗有人非法棄置垃圾的舉報/投訴,以及對有關人士提出的檢控宗數? |
(一) | 會否檢討在上述報告所提關於香港的事件中,政府的決定和決策過程是否有失誤,作為未來施政的參考,從而向國際社會展示政府維護法治和言論自由等核心價值的決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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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報告所述的軍民兩用科技的具體內容及可否提供有關清單;及 (三) 有否計劃對美國當局及各界代表展開遊說工作,籲請美國當局不要收緊對出口軍民兩用科技往香港的管制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在過去3年,有否來自泉港區內(i)養殖場的海產及(ii)鹽田的食鹽進口;若有,政府有否在上述事故發生後禁止該等食品進口;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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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蔬菜進口和批發商表示,近年有在福建省種植的蔬菜進口,政府是否知悉上述事故有否污染當地水源及農地;若有污染情況,會否立即禁止來自該地的農產品進口;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延擱處理的項目:議員議案編號1至3 (自2018年11月28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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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
葉劉淑儀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目前本港有超過150 000個家庭和單身長者正輪候公屋,他們的平均輪候時間長達5.3年,而不少申請者均居於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根據政府在2017年的估算,本港約有91 800個劏房住戶;行政長官在剛發表的施政報告中承諾,政府會積極協助和促成各項由民間主導的短期措施,以增加過渡性房屋供應,並會容許改裝整幢工廈為過渡性房屋;因應該等新措施,相信本港會出現不少以分間樓宇單位形式出租的過渡性房屋,但現時的《建築物條例》未能全面地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工程安全;就此,本會促請政府研究訂立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條例,內容包括: | ||||
(一) | 參考英國的《2004年住宅法》(Housing Act 2004),設立發牌制度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營辦,並就單位的設施、居住人數及面積訂立標準,以確保住戶的居住環境舒適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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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規定每個分間樓宇單位須設有獨立水錶及電錶,以防止業主濫收水電費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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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規管分間樓宇單位的租金升幅,以避免有關住戶承擔沉重的租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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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美娟議員、鄭泳舜議員、梁耀忠議員及尹兆堅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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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10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79/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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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立法保護揭弊者
譚文豪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若非商業組織或政府機關的內部人士('揭弊者')揭露組織或機關內有危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公眾或傳媒往往難以查證有關事件;香港過往曾發生多宗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例如屯門望后石谷堆填區污水處理承辦商未有遵從環境保護署的標準要求而非法排放污水、民航處的新航空交通管制系統在啟用後事故頻生、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沙田至中環線紅磡站連續牆鋼筋被剪短等事宜,如果沒有揭弊者揭弊,事件便會不了了之,公眾亦無法得知真相;由於香港沒有專門法例保護揭弊者,以致為公義發聲的揭弊者經常被秋後算賬,包括遭受滋擾、被針對、被解僱、面臨法律訴訟等報復行為,因而令不少知情人士不敢揭弊;鑒於全球多個國家,包括英國、美國、日本等,均已制定專門法例保護揭弊者,為保護揭弊者及維護公眾利益,本會促請特區政府盡快立法保護揭弊者;立法範疇應包括: | ||||
(一) | 若所揭露的事件涉及刑事罪行、違反法律責任、司法誤判、威脅公眾安全或健康、破壞環境、濫用職權、浪費公帑等,揭弊者應受到法律保障,以免他們遭受不公平的對待,例如解僱、減薪、降職、調職、停職、罰款、取消進修機會等懲罰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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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規定所有商業組織及政府機關須自行制訂保護揭弊者的內部措施,包括設立明確的舉報機制及保護揭弊者機制,以禁止可能出現的報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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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除上述內部舉報機制外,揭弊者亦可透過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包括透過傳媒、立法會等渠道,向公眾揭露危害公眾利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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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規定任何負責處理揭弊者告密的人士或機構,須確保揭弊者的個人資料得以完全保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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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揭弊者或其家屬感到人身安全或自由受到威脅,他們可向司法機關申請人身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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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孟靜議員、梁繼昌議員及陳克勤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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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8年10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80/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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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鍾國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現即休會待續,以就下述事項進行辯論:近日中美關係對香港經濟的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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