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12

立法會

議程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241/2018
2.《2018年火器及彈藥(修訂)規例》242/2018
3.《2018年火器及彈藥(儲存費)(修訂)令》243/2018
4.《2018年當押商(修訂)規例》244/2018
5.《2018年按摩院(修訂)規例》245/2018
6.《2018年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修訂)規例》246/2018
7.《2018年商船(本地船隻)(一般)(修訂)規例》247/2018
8.《商船(安全)(構造及檢驗)規例》248/2018
9.《商船(安全)(消防裝置及防火)規例》249/2018
10.《2018年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訂)規例》250/2018
11.《2018年商船(安全)(貨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修訂)(第2號)規例》251/2018
12.《2018年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訂)規例》252/2018
13.《2018年商船(安全)(消防裝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後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訂)規例》253/2018
14.《2018年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修訂)規例》254/2018
15.《2018年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訂)(第2號)規例》255/2018
16.《2018年商船(安全)(客船構造及檢驗)(1984年9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修訂)(第2號)規例》256/2018
17.《2018年商船(安全)(貨船安全設備檢驗)(修訂)規例》257/2018
18.《2018年商船(安全)(貨船的分艙及破艙穩定性)(修訂)(第2號)規例》258/2018
19.《2018年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修訂)規則》259/2018
20.《2018年〈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60/2018
21.《〈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為施行第135(1)(a)條指明日期)公告》261/2018
22.《〈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為施行第136(1)(a)條指明日期)公告》262/2018

其他文件



1.第47號-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二零一七至二零一八年度報告及帳目(包括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2.第48號-醫院管理局公私營協作基金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3.第49號-社會工作訓練基金
基金受託人第五十七份年度報告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包括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提交)

4.第50號-獎券基金
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帳目(包括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提交)

5.第51號-撒瑪利亞基金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基金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6.第52號-醫院管理局
2017-2018年報(包括獨立核數師報告及經審查的財務報表)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7.第53號-通訊事務管理局
2017/18年報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8.第54號-香港旅遊發展局
2017/18年報(包括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9.第55號-平等機會委員會
2017/18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10.第56號-菲臘牙科醫院
2017-18管理局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交)

11.第57號-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受託人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2.第58號-警察福利基金
2017至2018年度年報(包括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13.第59號-警察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及警察教育及福利信託基金
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年度報告(包括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保安局局長提交)

14.第60號-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的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委員會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5.第61號-葛量洪獎學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葛量洪獎學基金委員會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6.第62號-華人廟宇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華人廟宇委員會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7.第63號-華人慈善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華人廟宇委員會基金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18.第64號-回應《申訴專員年報2018》的政府覆文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9.第65號-海洋公園公司
2017/18業績報告(包括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
(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20.第66號-選舉管理委員會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選區分界建議報告書
(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交)

21.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7/18-19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許智峯議員問:


2007年發表的《香港公共廣播服務檢討報告》指出,作為政府部門,香港電台(下稱"港台")的身份及架構不完全符合公共廣播機構的要求。據報,廣播處長於今年8月禁止港台新聞部電視直播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的演講。有市民質疑,該事件反映廣播處長作為部門首長,難以單憑港台與政務司司長及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簽訂的《香港電台約章》(下稱"《約章》"),便可捍衞到港台作為公共廣播機構的編輯自主。另一方面,政府於2013年底向本會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興建新廣播大樓以取代建築物老化、設施陳舊及空間不足的現有3座大樓,以及讓港台推出新的服務和項目,以履行公共廣播機構的使命,惟撥款申請其後被否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約章》訂明,港台會恪守持平反映意見,以及不受商業、政治及/或其他方面影響的編輯方針,政府有否評估廣播處長的上述做法,有否違反《約章》的精神;會否要求廣播處長承諾繼續捍衞港台的編輯自主,不受外來干預;

    (二)有何措施確保港台有足夠資源履行其公共廣播機構的使命;政府就興建新廣播大樓進行的跟進工作及最新進展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讓港台脫離政府架構,並賦予其財政及營運自主權,以確保其恪守不受政治及商業因素影響的編輯方針;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 田北辰議員問:


政府於2015年委託顧問進行《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上蓋發展的規劃、工程及建築研究》,並預計該研究會於2017年2月完成。然而,規劃署網站現時顯示該項研究預計於2019年完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研究需延至2019年才完成的原因,以及該研究的最新進展及結果為何;

    (二)顧問最新建議興建的設施有否包括提供購物、餐飲、電影院及其他具特色且多元化的室內娛樂設施的大型娛樂中心,以吸引經大橋來港的一日遊旅客留在香港口岸範圍消費,從而紓緩現時東涌旅客過多的情況;如有包括,該等設施將會設於香港口岸的禁區範圍之外,還是之內;如不包括,政府會否要求顧問就此進行研究;及

    (三)有否參考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泊車轉乘計劃,研究在香港口岸禁區範圍設置入境私家車停車場,以便訪港旅客泊車後,與車上其他乘客轉乘公共交通工具進入香港市區,以減少對道路網絡的交通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3. 陳克勤議員問:


加拿大當局自本年10月起,放寬了對休閒類大麻的管制。該國國民可以從持牌供應商購買大麻及含大麻成分的食品和飲料。鑒於加拿大和香港兩地之間的經貿活動和居民往返頻繁,有市民關注吸食大麻的風氣會蔓延到香港。此外,有不少學生家長擔心其在加拿大求學或參加遊學團的子女在返港時,把大麻或含大麻成分食品帶入香港,因而誤墮法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香港駐加拿大多倫多經濟貿易辦事處有否向在當地求學、旅遊及營商的港人宣傳大麻的禍害,並提醒他們和打算訪港的人士,香港法例禁止攜帶含大麻成分的食品入境;如有,詳情為何;

    (二)會否加強堵截各類含大麻成分食品或禮物被攜帶入境;及

    (三)過去3年,執法部門搗破大麻種植場和檢獲含大麻成分食品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大麻相關罪行的檢控宗數和被定罪人士一般被判處的懲罰;會否加大執法及宣傳工作的力度,以打擊大麻相關罪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4. 梁繼昌議員問:


政府自去年4月1日起削減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優惠,由以往全數豁免下調為設有97,500元的上限。該措施令首次登記的電動私家車數目銳減,由實施前6個月的4 294輛急降至實施後17個月的300輛;然而,首次登記的燃油私家車數目,則由該措施實施前6個月的19 382輛,上升至其後6個月的21 345輛。另一方面,全港公共電動車充電器中,約四成是充電速度較慢的標準充電器。截至今年8月,少於百分之二的私家車是電動私家車。就推動電動私家車普及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恢復全數豁免電動私家車首次登記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於今年2月底推出"一換一"計劃,讓銷毀舊私家車並購買新電動私家車的車主可獲較高的首次登記稅寬免額,政府至今接獲、批准及拒絕的申請宗數分別為何,以及部分申請被拒的原因;鑒於有批評指該計劃的申請條件嚴苛,政府會否檢討該計劃的成效並放寛申請條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在未來兩年內全面提升公共充電器為中速或高速充電器;如有,預算開支、工作時間表及具體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5. 謝偉俊議員問:


繼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外泄逾900萬名乘客個人資料後,萬豪國際酒店集團亦外泄了全球近5億名客戶個人資料。另外,擁有逾500萬名市民信貸紀錄及個人資料的環聯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環聯")的網站被揭發有嚴重資訊保安漏洞。有傳媒機構記者在獲取行政長官及財政司司長的個人資料後,成功冒認他們並從環聯網站取得其詳細信貸報告。有資訊科技界人士批評,該網站核證身份程序兒戲,資料庫猶如"無掩雞籠"任人查閱,令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有多名市民反映,接二連三的資料外泄事件令他們懷疑商業機構是否有能力保障客戶資料安全,而當局是否束手無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對環聯進行循規審查進展;其審查範圍除環聯本身外,是否包括與環聯有業務往來機構或公司就保障環聯客戶個人資料安全的情況;

    (二)因應最少有5個與環聯合作機構向市民提供網上免費查閱個人信貸資料服務,而部分有關網站要求用戶授權環聯將其資料轉移予合作機構或其海外伺服器,當局有否規管這類資料轉移;如否,有何跟進行動;當局有否評估環聯合作機構及其海外伺服器當有個人資料外泄時,對市民有何影響;及

    (三)鑒於環聯的業務現時不受監管,而公署只能在個人資料外泄事故發生後才作處理,當局有否評估現行監管制度是否只是"無牙老虎",未能保障市民個人資料私隱;當局會否考慮採取新措施或立法以主動作出規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莫乃光議員問:


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發表的《2018年世界人才報告》中,香港的排名由去年的第12位下跌至本年的第18位,而排第13位的新加坡更取代香港,成為亞洲第一的經濟體。有評論指出,為提升香港的國際競爭力和確保經濟多元化,政府需加強在"投資與發展人才"、"吸引與留住人才"及"人才準備度"方面的工作,加大力度促進各產業應用創新科技以升級轉型,以及加強培訓本地科技人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制訂全面的人才培訓策略和進行人工智能影響研究,包括研究未來10年,人工智能、機器學習和機械人等方面的科技發展對各行業的影響,並就人才的培訓訂定具體目標;

    (二)會否增設學費資助及其他誘因(例如向僱主提供雙倍的培訓開支稅務扣減),鼓勵本地科技人才修讀本地和海外的科技課程和大型開放式網絡課程,以及考取獲認可的專業資歷;及

    (三)會否分析各主要產業的競爭優勢及弱點,以及其升級轉型的需要及挑戰;會否制訂相應的支援策略,協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增加投資於應用數碼科技以升級轉型,以及協助從業員掌握所需技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7. 鄭松泰議員問: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被收數公司以各種手法(包括恐嚇信、頻密致電、短訊,以及張貼在住所門外的恐嚇字條)滋擾,試圖迫使他們代他人還款。他們懷疑其個人資料早前被盜用,以致他們在不知情下被當作貸款擔保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本年1月至今,警方接獲多少宗被收數公司滋擾的舉報;及

    (二)會否檢討《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條文和執行情況,以期杜絕盜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借貸用途的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8. 張華峰議員問:


政府在2003年推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計劃"),並於2015年1月15日暫停該計劃。然而,(i)於該日已提交或(ii)該日前6個月內作出有關投資並在其後6個月內提交的申請則不會受影響。入境計劃的規則訂明,即使申請人/投資者的任何類別獲許投資資產的市值降至低於入境計劃的投資門檻(即1,000萬元),申請人/投資者也無須再投入資金以填補差額。然而,最近有入境計劃下的投資者投訴,表示在債券投資失利以致其投資市值降至低於門檻後,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要求再投入資金填補差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5年至今,每年(i)年底的尚待處理、(ii)年內被拒及(iii)年內獲批的入境計劃申請宗數分別為何,以及(iv)年內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已符合資格並獲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數、(v)年內投資者因其投資市值低於門檻而被取消逗留資格的人數、(vi)年內投資者因其投資市值低於門檻而被要求再投入資金填補差額的人數,以及(vii)年內投資者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逗留資格的人數為何(按下表列出);

    (i) (ii) (iii) (iv) (v) (vi) (vii)
    2015       
    2016       
    2017       
    2018(截至11月30日)       
    總數:      

    (二)入境處有否按不同類別的投資資產,差別對待投資市值低於門檻的投資者;如有,詳情及理據為何;及

    (三)為何入境處要求一些投資市值低於門檻的投資者再投入資金填補差額;當局會否重新審視該等個案並檢討有關做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9. 廖長江議員問:


政府發表的《香港氣候變化報告2015》指出,在1990年至2012年期間,香港每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介乎3 330萬至4 310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間,並解釋碳排放在2012年出現輕微上升,大概是由於本地水泥生產量增加以應付基建工程所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由2013年至今,每年本港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按排放源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導致有關數字升、降或不變的原因為何;

    (二)目前本港的人均碳排放量是多少,並提供路線圖說明如何可達致當局所訂的減少人均碳排放量目標,即2020年減至"少於4.5公噸"及2030年進一步減至"約3.3至3.8公噸";預計何時人均碳排放量可減至2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及能達致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低於2ºC的目標;

    (三)會否響應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在今年發表的《IPCC全球升溫1.5ºC特别報告》的呼籲,加大力度帶領港人為控制全球平均氣溫升幅不超過1.5ºC作出貢獻,包括訂下更進取的碳強度及減排目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對於前中央政策組於去年發表的《中國碳排放交易:香港角色與作用研究》報告,特別是對於該報告建議在氣候變化督導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碳定價議題及考慮制訂應對行動,當局有否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0. 郭偉强議員問:


《長遠房屋策略》訂明未來10年期公營房屋供應目標為28萬個單位,即平均每年2.8萬個。然而,未來4個財政年度每年的預計公營房屋落成量均不足兩萬個。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本年6月宣布把9幅私營房屋用地改作公營房屋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政府分別把多少幅(i)私營房屋用地改作公營房屋用地,以及(ii)公營房屋用地改作私營房屋用地,並按新用途列出每幅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

    (二)過去5年,政府把多少幅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改劃為公營房屋用地,並按新用途列出每幅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可提供的住宅單位數目;

    (三)政府把私營房屋用地改作公營房屋用地的考慮因素為何;

    (四)會否設立機制,當未來某些年度的公營房屋建屋量預期因用地不足而未能達標時,須適時把若干私營房屋用地改作公營房屋用地,以提供有關建屋量差額的所需用地;及

    (五)鑒於行政長官在本年度《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增加公營房屋佔公私營房屋新供應的比例,以及調撥更多用地作公營房屋發展,有何具體措施落實該等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1. 區諾軒議員問:


近年,有不少工務工程項目出現超支情況,引起公眾關注。關於工務工程項目的統計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獲本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增加核准工程預算開支的工程項目的詳情,包括:(i)項目名稱、(ii)獲增加的核准預算開支金額、(iii)經修訂的核准預算開支金額及(iv)核准預算開支的增幅(以表列出);

    (二)第(一)項所述的工程項目,按下列核准工程預算開支需增加的原因劃分的數目(以表列出):(i)因工資及物料價格上升而需增加價格調整準備、(ii)因工程進行期間出現不可預見情況而需增加應急費,以及(iii)其他原因(請註明);

    (三)在第(一)項所述的工程項目中,有多少項的主要合約批出價值低於原核准工程預算中的有關估計;及

    (四)過去4年,每年獲得(a)工務工程合約數目及(b)工務工程顧問研究合約總值最高的首3間公司的名稱分別為何,以及每間公司(i)獲批合約價值的總和及(ii)獲批合約數目為何(以表列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2. 梁耀忠議員問:


現時,內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單程證")來港定居的配額為每日150個。內地當局自2011年4月1日起,容許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合資格"超齡子女"(指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證時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關於向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簽發單程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分別在2005年及2009年向本會表示,保安局曾多次向內地當局反映市民的意見,以供考慮在單程證制度下為港人在內地成年子女設立來港定居的渠道,該事項的進展為何;

    (二)會否促請內地當局放寬單程證的申請資格,容許香港居民在內地的"超超齡子女"(指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或以前首次取得香港身份證時已滿14周歲的內地港人子女,而他們因此不符合資格以超齡子女身份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是否知悉,自2011年4月至今,每年(i)內地當局批准的單程證申請數目及(ii)單程證剩餘配額為何;及

    (四)鑒於保安局前局長表示,政府與內地當局達成共識,透過利用單程證剩餘配額處理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政府是否知悉,自2011年4月至今,每年內地當局(i)接獲及(ii)在利用單程證剩餘配額下批准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宗數分別為何;會否與內地當局研究,利用單程證剩餘配額處理超超齡子女的單程證申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3. 尹兆堅議員問:


立法會九龍西地方選區補選已於上月25日舉行。據報,當天上午有一名候選人及其助選圑成員在石硤尾一間酒樓內進行拉票活動時,一名投票站主任告知該名候選人該處所屬禁止拉票區範圍,並要求他立即停止拉票活動及離開,但該投票站主任未有向當時在場的另一名候選人作出同一要求。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其後會見傳媒時表示,候選人在禁止拉票區內非地面的樓層拉票並無問題。另一方面,《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40(17)條訂明,任何人可在投票日在沒有妨礙他人的情況下,在禁止拉票區內的建築物內高於或低於街道的樓層拉票,只要該人獲准進入該建築物拉票而該建築物並沒有投票站在其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了解上述投票站主任對該兩名候選人進行拉票活動採取不同處理方法的原因;當中是否涉及個人的政治取向;如是,當局有何進一步措施確保投票站人員公正行事;及

    (二)有否檢討,現時向投票站人員提供關於選舉法例及相關指引的培訓是否足夠;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14. 何俊賢議員問:


近年,野豬在郊野公園、農場及市區出沒的個案時有所聞。有市民指出,野豬進食及毀壞農作物、翻倒垃圾桶,因而破壞環境衞生及威脅市民的人身安全。鑒於非洲豬瘟近月肆虐內地,他們擔心野豬把該疾病傳播給養豬場豬隻。另一方面,政府於去年10月推出為期兩年的野豬避孕及搬遷先導計劃("先導計劃")。截至今年9月,政府在先導計劃下進行了30次行動及捕獲101頭野豬,並為當中33頭雌性野豬注射避孕疫苗及為6頭野豬進行絕育手術;政府亦把另外捕獲的72頭野豬搬遷至遠離民居的郊野地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就全港野豬及野豬群的數目和牠們繁殖的趨勢進行評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先導計劃的預算開支及所需人手為何;上述72頭野豬被遷移到哪些地點,以及甄選地點的準則(當中有否包括與農場的距離);有否檢討行動次數是否偏低;會否增加行動次數,以及會否檢討先導計劃的成效;如會檢討,何時公布結果;如否,原因為何;

    (三)鑒於政府委託了一所本地大學研究及改善垃圾收集設施的設計,以預防野生動物從中取得食物,該項工作的進展為何,以及會否在民居、郊野公園及農場附近的垃圾收集設施採用有關設計;

    (四)鑒於政府表示會進行公眾教育,提醒市民切勿餵飼野豬,該項工作的詳情為何;

    (五)鑒於政府表示在發現餵飼野豬引起環境衞生問題時,會利用紅外線照相機拍攝餵飼情況,然後把有關相片轉交有關部門跟進,有關部門如何跟進該等轉介;過去3年,政府就上述工作動用的人手、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處罰及最高處罰,以及重犯者的個案宗數;

    (六)政府建議農戶遇到野豬闖入農場時,可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及

    (七)有否評估,野豬把非洲豬瘟傳播給本地養豬場豬隻的風險;會否(i)推行措施及提供經濟支援,協助養豬場營運者防範非洲豬瘟,以及(ii)制訂應變機制,處理大量野豬死亡的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5. 蔣麗芸議員問: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2013年6月起加強審查曾多次轉換僱主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以遏止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的情況。據報,自該措施實施至今年8月,入境處在53萬宗外傭工作簽證申請中,發現10 863宗為懷疑跳工個案,但最終只拒絕1 776宗申請。此外,部分職業介紹所("職介所")教唆外傭故意工作表現惡劣以博取被解僱,以便外傭取得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和返回原居地的機票及旅費,而職介所則可向聘用他們的新僱主收取中介費("合謀跳工")。有意見認為,現行措施未能有效打擊外傭及職介所的上述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就上述的懷疑跳工個案而言,前僱主在其提交的提前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投訴信中,對有關外傭的工作表現給予負評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有關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其後獲批的個案宗數;

    (二)會否研究准許僱主在獲得外傭同意下,修訂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例如增訂試用期和訂定較長或較短的離職通知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設立包括勞工處和入境處代表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就跳工和合謀跳工的行為搜集情報和進行調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接觸外傭僱主團體,以加強向僱主宣傳,他們可向入境處舉報懷疑跳工和合謀跳工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3年和今年(截至11月底),每年當局(i)接獲有關合謀跳工的投訴宗數,以及(ii)查明當中屬實的個案宗數和涉事職介所受到的懲處;會否引入多元化的懲罰機制,例如強制涉事職介所的管理人員參加培訓課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檢討現行措施可否有效遏止跳工和合謀跳工的行為,令外傭僱主的權益獲得合適保障;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盡快作出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譚文豪議員問:


在2010年,時任行政長官在其《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的政策最終目標是全港使用零排放的巴士"。然而,截至本年初,政府全數資助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購置的36輛單層電動巴士中,只有24輛已投入服務。據報,巴士公司轄下車隊全面改用電動巴士面對不少困難,包括數以千計的巴士泊位未裝有電動巴士充電設施、泊位及車廠的供電設施難以負荷同時為大量巴士充電的電力需求,以及各種技術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現時每間巴士公司分別設於(i)巴士總站、(ii)車廠及(iii)其他地方的巴士泊位數目,以及當中附有充電設施的數目及其詳細位置(按巴士公司名稱及泊位所在地方以表列出);

    (二)是否知悉,每輛現已投入服務的電動巴士的下述詳情:(i)巴士型號、(ii)製造商及產地、(iii)行走路線的編號、起點和終點、(iv)過去1年發生故障的次數、(v)其充電設施的所在地點和佔地面積,以及(vi)充電時的電流量(按巴士公司名稱以表列出);

    (三)是否知悉,現已投入服務的超級電容巴士完全充電所需時間和儲電量,以及最長行駛距離;每間巴士車廠的供電設施最多可同時為多少輛超級電容巴士充電;

    (四)行走(i)較多上坡路的路線以及(ii)較多平路的路線的電動巴士的表現指標(按下表列出);

    表現指標 (i) (ii)
    (a)最長行駛距離(公里)   
    (b)燃料效益(公里/千瓦時)  
    (c)減少各類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效益  
    (d)燃料費用(元/公里)  
    (e)每年發生故障的次數  
    (f)維修引致的營運損失時間(工作日/年)  
    (g)維修費用(元/公里)  
    (h)總營運費用(元/公里)   

    (五)有否評估將更多巴士路線改由電動巴士行走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該等路線的數目和詳情,以及有否將該等路線改由電動巴士行走的計劃和時間表;

    (六)未來3年,會否協助巴士公司加裝及提升其電動巴士充電設施;及

    (七)有否檢討"全港使用零排放的巴士"的目標的落實進展及有關措施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如否,會否盡快作出檢討?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7. 胡志偉議員問:


關於供專營巴士公司("巴士公司")的車長及站長使用的站長室、休息室及廁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有多少個巴士總站,其內及周邊50米未設有廁所(例如政府提供的公共廁所或巴士公司提供的廁所),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未設有廁所的公共運輸交匯處("交匯處")的數目及其位置(按區議會分區列出有關資料);鑒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訂明應在交匯處提供廁所及站長室等重要設施,政府日後規劃交匯處時,會否一律提供該等設施;

    (三)鑒於現時巴士公司須取得運輸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等政府部門同意,才可設置裝有化學處理廁所設備的廁所供車長使用,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i)政府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的有關申請宗數及(ii)獲批個案的平均及最長審批時間分別為何,以及現時審批中的該等申請宗數(按巴士公司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四)會否規定日後新設巴士總站必須設置站長室、休息室及廁所;及

    (五)巴士公司須就巴士總站內的上述設施所佔用地,向政府繳付象徵式租金還是市值租金;若是後者,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每間巴士公司支付的租金款額為何;有關開支有否計入巴士公司的營運成本?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林卓廷議員問: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D)("《規例》")第47(3)條訂明,的士乘客可在乘客車廂內免費攜帶輕便而車廂可容納的私人手提行李,即輕便的衣箱、帽盒、公文袋及類似物件("車廂行李")。另一方面,運輸署編印的《的士則例簡介》("《簡介》")說明:"一般來說,擺放在乘客車廂內的輕便個人手提行李,如果每件的長、闊、高總和不超過140厘米,可獲免費運載"。該署的網站亦說明,的士司機可就每件長、闊、高總和超過140厘米的車廂行李收取附加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i)當局收到有關的士司機就車廂行李濫收附加費的投訴宗數,以及(ii)該等個案當中,警方採取跟進行動及對有關司機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二)《簡介》及運輸署網站就可免收附加費的車廂行李所訂尺寸上限的法律依據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就車廂行李附加費而言,《簡介》及運輸署網站的說明,與《規例》第47(3)條的規定是否一致;如有研究而結果為否,有否評估這情況有否導致的士司機和乘客無所適從及容易發生爭執,以及有何解決方法;如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謝偉銓議員問:


有意見指出,近年推售的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及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的屋苑在建築設計和配套設施,以至其單位的間隔、設備及用料等方面,均與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大同小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當局一般在哪個房屋發展階段,決定個別公營房屋發展項目的單位應該用於出租,還是根據某資助出售房屋計劃推出發售,以及相關的考慮因素為何;

    (二)當局有否就(a)公屋屋邨、(b)居屋屋苑及(c)綠置居屋苑在建築設計和配套設施,以及其單位的間隔、設備及用料等方面制訂標準;
    (i)如有,詳情為何;過去5年,有否出現以下情況:在當局作出第(一)項所述決定時,房屋發展項目已處較後階段,以致有需要偏離該等標準;如有此情況,當局日後會否盡量在較早階段作出有關決定;
    (ii)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i)更明確劃分各資助出售房屋計劃的市場定位,包括銷售對象、申請資格及售價,並(ii)確保屋苑的建築設計和配套設施,以及其單位的間隔、設備及用料等方面,可反映其市場定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0. 涂謹申議員問:


本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於2015年7月20日的會議上,討論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管理事宜。此外,政府於今年初披露,已於2017年5月備妥該筆遺產用作慈善用途的管理計劃("管理計劃")的最新草擬本,並正等待華懋慈善基金("基金")作出回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代表於上述會議中答允,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向該事務委員會提供遺產的臨時管理安排及財產分項資料,政府為何仍未提供該等資料,以及可否立刻提供;

    (二)是否知悉,該筆遺產的下列資料:(i)現時總值、(ii)臨時遺產管理人、外聘經理及其他涉及管理遺產人士(請列明)分別至今已收取的費用總額,以及(iii)過去3年每年用於慈善用途的款額;及

    (三)政府與基金就管理計劃進行的磋商是否已完成;
    (i)若否,政府有否設定限期;政府最遲會於何時向法庭尋求指示,以確保盡快確定及執行管理計劃;會否考慮採取措施加強管理該筆遺產(例如委任政府官員加入基金的董事會);及
    (ii)若是,政府是否已向法庭提交管理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21. 吳永嘉議員問:


政府在今年9月把2017年2月推出的美食車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延長兩年,令15部美食車可營運至2021年2月2日。根據相關的牌照條件,美食車只可在當局指定的旅遊景點和活動期間營運。自先導計劃推出至今年8月中,業務表現最佳的美食車的總收入在350萬至400萬元之間,而最差的6部美食車每部的總收入均在200萬元或以下。業務表現最好、第二及最差的營運場地分別為迪士尼樂園、梳士巴利花園及起動九龍東,為美食車帶來的總收入分別為1,789萬、290萬及46萬元。據報,有美食車營運者指出,營運場地的人流每況愈下,當局既不了解美食車的營運情況又漠視營運者訴求,令他們難以持續經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就(i)不同美食車的業務表現及(ii)其在不同營運場地的業務表現十分參差的原因進行研究;若有,以表列出有關資料;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研究;

    (二)有否就不同時段及各活動期間,(i)美食車所在的營運場地的人流量及(ii)美食車的營業額進行統計;若有,以表列出有關資料;若否,會否進行有關統計;及

    (三)會否放寬牌照條件以擴闊美食車的生存空間,例如容許美食車在不影響附近交通及食肆經營狀況的前提下,為私人宴會(例如婚禮)提供到會服務,以抵銷在某些指定營運場地營運的虧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2. 葛珮帆議員問:
(譯文)

在香港,犀牛角及其製品(其形態可為酒杯、盒子、容器、髮夾等)的售賣,受到《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的規管,而香港藉該條例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據悉,根據第586章,在《公約》的條文開始適用於犀牛之前所取得的犀牛角("《公約》前犀牛角")的製品,須附有出口國發出的《公約》前證明書,才可在香港作商業貿易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古董收藏家普遍反對採用現時的鑒定年代方法(例如放射性碳十四定年法及基因測試),以繼定其珍貴文物所屬的年代,因該等方法涉及從文物取出小部分進行測試,
    (i)執法機關如何能準確斷定在市場出售的犀牛角製品所屬的年代,以確定有關製品確實是來自《公約》前的存貨,以及
    (ii)在關於涉嫌非法買賣犀牛角製品的法院聆訊中,至今有否接納專家(來自古董業及/或中國手工藝界)目測鑒定所得的證供;若有,該等個案中有多少宗的涉案人士被定罪;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如何能有效執行犀牛角製品非法貿易的禁令;

    (二)鑒於當局定期以焚化方法銷毁所檢取的象牙和穿山甲鱗的標本,當局是否以相同方式銷毀所檢取的犀牛角標本;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日後會否這樣做;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5年及今年截至10月,在香港檢取的犀牛角標本數量,以及當中檢取的(i)整根犀牛角及(ii)犀牛角切塊的數量分別為何;

    (四)截至2017年底,香港共有多少人持有《公約》前犀牛角製品的《公約》前證明書;及

    (五)截至2017年底,在香港登記作商業用途的《公約》前犀牛角製品的總數量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8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關於年金保費及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稅務扣除)(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消防安全(工業建築物)條例草案》保安局局長

4.《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郭家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8年11月21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8年古物及古蹟(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的宣布)(綜合)(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224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9年1月9日的會議。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8年12月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8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第2號)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b)《2018年青馬管制區(使用費、費用及收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238號法律公告);及

(c)《2018年青沙管制區(使用費、費用及收費)(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239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9年1月23日的會議。

3.根據《逃犯條例》第3(5)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8年12月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逃犯(法國)令》(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240號法律公告),將《逃犯條例》(第503章)第3(3)條所提述的廢除命令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5)條延展至2019年1月23日的會議。

4.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8年12月12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7/18-19號報告:

項目編號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1)《2018年山頂纜車(安全)(修訂)規例》(2018年第171號法律公告)

(2)《2018年山頂纜車條例(修訂第3(3)條)公告》 (2018年第172號法律公告)

(20)《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 - 銀行界)規則》(2018年第195‍號法律公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第一個辯論環節(項目編號(1)及(2))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第二個辯論環節(項目編號(20))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聯席事務委員會職務訪問團前往粵港澳大灣區職務考察的報告

林健鋒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及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聯席事務委員會職務訪問團於2018年4月20日至22日前往粵港澳大灣區職務考察的報告。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6.要求政府在公營醫院內增設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兒童危機支援中心

陳沛然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近年本港的性暴力及虐兒案件有上升趨勢,本會促請政府增撥資源予醫院管理局,讓該局按世界衞生組織發出的《對性暴力受害人之醫療及法律支援指引》,分別在新界區、港島區及九龍區公營醫院內各增設一間危機支援中心,為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兒童('受害人')提供24小時一站式服務;建議詳情如下:

(一)在3間公營醫院內指定一個環境合適及私隱度高的地方設立24小時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讓受害人可在同一地方接受治療和跟進服務及進行所需程序,包括醫療、法醫檢驗、向警方舉報、錄取供詞(提供設施讓警方以錄影會面方式為受害人錄取口供)、接受社工支援和輔導等;

(二)妥善備存受害人在公營醫院接受診治或檢查、由警方錄取口供,以及進行法醫檢驗的整體統計數字;

(三)責成社會福利署檢討現行的程序指引,以規管如何處理受虐兒童的個案,並釐清其統籌的角色,以加強與警方、醫護人員及其他部門的合作,為受虐兒童提供適時的協助和跟進;

(四)為前線人員(包括警務人員及社工)提供專業和專門的訓練,以提高他們在處理涉及不同性別、背景、文化及性傾向人士的性暴力及虐待兒童個案的敏感度和技巧;及

(五)就各少數族裔語言制訂統一的傳譯及翻譯服務標準,以及為傳譯員提供培訓,確保他們以專業和公正無私的方式為少數族裔受害人提供傳譯及翻譯服務。

麥美娟議員、邵家臻議員及張超雄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1月23日
隨立法會CB(3) 189/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7.全力轉型為綠色低碳智慧型社會及經濟積極紓緩及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廖長江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球氣候變化的問題越趨嚴峻,危機迫在眉睫,本會促請特區政府更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帶領社會各界及全民全力把香港轉型為綠色低碳智慧型社會及經濟,並且適時檢討及適切提升本港抵禦極端天氣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以盡力協助緩解這個人類共同面對的危機,以及為本港市民的生命財產提供適切保障,並促進社會及經濟可持續發展。

盧偉國議員、許智峯議員、郭偉强議員、莫乃光議員、范國威議員、朱凱廸議員、葛珮帆議員、郭家麒議員及梁繼昌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8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41/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環境局局長
環境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