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13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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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 | 263/2018 |
2. | 《豁免利得稅(中國人民銀行債務票據)令》 | 267/2018 |
3. | 《2019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 1/2019 |
4. | 《2019年〈2018年商船(安全)(客船構造)(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修訂)(第2號)規例〉(修訂)規例》 | 2/2019 |
5. | 《201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 | 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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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否重新考慮盡快就2022年行政長官和2020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展開公眾諮詢,以及為此啟動"五步曲";若會,有否評估有否足夠時間進行有關工作;若不會考慮,有否評估此舉會否違反上述講話的精神,以及《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最終達致雙普選的目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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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長官於上月17日在北京述職期間,有否與中央領導人討論香港特區的政制改革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碼頭的郵輪停泊船次、郵輪乘客人數及其佔訪港旅客總數的百分比、他們在港的人均消費額、碼頭的日均人流量,以及碼頭商業樓面的租出百分比及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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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有否敦促碼頭營運商進行更多推廣活動,以增加碼頭的人流;用以評估營運商表現的準則為何,以及當局在甚麼情況下會撤換營運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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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重新檢討碼頭的營運和管理模式,以及在碼頭舉行更多活動(例如會議及展覽),以增加碼頭的人流? |
(一) | 是否知悉,每間核電站在山竹吹襲期間錄得的最高持續風速及陣風風速,以及其附近海域錄得最大風暴潮和最高潮位的高度;每間核電站的設計可承受最高風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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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防禦山竹的工作有否包括向廣東省當局查詢省內核電站的防風措施及應急計劃,以及在山竹吹襲後有否接獲廣東省當局通報該等核電站的受災情況(包括有否發生安全事故);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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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在《天災應變計劃》訂明,當發生了可能對該等核電站造成破壞的大型天災(例如颱風、地震或海嘯)時,政府須盡快向廣東省當局查詢核電站的受災情況,並公布查詢結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去年醫生流失率最高的首10個公立醫院專科部門及有關流失率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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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因應越來越多醫生投入私營醫療體系,以及來港就醫的內地人士持續增加的因素,重新推算未來5年公營和私營醫療系統的醫生人手需求;如有,具體的數字分別為何;如否,會否盡快進行推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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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方法長遠解決公立醫院醫生人手不足的問題;會否參考新加坡的做法,准許境外著名大學醫學院畢業的醫生免試在境內執業,以及會否提供誘因,鼓勵在海外完成醫學培訓的港人回港在公立醫院工作;如會,詳情(包括相關措施的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上述外訪的詳情,包括行程中每項活動的時間及地點;代表團有否參觀"再教育營";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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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倡議、安排及參與是次外訪的官員的姓名及職稱,並按他們隸屬香港特區政府還是內地部門分項列出該等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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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政府官員就預防恐怖主義活動工作進行外訪的數目,以及每次外訪的目的地及日期? |
(一) | 過去5年,每年聯合財富情報組接獲多少宗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籌集資金活動的可疑交易舉報,並把當中多少宗個案轉交其他單位進行調查,以及有關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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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過去5年,每年在港進行的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活動涉及的財產總值,以及該類財產被充公的總值;有何措施確保可全數充公有關的財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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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手法層出不窮,政府會如何加強培訓執法人員,以提升他們打擊有關活動的能力? |
(一) | 教育局(i)有何新措施確保報告的建議得以落實,以及(ii)會否再次考慮引入措施,強制學校減少家課及考核次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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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報告所提為每所小學提供一名學校社工的建議何時會全面落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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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當局為協助學校推廣精神健康及減低學生對求助行為的負面標籤,在2016-2017學年推出"好心情@學校"計劃,當局至今(i)分別收到及批准了多少宗按該計劃提出的資助申請,以及(ii)批出的資助總額為何;獲資助活動的詳情及成效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名長者綜援受助人居於私營安老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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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長者綜援受助人按其殘疾程度(即需要經常護理、殘疾程度達100%、健全/殘疾程度達50%)劃分,除了領取標準金額外,現時平均每月領取的特別津貼和補助金的款額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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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考慮增加向長者綜援受助人發放的院舍照顧補助金,讓他們獲得更優質的住宿照顧服務;如會,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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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截至上月底,長者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下的合資格安老院及參加該計劃長者的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該等長者所屬共同付款金額級別以表列出他們的分項數目? |
(一) | 現時公眾就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向管理局作出投訴的途徑及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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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i)管理局接獲多少宗關於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違紀行為的投訴,以及該類投訴當中,(ii)涉及第409章第20(1)(b)或(g)條所述的違紀行為、(iii)交由該局轄下研訊委員會進行研訊、(iv)被裁定不成立,以及(v)未完成處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按表一列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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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的投訴的(i)平均、(ii)最長及(iii)最短的處理時間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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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每年管理局轄下研訊委員會裁定有關的註冊專業工程師作出下述違紀行為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表二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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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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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被傳召以證人身份或以研訊委員會對象身份出席研訊委員會的聆訊,但沒有出席而又沒有合理解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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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判刑事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而該罪名可能損及工程師專業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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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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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第409章第28條訂明,任何人因研訊委員會就他作出的紀律制裁命令而感受委屈,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上訴(i)向上訴法庭提出、(ii)被駁回、(iii)被判得直及(iv)被撤回(按表三列出);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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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5年,(i)因被裁定作出違紀行為而在註冊紀錄冊被註銷姓名的工程師數目,以及該類人士(ii)申請及(iii)獲准將其姓名重新列入紀錄冊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表四列出);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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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除了管理局外,現時還有哪些機構和政府部門負責處理工程師的註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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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去年有一名根據《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第618章)註冊的工程師被暫時吊銷註冊,管理局有否與第(七)項所述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就註冊工程師的違規/違紀行為訂立相互通報機制,以便管理局按第409章的規定採取跟進行動;若有,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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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過去5年,每年管理局有多少名業外成員? |
(一) | 去年漁護署分別接獲多少宗(i)野豬出沒或造成滋擾的投訴,以及(ii)野豬破壞公物和傷人的報告,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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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各區議會分區野豬的數目分別為何;若否,會否作出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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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政府在去年表示,漁護署"正全面檢討管理野豬的策略和措施,因此自2017年起已暫停安排野豬狩獵隊進行狩獵行動",並於同年10月推出為期兩年的野豬避孕及搬遷先導計劃("先導計劃"),該項檢討將於何時完成,以及至今獲接種避孕疫苗的野豬的數目;先導計劃的成效為何;若成效不彰,會否讓野豬狩獵隊恢復狩獵行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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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市民因餵飼野豬而被檢控的個案宗數為何;會否加強與曾有野豬出沒地點附近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和居民的聯繫工作,並指導他們如何防範野豬的襲擊? |
(一) | 2013至2018年每年,就(i)過夜訪港旅客、(iii) 不過夜訪港旅客及(iii)所有訪港旅客分別而言,他們的整體人次及其年增長率,以及當中來自大陸及其他地方的有關數字分別為何(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i) 過夜訪港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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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個月的訪港旅客人數較之前3個月是否有所增長;如是,主要的增長市場為何;有否研究旅客增長的原因,以及當中是否包括港珠澳大橋及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近日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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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去年每月各個邊境口岸的旅客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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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財政司司長於上月指出,持續強化旅遊業是政府"穩經濟"的重要一環,政府有何新措施平衡旅遊業對經濟的貢獻及其對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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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在未來3個月推出新措施,紓緩港珠澳大橋啟用導致東涌旅客過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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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考慮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督導委員會,負責統籌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處理及跟進旅客對民生造成的影響,並制訂紓緩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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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與中央商討,收緊個人遊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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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財政司司長於上月表示,政府會考慮放寬一帶一路的國家和地區的居民的訪港簽證安排,政府現正或計劃與哪些一帶一路的國家和地區商討有關安排,以及商討的詳情為何? |
(一) | 自上述優化措施推出後,在擔保計劃下接獲申請的宗數及該等申請涉及的貸款總額有否上升;有否評估該等措施的成效是否符合預期;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以及有甚麼具體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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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擔保計劃規定,"貸款必須用作提供營運資金予企業的業務運作,購置與企業業務有關的設備或資產,或向在本計劃下獲得擔保的貸款進行再融資",按用途劃分,由去年11月至今,在該計劃下批出的貸款款額及其佔總貸款額的百分比;有否研究該等數字反映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情況;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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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儘管中美已就貿易摩擦於上月初重新展開為期3個月的談判,但有評論指出,貿易摩擦難望在短期內完全解決,政府有否中長期的方法,改善中小企業的營商環境(例如降低各類政府收費、減稅,以及吸引更多遊客訪港以刺激本地消費及維持經濟增長)? |
(一) | (i)上學年及(ii)本學年,下表所列關於開放計劃下已舉行/已確定將會舉行的活動的詳情為何(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
學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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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當局表示會在上學年完結後,收集相關學校和體育團體對開放計劃的意見,所得意見為何;因應有關意見,當局已採取的優化措施為何;該等措施有否包括(i)進一步鼓勵體育團體及學校參與計劃及(ii)加強體育團體與學校配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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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體育團體反映,部分學校就其設施收取的租金的水平,高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設施的相關租金水平,當局會否(i)鼓勵該等學校降低租金,以及(ii)向體育團體提供租借學校設施的津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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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局會否擴大合資格參加開放計劃的體育團體名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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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參加開放計劃的體育團體須自行為其將在學校舉辦的活動投購提供足夠保障的保險(包括第三者風險保險),當局會否考慮為該等體育團體統一購買所需保險,以增加體育團體參與計劃的誘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3年,每年涉及非專營巴士的交通意外宗數,並按意外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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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當局就制訂非專營巴士車長的工作、休息及用膳時間指引的工作進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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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局會否採取措施(例如加強執法),改善非專營巴士的道路安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法庭頒布的判決書有否引用《學校行政手冊》的內容;若有,列出有關案件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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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教育局有否接獲有關學校違反《學校行政手冊》規定的舉報或經調查後發現這類違規情況;若有,跟進行動的詳情和成效為何,以及有否任何學校當局不理會有關跟進行動;若有,教育局如何處理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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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業界人士反映,《幼稚園行政手冊》第5.5段有關處理員工投訴的指引空泛,例如沒有提供具體的處理員工投訴方法,教育局會否制訂更具體的指引(包括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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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該兩份手冊中,指明須遵守相關規例的部分以外的章節是否具法律約束力;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詳情為何,以及該兩份手冊的法律約束力是否相同;若不相同,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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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教育規例》(第279章,附屬法例A)第76(2)(a)條訂明解僱編制內的教員須獲校董批准的規定,而《資助學校資助則例匯編》第六章詳載資助學校解僱教員及其教員終止服務的條件和程序,但這些條文不適用於參與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教育局會否為該類幼稚園制訂相關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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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10年,教育局每次修訂《學校行政手冊》前有否諮詢業界人士意見;若有,諮詢的渠道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日後修訂該兩份手冊時會否諮詢業內人士;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的參加者人數(並按參加者所屬的年齡組別、他們的殘疾類別,以及提供培訓及輔導服務的服務機構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參加者當中,透過轉介參加該計劃的人數及成功就業的人數分別為何;成功就業的參加者平均獲得多少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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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陽光路上培訓計劃的參加者人數(並按參加者所屬的年齡組別、他們所患精神病的種類,以及提供就業培訓服務的服務機構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參加者當中,透過轉介參加該計劃的人數及成功就業的人數分別為何;成功就業的參加者平均獲得多少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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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參與就業展才能計劃的機構數目、根據該計劃獲聘的殘疾人士數目(並按僱員的殘疾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他們平均的受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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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殘疾僱員支援計劃接獲的申請數目、批出的資助的款額按用途劃分的數字,以及獲批申請的平均每宗(i)資助額及(ii)審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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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每年(i)現有及(ii)新入職的政府殘疾僱員數目及其佔政府僱員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聘用的政府部門、僱員的殘疾類別及其殘疾情況是否由工傷造成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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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參加《有能者.聘之約章》("《約章》")的機構所聘用的殘疾人士數目及按聘用年期劃分的數目,並按機構的名稱及其屬公營還是私營,以及該等僱員的殘疾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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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政府過去曾基於工資保障運動成效不彰而決定制定《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而現時有評論指稱《約章》的成效不彰,政府會否設立強制性的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以取代無約束力的《約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批出服務合約的數目和總值,以及所涉非技術員工人數為何,並按該等合約所採購的服務的類別(即潔淨、保安及其他)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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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及2018年: | ||||||||||||||||||||||||||||||||||||||||||||||||||||||||||||||||||||||||||||||||||||||||||||||||||||||||||||||||||||||||||||||||||||||||||||||||||||||||||||||||||||||||||||||||||||||||||||||||||||||||||||||||||||||||||||||||||||||||||||||||||||||||||
(A) | 4個主要採購部門(即(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ii)房屋署、(iii)食物環境衞生署和(iv)政府產業署)的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人數; | ||||||||||||||||||||||||||||||||||||||||||||||||||||||||||||||||||||||||||||||||||||||||||||||||||||||||||||||||||||||||||||||||||||||||||||||||||||||||||||||||||||||||||||||||||||||||||||||||||||||||||||||||||||||||||||||||||||||||||||||||||||||||||
(B) | 按承辦商在標書中承諾給予該類員工的時薪所屬的範圍(即時薪(a)為34.5元[等於法定最低工資]、(b)介乎34.6元至36.5元、(c)介乎36.6元至38.5元、(d)介乎38.6元至40.5元、(e)介乎40.6元至43元、(f)介乎43.1元至46元、(g)介乎46.1元至49元及(h)為49.1元或以上,以及(i)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率[即相當於(b)至(h)的總和]),列出(A)項的數目的分項人數及有關百分比;及 | ||||||||||||||||||||||||||||||||||||||||||||||||||||||||||||||||||||||||||||||||||||||||||||||||||||||||||||||||||||||||||||||||||||||||||||||||||||||||||||||||||||||||||||||||||||||||||||||||||||||||||||||||||||||||||||||||||||||||||||||||||||||||||
(C) | 每個(B)項所述的時薪範圍的員工按其提供的服務類別(即潔淨、保安及其他)劃分的人數及百分比,並按上述4個主要採購部門列出每個分項人數的進一步細分數字 | ||||||||||||||||||||||||||||||||||||||||||||||||||||||||||||||||||||||||||||||||||||||||||||||||||||||||||||||||||||||||||||||||||||||||||||||||||||||||||||||||||||||||||||||||||||||||||||||||||||||||||||||||||||||||||||||||||||||||||||||||||||||||||
(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按年列出該等資料);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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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上述4個主要採購部門於去年及本年內就服務合約重新招標的詳情,包括招標前承辦商的名稱、新合約的開始日期和涉及的服務地區,以及中標承辦商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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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在本年4月1日及以後經招標批出的服務合約的員工所獲薪酬待遇,會優於在該日前經招標批出的服務合約的員工所獲薪酬待遇,以致會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會否考慮預留款項,用以向那些因改善措施並非即時實施而未能受惠的員工(即行政長官在2018年《施政報告》宣布有關措施當日起至本年3月31日期間經招標批出的服務合約的員工)提供補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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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制訂檢討該等措施的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為落實下列聯合國委員會提出的每項建議(如下表所載)而採取或計劃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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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和澳門)根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作出並於2005年獲該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第85及9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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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兒童權利委員會就中國(包括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提交的報告作出並於2005年獲該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第8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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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人權事務委員會就中國香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定期報告作出並於2013年獲該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第2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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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兒童權利委員會就中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併定期報告作出並於2013年獲該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第45及4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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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就中國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交的第七和第八次合併定期報告作出並於2014年獲該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第56及5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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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禁止酷刑委員會就中國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關於中國香港的第五次定期報告作出並於2016年獲該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第20及21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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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中國(包括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合併定期報告作出並於2018年獲該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第48及4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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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透過《行動計劃》中哪些具體措施落實《販運人口報告》對香港特區所作建議,以及政府是否已推行該等措施;若否,會否及何時推行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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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動計劃》中有否任何措施須在有關政府部門獲提供額外財政及人力資源的情況下才能落實;若有,所需資源的詳情為何,以及該等部門是否已申請並取得有關資源;若否,何時及會向誰作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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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動計劃》中每項措施預計可達到的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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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否制訂準則以評估或評核《行動計劃》措施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作出有關評估或評核;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及何時作出有關評估或評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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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否其他措施以落實《販運人口報告》對香港特區所作建議;若有,是否已推行該等措施;若否,會否及何時推行該等措施? |
(一) | 按公共屋邨名稱以表列出每幢樓宇的(i)名稱、(ii)樓齡、(iii)設計居民人數、(iv)現時居民人數、(v)升降機數目、(vi)升降機保養承辦商名稱,以及(vii)物業管理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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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每幢樓宇發生升降機故障的次數;當中(i)暫停服務超過3日的個案的宗數及其按原因劃分的數目(如原因包括欠缺零件,有關升降機原先的保修期,以及有關承辦商如何解決該問題),以及(ii)升降機在修妥後(a)少於24小時內和(b)第24至48小時內再度發生故障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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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採取措施減少該等樓宇的升降機發生故障,以免影響居民生活;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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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關的升降機安裝合約有否規定承辦商須備存足夠的零件以供日後替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在日後的有關合約中加入該規定? |
(一) | 為何政府沒有按2017年《施政報告》的承諾,在2018年就南延線及北環線的方案進行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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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現時的進度,南延線和北環線預計會分別於何時動工及啟用;如預計啟用日期會較原先計劃的啟用日期有所延遲,政府在該等鐵路項目落成前有甚麼措施,改善新界居民往返市區的交通安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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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以服務經營權模式推展的沙田至中環線鐵路項目早前被揭發有施工不合規格的問題,政府會否繼續採用服務經營權模式推展南延線和北環線;如會,原因為何;如否,會採用甚麼模式推展該等新鐵路項目? |
(一) | 過去5年,每年香港文化博物館、香港歷史博物館、三棟屋博物館、屏山鄧族文物館和上窰民俗文物館的營運開支及入場人次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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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就屏山文物徑及龍躍頭文物徑舉辦的導賞團數目及參加人次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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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古物古蹟辦事處用於修復和維修新界文物建築的開支,以及有關工程項目的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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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制訂短中期的計劃,在公共博物館內設立常設展廳,或與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及內地/海外博物館協商共同策劃展覽,以推廣新界傳統文化習俗;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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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何措施提升位處偏遠地點的博物館及文物徑的吸引力,讓更多市民認識新界傳統文化習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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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行政長官在本年度《施政報告》公布,政府會撥款3億元用以加強保護、推廣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有關工作的詳情為何;有何具體計劃向非遺項目的傳承人、新界鄉議局、各鄉事委員會及區議會宣傳有關工作,並協助缺乏經驗的項目傳承人保護及推廣非遺? |
(一) | 過去5年,每年在檢核計劃下通過檢核的招牌數目(以表列出);有否檢討有關數字是否屬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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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審計報告書》指出,屋宇署於2015至2017年期間就合共20個街道路段進行大規模行動,但截至去年4月全部均未完成,該等路段的詳細地址為何,以及大規模行動的最新執行情況,包括已發出清拆令的數目、已獲及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分別的數目、進行代辦工程的個案宗數,以及該署提出的檢控宗數(以表列出);該署就該等路段的跟進工作,以及會否進行新的大規模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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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屋宇署在2017年大規模行動中發出507份清拆令,但截至去年4月,當中只有89份(即17%)清拆令獲遵從,該署是否知悉清拆令不獲遵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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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屋宇署在2017年大規模行動中發出133份拆除通知,而該署就當中不獲遵從的拆除通知進行代辦工程的目標日期是去年1月,但截至去年4月,該署仍未就98份(即74%)不獲遵從的拆除通知進行工程,出現該延誤情況的原因,以及有何計劃加快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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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屋宇署於2017年就106個大型違例招牌採取執法行動,並把2018年就該類招牌採取執法行動的目標數目修訂為170個,同時訂定目標時間(即已發出的清拆令須於進行大規模行動後2年內處理完成及3年內解除),該署有何措施確保可達致該等目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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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過去4年,每年屋宇署因未能向招牌擁有人追回代辦工程的費用而撇帳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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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審計報告書》建議屋宇署編製並分析管理資料,以期監察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與招牌有關的運作和成效,該署何時會落實該項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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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屋宇署會否增聘人手執行《審計報告書》的建議;如會,招聘工作的時間表,以及新增人手的數目及其職責為何? |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載於附錄的議案。 |
(議案已於2018年11月29日
隨立法會CB(3) 216/18-19號文件發出) |
1.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陳沛然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18年12月1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 |||||
(a)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為施行第135(1)(a)條指明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261號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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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為施行第136(1)(a)條指明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8年第26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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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9年1月30日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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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9年1月9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8/18-19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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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討假期政策"議案
潘兆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檢討假期政策,把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列為法定假日。 何啟明議員、尹兆堅議員及張超雄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 |||||
(修正案已於2018年12月7日
隨立法會CB(3) 239/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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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檢討單程證政策"議案
楊岳橋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現時有大量持單程證的內地移民來港定居,對本港的社會福利、房屋、教育及醫療等公共服務及設施造成重大負擔,本會促請特區政府改革單程證政策,有關措施應包括: | |||||
(一) | 立即向中央政府爭取削減內地居民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配額,並盡快與中央政府設立定期協商機制,以便雙方每年按香港的政策需要調整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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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入境條例》,就單程證設立雙重審批機制,讓特區政府行使入境審批權,在核實單程證持有人與香港永久性居民家屬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真確無誤及單程證持有人無不良紀錄(不包括曾被政治檢控),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家屬有足夠經濟能力把單程證持有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的情況下,方准許單程證持有人來港定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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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加強打擊'假結婚',以防止不法之徒通過虛假婚姻取得所需文件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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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孟靜議員、陳克勤議員、胡志偉議員及范國威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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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3日
隨立法會CB(3) 280/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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