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15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201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令》4/2019

其他文件



《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朱凱廸議員問:


廉政公署早前完成調查上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與UGL Limited簽訂協議,並於在任期間收受該公司款項的案件。律政司於上月發表聲明,表示仔細考慮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對梁先生提出檢控。律政司作此決定前沒有尋求外間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有別於律政司過去處理關於梁錦松、許仕仁、林奮強、曾蔭權和湯顯明等時任或前任高層公職人員的案件的做法,引起部分市民非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律政司在上述聲明指出,"……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律政司達致該結論的事實基礎是否包括戴德梁行表明其利益沒有受損的書面意見;

    (二)鑒於律政司曾在3篇其於2012和2013年發出的聲明中指出,如案件性質敏感,會在作出檢控決定前尋求外間大律師的法律意見,現任律政司司長自上任以來,有否修改此做法;如有,詳情及原因為何;如否,為何司長回應記者提問時說"除非案件涉及律政司的同事,我們才會外判";及

    (三)鑒於律政司的"不檢控決定"引起部分市民非議和質疑(包括該決定是否與梁先生的國家領導人身份有關),律政司會否盡快尋求外間大律師的法律意見,然後覆核"不檢控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2. 梁美芬議員問:


據報,近年有不少俗稱"假難民"的人士抵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或免遣返聲請(下稱"聲請"),並在入境事務處處理其聲請期間,在港從事非法工作,甚至參與販毒、管有槍械及參與械鬥等犯罪活動,危害本港治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加強打擊假難民犯罪的執法力度,包括加派警員巡邏他們犯案的黑點;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鑒於政府計劃修訂《入境條例》,以推行措施防止聲請人拖延審核及遣返程序,政府會否同時訂立新條文,消除假難民來港的誘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把位於大鴉洲及青洲現已關閉的越南船民羈留中心改建為聲請人臨時收容中心,以及把已就刑事罪行服刑完畢的聲請人即時遣返原居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3. 邵家輝議員問:


政府已決定於本立法年度提出法例修訂建議,禁止入口、製造、銷售、分發及宣傳電子煙、加熱煙等新型吸煙產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英國公共衞生署於上月公布,實驗證明使用電子煙霧化器對身體帶來的傷害,較吸食傳統香煙至少低百分之九十五、該局鼓勵吸煙者轉用電子煙或其他戒煙輔助工具,以及食品、消費品和環境中化學品毒性委員會受英國政府委託進行的研究指出,加熱煙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較傳統香煙少五成至九成,政府有否參考該等實驗及研究結果,以及在過去3年有否進行類似的實驗及研究;如沒有進行實驗及研究,原因為何;

    (二)鑒於英國公共衞生署於2018年發表的一份專家研究報告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電子煙引致青少年吸煙,政府在過去3年有否委託專家在本港就電子煙和加熱煙進行類似的研究;及

    (三)鑒於新西蘭衞生部於2018年提出修改該國控煙政策和法例,由以往傾向全面禁售較低害煙草產品,轉變為在保護兒童和青少年免受煙草產品損害的同時,給予吸煙者可轉用較低害煙草產品(包括電子煙和加熱煙)的機會,政府會否參考新西蘭政府的政策方向,修改其以保障市民健康為由立法取締(而非規管)新型吸煙產品的決定?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何啟明議員問:


關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轄下公務員救生員的招聘、入職訓練及薪酬待遇,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康文署於上月引入新測試項目,投考公務員救生員的人士須能夠徒手潛水兩米以進行拯溺任務,但救生員執行拯溺工作時或需徒手潛水多於兩米,該署以何準則訂定公務員救生員招聘面試及技能測試的要求;

    (二)康文署會否規定公務員救生員必須完成所有入職訓練課程後才會被安排執行拯溺工作,以保障泳客的生命安全;及

    (三)鑒於公務員救生員的職務包括清理泳灘油污及在泳池發現的糞便或嘔吐物,政府會否考慮向他們發放厭惡性職務辛勞津貼;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5. 蔣麗芸議員問:


政府於2008年成立兒童發展基金(下稱"基金"),資助非政府機構和學校推行儲蓄配對和師友配對計劃。據悉,基金的參與情況欠佳,設立10年至今只有約17 000名兒童受惠。反觀在新加坡、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為兒童長期累積資產而設立的全民計劃反應甚佳。例如,新加坡當局為初生嬰兒設立的共同儲蓄計劃,個別年份出生組群的參與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評估基金的覆蓋範圍是否過於狹窄及其提供資助的年期是否過短,以致基金的參與情況欠佳;

    (二)會否考慮把基金的受惠對象由基層兒童擴濶至所有兒童,以及延長其提供資助的年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參考新加坡當局的做法,設立以初生嬰兒為對象的全民儲蓄計劃,並每年撥出相當於政府經常開支百分之一的款項,聯同嬰兒的父母(或第三方)共同向該計劃供款?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6. 鄭松泰議員問:


近年有大量內地訪港旅行團安排團友在荃灣、青衣、紅磡和土瓜灣等地區用膳及購物。有該等地區的居民反映,每天數以萬計的遊客到訪造成不少問題,包括區內食肆和民生店鋪被專門招待遊客的店鋪取代、旅遊巴士違例停泊阻塞交通,以及遊客在街上亂掉垃圾和喧嘩,造成環境衞生及噪音問題。居民的日常生活因而受到嚴重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在研究需否把某地區的遊客分流到其他地區時,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考慮甚麼具體指標;

    (二)鑒於有許多居民認為各政府部門未有積極處理遊客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問題,而處理該等問題並非籌設中的旅遊業監管局的主要職責,政府有何具體措施改善有關地區的居住環境,讓居民的日常生活回復正常;及

    (三)鑒於政府藉酒牌申領制度,防止售酒處所造成消防安全、環境衞生和噪音等問題,以期在商業利益和居民安寧之間取得平衡,政府會否以類似方式規管旅遊業相關店鋪?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7. 范國威議員問:


根據《2013年香港殘疾人士貧窮情況報告》,在2013年,有投身勞工市場的適齡工作殘疾人士的失業率為6.7%,顯著較同齡組別人口的整體失業率(即3.7%)為高。另一方面,勞工處自2005年起推行就業展才能計劃,為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提供工資補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2015至2018年每年在就業展才能計劃下受聘的殘疾人士當中,在受聘滿12個月後仍在替有關僱主工作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過去3年,有否檢討現時實施的各項促進殘疾人士就業的措施(包括就業展才能計劃、《有能者.聘之約章》、陽光路上培訓計劃)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鑒於有非牟利組織建議政府採取更具吸引力的措施(例如提供稅務優惠),以鼓勵商界聘用殘疾人士,政府會否考慮採納該建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楊岳橋議員問:


據報,近月有多個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及澳洲)的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理由,禁止其政府機關和電訊商,使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及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興")供應的電訊設備。就政府使用這兩家公司的設備的資訊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各政府部門正使用的(i)華為及(ii)中興的產品的詳情(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及

    產品類別數量總值用途購入年份政府部門
    1.      
    ...      

    (二)過去12個月,有否檢驗各政府部門正使用的華為及中興產品是否藏有後門程式或功能,讓非獲授權人士得以盜取政府管有的資料;如有檢驗,結果為何,以及政府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9. 梁志祥議員問:


去年8月,在鐵路保護區內受沉降監測的建造工程項目有64個,當中56個涉及重鐵綫附近的工程,而另外8個涉及輕鐵綫附近的工程;因沉降而須停工的工程項目有3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 (一)關於上述64個工程項目的最新沉降監測結果為何;

    (二)有關的工程承辦商就上述3個已停工的工程項目進行的補救和緩解措施的詳情為何,以及有關的工程現時是否已復工;

    (三)自去年8月至今,在鐵路保護區內有否新增的受沉降監測工程項目;若有,數目及其他詳情為何;及

    (四)過去5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有否就其現有鐵路設施受周邊建築工程影響向有關方面提出索償;若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0. 邵家臻議員問:


現時,民政事務總署可從華人慈善基金撥出款項,向受天災或意外影響而有經濟需要的人士發放緊急援助金。此外,政府設立的緊急救援基金可向受天災(包括颱風)影響並需要緊急救援的人士提供經濟援助。有於去年9月受超強颱風山竹影響的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向該兩項基金提出援助申請並獲批,但被告知兩者只可二擇其一,令他們感到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為何受風災影響的人士不可同時獲上述兩項基金的援助;

    (二)2008年強颱風黑格比、2017年超強颱風天鴿及去年山竹襲港後,政府分別收到、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因受颱風影響而向該兩項基金提出的援助申請;

    (三)就該兩項基金分別而言:

    (i)由接獲申請至發放援助金一般相隔多少個工作天;

    (ii)用以釐定申請資格及發放援助金款額的準則為何;

    (iii)過去10年,有否調整援助金款額的上限;若有,詳情為何;及

    (iv)其居住地方有違規情況的人士可否獲發援助金;及

    (四)在天鴿及山竹襲港前後,政府有否向水浸黑點附近的居民簡介向該兩項基金申請援助的程序和資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謝偉俊議員問:


自2014年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設立至今,處理免遣返聲請及相關工作總開支已高達49億元,而單是本財政年度相關的政府開支高達13億元。過去4個及本財政年度,政府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開支共為7億多元。然而,有關聲請只有不足1%獲確立。有市民及傳媒批評政府連年花費巨額公帑,資助聲請人提出聲請及上訴,卻對囚於菲律賓陷冤獄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鄧龍威先生、同案等不及上訴已在獄中去世的張泰安先生,以及最近因藏毒罪成而被判囚終身並已提出上訴的4名港人)提供微不足道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兩年,向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包括提出上訴)的公帑開支金額為何;

    (二)下個財政年度與免遣返聲請相關的開支預算為何;

    (三)有否向上述現囚於菲律賓監獄的港人提供任何法律支援;若否,有否評估政府連年花費巨額公帑,為不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免遣返聲請人提供法律支援,卻從沒有向該等港人提供法律支援,會否令市民產生應幫不幫、厚此薄彼觀感,令市民對政府有否盡力保障在外地(特別是菲律賓)遇事港人權益欠缺信心;及

    (四)會否考慮改變政策,向上述及其他在海外涉及刑事案件並通過類似香港法律援助制度案情審查的港人提供適當法律援助,以應付訴訟開支,讓他們獲得公平審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12. 梁耀忠議員問:


政府就大量僱用非技術員工的非建築外判服務合約設立了禁止投標機制及扣分制。在禁止投標機制下,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自被裁定違反與勞工權益有關的指明條例起計的5年內,其提交的投標書不會被考慮。在扣分制下,承辦商若沒有跟其員工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或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有關工資、工時及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的條文,可被扣分。此外,政府可對違反合約的承辦商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及失責通知書,亦可暫停支付或扣減服務月費。關於外判服務合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將於未來3年內屆滿的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外判服務合約數目,並按(a)合約所涉服務類別(即潔淨或保安)和(b)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下述相關資料:(i)承辦商名稱、(ii)服務的地區及詳情、(iii)合約價值、(iv)非技術員工數目、(v)工資總額及(vi)合約屆滿日期;

    (二)是否知悉,就食環署轄下潔淨及保安服務承辦商的非技術員工分別而言,他們在過去3年每年的(i)月薪範圍、(ii)平均工時、(iii)平均聘用年期及(iv)年齡分布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三)食環署現時聘用了多少名二級工人;當中須擔任公眾地方潔淨職務的員工的(i)人數、(ii)起薪點、(iii)頂薪點及(iv)平均每周工時為何,以及他們是否因需在惡劣天氣下工作而享有相關的交通津貼及辛勞津貼;

    (四)現時食環署轄下垃圾收集站的數目,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個設有(i)獨立休息室、(ii)更衣室、(iii)飲水設施及(iv)流動垃圾壓縮機,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五)就現時向公共租住房屋屋邨提供(a)物業管理、(b)潔淨及(c)護衛服務的合約分別而言,下列的詳情:(i)生效日期、(ii)屆滿日期、(iii)承辦商名稱、(iv)合約價值,以及非技術員工的(v)數目、(vi)工資總額、(vii)月薪範圍、(viii)平均工時及(ix)年齡分布(以表列出);

    (六)過去5年,食環署對其潔淨服務承辦商(i)發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及失責通知書的數目分別為何、(ii)扣減服務月費的次數及所涉款項總額,及(iii)扣分的次數;

    (七)過去5年,每年食環署因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a)與扣分制相關的條文及(b)其他條文而對其施加處分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該等個案的下列詳情:(i)承辦商名稱、(ii)違約次數、(iii)違約內容、(iv)發出的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失責通知書分別的數目,以及(v)扣減服務月費的總額;

    (八)食環署轄下承辦商在一段時間內因違反標準僱傭合約中非與扣分制相關的條文而累計收到多少次書面警告或失責通知書後,才會被扣減服務月費及在禁止投標機制下遭處分;及

    (九)食環署去年接獲轄下潔淨服務承辦商(i)短付工資、(ii)欠薪、(iii)沒有簽訂標準僱傭合約、(iv)超出工時上限及(v)沒有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每類個案當中有多少宗查明屬實,以及有多少個承辦商因而遭處分(並按處分方式列出分項數字)?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張國鈞議員問:


環聯資訊有限公司("環聯")是香港主要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擁有540萬名市民的個人資料和信貸紀錄。早前,有記者從公開渠道收集到某些公眾人物的個人資料,並利用有關資料從環聯的網站取得該等人士的信貸紀錄,從而揭發該網站有嚴重的保安漏洞。此事件,加上近期另有多宗商業機構大規模外泄客戶個人資料的事件發生,引起公眾十分關注商業機構的資訊保安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環聯收集市民信貸資料的渠道及範圍;

    (二)鑒於現時市民如表明不同意金融機構向環聯提供其個人資料和查閱其信貸紀錄,金融機構便不會批准其私人貸款或信用卡申請,政府會否檢討及改善此情況,以期加強保障市民的私隱;

    (三)有否研究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監管金融機構處理其客戶的個人資料和信貸紀錄;

    (四)會否檢討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角色,並考慮將該類機構納入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管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鑒於在互聯網上輕易搜尋到政府官員和議員等公職人員的某些個人資料,政府會否研究如何在不削弱施政透明度的前提下,加強保障該等人士的個人資料免被濫用;及

    (六)會否研究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更大的執法權力,以加強保障市民的私隱?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吳永嘉議員問:


2015年發表的《香港新會議及展覽設施需求研究》顧問研究報告指出,香港於2023年及2028年分別需要額外84 400及132 500平方米的會議及展覽("會展")空間。政府預計最快要到2026年才能騰空灣仔北3座政府大樓,連同毗鄰的港灣消防局用地作增建會展場地及其他用途。亞洲國際博覽館("亞博館")第二期擴建計劃現處於與香港機場管理局商討的階段,因此未有實施時間表。業界因此憂慮會展設施供不應求的情況在短中期內難以獲得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及亞博館的展覽場地去年的飽和天數分別為何;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個在會展中心及亞博館舉行,並租用了有關場地的全數展覽面積的展覽,並按展覽所屬主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會展中心及亞博館的管理人去年因場地不足而分別推掉多少宗租用場地作會展活動的申請,以及過去5年每年此情況對香港造成的經濟損失分別為何;

    (三)有何短期措施紓緩會展設施供不應求的情況,以及該等措施的成效為何;

    (四)有否措施可加快騰空灣仔北3座政府大樓及港灣消防局用地;如否,原因為何;

    (五)政府計劃何時與香港機場管理局敲定亞博館第二期擴建計劃;預計該計劃的落成日期及屆時可提供的會展設施面積為何;及

    (六)有否評估現時籌劃中的新會展設施落成後,本港是否仍會面對會展設施供不應求的問題;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有何解決方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陳克勤議員問:


政府正利用現有污水處理廠設施進行廚餘與污泥共厭氧消化,以進行廚餘、污泥共厭氧消化試驗計劃("試驗計劃"),作為有機資源回收中心網絡的新增部分,以提升香港的廚餘處理能力。為此,政府正在大埔船灣滲濾液預處理廠興建廚餘預處理設施,預計每日可提供最多50公噸的預處理廚餘,供大埔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厭氧消化系統進行共厭氧消化。有關工程已於2017年12月動工,而有關設施預計於本年投入運作。關於廚餘的處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香港固體廢物監察報告》指出,2017年每日於堆填區棄置的廚餘量約為3 662公噸,按年上升1.7%,而經回收可循環再造的廚餘量僅佔廚餘總量的0.8%,政府會否推出進一步措施,減低於堆填區棄置的廚餘量及增加廚餘循環再造率;

    (二)有否估計未來5年,每年廚餘回收設施的處理量及其佔廚餘總量的百分比為何;

    (三)大埔區議會就試驗計劃提出的關注事項及政府對其回應為何;

    (四)試驗計劃預計會產生的污泥及其他廢物的數量及其處置方式為何;

    (五)鑒於試驗計劃處理的廚餘主要會來自大埔工業邨內食品工廠及區內其他工商業機構,政府會否考慮同時收集區內屋苑的廚餘供試驗計劃處理;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全港有多少個污水處理廠可進行廚餘與污泥共厭氧消化,以及它們每日可處理的廚餘總量為何;

    (七)過去3年,每年屋苑廚餘循環再造項目的執行情況,包括獲資助的屋苑數目及平均每天循環再造的廚餘的數量;會否向未參與該項目的屋苑推介該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有機資源回收中心和污泥處理設施T·PARK自成立以來,每年(i)處理污泥所得的發電量及(ii)向電力公司出售電力(如有的話)所得款項分別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6. 謝偉銓議員問:


位於石澳、藍地及南丫島的石礦場現已或即將停止運作。關於該等石礦場的用地的長遠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石澳石礦場用地的(i)面積、(ii)界線(在地圖上標示),以及(iii)規劃用途;

    (二)鑒於石澳石礦場用地現時用作沙田至中環綫鐵路項目及六號幹線T2主幹路工程的沉管隧道預製組件工場,政府預計何時可收回該用地作長遠發展;

    (三)藍地石礦場用地的(i)面積、(ii)界線(在地圖上標示)、(iii)規劃用途,以及(iv)預計政府何時可收回該用地作長遠發展;鑒於該用地與屯門市相近,政府會否考慮將其作房屋發展用途;及

    (四)南丫石礦場用地的(i)面積、(ii)界線(在地圖上標示)、(iii)規劃用途、(iv)現行用途(如有的話),以及(v)預計政府何時可收回該用地作長遠發展;鑒於政府已就該用地的未來發展展開研究,並於2012年至2014年期間進行了兩階段的公眾諮詢,有關諮詢及研究結果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7. 涂謹申議員問:


因應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的報告,運輸及房屋局於2013年6月成立內部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調查海事處人員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是否有行政失當及失職失責。調查小組已於2014年把調查報告分別提交公務員事務局和警方,以協助進行紀律程序和刑事調查。此外,有死者家屬向本人表示,至今仍未獲簽發撞船事故死者的死亡證明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政府至今拒絕公開調查報告,而只曾安排已簽署保密承諾書的本會議員閱覽部分內容已被遮蓋的調查報告,政府會否(i)重新考慮公開調查報告,以及(ii)向本會議員歸還他們在閱覽調查報告時所作的筆記;

    (二)撞船事故39名死者的死因研訊至今仍未展開的原因及預計何時展開;

    (三)撞船事故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至今仍未簽發的原因及預計何時簽發;及

    (四)鑒於死亡證明書未簽發引致部分保險公司拒絕就死者投購的人壽保險保單向死者家屬發放身故賠償金,以及有死者與其家屬聯名持有的物業未能轉讓,政府會如何協助死者家屬處理有關事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8. 梁繼昌議員問:


根據去年7月起實施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條例》"),從香港境外地方抵達指明管制站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須向獲授權人員作出書面申報。此外,即將離港的旅客及從香港境外地方抵達香港(指明管制站除外)的旅客,須在獲授權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而披露此事實的人須作出上述的書面申報。在《條例》指明的其他情況下輸入或輸出大量現金類物品亦須作出申報。就《條例》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自《條例》實施以來,香港海關("海關")接獲的申報數目和所涉總金額為何,並按申報(i)由旅客作出和(ii)在其他情況下作出列出分項數字;

    (二)自《條例》實施以來,海關發現多少宗違反該等申報或披露規定的個案,以及對有關人士分別作出(i)書面警告及(ii)檢控的個案宗數和所涉總金額為何;

    (三)有否向海關增撥人手及其他資源,以便在各管制站執行《條例》的工作;如有,詳情為何;為執行《條例》而抽查旅客的機制和至今的抽查個案宗數為何;及

    (四)政府透過甚麼渠道向訪港旅客和香港居民宣傳該等申報或披露規定,以避免他們誤墮法網?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9. 李國麟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她於去年10月10日發表的2018年《施政報告》中建議,把合資格僱員的法定產假由現時的10星期增至14星期。儘管相關的法例修訂尚待本會通過,但政府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分別自去年10月10日及25日起,為轄下僱員推行延長產假的措施。關於延長產假措施對人手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否估計共有多少名受僱於衞生署的護士及專職醫療人員會在本年內放取產假,並按她們的職級和工作的地區及性質列出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估計有多少名公立醫院的護士及專職醫療人員會在本年內放取產假,並按她們的職級和工作的醫院聯網、醫院及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三)衞生署及醫管局有否增聘人手,以應付推行延長產假措施所帶來的額外人手需求;如有,詳情(包括各自增聘的人員數目、所涉開支)為何,以及新增人手是否足以應付需求;如沒有增聘人手,原因為何;及

    (四)是否知悉各間由受資助社會福利機構營運的服務單位(例如安老院舍、殘疾人士院舍)當中,現時已推行延長產假措施的數目及百分比;有否評估該等單位推行該措施所需的額外人手及其他資源為何;會否向該等機構增撥資源,以便它們可盡快推行該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林卓廷議員問:


現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的董事局成員包括4名政府官員,即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及運輸署署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4名官員在港鐵董事局中的角色和職責分別為何;及

    (二)是否知悉,自2017年7月1日至今,港鐵董事局召開會議的次數;該4名官員出席該等會議的次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他們每次缺席會議(如有的話)的原因和有否委派代表出席;如有,受委派代表的職稱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胡志偉議員問:


有救生員工會指出,公眾泳池、公眾泳灘及私人泳池現時經常發生沒有足夠救生員當值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截至去年12月31日,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根據《泳池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CA)("《規例》")發出牌照的私人泳池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鑒於《規例》訂明,泳池持牌人須安排泳池在向泳客開放的所有時間,有不少於兩名持有有效相關救生及急救合資格證明書的救生員在場當值,過去3年每年(i)食環署人員就此規定巡查持牌私人泳池的次數、(ii)食環署分別接獲舉報和證實持牌人違反此規定的個案宗數,以及(iii)食環署就已證實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為何;

    (三)鑒於有救生員工會指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的救生員的薪酬水平低於市場水平,以致出現招聘困難及公眾泳池和公眾泳灘救生員人手不足的問題,過去3年每年康文署新入職的公務員救生員及合約季節性救生員的薪酬水平分別為何,以及與市場水平如何比較;及

    (四)鑒於康文署規定其現職及新入職救生員均須持有香港拯溺總會頒發的泳池救生章及沙灘救生章,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參與救生章考試的人數;如沒有相關數字,會否作出統計;會否採取新措施以吸引更多人參加該等救生章考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周浩鼎議員問:


政府自2017年7月起,為合資格的飛機出租商及飛機租賃管理商提供稅務寬減。有關稅務寬減包括將該等企業的利得稅稅率定為8.25%,即現行一般利得稅稅率的一半。另一方面,去年的《施政報告》提及,政府將透過稅務措施,推動香港的船舶租賃業務,以及促進海事保險及承保專項保險業務在香港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上述為飛機租賃業務而設的稅務寬減措施自實施以來,受惠的合資格(i)飛機出租商及(ii)飛機租賃管理商的數目分別為何; 過去3年,每年在港註冊的該兩類企業的數目及其增減幅度分別為何;及

    (二)就推動船舶租賃業務及海事保險業務在港發展,政府會推出的稅務措施的初步構思為何;會否把從事該等業務的企業的利得稅稅率定為8.25%?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9日
隨立法會CB(3) 296/18-19號文件發出)

(全體委員會就《2018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9年1月15日隨立法會CB(3) 314/18-19(01)號文件發出)(與2019年1月16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IV. 議員議案



1."檢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議案

邵家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過時,令綜援申領人獲得的援助金額未能應付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本會促請政府立即檢討並改善綜援計劃,特別是釐訂援助金額的機制,以保障綜援申領人的基本入息。

張超雄議員、梁志祥議員、梁耀忠議員、郭家麒議員及區諾軒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304/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2."增加短中期房屋供應,改善公營房屋短缺問題"議案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政府於近日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將2019-2020年度至2028-2029年度10年期的公私營房屋新供應比例修訂為7:3;然而,由於建屋土地供應不足,預計短中期的公營房屋供應未能符合預期目標;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以下措施,以增加短中期的公營房屋供應:

(一)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大量收回新界的棕地及閒置農地,以開拓新發展區作建屋用途;

(二)全面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的172公頃土地,用作發展房屋及相關配套設施;

(三)研究將預留作香港迪士尼樂園第二期發展的用地,改作發展公營房屋;

(四)與中央政府協商,將香港部分閒置或使用率偏低的軍事用地釋放作房屋發展用途;

(五)落實香港房屋委員會加入香港房屋協會的'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並就計劃與香港房屋協會商討,容許業主與政府在按比例分享租金收入的情況下,出租整個單位;

(六)制訂高齡公共屋邨重建計劃,盡快重建部分有較多剩餘地積比率的高齡公共屋邨,以增加公營房屋單位的供應;及

(七)將市區重建局收回的土地用作發展資助房屋(例如'港人首置上車盤')。

盧偉國議員、謝偉銓議員、郭家麒議員、麥美娟議員、張超雄議員、范國威議員、柯創盛議員、朱凱廸議員及何君堯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305/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