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16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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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年最低工資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 | 8/2019 |
2. | 《2019年入境(修訂)規例》 | 9/2019 |
3. | 《201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 | 10/2019 |
4. | 《2019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 | 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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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67號 | - | 法律援助服務局
2017/18年報 |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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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9/18-19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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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 ||
(由法案委員會委員葛珮帆議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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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鑒於2017年《施政綱領》提及,政府會"檢視與動物福利有關的現有法例,以及研究引入有關照顧動物人士有責任謹慎照顧其動物的概念",該項工作的最新進展、修訂法例的方向,以及就此諮詢公眾的時間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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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顧問報告推算,全港目前有超過54萬隻作為寵物的貓狗,但現時大部分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攜同動物人士乘搭,當局有否計劃與有關的公共交通服務營辦商研究,容許乘客攜同動物乘坐指定的鐵路車廂和部分路線的專營巴士,以利便寵物與主人出行;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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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打算把6個現有公園改造為"寵物共享公園",並於本月展開為期一年的試驗計劃,但有市民批評該等公園欠缺相關設施,當局有否計劃作出改善,並擴大試驗計劃至每個區議會分區;如有,詳情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
(一) | 現時負責執行各制裁規例的政府部門及相關人手編制為何;有否因應制裁規例不時更新和國際形勢不時變化,定期給予相關人員充足的指引和訓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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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違反制裁規例的可疑活動的舉報、分別就多少宗該等活動進行監察和調查(並提供分類數字)、阻止了多少宗違反制裁規例的活動,以及相關的檢控及定罪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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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定期公布有關制裁規例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個案的宗數和摘要),藉以向公眾和國際社會展示香港嚴格執行制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2014年以來推出的各個資助項目,每期接獲每類申請人(例如綠表申請者及白表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數目,以及每類申請人購得單位的人數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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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當局有否備存申請人過往申請但未能購得單位的累計次數的紀錄;如有,每類資助項目於上次推出時,有關的平均及最多的次數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開始備存有關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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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關當局會否適度提高過去屢次向隅的申請人購得單位的機會,例如每當申請人累計3次未獲邀選購單位,便可於下次申請時獲發一個額外申請編號,令他們有較高機會購得單位;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按照檢討委員會建議的方案提出修例建議;若否,原因為何,以及考慮中的替代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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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修例工作;若會,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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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承諾由現時至向本會提交修例建議期間,每半年一次向本會或其轄下任何委員會報告修例工作的進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現時如何監管提供僱員接載服務的非專營巴士的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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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當局對非法提供僱員接載服務的營辦商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有何新措施加強打擊該違法行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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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有在機場工作的人士表示,清晨時分往返市區及機場的交通服務不足和欠缺選擇,而有關情況將隨着機場第三條跑道落成後機場工作機會增加而惡化,當局有何措施解決該等問題;會否要求各專營巴士公司加強通宵巴士服務,以及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商討,把東涌綫延伸至機場島和延長其服務時間,以方便市區及東涌的居民到機場就業? |
(一) | 鑒於旅行社安排團友前往指定店鋪購物前,須向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旅議會")登記店鋪資料,政府會否要求旅議會停止為遊客過多地區的店鋪辦理登記,或提高對該等店鋪的登記條件(例如屢次對地區造成滋擾的店鋪可被取消登記),以及協調已登記店鋪遷往其他地方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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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有不少參加維港海上遊活動的內地團集中在某些碼頭上落船,因而對附近居民帶來不便,政府會否採取改善措施,例如調整泊位使用時間,以及加強碼頭附近街道的交通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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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設立通報機制,以掌握每日訪港內地旅行團的數目及團友人數,從而制訂合適的政策及措施以作配合? |
(一) | 會否因應時代已改變及為配合活化工廈措施,修訂法例容許工廠食堂除了可招待所在工廈的工廠僱員外,亦可招待該工廈內的其他僱員,以及與所在工廈內的機構有業務來往的機構的僱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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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8年,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工廠食堂轉為普通食肆的申請;如有申請被拒絕,主要原因為何;獲批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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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全港的工廈及持牌工廠食堂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是否知悉在工廈內活躍地運作的工廠數目及其僱員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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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統計過去3年,每年工廈內作非工業用途的單位數目和有關的僱員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統計,以掌握工廠食堂的顧客規模? |
(一) | 過去3年,每月收到多少宗針對找換店的投訴(並按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涉及找換店未有執行客戶的匯款指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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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如何監管找換店提供的匯款服務; 會否加強監管該類業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循規審查與循規調查的分別(包括在相關的程序及跟進工作方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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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任專員及對上兩位專員分別在任內完成的循規審查及循規調查的數目及詳情(包括題目、發表報告日期(如有的話)及跟進工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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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署有否評估,其避免對違反了保障資料原則的機構採用點名的手法,有否削弱公署進行審查或調查可令其他機構保持警惕的作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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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專員以何準則決定發表某循規調查報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
(一) | 香港與內地的當局就醫保通的研究及磋商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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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何新措施協助香港保險業界發展大灣區業務,以及有關措施的實施時間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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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否考慮增撥資源,以資助保險業界採用創新科技及提供相關員工培訓,從而提升行業競爭力? |
(一) | 上述4次扣查貨物事件的詳情(按表一列出);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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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香港海關分別就多少宗涉嫌違反出口管制規定的個案(i)進行調查及(ii)提出檢控,以及該等個案的詳情(按表二及表三列出);及
表二:調查個案的詳情
表三:檢控個案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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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項所述的調查及檢控個案當中,涉及因出口或轉口電訊產品到伊朗而違反出口規定的個案宗數及詳情(按表四列出)?
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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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是否知悉,自上網電價引入至今,(i)每間電力公司分別收到的申請個案宗數、(ii)個案的審批狀況(包括已獲批准、處理中、已遭拒絕等)、(iii)申請人所屬客戶類別、(iv)涉及的可再生能源類別(即太陽能或風能),以及(v)需更改發電規模的申請宗數及詳情(包括原建議的發電量、按有關電力公司要求更改後的發電量,以及更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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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考慮及制訂上網電價期間,有否預期會有申請的發電量因過大而需要酌量調低的問題;若有,詳情(包括有關個案的百分比及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影響)及解決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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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針對性的改善措施以解決第(二)項所述的問題;若有,詳情(包括採取的行動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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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既然政府認同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是減緩氣候變化的重要一環,當局會否考慮採取更進取的措施,鼓勵所有適合的樓宇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以及促進本港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例如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為扶助太陽能發電產業發展推行的政策和措施,在符合安全原則的前提下簡化在樓宇天台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的申請程序、向安裝該類系統的住戶提供稅務寬減、推動該類系統的租賃市場發展,以及成立可供市民認購的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基金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上述死因研訊的陪審團提出了4項建議,包括在衝鋒車內部安裝具錄音功能的閉路電視攝影鏡頭,以及培訓警務人員將被捕人士搬抬上警車的技巧等,警方會否採納該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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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警方會否加強培訓警務人員(特別是離開學堂不久的年輕警務人員)在執勤時妥善控制情緒,並在使用武力時保持高度克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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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應上述死因研訊的結果,警方會否更新並公開警務人員使用武力的指引?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5年,每年(i)殘疾人士的就業率、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分別為何,以及(ii)持有專上學歷的殘疾人士的人數、就業率、失業率及就業不足率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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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殘疾人士數目佔員工總數的百分比最高首的3個政府部門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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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每年政府職位空缺當中,(i)由其他政府職位轉職及(ii)經公開招聘程序獲聘的殘疾人士填補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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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每年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分別為多少名殘疾人士及僱主提供職業介紹及招聘服務,以及經該等服務獲聘的殘疾人士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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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過去5年,每年就業展才能計劃向正聘用殘疾人士的僱主發放的津貼總額;過去兩年,有多少名殘疾人士經該計劃獲聘後持續受聘超過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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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自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在2011年5月開始推行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殘疾人士接受生產能力評估並獲簽發《生產能力評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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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殘疾人士可選擇和僱主達成協議,接受為期不多於4星期的僱傭試工期的安排,而期間僱主給予該僱員的工資的水平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率的50%,政府是否知悉第(六)項所述的殘疾人士當中,有多少人按評估結果可獲的工資的水平,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率的50%;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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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政府會否考慮效法部分內地省市及海外國家的做法,率先於政府部門推行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 |
(一) | 過去5年,每年年底持有有效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的人數,以及當中新申領駕駛執照的人數為何,並按他們當時所屬年齡組別(即29歲或以下、30至39歲、40至49歲、50至59歲、60至69歲、70至79歲及80歲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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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提供公共小巴駕駛課程、公共小巴駕駛考試及公共小巴司機職前課程的費用資助,以吸引新血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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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政府推行了甚麼措施,協助公共小巴營辦商招聘司機,以及每項措施的詳情和成效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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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准許公共小巴業界以不低於本地公共小巴司機的薪酬輸入外地司機駕駛專線小巴,作為解決司機人手不足問題的短期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勞工處會否就下述事項進行統計:上述信號生效期間,僱員分别在(i)工作期間及(ii)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的宗數,以及按意外類別和僱員從事的行業及工種列出該等數字的分項數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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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上述規定只適用於在該等信號生效期間發生的意外,但在該等信號取消後,僱員往往需在道路尚未確定安全的情況下上下班,當局會否擴闊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在該等信號取消後的4小時內發生的意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負責進行上述研究的香港大學團隊的成員名單和所屬專業,以及該項研究的範圍和最新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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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該團隊會否與海外相關組織(例如台灣及新加坡的乳癌篩查倡議組織)會面,以汲取其他國家或地區推行乳癌篩查的經驗;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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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該團隊會否參考有關乳房X光造影儀器的醫學文獻,並就政府應選用哪些較切合香港女性需要的乳房造影儀器提出建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警方至今有否就上述事件拘捕任何人士,以及會否加強監察及巡邏有關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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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放置尖銳物品於道路上的行為觸犯甚麼法例;過去5年,有多少人因此被檢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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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鐵蒺藜是否《武器條例》(第217章)下禁止管有的"違禁武器"的其中一種;如是,過去5年有多少人因管有鐵蒺藜而被檢控;如否,現時有否法例規管鐵蒺藜的管有、使用及進口;如否,會否考慮制定有關法例? |
(一) | 獎勵金款額的釐訂和調整機制為何;過去5年,該金額有否調整;如有,調整的次數及幅度為何;有否計劃檢討該金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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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現時學員每月獲發訓練津貼的最低、最高、平均及中位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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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統計,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名屬綜援受助人的學員,在該年某些月份獲發高於6,800元的訓練津貼;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盡快作出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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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為何社署在計算屬綜援受助人的學員可獲發的綜援金款額時,把他們獲發的訓練津貼視為工作入息,以及會否檢討及修改該做法,以免再有學員為免被扣減援助金而暫停接受訓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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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庇護工場一如工廠般接受訂單,而學員一如工廠工人般從事生產工作,為何學員不受最低工資制度保障;當局如何明確分辨學員在工場內正從事生產工作還是正接受訓練,以防止殘疾人士被剝削? |
(一) | 過去5年,每年(i)當局收到多少宗有人非法在《機場管理局附例》(第483章,附屬法例A)訂明的附例適用區內放飛無人機的報告,(ii)因在附例適用區內非法放飛無人機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iii)被定罪者被判處的懲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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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制訂措施迅速處理有人在附例適用區內非法放飛無人機的情況,以免影響飛機升降;如有,詳情(包括啟動應變措施的程序)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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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香港國際機場是否設有具備下述功能的儀器:偵測到有無人機在附例適用區內飛行、操控該等無人機安全降落和停止運作,以及偵查出放飛無人機人士的位置;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當局於過去5年收到26宗就沙中綫工程項目提出的補償申索當中,已被駁回的個案宗數及原因,並按申索人類別及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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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5年,每年當局分別收到多少宗涉及沙中綫工程項目在馬頭圍道、江蘇街、落山道及南角道進行的工程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減低該等工程對附近商戶及居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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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預計何時(i)完成沙中綫工程項目下第(二)項所述街道的工程,以及(ii)移除於該等街道為工程設置的鐵網;預計與該等工程有關的宋皇臺站及土瓜灣站何時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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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及駁回了多少宗按《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並把多少宗轉介至土地審裁處處理(按處理結果和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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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是港鐵公司的大股東,政府會否把關於鐵路工程項目的補償申索,交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或非官方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審核,以示公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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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檢討《條例》,以期改善補償申索機制?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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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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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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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草案》 | :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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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11日 隨立法會CB(3) 306/18-19號文件發出) | ||
(全體委員會就《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於2019年1月22日隨立法會CB(3) 343/18-19(01)號文件發出)(與2019年1月23日立法會會議講稿附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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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的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察悉於2019年1月23日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9/18-19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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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的議案
郭榮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傳召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於本議案通過後的最早一次立法會會議席前,就其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涉嫌貪污及/或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件時,沒有按照律政司外判案件的政策,尋求御用大律師及/或資深大律師就該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決定不向梁振英先生提出檢控一事及相關事宜,出示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以及作證和提供證據。 出席的政府官員: 律政司司長 | ||||||||
3. | "立法保障罕見疾病的病人權益"議案
張超雄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不少國家早於1980年代已為罕見疾病訂立定義、立法及制訂以實證為本、規範化的長遠政策,令罕見疾病病人在申請藥物審批及補助等方面更方便,並得到更快、更適切的治療及護理;而美國、歐盟成員國以及香港鄰近的國家及地區,例如新加坡、日本、澳洲、台灣及韓國亦早已為罕見疾病訂立定義、制訂支援政策、設立罕見疾病個案資料庫等;然而,香港政府至今仍未就罕見疾病訂立任何定義及制訂任何具體政策,為罕見疾病病人提供支援;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就罕見疾病立法,以保障和促進罕見疾病病人的權利,讓他們得到適切的診斷、治療及照顧,以履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規定;有關內容包括: | ||||||||
(一) | 設立罕見疾病政策委員會,就罕見疾病政策的策略性發展方向提供建議、監察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在推行罕見疾病政策方面的工作,以及就罕見疾病政策的推行作出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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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設立罕見疾病評估小組,以評估某項疾病是否符合罕見疾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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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將影響不多於一萬分之一香港人口,並且可經臨床界定的疾病定義為罕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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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設立罕見疾病藥物註冊制度,讓罕見疾病病人、醫生及藥廠皆可申請將新藥物納入罕見疾病藥物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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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設立津貼制度,確保罕見疾病病人得到安全、優質、有效和可負擔的藥物和治療,而非只着重成本效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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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設立罕見疾病資料系統,包括罕見疾病的清單及流行率、病人的人口信息及罕見疾病藥物的使用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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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麟議員及葛珮帆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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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17日
隨立法會CB(3) 330/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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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創造機遇扶助中小型企業及促進青年人向上流動"議案
謝偉銓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本會促請政府創造機遇,以扶助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及促進青年人向上流動;具體措施如下: | ||||||||
(一) | 改革政府及公營機構的採購及招標制度,包括在評審時更重視創意設計和創新技術、並非只着重價低者得原則及不應對投標者的經驗、資歷及資本作出不必要的要求,以及將工程及服務合約適當地分拆,避免不必要地將多項合約捆綁招標,從而減少被大型企業及跨國集團壟斷,增加本地中小企、初創企業及年輕專業人士投標及中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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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積極協助本地中小企及青年人開拓市場及把握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機遇,包括在大灣區開設更多辦事處,以便向有意在內地發展的中小企及青年人提供更多支援,同時向內地爭取更多稅務優惠及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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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合適的中小型工務工程舉辦建築設計比賽,讓勝出者參與工程,並向作品達到一定水平的落選參賽者提供合理的設計費用,以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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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提高持續進修基金的資助上限及擴闊資助範圍,以及向中小企提供員工培訓津貼,以促進企業與員工一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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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向有意創業的青年人提供限時的免費或廉租的共享辦公室,以及提供一站式的創業支援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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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建立層次分明的置業階梯,以協助具備供款能力但無力支付高成數首期的年輕家庭及年輕專業人士'上車',幫助他們向上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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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偉議員、盧偉國議員、莫乃光議員、郭家麒議員、陸頌雄議員、謝偉俊議員及蔣麗芸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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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17日
隨立法會CB(3) 331/18-19號文件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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