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20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2019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7)公告》13/2019
2.《201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14/2019

其他文件



1.第70號-職業訓練局
2017/2018年報及財務報告(包括獨立核數師報告)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2.第71號-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
2017/18年報(包括財務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3.第72號-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
截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信託基金委員會管理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署署長報告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4.第73號-政府帳目委員會就審計署署長2017-2018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帳目審計結果及第七十一號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報告書提交的報告書
(2019年2月 - 政府帳目委員會第七十一號報告書)
(由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石禮謙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5.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1/18-19號報告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6.《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7.《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繼昌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何俊賢議員問:


近年發生的數宗海上事故,污染本港水域的生態環境,並對漁業資源造成深遠影響。例如,2012年颱風襲港期間有大量聚丙烯膠粒從一艘貨櫃船墮海、2017年有貨輪在撞船後泄漏9 000公噸棕櫚硬脂,以及今年1月有貨輪在南丫島對開水域爆炸起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在上述膠粒墮海事故後,肇事單位與海事處達成和解協議,同意向政府支付一筆款項以補償其清理工作的開支,海事處如何判斷補償額是否合理;鑒於該事故涉及公眾利益,為何海事處同意把該金額保密,以及沒有追究肇事單位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責任;

    (二)會否在每宗海上事故發生後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事故對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並擬備報告書,可作為受影響人士追討賠償的依據;及

    (三)鑒於受海上事故影響的養魚戶往往因難以負擔高昂法律費用或不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而放棄追討賠償,政府有何機制向他們提供支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2. 柯創盛議員問:


據悉,公營醫療系統長期超負荷,令醫療服務質素下降和醫護人員疲於奔命。本港近日正值流感高峰期,公立急症醫院的內科住院病人數目較內科住院病床數目整體高出一成,而九龍東聯網轄下兩間急症醫院更高出兩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有何應對流感爆發的新措施,紓緩公立醫院迫爆的情況和縮短病人輪候時間,以及降低流感併發症的死亡率;

    (二)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有否採取針對性措施,解決九龍東聯網轄下急症醫院迫爆的問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制訂長遠的計劃和措施(例如加強公私營醫療協作,以及投放資源增加公立醫院的病床和醫護人手),以減輕公營醫療系統的壓力,並提升公營醫療服務的質和量?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3. 陳凱欣議員問:


據悉,近年每逢流感高峰期,公立醫院急症室和住院服務均不勝負荷,面對極大挑戰。有意見認為,政府除了需增撥資源外,亦應從預防流感爆發及把病人分流到私營醫療系統着手,減輕公立醫院服務的壓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中小學及幼稚園的學童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率分別為何;會否制訂學童及全港人口的目標接種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將現行學校外展疫苗接種先導計劃恆常化,並擴大其涵蓋範圍至包括全港中小學及幼稚園;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於流感高峰期在公立醫院急症室旁邊開設由私家醫生駐診的門診診所,讓被界定為半緊急或非緊急的急症室病人可選擇到該等診所就診,從而減輕急症室的服務壓力;如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黃碧雲議員問:


近年,公營醫療系統的醫生和護士(下稱"醫護")人手短缺情況嚴峻。據2017年《醫療人力規劃和專業發展策略檢討報告》的推算,至2030年本港將欠缺超過1 000名醫生及1 600名護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考慮准許英聯邦國家認可醫學院畢業的醫生,免考試及免實習來港在公立醫院行醫,以增加公營醫療系統的醫生人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會否把現時由醫護職系員工負責的高層管理工作,轉交不屬該等職系的行政人員,讓具醫護專業知識的員工可以有更多時間從事臨床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採取新措施減少公營醫療系統的醫護流失,以及研究規定本地培訓的醫護,於畢業後須在公營醫療系統服務的最短年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譚文豪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上月表示,政府會開始促進電競產業的發展,但有電競場地經營者反映遇到不少經營困難。電競場地須領有遊戲機中心牌照,違者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然而,有關的發牌條件嚴苛。例如,遊戲機中心不可設於主要入口100米內有另一間遊戲機中心或教育機構的處所。此規定令他們難以尋找場地經營電競場地;其次,遊戲機中心劃分為兩類:須禁止16歲或以上人士進入的"兒童中心",以及須禁止16歲以下兒童進入的"成人中心"。電競場地的投資額巨大,但此分類規定減少電競場地的客源並影響其收入,以致經營者很可能會血本無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無牌經營遊戲機中心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被定罪者受到甚麼懲罰,以及有多少宗該等定罪個案涉及電競場地;

    (二)就電競場地、機動遊戲機中心及其他遊戲機中心分別而言,過去5年每年各有多少人因在每類該等場地內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拘捕、檢控及定罪(並按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被定罪者受到的懲罰;及

    (三)鑒於創新及科技局正聯同民政事務局和相關政府部門,制訂一套協助電競場地營運者申領牌照的指引,政府審批該等營運者提交的牌照申請時,會否豁免電競場地遵守上述兩項規定;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6. 林卓廷議員問:


根據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下稱"港鐵")的項目綜合管理系統,港鐵正進行的沙田至中環綫(下稱"沙中綫")項目設有若干個關鍵檢查點。在每個關鍵檢查點,承建商在完成某項建築工序後須向港鐵提交檢查及測量申請表格(下稱"檢測表格");只有在港鐵於檢查後確認無誤並作出批准後,承建商才可展開下一項工序。然而,政府近日公布沙中綫紅磡站北面及南面連接隧道和列車停放處的建造工程被揭發有多項問題,包括缺失物料測試紀錄和大量檢測表格,以及有未經批准改變施工方法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會否要求身為港鐵董事局成員的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沙中綫項目的建造工程接連被揭發有問題引咎辭職;

    (二)路政署及其顧問有否定期檢視沙中綫項目的建造工程是否按程序施工,包括核查檢測表格;如否,原因為何;如有,檢視頻率為何,以及有否發現缺失檢測表格的情況;政府及港鐵有否調查檢測表格缺失的原因(當中是否有工程人員因擔心被揭發違規而毀滅證據),以及為何承建商於各個關鍵檢查點,在缺失檢測表格情況下仍獲准展開下一個工序;及

    (三)物料測試紀錄缺失的數量及百分比,以及所涉物料為何;在該等紀錄缺失的情況下,政府如何確定工程所用物料和工程質素整體符合安全標準;沙中綫項目的其他施工地點有否缺失檢測表格及物料測試紀錄的情況;如有,以表列出相關數量及百分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7. 許智峯議員問: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就業安排"),持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非本地學生,在港修畢並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後可申請留港/回港工作,為期12個月。按就業安排獲准在港逗留的人士,於逗留期限屆滿時如已獲本港僱主聘用,可申請延期逗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持學生簽證持續留港達7年的人士提交的學生簽證續期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申請人是否屬內地居民列出分項數字;

    (二)去年在就業安排下提交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申請人是否屬內地居民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3年,在就業安排下獲批准留港/回港工作的人士就核實其永久性居民身份提交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獲批的數目及百分比,並按申請人是否屬內地居民列出分項數字;及

    (四)過去3年,入境事務處在審批上述的延期逗留申請時,有否採取措施查核申請人提交的聘用合約及聘用他們的公司的背景及財務資料是否屬實;如有,詳情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8. 陳沛然議員問:


去年全港的退伍軍人病呈報個案超過100宗,高於過去5年平均每年的約70宗。退伍軍人桿菌在攝氏20至45度的温水容易滋生,並可存活於冷卻水塔、噴水池等水體中。據報,去年12月某私人屋苑的兩名住客在染上退伍軍人病後併發肺炎病危,而該屋苑的入口有一個噴水池。關於噴水池水質的監管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鑒於截至去年11月,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理的噴水池有77個,每個噴水池的下列詳情為何:(i)地址、(ii)落成年份、(iii)建造合約有否規定建造商在設計及建造噴水池時須遵守《預防退伍軍人病工作守則》,以及(iv)負責監察噴水池的設計及建造的政府部門(按下表逐一列出);

     (i)(ii)(iii)(iv)
    1.    
    2.    
    ......    
    77.    

    (二)第(一)項所述噴水池的維修、保養及清潔工作的下列詳情:(i)在2016-2017年度排走全部池水並進行清潔的次數、(ii)在2016-2017年度管理部門就噴水池出現問題向工程部門報告或要求跟進的次數,以及(iii)噴水池目前是否正在運作(按噴水池地址以下表逐一列出);

     噴水池地址(i)(ii)(iii)
    1.    
    2.    
    ......    
    77.    

    (三)鑒於建築署會在觀塘海濱音樂噴泉建造工程完成後,按《泳池規例》(第132CA章)所訂標準測試該等噴泉的水質,該等測試是否屬一次性,以及該署會否為日後新落成的噴水池進行類似的水質測試;

    (四)鑒於康文署定期抽取轄下公眾游泳池池水樣本進行水質化驗,為何該署沒有為其管理的噴水池這樣做;

    (五)鑒於食物及環境衞生署根據《泳池規例》就私營泳池發牌及作出監管,政府會否為私營噴水池設立類似的發牌及監管制度;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現時香港的私營噴水池的數目及地址,以及負責監管該等噴水池水質的政府部門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楊岳橋議員問:


關於非香港居民在港定居/逗留的法律依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持《前往港澳通行證》的人士憑藉《基本法》及/或香港法例的哪些條文可在港定居;及

    (二)入境事務處處長分別根據《基本法》及/或香港法例的哪些條文,准許以下類別的非香港居民在港逗留:

    (i)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養人、

    (ii)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人士的受養人、

    (iii)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批來港的人士、

    (iv)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批來港的內地居民、

    (v)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獲批來港的非內地居民、

    (vi)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批來港並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中國籍人士、

    (vii)根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批來港的外國國民,以及

    (viii)根據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獲批來港的人士?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0. 黃定光議員問:


有中藥業人士反映,香港現時未設有中藥師和中藥從業員的專業資格認證制度,令服用中藥的市民的健康欠缺保障。此外,申訴專員公署於去年12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建議政府考慮設立中藥師認證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當局接獲市民因誤服中藥而引致身體不適或中毒的報告宗數;現時有何措施(包括正確配發和煎煮中藥方面)保障市民服用中藥的健康;

    (二)是否知悉,現時全港中藥從業員的人數,以及當中負責配發中藥(即中藥師)及持有外地當局認可中藥師專業資格的人數分別為何;

    (三)鑒於內地設有中藥師註冊制度、台灣設有中藥師考試制度,而澳門設有中藥技術員認證制度,當局有否計劃設立中藥師認證制度;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鑒於中藥業界普遍支持設立中藥從業員專業資格認證制度,以加強有關的規管和培訓工作,當局有否計劃就此與業界進行研究及提供所需協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劉國勳議員問:


關於嚴重毒品罪行(包括販毒和製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因干犯嚴重毒品罪行而被捕的人數(按年齡組別以表列出);

    (二)鑒於2018年涉及嚴重毒品罪行的罪案宗數較前一年的為低,但同期檢獲的毒品數量卻上升,當局有否研究嚴重毒品罪行有否出現集團化或規模擴大的趨勢;及

    (三)警方有否制訂針對性策略,重點打擊販毒集團的首腦及管理層;如有,詳情及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2. 郭偉强議員問:


關於在現有道路加建隔音屏障以紓緩交通噪音對附近居民的滋擾,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項加建隔音屏障工程項目(i)竣工、(ii)在施工中及(iii)在規劃中;有否研究有哪些因素引致該等數字的按年變化;

    (二)關於第(一)項所述工程項目的下述資料(如適用):(i)(預計)動工日期、(ii)(預計)竣工日期、(iii)施工進度、(iv)有關路段的交通噪音水平、(v)(預算)工程項目費用,以及(vi)(預計)受惠人數;

    (三)現時規劃中的加建隔音屏障工程項目的動工次序為何;政府以何機制定出該次序及隔音屏障的設計;鑒於有杏花邨的居民表示多年來飽受東區走廊的交通噪音滋擾,政府會否加快在有關路段加建隔音屏障;

    (四)對於有需要但尚未進行加建隔音屏障工程的路段,政府在有關工程完成前,有何短期措施紓緩有關路段的交通噪音對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

    (五)會否加快加建隔音屏障工程項目的規劃工作,並就每年完成多少項該等工程項目訂定目標;及

    (六)鑒於去年有兩項大型基建工程項目完成,政府會否把握建築工人的供應現時較為充裕的機會,加快推展加建隔音屏障工程項目?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局局長

*13. 郭榮鏗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年,執法部門為執行《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III部(禁運物品等)及第IV部(未列艙單貨物及走私)的規定而分別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該等行動分別導致的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以及涉及的物品/貨物種類及數量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14. 陳志全議員問:


公屋申請人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擁有香港境外物業須作出申報,而根據"富戶政策",公屋租戶如擁有該類物業亦須作出申報。據報,有不少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在申請公屋時隱瞞擁有內地物業,並在獲編配公屋後長期在內地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3年,每年(i)有多少名公屋新申請人申報擁有香港境外物業、(ii)房屋署("房署")接獲多少宗關於公屋申請人隱瞞擁有該類物業的舉報、(iii)房署經接獲舉報和主動調查後分別發現多少宗隱瞞個案,以及(iv)隱瞞擁有該類物業的申請人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若房署沒有主動調查,原因為何;

    (二)過去3年,每年(i)有多少名公屋租戶申報擁有香港境外物業、(ii)房署接獲多少宗關於租戶隱瞞擁有該類物業的舉報、(iii)房署經接獲舉報和主動調查後分別發現多少宗隱瞞個案,以及(iv)隱瞞擁有該類物業的租戶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若房署沒有主動調查,原因為何;及

    (三)房署會否採取措施(例如成立專責調查小組),主動調查及核實公屋申請人及公屋租戶是否擁有該類物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張超雄議員問:


儘管行政長官於2017年10月發表其《施政報告》時的發言中承諾,把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輪候時間減至零,但體弱長者、殘疾人士及有需要人士現時輪候該等服務需時甚久。過去兩年,接連發生多宗悲劇:照顧者因在家居獨力照顧長期病患親屬壓力過大而殺害親屬和自殺。隨着香港人口持續老化,對象為長者、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的綜合家居照顧服務("第一類服務"),以及對象為體弱長者的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第二類服務")的服務需求預計會日趨殷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第一類服務的普通個案的下列詳情:(i)接受服務的人數、(ii)單位成本、(iii)輪候服務人數、(iv)平均輪候時間、(v)因健康惡化或逝世而停止輪候的人數,以及(vi)因其他原因而停止輪候的人數(並按長者、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這3類服務對象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10年,每年第一類服務的體弱個案的下列詳情:(i)接受服務的人數、(ii)單位成本、(iii)輪候服務人數、(iv)平均輪候時間、(v)因健康惡化或逝世而停止輪候的人數,以及(vi)因其他原因而停止輪候的人數(並按長者和殘疾人士這兩類服務對象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過去10年,每年第二類服務的下列詳情:(i)接受服務的人數、(ii)單位成本、(iii)輪候服務人數、(iv)平均輪候時間、(v)因健康惡化或逝世而停止輪候的人數,以及(vi)因其他原因而停止輪候的人數(以表列出);

    (四)就該兩類服務的服務隊分別而言,過去10年每年平均每隊的(i)人手編制和當中的全職及兼職人員分別的數目、(ii)人手對處理個案比例、(iii)薪酬開支,以及(iv)年底空缺率(以表列出);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行政長官於上月初在本會的答問會上指社區照顧服務面對人手不足的根據為何;

    (五)有否了解該兩類服務的服務隊所需的辦事處面積及計算所需面積的準則,以及過去10年有否在各區的閒置政府土地/物業中積極尋找合適安置該等服務隊的地方;若否,行政長官於上述答問會上指社區照顧服務正面對土地不足的理據為何;及

    (六)有否在顧及香港人口正在老化的情況下,就未來10年該兩類服務的需求進行評估;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在各區增設服務隊,以應付需求;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新設服務隊的地區,以及具體的分區和分工準則等);對於不會增設服務隊的地區,有何具體計劃(例如增加人手和增設運輸車輛)透過加強現有服務隊滿足不斷上升的需求,以及以何準則制訂該等計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麥美娟議員問:


一項於2017年進行的調查的結果顯示,九成受訪家長表示,幼稚園教育開支對其家庭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此外,有中小學生家長(特別是屬夾心階層的家長)指出,其子女的書簿及交通開支不菲,而他們無法受惠於政府推行的學校書簿津貼計劃及學生車船津貼計劃,原因是該等計劃的申請門檻過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現時就讀於參加免費優質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的學生當中,須繳付學費的人數及百分比;教育局會否考慮改善該計劃,向幼稚園提供足以應付全部營運開支的資助,使所有半日制、全日制及長全日制幼稚園的學生均無須繳付學費,以提供真正免費幼稚園教育;

    (二)教育局有否定期檢視及統計幼稚園收取的雜費的項目及水平;如有,過去3年,每年幼稚園平均向每名學生收取的雜費總額為何;教育局會否就幼稚園可向學生收取的雜費訂定上限;

    (三)過去3年,每年的中小學生當中,受惠於學校書簿津貼計劃及學生車船津貼計劃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教育局會否降低該等計劃的申請門檻,包括修訂"調整後家庭收入"的計算公式,以及增加資助級別,讓更多學生可以受惠;及

    (四)鑒於有不少家長指出,現行資助計劃未能紓緩他們的財政負擔,教育局會否每年向每名幼稚園及中小學生發放開學津貼,以減輕其家庭的財政負擔;如否,教育局有何方法減輕家長的財政負擔?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局局長

*17. 張宇人議員問:


社會福利署("社署")現時規定,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15至64歲(本月1日前的有關年齡上限為59歲)、身體健全並且失業或每月入息/工時未達標準的人士,須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支援計劃"),以鼓勵及協助他們尋找有薪的全職工作,達至自力更生。此外,社署在計算該等綜援受助人可獲發的援助金額時,須扣除他們的工作入息,但可豁免計算最高每月2,500元的入息。有評論指出,該個自2007年至今未有調整的豁免額與目前工資水平比較屬偏低,以及工作收入的相當部分會被綜援金扣減抵銷,以致綜援受助人欠缺求職意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每年的健全綜援受助人當中,參加支援計劃的人數及百分比,並按參加者所屬年齡組別(即(i)15至29歲、(ii)30至39歲、(iii)40至49歲及(iv)50至59歲)按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參加者(i)(ii)(iii)(iv)
    數目百分比
    2018      
    ...      
    2009      

    (二)過去10年每年經支援計劃協助覓得工作的人士平均每月的工資及工作時數為何;如沒有該等資料,會否研究收集有關數據,從而評估支援計劃的吸引力;

    (三)鑒於近年工資水平已普遍上升,當局會否提高豁免計算入息上限,以鼓勵有工作能力的健全綜援受助人更積極地求職及持續就業;如否,原因為何;如會,詳情為何;及

    (四)有否評估支援計劃協助健全綜援受助人自力更生的成效;如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有何措施改變部分市民對支援計劃屬懲罰措施的觀感?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8. 容海恩議員問: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自2016年5月推行"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向私人樓宇的業主/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樓宇維修的技術支援,協助降低工程承建商圍標的機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是否知悉,去年市建局接獲多少宗參與招標妥的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就有關樓宇復修工程的懷疑圍標活動作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把當中多少宗轉介執法部門跟進;相關人士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一般及最高刑罰為何;

    (二)是否知悉,自招標妥推出至今,市建局分別收到及批准了多少宗申請,以及獲批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為何;獲批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個案的樓宇復修工程(i)已展開及(ii)已完成,以及就現已完工個案而言,招標妥曾為該等個案提供服務的平均和最長時間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市建局有否估計未來3年,平均每年(i)會收到多少宗參與招標妥的申請,以及(ii)為推行招標妥而需動用的人手及開支為何;市建局會否考慮增聘人手以加強該項服務;及

    (四)鑒於有參與招標妥的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表示,(i)在招標妥下各項安排(例如聘請獨立專業人士,以及由認可人士/註冊檢驗人員準備勘察報告及招標文件)需時甚久,以及(ii)他們一般較年長和缺乏維修工程方面的專業知識,未必容易理解獨立專業人士就樓宇復修工程提供的意見,政府是否知悉市建局有何措施改善該等情況?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19. 朱凱廸議員問:


刑事檢控專員("專員")於去年12月21日發表聲明,說明他就屯門海詩別墅3號屋及4號屋的僭建物所作的檢控決定。專員基於沒有證據顯示4號屋的僭建物是律政司司長("司長")購買該單位後建造的,因此不會檢控司長。至於3號屋的僭建物,專員只會檢控該物業兩名業主的其中一人(即司長的丈夫)。另一方面,據報司長藉以購買一個位於淺水灣的物業的買賣合約訂明該物業內有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10年,當局有否引用《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以對在其物業展開或進行違例建築工程但其後出售有關物業的人士提出檢控;如有,個案的宗數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屋宇署會否向曾在4號屋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的前業主提出檢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屋宇署有否調查上述淺水灣物業的僭建物是否由把該物業售予司長的人士建造;

    (四)一般而言,持有一個物業部分業權的人士在甚麼情況下(i)須要及(ii)無須為在該物業展開或進行的違例建築工程負上法律責任;及

    (五)鑒於第123章第14(1)條訂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當局是否把委聘承辦商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的物業業主視為該條文下的展開或進行違例建築工程的人士;如是,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0. 區諾軒議員問:


地政總署於2012年進行招標,以短期租約的方式出租鴨脷洲海旁道16幅船廠用地。有關租約自2013年起生效、為期5至7年,而月租最低為1萬多元。租約訂明有關用地只可用作船或艇的製造及/或修理。然而,據報有租戶把本來只供臨時停靠待修船隻的船排出租作遊艇泊位圖利,而本人多年來收到區內居民多宗投訴,指稱某些用地被用作汽車維修、展銷遊艇及舉行燒烤派對等非租約准許用途,在該等用地搭建的構築物亦超出租約訂明的構築物高度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地政總署有否就處理涉嫌違反短期租約條款的投訴訂定優先次序;如有,詳情為何;

    (二)上述16幅船廠用地租約自2013年生效至今,地政總署(i)派員巡查及(ii)發現船廠租戶違反租約條件的次數分別為何;地政總署就違反租約條款個案採取的行動及結果為何;

    (三)鑒於地政總署據報曾在2017年底去信該等船廠租戶,要求他們提供資料證明當時的土地用途沒有違反租約條款,該署有否評估此舉是否足以確保租戶遵守租約條款;該署(i)有何其他措施確保船廠租戶遵守租約條款,以及(ii)有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

    (四)鑒於該16幅船廠用地中有15幅的租約即將屆滿,地政總署有否計劃進行招標以重新出租該等用地;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有否就該16幅船廠用地的用途作長遠規劃?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發展局局長

*21. 梁志祥議員問: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指引》和政府熱線1823的網頁均訂明,社會福利署("社署")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申請進行資產審查時自住物業的處理及計入資產方式:(i)申請人的家庭如有年老、殘疾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自住物業的價值可獲豁免、(ii)健全成年申請人的自住物業會在12個月的寬限期過後才計入資產,以及(iii)屬單親人士的申請人如有未滿15歲子女,社署署長可酌情延長寬限期。然而,社署網站上簡介綜援的網頁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小冊子》均只載有簡單的說明:綜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包括物業......)總值不得超過相關綜援類別的限額。據悉,有不少人基於這簡單說明,誤以為其自住物業須計入資產,故此他們不合資格申領綜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社署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由擁有自住物業的人士提出的綜援申請,並按綜援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為何社署未有於其簡介綜援的網頁和上述小冊子說明自住物業的處理及計入資產方式;社署會否在這方面作出改善並進行宣傳,以免弱勢社群因不知悉有關安排而放棄申請綜援;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 易志明議員問:


有的士業團體反映,的士司機人手青黃不接及司機老化問題嚴重。他們估計現時約有一成的士因欠缺司機而閒置,令的士服務減少。由於非法出租私家車服務(俗稱"白牌車服務")的收費不受監管和該服務的收入可以逃稅,近年有部分的士司機轉當白牌車司機,以賺取較高收入和更自由地決定營業時間,令的士司機加速流失。該等團體亦擔心政府擬推行的專營的士計劃,會加劇傳統的士司機流失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一)過去5年,每年年底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執照的人數,以及當中首次獲發該駕駛執照的人數為何,並按他們當時所屬年齡組別(即29歲或以下、30至39歲、40至49歲、50至59歲、60至69歲、70至79歲及80歲或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5年,政府採取了甚麼改善的士業的營商環境的措施(包括打擊白牌車服務的措施),以增加的士司機的收入及吸引新血入行,並列出每項措施的詳情及成效;

    (三)鑒於政府計劃放寬商用車輛(包括的士)駕駛執照的其中一項申請資格(即申請人在作出申請之前須持有有效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正式駕駛執照最少3年的現有規定下調至最少1年),政府會否考慮同時把合資格領取該類駕駛執照的年齡下限,由現時的21歲下調至19歲,以吸引年輕人盡早加入的士業;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考慮擱置引入專營的士的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政府如何避免專營的士加劇傳統的士的司機流失及人手不足的問題?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2019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019年商標(修訂)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讀 (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1.《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2018年稅務(修訂)(第7號)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1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372/18-19號文件發出)

(就上述條例草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已於2019年2月19日隨立法會CB(3) 408/18-19(01)號文件發出)

IV. 議員議案



1.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李慧琼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
就2019年1月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a)《2019年最低工資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9年第8號法律公告);及

(b)《2019年僱傭條例(修訂附表9)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2019年第11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19年3月20日的會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謝偉俊議員動議載於附錄1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9年1月31日
隨立法會CB(3) 373/18-19號文件發出)

3.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陳淑莊議員動議載於附錄2的議案。


(議案已於2019年2月8日
隨立法會CB(3) 379/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活化強制性公積金"議案

何君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基本理念是讓在職人士透過由僱員及僱主共同供款作個人儲蓄,並透過基金投資賺取回報,以幫助市民應付退休後的生活;由2000年12月至2017年年底,強積金總資產值雖然已超過8,440億元,但資產實際上已被通脹蠶食,而回報率多年來皆強差人意;根據2018年年中的市場報告,以強積金整體表現計算,每名計劃成員平均虧損超過8,000元,令強積金數十年後的實質購買力所剩無幾,情況令人憂心;為了令計劃成員的退休儲蓄更加實用,本會促請政府活化強積金,讓計劃成員可以靈活自主地使用強積金購買醫療保險,以便他們患病時,除了可以向公營醫療系統求醫之外,亦可選擇到私營醫療機構,從而盡快得到合適的治療;這方案既可保障市民自身健康,亦可以紓緩公營醫療系統的壓力。

陳健波議員、陸頌雄議員、黃定光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及謝偉俊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2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394/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5."增加過渡性房屋供應"議案

鄭泳舜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據《長遠房屋策略》2018年周年進度報告的推算,本港有超過11萬個住戶蝸居於不適切住房;在獲編配公屋前,過渡性房屋是這些住戶的重要住屋選擇;不過,在2014年12月16日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及其後的周年檢討,均未有將過渡性房屋納入其中,以致過渡性房屋缺乏政策及財政支持,令供應裹足不前;就此,本會促請政府採取以下措施,大幅增加過渡性房屋供應,以改善居於不適切住房家庭的居住環境:

(一)將過渡性房屋納入《長遠房屋策略》,為過渡性房屋制訂供應目標,包括將3年內的總供應目標訂於不少於 1‍‍‍萬個單位;

(二)邀請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積極提供更多過渡性房屋;

(三)推出政策鼓勵私人業主將住宅或整幢工廈改作過渡性房屋;

(四)成立不少於20億元的'過渡性房屋基金',以推動和支援各項過渡性房屋項目;及

(五)公開適合用作過渡性房屋的閒置政府土地或設施清單,包括使用期或租約將於一年內到期的土地或設施,以便相關機構可盡早研究及籌備過渡性房屋的計劃。

謝偉銓議員、麥美娟議員、邵家臻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譚文豪議員及梁耀忠議員就議案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已於2019年2月15日
隨立法會CB(3) 395/18-19號文件發出)

出席的政府官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