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21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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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船(海員)(使用低閃點燃料船舶)規例》 | 15/2019 |
2. | 《2019年商船(海員)(客船 - 訓練)(修訂)規例》 | 16/2019 |
3. | 《商船(海員)(極地水域操作船舶)規例》 | 17/2019 |
4. | 《2019年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修訂附表)令》 | 18/2019 |
5. | 《2019年商船(海員)(費用)(修訂)規例》 | 19/2019 |
6. | 《2019年商船(海員)(資格證明及值班)(修訂)規例》 | 20/2019 |
7. | 《2019年商船(防止空氣污染)(修訂)規例》 | 21/2019 |
8. | 《201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修訂)規例》 | 22/2019 |
9. | 《2019年危險藥物條例(修訂附表1)令》 | 23/2019 |
1. | 第74號 | - | 教育獎學基金 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年度 受託人就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及財務報表(包括審計署署長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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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75號 | - |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2017年9月 - 2018年8月工作報告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包括獨立核數師報告) |
(由教育局局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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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76號 | - | 預算
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 卷一 - 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不包括預算綜合摘要、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 摘要,以及總目收入分析) 卷二 - 基金帳目 |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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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第12/18-19號報告 | ||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琼議員提交) |
(一) | 現已納入通行計劃而正在施工或尚未動工的工程項目的(i)名稱、(ii)(預計)動工日期、(iii)預計竣工日期,以及(iv)預計啟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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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上述可行性研究的(i)推行時間表及(ii)最新進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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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10年,政府有否為進行不屬通行計劃的加建升降機工程,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私人土地;如有,詳情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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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政府一直以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和私人屋苑範圍內的行人通道屬私人擁有為由,拒絕把其納入通行計劃,政府會否考慮承擔在該等行人通道加建無障礙設施的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評估該等修讀人數持續偏低的科目的課程設計有否失誤;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政府會否全面檢討該等科目的課程設計;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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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否考慮把開辦學校數目和修讀人數均偏低的選修科目整合,以便學校可把教學資源集中至其他選修科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由2013年至今,勞工處每年錄得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非因工遭遇意外而猝死的個案宗數,並按死者的性別、所屬年齡組別、生前從事的行業和工種,以及死因(例如腦疾病、心臟病)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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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由2013年至今,每年每周工作時數中位數最高的10個行業及有關的時數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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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勞工處已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就僱員在工作期間猝死的個案進行研究,該項研究的進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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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制訂"過勞死"的法律定義,並把過勞死定為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作出補償的事故? |
(一) | 過去3年,分別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獲批來港從事(a)藝術/文化及(b)康樂及體育運動相關工作的非本地人士的數目各有多少,並按聘用期(即(i)一個月以下、(ii)一個月至3個月及(iii)3個月以上)和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一般就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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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處理第(一)項所述申請平均需時多久;該處有何措施加快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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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入境處現時有何措施,便利來港參與文娛康體活動的非本地人士申領簽證;會否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發出電子簽證以取代紙本簽證,以便利該等人士申領簽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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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檢視上述研究報告的內容,並在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後,考慮放寬非本地人士來港參與文娛康體活動的規定,例如他們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可免簽證或持旅遊簽證入境,而無須申領工作簽證;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由屋邨公用水管(i)爆裂及(ii)滲漏所引致的暫停食水供應事故,並按屋邨名稱列出每宗事故歷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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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老化水管較容易發生爆裂和滲漏,當局會否盡快全面更換樓齡達30年的屋邨的公用水管,以期減少發生該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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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目前各屋邨是否已裝有總水錶;如否,有否計劃為所有屋邨安裝總水錶,以便監察邨內公用水管的失水情況;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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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水務署及房屋署有否設立協調機制,以監察屋邨公用水管的狀況及適時進行維修及保養工作? |
(一) |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i)九巴車隊的黑盒錄得多少宗巴士超速的個案,以及(ii)九巴向車長發出了多少封超速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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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九巴自何時起全面使用黑盒監察巴士車速;在使用黑盒後,九巴掌握的巴士超速個案數目有否較之前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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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是否知悉,九巴現時使用的黑盒的供應商名稱;市面上有多少個供應類似儀器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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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運輸署去年有否接獲黑盒量度車速和定位出錯的報告或投訴;若有,該署有否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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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若有調查而結果屬實,運輸署有否要求九巴檢視過去黑盒編制的特別報告所載的巴士超速個案,並取消對有關車長所作的懲罰;有否要求九巴與供應商研究解決黑盒的上述問題的方法,或更換黑盒供應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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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有調查而結果為不實,運輸署有否要求九巴採取措施減少巴士超速的情況(包括為所有巴士加裝車速限制減速器)、以科學方式找出車輛容易超速的路段,以及定期公開巴士超速的統計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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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是否知悉,其他專營巴士公司轄下車隊的黑盒有否量度車速和定位出錯的情況? |
(一) | 有否制訂具體策略及長遠目標,推動學校更普及使用電子教科書及電子學習資源;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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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截至去年4月,教育局的適用書目表載有的電子教科書數目(49套)遠比印刷版教科書數目(479套)為少,政府會否考慮推出新一輪電子教科書市場開拓計劃或採取其他措施,促進電子教科書的開發及應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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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研究學生使用電子學習資源,對其學業成績及學習興趣和信心是否有所提升,以及對其身體健康有何影響;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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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5年,教育局官員有否進行海外考察,以汲取其他地方就利用資訊科技促進教與學方面的經驗;如有,曾訪問的國家/地區及所得經驗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過去5年,每年(i)支援計劃的參加者人數、(ii)參加者的就業率,以及(iii)參加者脫離綜援網的比率為何,並按參加者所屬年齡組別(即15至25歲、26至35歲、36至45歲、46至55歲、56至59歲)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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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成功就業而脫離綜援網的人士(i)投身的行業分類,以及(ii)過去5年的平均每月工作時數及薪酬分布;如沒有備存該些資料,社會福利署("社署")如何衡量及跟進參加者的就業情況,以及未來會否進行相關的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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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本月1日以來,社署在支援計劃下採取了哪些具針對性的措施,協助60至64歲的失業綜援受助人求職,以及事前有否就該等措施徵詢各持份者的意見;有否增加支援計劃的開支預算和人手,以應付參加者人數上升帶來的額外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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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勞工處有否就現時勞動市場上開放給60至64歲人士申請的職位空缺數目進行統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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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何新措施(例如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僱主聘用60至64歲人士,以及會否加強保障該等人士的勞工權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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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考慮盡快立法禁止僱傭範疇的年齡歧視行為,以確保較年長人士獲得公平對待和免受剝削? |
(一) | 現時未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舊樓數目及其所屬類別(即綜合或住用樓宇),以及當中(i)已成立法團的百分比及(ii)位於油尖旺區的數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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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條例》生效以來,當局向多少幢舊樓的業主發出指示,並按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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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i)正進行及(ii)已完成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舊樓數目,並按其所屬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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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部分業主拒絕分攤工程費用和部分舊樓沒有法團統籌有關工程的情況,當局有何新措施協助有關業主遵辦指示? |
(一) | 建設上述兩個系統的最新進展(包括預計的(i)投入運作日期及(ii)成本效益有否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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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5月至今,政府就多少項擬議資訊科技系統項目向本會事務委員會及財委會提交討論文件及/或撥款建議,以及每個項目的下列詳情:(i)項目名稱、(ii)負責的決策局/政府部門、(iii)非經常性開支預算、(iv)(預計)批出系統開發服務合約的日期、(v)(預計)系統投入運作日期、(vi)系統會否使用雲端設施,以及(vii)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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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二)項的項目的招標文件有否/會否包含條款(i)訂明擬議資訊科技系統必須使用雲端設施,以及(ii)鼓勵中標者使用雲端設施開發擬議資訊科技系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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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就第(二)項的項目向本會提交的非經常性開支和財務效益的估算中,分別有多少項(i)的估算基礎包含使用雲端設施,以及(ii)提供使用雲端設施對成本影響的量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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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有否參與第(二)項的項目的籌備及招標工作;若有,資科辦參與每個項目的詳情為何(包括有否就有關項目使用雲端設施進行技術及成本評估),以及資科辦有否建議有關的決策局/政府部門在制訂有關的招標條款時,提供誘因鼓勵中標者使用雲端設施開發擬議資訊科技系統;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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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政府有否政策及指引,鼓勵各決策局/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日後使用雲端設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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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政府預計來年會向本會財委會提交多少個關於資訊科技系統項目的撥款建議,以及當中有多少個項目會使用雲端設施,並按項目名稱列出負責的決策局/政府部門等詳情? |
(一) | 政府分別在2018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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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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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例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器材生產商、社交媒體及搜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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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提出的要求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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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涉及的用戶帳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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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要求披露的資料類別(例如用戶名稱、互聯網規約地址及聯絡方法)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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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要求披露的資料性質(即通訊的元資料及/或內容)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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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偵查案件、執法及其他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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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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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獲受理的要求數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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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部分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例如有關要求並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適當法律文件、理據不充分、不符合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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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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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政府分別在2018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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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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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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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提出的要求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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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要求移除的資料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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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涉及的資料類別(例如影片、文字、圖像)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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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涉及的資料性質(例如不雅內容、違法廣告、侵犯版權及虛假資料)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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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調查投訴、執法及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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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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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獲受理的要求數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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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部分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及有關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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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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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和執法部門搜證方法已有改變,有否計劃檢討及修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等相關法例,以確保香港市民繼續充分享有受《基本法》第二十七至第三十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通訊秘密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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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有不少先進國家/地區已立法規範執法部門取用居民的電子通訊紀錄和個人資料(例如英國的《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令》、澳洲的《1979年電訊(截取及取用)法令》及台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該等國家/地區亦規定執法部門須定期和主動公開有關取用該等資料的數據及報告,以確保執法行動具一定透明度,但香港的第589章只就"郵件截取"和"電訊截取"等事宜作出規管,而沒有對截取儲存於網絡伺服器等媒介的通訊紀錄及個人資料作出規管,政府有否計劃修訂內部指引及實務守則,規管各執法部門提出相關的披露及移除資料要求(包括增加透明度方面);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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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當局會否主動和定期以機器可閱讀格式公開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的披露資料要求及移除資料要求的數據及報告,以提高執法行動的透明度;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自驗窗計劃實施以來,當局接獲窗戶從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墮下的事故報告數目,以及該等事故分別導致多少人受傷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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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時全港有多少間持牌酒店,以及當中有多少間屬驗窗計劃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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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驗窗計劃實施以來,
(i) 屋宇署發出了多少份驗窗通知;該等驗窗通知涉及多少幢樓宇,並按樓宇類別(即住宅、商廈、酒店、工廈及其他)列出分項數字、
(ii) 有多少份在指定期限過後仍未獲遵從的驗窗通知及最長逾期多久,以及
(iii) 有否對不遵從驗窗通知的業主提出檢控;若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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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檢討驗窗計劃的執行情況,包括成效、執法人手是否足夠、每年巡查樓宇的數目和目標樓宇的數目能否增加,以及有何可改善之處;若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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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驗窗計劃下的合資格人士須具備甚麼資歷,以及該等資歷是否包括(i)檢驗各類型窗戶是否屬安全及(ii)各類型窗戶可如何修葺使其變得安全的專門知識;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檢討及提高該等資歷要求;若否,原因為何? |
(一) | 有否機制在推出政策前,評估公眾整體對有關政策的反應和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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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評估,近日多項政府政策被指擾民、離地和思慮不周,有否助長市民對政府的疏離感及不滿情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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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不丹曾被評為世界最快樂國度,而其政府制訂了國民幸福總值指數、成立了有關委員會,並規定任何法案呈交內閣前,必須考慮能否促進該指數,政府會否考慮參考此做法,制訂揉合建立公義社會、推動經濟發展、促進文化保育及環保,以及促進優良管治等元素的香港居民幸福總值指數,並於日後制訂政策時考慮其對該指數的影響? |
(一) | 鑒於現時元朗及屯門區的人口與公營普通科門診診所的比例均低於《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標準》")建議的比例(即每10萬人設置一間普通科診療所),除了在屯門第29區西擬議興建的社區健康中心外,政府在未來3年會否在該兩區興建新的公營普通科門診診所;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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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鑒於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新界西聯網(包括屯門及元朗的公立醫院)及九龍西聯網(包括荃灣的公立醫院)的人口與普通科病床數目比例分別為每1 000人2.3及2.5張病床,而該等比例低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整體比例(即每1 000人3.0張病床),政府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計劃在未來3年增加該兩個聯網轄下普通科病床數目及增撥所需資源;如有,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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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規劃標準》訂明,每個人口約為17萬或以上的新發展區應設立一長者地區中心,而政府於去年7月表示,"…...在合適情況下,應於每個新建或重建的公共屋邨設有一間長者鄰舍中心;而每個新住宅區,若其私人屋苑部分的人口達15 000至20 000人,亦應設有一間長者鄰舍中心",政府會否在未來3年分別於元朗、荃灣及屯門設立長者鄰舍中心或長者地區中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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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因應訪港內地旅客日增,政府會否重新檢視相關地區的零售設施的需求估算及規劃方向? |
(一) | 現時受聘於社署的二級社會保障主任及一級社會保障主任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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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一)項所述兩個職級的人員在(i)過去10年每年及(ii)目前,平均每人分別督導多少名社會保障助理("督導比例");現時有否指引訂明督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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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現時有否指引訂明計算社會保障主任職系各級人手需求的具體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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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有否評估現時社會保障主任職系各級人手是否足夠;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會否增加人手? |
(一) | 支援計劃的下列資料:(i)營運家居支援隊伍的非政府機構名單、(ii)家居支援隊伍數目、(iii)支援服務的詳情、(iv)參與計劃的公立醫院及專科部門名單,以及(v)過去5年每年的參加者人數、總開支、每項支援服務的使用人數、所涉開支及單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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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長者再次緊急入院比率的計算方法為何,以及過去5年,支援計劃在減低該比率方面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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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試驗計劃自推行以來的下列資料:(a)參加者人數及按他們所屬共同付款級別列出分項數字、(b)每項服務的詳情及使用人數、(c)參與計劃的公立醫院及專科部門名單,以及(d)已離開計劃的參加者的人數,並按下列離開原因列出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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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沒有合適的服務提供者/服務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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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服務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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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將會/已經獲編配/接受資助社區照顧服務或資助/私營院舍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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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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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已有家人或家傭等照顧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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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其他原因(例如入院、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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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如何照顧居於社區的殘疾人士離院後的支援需要;會否把殘疾人士列為上述兩項計劃的服務對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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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試驗計劃的參加者在6個月服務期後如仍有照顧及支援需要,只能申請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或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但該兩項服務的輪候時間目前頗長,當局有否機制確保不會有服務真空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建立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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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試驗計劃獲關愛基金撥款約2.26億元推行,試驗計劃(i)至今的開支總額及各項開支的細分數字、(ii)目前提供的服務名額,以及(iii)目前的服務單位成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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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社會福利署會委託顧問檢討試驗計劃的成效,獲聘顧問的團隊的成員人數、名單及背景資料,以及顧問費開支預算為何? |
(一) | 是否知悉,2014年1月至今年1月,每月(a)中環、(b)灣仔及銅鑼灣、(c)尖沙咀以及(d)港島東這4個地區的甲級和乙級私人寫字樓的(i)空置率、(ii)每平方呎月租中位數,以及(iii)平均每平方呎售價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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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過去10年各級別私人寫字樓的供應量對其售價和租金水平的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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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預計未來10年各級別私人寫字樓的供求情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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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擬議在中部水域填海建造的人工島上的第三個核心商業區預計可提供的商用面積及其按用途劃分的數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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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政府有何具體策略增加商用面積的供應,以壓抑商鋪和寫字樓的租金及售價上升動力,從而減輕中小企業面對的營運開支壓力,並吸引更多外地投資者在港設立地區總部和辦事處;有關的工作計劃和時間表為何? |
(一) | 過去兩年,每年各類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並按排放源列出分項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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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過去3年,每年各個持牌渡輪營辦商轄下船隻的(i)數目、(ii)平均船齡及(iii)船舶推進系統所屬類型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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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3年,每年各政府部門轄下船隻的(i)數目、(ii)平均船齡及(iii)船舶推進系統所屬類型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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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鑒於《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AB章)訂明,由本年1月1日起,所有船隻(訂明類別的船隻除外)在香港水域內必須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有否評估該規定的實施對改善本港空氣質素的作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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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鑒於政府注資3億元成立綠色運輸試驗基金("基金"),以資助試驗適用於公共運輸業界及貨車的綠色創新技術,過去3年,基金就渡輪採用的創新技術提供資助的個案宗數及涉及的金額,以及該等數字分別佔有關總數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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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鑒於有運輸業人士反映,水上運輸工具的零部件一般較道路運輸工具的昂貴,政府會否提升基金對渡輪採用的創新技術的資助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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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鑒於政府近年推行資助計劃,協助運輸業淘汰歐盟四期以前的柴油商業車,政府有否計劃就水上運輸推出類似計劃,以淘汰高污染物排放量的船隻;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會否推出有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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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鑒於專營巴士的退役車齡為18年,政府會否訂定持牌渡輪的退役船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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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會否把渡輪營辦商的綠色船舶佔總數的比例,列為審批渡輪航線的服務牌照申請時的考慮因素之一;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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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鑒於有持牌渡輪營辦商表示,現時碼頭的供電設施未能配合他們轉用電動渡輪,政府會否考慮資助營辦商提升有關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會否重新考慮提高電動私家車及油電混合動力汽車的首次登記稅優惠;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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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去年有否就設置新的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進行選址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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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過去5年,有否主動聯絡私人樓宇的物業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以了解他們對在其樓宇內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有何疑慮;如有,詳情(包括會面次數)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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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否考慮就現有私人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提供一次性的資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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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會否考慮在路旁泊車位、油站,以及閒置的天橋底空間和工業區用地等地點,安裝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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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否考慮設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統一協調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的事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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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會否統一本港電動車採用的充電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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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會否提高綠色運輸試驗基金("試驗基金")對本地有關電動商用車的研發項目的資助上限,並向研發成功的項目提供額外資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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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正就試驗基金進行的檢討是否包括以下範疇:(i)縮短受資助電動車技術的規定測試時間、(ii)縮短審批申請所需時間、(iii)擴大資助範圍至包括商用私家車、(iv)放寬申請者資格以容許從事相關運輸服務未滿1年的新營運商申請該基金,以及(v)協助業界申領試驗中的電動旅遊巴士所需的客運營業證;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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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有否新措施加強培訓電動車測試及維修保養的人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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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會否立法禁止非電動車佔用附設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的泊車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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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鑒於政府計劃設立政府電動車公共充電網絡智慧系統,而其功能包括提供充電設施即時使用狀態等電子資訊,該系統的開發時間表為何,以及其功能會否包括預約使用充電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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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會否放寬現時電動商用車的總重量限制,以便業界引入更適合其用途的電動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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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政府推動回收廢電動車充電池的最新工作進展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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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有否新措施支持運輸業界大規模改用電動商用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一) | 鑒於近年越來越多年輕人參與各類智力運動,而部分人士自費參加智力運動的國際性比賽並獲得佳績,政府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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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中小學推動智力運動普及化,藉此鍛鍊學生的智力及邏輯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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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為智力運動免費提供(i)訓練場地及(ii)全港性和國際性比賽的場地,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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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參考其支持每年一度香港城市橋牌錦標賽的做法,向(i)在港舉辦智力運動國際性比賽的機構及(ii)參加該等比賽的本地選手提供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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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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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研究,向在港舉行的智力運動國際性比賽的勝出者頒贈獎金或獎品是否屬違法行為;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詳情為何,以及會否修訂法例,免除該行為的刑責? |
(一) | 香港參與國際組織事務及簽訂區域合作協議的決策機制為何,以及政府會否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所屬有關部門討論相關事宜;如會,詳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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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就香港加入《協定》進行探討;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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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鑒於據報有不少環太平洋區域的國家正在進行加入《協定》的程序,有否評估在香港尚未加入《協定》的情況下,該等國家加入《協定》會對香港在未來3年的經貿競爭力造成甚麼影響;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
首讀及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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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撥款條例草案》 | : | 財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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