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8/19-23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3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
(或緊接當天上午11時舉行的行政長官質詢時間的會議之後)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0項附屬法例/文書及6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保安局局長
2.
保安局局長
3.
發展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
劉國勳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鍾國斌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IV.
政府議案

1.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附錄3的議案
2.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附錄4的議案
(上述兩項擬議決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3月18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61/18-19號文件)
3.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附錄5的議案

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陳克勤議員動議附錄6的議案

VI.
議員議案

1.
"積極拓展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機遇"議案
黃定光議員動議附錄7的議案
8位議員(盧偉國議員、張華峰議員、謝偉銓議員、姚思榮議員、胡志偉議員、廖長江議員、郭家麒議員及何啟明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3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56/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
2.
"改革移民及入境政策"議案
范國威議員動議附錄8的議案
5位議員(毛孟靜議員、楊岳橋議員、何俊賢議員、朱凱廸議員及張超雄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3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5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3月20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11.
12.
13.
14.
15.
16.





附錄2

於2019年3月20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毛孟靜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胡志偉議員
保安局局長
3
柯創盛議員
發展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
劉國勳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5
鍾國斌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張超雄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陳凱欣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田北辰議員
環境局局長
9
梁美芬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0
陳恒鑌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陳沛然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麥美娟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陳志全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容海恩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5
葉劉淑儀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6
劉業強議員
發展局局長
17
郭榮鏗議員
發展局局長
18
邵家臻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9
林卓廷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20
周浩鼎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21
謝偉銓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莫乃光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大陸居民來港定居

毛孟靜議員問:
自1997年以來,共有超過一百萬名大陸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有市民指出,大量大陸居民在港定居對本港的社會福利、房屋、教育及醫療等公共服務造成沉重負擔。近日有醫生組織的代表指稱公共醫療系統已接近崩潰,因此呼籲停發單程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除了以家庭團聚為由,內地居民可基於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來港定居申請單程證,而部分持單程證來港人士並沒有近親在港,1997年至今,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人數,並按他們所屬年齡組別、性別,以及是否以家庭團聚為由獲發單程證列出分項數字;過去3年,政府有否評估獲發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人士對本港的公共資源造成的壓力;如有,結果為何;
(二)
為紓緩公共服務的壓力,政府會否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跨部門督導委員會,研究循序漸進地削減單程證名額的可行方案;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與有關的大陸部門商討,讓特區政府分階段參與,並最終全權負責審批單程證申請,以防止有大陸居民透過假結婚後獲取單程證來港定居;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事宜

胡志偉議員問: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所作的有關解釋(下稱"人大解釋"),內地居民進入香港特區須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內地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例如俗稱"單程證"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方能進入香港特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既然特區政府現時可自行審批內地居民根據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來港的申請(包括設置計分制及甄選申請人),有否研究在法律上,特區政府參與審批單程證申請是否不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人大解釋;
(二)
鑒於除了以家庭團聚為由,內地居民可基於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來港定居申請單程證,"其他特殊情況"包括哪些情況;及
(三)
過去10年,以每年計:
(i)
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的人數(按下列持證人的類別提供數字):
-
居留權證明書持有人;
-
分隔10年或以上的配偶及隨行子女;
-
其他類別人士(逐一列出);及
-
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來港定居的人士;及
(ii)
適用於不同類別人士的單程證的名額有否剩餘;如有,政府會否要求中央按實際需求情況削減有關的名額?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

柯創盛議員問:
政府建議的九龍東環保連接系統(下稱"環接系統")是一條高架單軌鐵路,將會分別以港鐵觀塘綫的九龍灣站和觀塘站為起點及終點,途經啟德發展區,並連接沙田至中環綫的啟德站。政府現正就環接系統進行第二階段詳細可行性研究。鑒於觀塘綫於繁忙時段的載客量現已飽和,有市民憂慮觀塘綫難以負荷環接系統於啟用後帶來的額外乘客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在2019至2021年期間,觀塘綫繁忙時段的預計載客量及載客率;有否要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研究增加觀塘綫的載客能力;如有,研究的詳情為何;
(二)
就環接系統進行的下一階段研究會否包含模擬測試,以估算九龍灣站、啟德站及觀塘站負荷額外人流的能力;及
(三)
預計環接系統的下一階段研究完成、最終方案落實、動工及啟用日期分別為何;何時向本會財務委員會提交有關的撥款申請?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訪港內地遊客

劉國勳議員問:
根據個人遊計劃(俗稱"自由行"),居於自由行城市的內地居民在取得內地公安機關發出的個人旅遊簽注(即"G簽注")後,便可來港旅遊,而內地其他地區的居民來港旅遊則須持團隊旅遊簽注(即"L簽注")隨團入境香港。然而,內地當局沒有規定訪港內地團的成團人數下限,以致一人亦可成團。此外,據報持L簽注的內地居民現時一如自由行旅客,可自行來港旅遊而無須再隨團(例如在深圳臨時組織的旅行團)入境香港。上述安排令L簽注等同G簽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訪港內地團不設成團人數下限和持L簽注的內地居民可自行來港的安排,對香港接待遊客的設施造成的壓力;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政府於去年7月表示,會向內地當局反映港人對該等安排的關注,政府所得回覆和所作跟進行動為何;及
(三)
鑒於政府於本年1月表示,一直與香港旅遊業議會緊密聯繫,以了解訪港內地團的情況,聯繫工作的詳情(包括頻率和範圍)為何;會否與內地當局磋商設立政府部門間的相互通報機制,以便即時掌握與訪港內地遊客相關的資料?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一帶一路辦公室

鍾國斌議員問:
為協助香港把握"一帶一路"倡議所帶來的機遇,政府在2016年設立一帶一路辦公室(下稱"辦公室"),以便有效和持續地推展有關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辦公室目前的人手編制、會否在未來增加人手、自成立至今每年的開支,以及未來的預算開支為何;
(二)
有否評估辦公室自成立至今的工作成效,以及是否合乎預期;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包括與內地機構及部委的聯繫、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推廣香港、尋找港商需要的商機等方面工作的成果;及
(三)
有否訂定辦公室未來工作的目標和計劃;如有,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緊急託管和緊急上門照顧長者及殘疾人士的服務

張超雄議員問:
有長者及殘疾人士的照顧者向本人反映,現時缺乏緊急託管和緊急上門照顧長者及殘疾人士的服務,以致有深夜發病的照顧者需放棄入院接受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研究在全港各區提供受資助及全日24小時運作的緊急託管和緊急上門照顧長者及殘疾人士(包括嚴重殘疾人士)的服務;若會,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鑒於資助院舍往往基於未能提供醫療照顧服務,拒絕向有深度醫療護理需要或意識受損人士(例如嚴重認知障礙症患者及植物人)提供暫時託管服務,政府會否要求醫院管理局提供該項服務,或協助資助院舍獲得有關資源以提供該項服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房屋供應

陳凱欣議員問:
關於房屋的供應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各類公、私營住宅單位的數目及空置率分別為何;
(二)
是否知悉,現時已分別由(i)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及(ii)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完成收購並有待重建的住宅項目的空置年期,以及有關重建計劃的時間表和可供應的單位數目;
(三)
是否知悉,現時房協轄下已騰空並有待重建的出租屋邨的空置年期,以及有關重建計劃的時間表和可供應的單位數目;
(四)
過渡性房屋專責小組自成立以來促成了多少個過渡性房屋項目,以及正就多少個該類項目提供支援,並列出該等項目的地址、土地面積、可供應單位數目、單位的平均面積,以及有關土地可作過渡性房屋用途的年期;及
(五)
會否與市建局及房協設立工作小組,研究利用空置土地及空置物業提供過渡性房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車輛發出的噪音

田北辰議員問:
現時,《噪音管制(汽車)規例》(第400章,附屬法例I)規定每部首次登記的車輛須符合該規例訂明的噪音標準。此外,《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規定每部由內燃引擎推動的車輛須裝有運作良好及有效的滅聲器,而且不得改裝或替換以致發出更大聲響。然而,有不少市民反映,其居所附近的快速公路經常有懷疑經非法改裝的車輛發出令人煩擾的噪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修訂法例賦權警方在懷疑車輛在行駛期間所發出的噪音超標時,可截停該車輛並將它拖往車輛檢驗中心作噪音測試,以及在證實噪音超標時,檢控有關車主和發出車輛修理命令;如會,工作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有關國家事務研習及《基本法》的公務員培訓

梁美芬議員問:
按現行政策,決策局及政府部門應安排轄下中層公務員(即總薪級表第34至44點或同等薪點的人員),在達到有關薪級點/薪點門檻起計的6年內參加國家事務研習課程("研習課程")。然而,去年10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一號報告書》("《報告書》")指出,該類課程的名額不足,以致此培訓時間表不大可能實現。此外,《報告書》建議政府加強監察公務員接受《基本法》培訓的進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研習課程的(i)名額及(ii)參加人數;預計未來3年每年該等課程的名額;
(二)
有否按《報告書》所提建議,(i)檢討上述的培訓時間表、(ii)與現有舉辦該等課程的內地大學商討增加課程名額、(iii)委託更多內地大學舉辦該等課程,以及(iv)推動決策局及政府部門提名更多中層公務員參加該等課程以善用培訓名額;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政府自去年下半年起,將研習課程推展至總薪級表第28至33點的公務員,(i)現時有多少名公務員屬該薪酬範圍,以及(ii)未來3年每年供他們修讀的研習課程的名額;有否因應《報告書》所提意見,檢討有關的培訓安排;如有,結果為何;及
(四)
鑒於政府表示會加強公務員的《基本法》培訓課程的內容,以涵蓋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有關工作的進展,包括(i)培訓公務員認識《憲法》的措施,以及(ii)至今舉辦的培訓活動次數;未來3年,有何新措施加強這方面的培訓?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興建有蓋路旁巴士站

陳恒鑌議員問: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指出,現時有很多使用量頗高的路旁巴士站沒有上蓋,令候車乘客飽受日曬雨淋之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的路旁巴士站當中,有及沒有上蓋的數目及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有否就興建有蓋巴士站事宜向專營巴士公司發出指引;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政府如何處理巴士公司違反指引的情況;
(三)
審批興建有蓋巴士站申請的程序為何,包括涉及哪些政府部門、哪些批核事項,以及一般需時多久;
(四)
鑒於有一些巴士站因其地底有公共設施而未能興建上蓋,政府有否協調有關的公用事業機構作出配合,使興建上蓋工程可以展開;及
(五)
現時設有廣告燈箱的有蓋巴士站的數目及其佔巴士站總數的百分比;專營巴士公司申請興建附有廣告燈箱的有蓋巴士站的程序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

陳沛然議員問:
政府透過"防疫注射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向合資格群組分別提供免費及資助的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此外,為提升學童的季節性流感疫苗接種率,衞生署於去年10月推行"學校外展疫苗接種先導計劃"("先導計劃")及疫苗資助計劃下的"優化外展接種計劃"("優化計劃")。關於為市民接種季節性流感疫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學年至今分別有多少間小學(i)參加先導計劃和(ii)在該計劃下進行了接種活動;由提交參加計劃的申請至醫護人員到校進行接種活動平均相隔多少天;
(二)
本學年至今分別有多少間(a)小學及(b)幼稚園/幼兒中心(i)參加優化計劃和(ii)在該計劃下進行了接種活動;醫護人員由獲邀至到校進行接種活動平均相隔多少天;
(三)
過去5年,(i)政府購買季節性流感疫苗所招致的開支金額,以及(ii)參與疫苗資助計劃的私家醫生申領的資助總額;
(四)
過去5年,每年下表所列各群組中,接種注射式季節性流感疫苗分別的人數及接種率(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
年份:               
群組接種人數接種率
6個月至5歲兒童  
6至11歲兒童  
12至49歲人士  
50至64歲人士  
65歲或以上人士  
孕婦  
有長期健康問題的人士  
整體人口  
(五)
由去年4月至今,(i)衞生署購入的噴鼻式季節性流感疫苗的數量及所招致的開支金額,以及(ii)上表所列各群組分別獲接種該種疫苗的人數;有否比較注射式與噴鼻式疫苗的功效,以及會否改用噴鼻式疫苗為兒童提供流感疫苗接種服務;
(六)
過去5年,每年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分別(i)購買季節性流感疫苗的數量、疫苗的一般有效期及至今尚餘數量,以及(ii)丟棄過期或損毀的疫苗數量;及
(七)
有否在季節性流感疫苗採購合約中訂明,政府有權(i)向供應商退回某數量/百分比的未使用疫苗,以及(ii)按實際需要調整疫苗的採購量;若有,有關的數量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提供過渡性房屋

麥美娟議員問:
政府早前成立了專責小組,向各個由民間主導的過渡性房屋項目提供一站式支援。此外,財政司司長在下個財政年度的預算案中預留了20億元,支持非政府機構推展過渡性房屋項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就未來3年內開展的過渡性房屋項目的數目制訂具體目標;
(二)
會否考慮為非政府機構提供信貸擔保,以便它們為過渡性房屋項目融資;
(三)
是否知悉,現時把現有房屋單位改造為過渡性房屋的單位成本及所需時間為何;有何措施協助非政府機構說服更多業主把閒置的單位撥作過渡性房屋,並加快有關的改造工程;
(四)
是否知悉,現時以組裝合成建築法興建的組合過渡性房屋的單位成本為何;政府現時如何在財政及技術方面協助非政府機構節省建築成本及加快工程,以及會否考慮協助該等機構聯合採購預製組件以降低成本;
(五)
政府如何在財政方面支援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推展過渡性房屋項目;上述專責小組會否為該等項目提供協助;及
(六)
會否制訂以過渡性房屋作為短中期房屋輔助來源的長遠政策,並修訂相關法例,就過渡性房屋的建造技術標準、規格及安全標準作出規定?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維修交通標誌

陳志全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有不少向駕駛者提示行車方向的大型交通標誌自去年9月超強颱風山竹襲港期間損毀至今仍未修復,對駕駛者造成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山竹襲港期間損毀的交通標誌數目,以及當中截至今年2月16日仍未完成維修的數目及其原因;及
(二)
有否措施縮短維修交通標誌所需的時間?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行人路路面的狀況和維修工作

容海恩議員問:
本人接獲多宗投訴,指稱本港有不少行人路出現路面凹凸不平的情況,而以地磚鋪設的行人路則有地磚鬆脫及損毀的情況,令行人(特別是長者、小童及殘疾人士)容易摔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i)政府接獲多少宗有關行人路路面凹凸不平或損毀的投訴或報告、(ii)該等情況引致的傷亡事故宗數,以及(iii)市民就該等傷亡事故提出索償的宗數和所涉金額,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政府接獲第(一)項提及的投訴或報告後的跟進程序和工作,以及為此訂定的服務承諾為何;過去3年,達到和未達服務承諾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部分個案未達服務承諾的原因,以及有何改善措施;
(三)
路政署現時對行人路狀況的巡查和有關維修工作的(i)安排(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次數)、(ii)人手編制及(iii)每年開支;有關工作安排上次和下次的檢討日期分別為何;
(四)
未來3年,會否增加資源和人手,加強巡查行人路狀況和有關的維修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
有否探討行人路路面出現凹凸不平和損毀的情況的主要原因,以及該等情況與建造行人路的工程質量和所用物料的關係;若有,結果為何,以及有何具體改善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紀律部隊職系進行職系架構檢討

葉劉淑儀議員問:
有紀律部隊工會向本人反映,紀律部隊人員較文職人員須有較佳體能、較高紀律性和較多輪班工作,而紀律部隊工作的危險性亦較文職的為高。然而,紀律部隊人員現時的薪酬待遇未充分反映該等因素。例如,海關關員的頂薪點較入職學歷要求相若的助理文書主任的為低,而前者的薪級表中接連薪點之間的薪酬差距亦較後者的小。鑒於政府正為紀律部隊職系進行職系架構檢討,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該檢討是否包括研究上調紀律部隊人員(尤其是員佐級人員)的薪酬水平及擴闊其薪級表中接連薪點之間的薪酬差距;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審批建造或重建小型屋宇的申請

劉業強議員問:
有不少村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按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向政府提交的建造或重建小型屋宇申請的審批時間頗長,一般為7至10年,甚至有個案長達20多年。由於建築成本在申請等候審批期間不斷上升,該等村民的財政負擔亦不斷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地政總署轄下各分區地政處分別(a)接獲、(b)批准、(c)正在處理及(d)拒絕多少宗(i)建造及(ii)重建小型屋宇的申請(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分區地政處:               
年份(a)(b)(c)(d)
(i)(ii)(i)(ii)(i)(ii)(i)(ii)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二)
過去5年,每年獲批的申請的平均、最短及最長審批時間分別為何;如無該等數字,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作出統計;及
(三)
過去5年,政府有否就精簡有關的審批程序進行研究,以期縮短審批所需時間;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水資源的管理

郭榮鏗議員問:
目前,全港食水供應近七至八成來自東江,其餘則來自本地集水區。政府於去年6月27日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興建中的將軍澳海水化淡廠的第一階段預期於2022年落成,其食水產量將會是每日135 000立方米(相當於全港約5%的食水用量),最終可增至每日27萬立方米。然而,政府表示沒有計劃把海水化淡廠的食水產量佔全港耗水量的目標百分比定於30%。關於水資源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意見認為,內地經濟高速發展可能引致的水源受污染和帶來的食水額外需求及氣候變化,或會令東江水的供應不穩,但以海水化淡作為具可持續性的水源則不會受該等問題影響,為何政府沒有計劃把海水化淡廠的食水產量佔全港耗水量的目標百分比定於30%;
(二)
除了將軍澳海水化淡廠外,政府有否研究推行其他海水化淡項目;如有,結果(包括食水產量)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政府於去年表示,將分階段向新界東北部地區供應再造水作沖廁用途,並計劃就供應再造水進行公眾諮詢及展開法例修訂工作,該等工作的進展為何;有否研究向其他地區供應再造水;如有,結果(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政府正推展水塘間轉運隧道計劃,透過興建一條連接九龍副水塘和下城門水塘的隧道,減少九龍水塘群的溢流及增加水資源,該計劃的進展為何;及
(五)
現時設有中水重用或雨水回收設施的政府建築物數目,並按建築物名稱列出去年中水的用量及雨水的回收量;如沒有相關統計數字,原因為何;有否計劃在所有政府建築物設置有關設施;如有,詳情(包括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支援身體機能有輕度缺損的長者試驗計劃

邵家臻議員問:
2017年12月,社會福利署("社署")推出為期3年的支援身體機能有輕度缺損的長者試驗計劃("試驗計劃"),為輪候綜合家居照顧服務(普通個案)的長者提供共同付款的家居照顧及支援服務。該計劃的服務名額為4 000個。社署委託了顧問制訂一套統一評估工具("評估工具"),並由家居服務隊為長者進行評估,以識別合資格參加試驗計劃的長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試驗計劃的服務名額限於4 000個的原因;
(二)
鑒於社署已委託顧問為試驗計劃進行成效檢討,(i)負責有關工作的顧問團隊的成員的人數、名單及資歷、(ii)‍顧問費是多少,以及(iii)檢討工作的時間表及會否包括公眾參與活動;
(三)
試驗計劃(i)至今的累計開支總額及各項開支的詳情、(ii)於上個和本個財政年度的開支,以及(iii)於下個財政年度的預算開支;當局至今向參與計劃的服務機構發放的撥款累計總額,以及計劃下每項服務平均每次的成本;
(四)
評估工具的詳情(包括所用準則和評估項目清單)為何(夾附整份評估工具);
(五)
社署為家居服務隊成員舉辦關於評估工具使用方法的培訓課程的(i)次數及(ii)日期;
(六)
由試驗計劃推出至今,分別有多少名長者(i)申請參加計劃、(ii)已接受評估、(iii)被評估為合資格參加計劃、(iv)曾使用計劃下的服務(並按他們所屬的共同付款級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v)已退出計劃,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現正輪候該計劃下各項服務的人數分別為何;
(七)
按表一所列退出原因列出現已退出試驗計劃的長者分項人數;
表一
退出原因人數
(i)沒有合適的服務提供者/服務組合 
(ii)服務期結束 
(iii)將會/已經獲編配資助社區照顧服務或資助/私營院舍照顧服務,或將會/正在接受該等服務 
(iv)離世 
(v)已有家人或家傭等照顧者 
(vi)其他(包括入院、離港等) 
總計: 
(八)
就試驗計劃下每項服務而言,(i)現正使用服務的長者人數、(ii)該數目佔試驗計劃下各項服務的使用者總數的百分比、(iii)服務的平均每月使用人次,以及(iv)服務至今的使用人次(按表二列出)︰
表二
服務項目(i)(ii)(iii)(iv)
a.護送服務(外出/陪診)    
b.膳食服務(送飯)    
c.個人照顧    
d.簡單護理    
e.健康運動    
f.家務料理    
g.家居安全評估及健康管理    
h.購買及送遞必需品服務    
i.其他服務(例如護老者支援)    
總使用人次: 
(九)
試驗計劃下各項服務的(i)平均輪候時間及(ii)平均每人使用時間;及
(十)
社署以何準則把試驗計劃下的膳食服務收費定於每餐54元及其他服務的收費定於每小時131元?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務職系及行政主任職系的人員流失情況

林卓廷議員問:
就政務職系及行政主任職系的人員流失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個財政年度,該兩個職系的(a)首長級及(b)非首長級人員流失的數目,並按離任原因(即退休及其他原因) 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政務職系行政主任職系
財政年度退休其他原因總數退休其他原因總數
(a)(b)(a)(b)(a)(b)(a)(b)(a)(b)(a)(b)
2015-2016            
2016-2017            
2017-2018            
(二)
有何措施減少該兩個職系的人員流失?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定的制裁

周浩鼎議員問: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在本年1月23日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政府一直透過《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及行政長官在該條例下訂立的規例,實施及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針對14個地方和兩個組織施加的制裁或限制。過去5年,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海關")分別就201宗及99宗懷疑違反制裁的個案進行調查。負責相關執法工作的人手包括警務處相關調查組的69名人員及海關貿易管制處的47名人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個案按所涉受制裁地方/組織劃分的數字(以表列出);
(二)
有否評估目前的執法人手是否足夠;如有,結果為何;有否計劃增加人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目前是否按照受制裁地方/組織調配執法人手;如是,詳情為何,以及有否按出現違反制裁行為的風險調配執法人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執行禁煙規定

謝偉銓議員問:
儘管禁止在食肆室內範圍吸煙的法例已實施超過10年,有市民現時仍不時見到有食客公然在食肆的室內範圍吸煙,加上經常有食客及食肆職員在食肆的露天地方和入口外圍吸煙,對其他食客造成滋擾。關於禁煙規定的執行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負責執行禁煙規定的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控煙辦")人員的數目為何;有否計劃增加有關人手;
(二)
當局就違例吸煙(i)於過去5年收到投訴及(ii)於去年作出檢控的宗數分別為何,並按禁煙區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
控煙辦有否主動派員到食肆巡查;如有,按年列出過去5年分別在日間和晚間進行的例行及突擊巡查的次數;
(四)
過去5年,當局有否收到懷疑控煙辦執法人員擅離職守的投訴;如有,宗數為何,當中有多少宗查明屬實,以及有關人員受到甚麼處分;
(五)
有否發現食肆經營者縱容或默許食客在食肆的室內範圍吸煙的情況;如有,有何應對措施;及
(六)
會否考慮把下列地方列為法定禁煙區:(i)食肆入口之外一個合理距離內的地方及(ii)食肆室內範圍外一個合理距離內的食肆露天地方;長遠而言,會否參考某些海外國家的禁煙政策,由現時劃出法定禁煙區的做法,改為在露天公眾地方全面禁煙(指定吸煙區除外)?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兒童及青少年在使用手機及瀏覽社交媒體的自制能力

莫乃光議員問:
有調查的結果顯示,兒童和青少年在使用手機方面的自制能力一般較低,而他們一旦上網成癮,便容易產生抑鬱和焦慮。有關注團體指出,兒童和青少年長時間使用手機和瀏覽社交媒體可能影響他們的作息規律、身心健康和人際關係,而他們亦有較大機會遇到網絡詐騙和欺凌,以及接觸到不良及虛假資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教育局和受資助社會福利機構接獲兒童和青少年上網或瀏覽社交媒體成癮的求助個案宗數,並按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3年,有否(i)就兒童和青少年使用手機和瀏覽社交媒體的習慣和該等習慣對他們身心的影響進行統計調查,以及(ii)與各持份者合作制訂指引,以協助家長加強子女在使用手機和瀏覽社交媒體方面的自制能力;及
(三)
會否增撥資源以(i)向兒童及青少年提供輔導及(ii)向教師、家長及社區組織提供支援,以協助兒童及青少年加強在使用手機和瀏覽社交媒體方面的自制能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