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 | 事項 | 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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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C(2018-19)30 | 建議將3個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即土木工程拓展署的3個總工程師職位,以推展政策措施,增加短、中及長期的土地供應
| 通過*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該項目。
(點名表決 - 贊成 - 17 反對 - 10 棄權 - 1) |
建議開設1個編外職位,即地政總署的1 個總產業測量師職位,以及將1個編外職位轉為常額職位,即規劃署的1個總城市規劃師,以推展政策措施,增加短、中及長期的土地供應
| 通過*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該項目。
(點名表決 - 贊成 - 21 反對 - 5 棄權 - 2) | ||
建議在政府產業署開設1個編外職位,即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以及開設1個常額職位,即1個總產業測量師/首席物業估價測量師常額職位,以推展政策措施,增加短、中及長期的土地供應
| 通過*註釋符號代表有委員要求財務委員會討論和分開表決該項目。
(點名表決 - 贊成 - 18 反對 - 9 棄權 - 1) | ||
2. | EC(2018-19)31 | 建議在海事處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 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 點)和1 個海事處助理處長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由2019 年6 月1 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以在海事處改革執行小組解散後提升海上安全,以及領導部門1 個新成立的科別,以加強本地船隻規管制度
| 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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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C(2018-19)32 | 建議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創意產業科保留2 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2019 年6 月17 日或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較後的日期為準),為期3年,以繼續檢討及修訂《廣播條例》(第562章)及《電訊條例》(第106 章)的工作,以及制定立法建議,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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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C(2018-19)34 | 建議實施因衞生署重組而引致的編制上的變動,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推展制訂新法規的工作,以加強保障公眾健康;以及負責各項新猷和經擴充的服務(所涉範疇包括中醫藥、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以及署內的策略性資訊科技發展)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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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C(2018-19)33 | 建議在運輸及房屋局運輸科開設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推行各項提升公共交通服務的新措施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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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C(2018-19)37 | 建議在司法機構開設5個常額職位,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即3 個區域法院法官司法職位(司法人員薪級第 13 點),以加強家事法庭的司法人手編制;以及2個公務員職位,即1 個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4 點),以掌管新設的策劃及優質服務部,及1 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2 點),以加強對司法機構政務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私人辦公室的首長級人員支援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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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C(2018-19)35 | 建議開設2個常額職位,即1 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3 點)和1 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 點);把1個助理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1 點)提升為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 點);以及開設1個副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 點),為期5 年,由財委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加強律政司首長級提供的法律支援服務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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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C(2018-19)36 | 建議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開設2 個編外職位,即1個首長級甲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6 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及重行調配2個常額職位,即1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 點)和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4年,由財務委員會批准當日起生效,以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辦公室,領導有關推進大灣區建設的工作
| 尚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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