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6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6項附屬法例/文書及3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保安局局長
2.
保安局局長
3.
保安局局長
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6.
政務司司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A.
急切質詢

議員提出1項載於附錄2A的急切口頭質詢
提出急切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IIIA.
休會待續議案

1.
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的休會待續議案
(即場提出)
動議人
陳克勤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副局長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2.
政務司司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3.
《2019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的修正案載於2019年10月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3/19-20號文件

IV.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60/18-19及CB(3) 55/19-20號文件)

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2.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6日的會議)
3.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劉國勳議員
議案措辭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4.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易志明議員
議案措辭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1項議案)
廢除/修訂附屬法例的擬議決議案
《禁止蒙面規例》(2019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以下2位議員動議議案,以廢除2019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5.
動議人
許智峯議員
議案措辭
6.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以下8位議員動議議案,以修訂2019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7.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8.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9.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0.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11.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2.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13及14.
動議人
陳志全議員
議案措辭
15.
動議人
范國威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5至15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1月1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14/19-20號文件)

VI.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聖約翰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吳永嘉議員

VII.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范國威議員及區諾軒議員)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及范國威議員聯名簽署)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6日的會議)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黃定光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區諾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6及7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71/18-19號文件)
下列3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8.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9.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10.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1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2.
動議人
尹兆堅議員
議案措辭
13.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2及13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23/18-19號文件)
下列7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4.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15及16.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7及18.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9.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20.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4至20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9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2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范國威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0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第1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3.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4.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1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附錄2

於2019年11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楊岳橋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胡志偉議員
保安局局長
3
鄺俊宇議員
保安局局長
4
謝偉俊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5
莫乃光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6
梁美芬議員
政務司司長
書面質詢
7
譚文豪議員
保安局局長
8
梁志祥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吳永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0
陳克勤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梁繼昌議員
環境局局長
12
葛珮帆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張國鈞議員
教育局局長
14
張超雄議員
保安局局長
15
黃碧雲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6
李國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陳恒鑌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陳志全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何啟明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0
陳振英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許智峯議員
保安局局長
22
陸頌雄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8月31日警方在港鐵太子站的行動

楊岳橋議員問:
根據傳媒拍攝所得片段,本年8月31日晚上,有警務人員在港鐵太子站的月台上和列車車廂內,以警棍及胡椒噴霧攻擊沒有反抗的市民,並擎槍指向他們。據報,警方當晚把記者及志願急救員驅離太子站,之後藉聲稱站內沒有傷者,阻延了消防處救護員入站救援,以致有不少傷者被延誤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8月31日晚上至翌日凌晨,分別有多少名警務人員、消防員、救護員及其他政府部門(請註明)的人員在港鐵太子站及荔枝角站內執勤、分別有多少人在太子站內的大堂、一、二號月台樓層及三、四號月台樓層被捕,以及分別有多少名傷者、被捕者和其他非政府人員由特別安排列車從太子站送往荔枝角站(及按他們離開時所經出口提供分項數字),並以表列出該等數字;
(二)
警方當晚把記者及志願急救員驅離太子站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為何;政府有否評估把記者驅離的做法有否侵犯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下享有的新聞自由;如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三)
鑒於儘管政府已多次否認在上述衝突中有人死亡,但仍有不少市民懷疑警方有所隱瞞,政府會否公開當晚港鐵站內閉路電視鏡頭及警務人員的隨身攝錄機攝錄所得的所有片段,以釋公眾疑慮?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方處理被捕人士的程序事宜

胡志偉議員問:
據報,自本年6月以來,警方在多場示威活動期間拘捕了數千名示威者。部分被捕人士被扣留超過法例所限的48小時才被帶到裁判官前或被釋放。此外,有13歲男童於錄取口供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亦未獲告知其權利。就警方處理該等被捕人士的程序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至今共有多少人被捕,並按年齡組別(即14歲以下、14至15歲、16至17歲、18至30歲、31至50歲,以及50歲以上)及被扣留時間(即12小時以下、12至24小時、25至48小時,以及48小時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分別有多少名首次被捕的人士現時已獲無條件釋放、正保釋候查、拒絕續保後獲無條件釋放、被落案起訴,以及屬其他情況,並按上述年齡組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分別有多少名16歲以下被捕人士及其他被捕人士的個案有以下情況(以表列出):在被捕時沒有獲告知被捕原因、被查問前沒有獲告知權利、錄取口供前沒有獲告知保持緘默的權利,以及就16歲以下被捕人士而言,在錄取口供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為處理示威活動出動警犬

鄺俊宇議員問:
自本年6月以來,警方多次出動警犬協助處理示威活動。警務人員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時均戴上防毒面罩,但同場的警犬卻沒有任何保護裝備。有市民關注催淚煙危害警犬的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現役警犬非自然死亡的數目為何;
(二)
自本年6月以來,警方為處理示威活動出動警犬執勤的次數;當中有多少次涉及施放催淚彈的示威活動場面,以及有多少隻警犬在執勤後不適並由獸醫診治;及
(三)
警方會否考慮不再派出警犬在示威活動中執勤;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鯉魚門旅遊區商戶的苦況

謝偉俊議員問:
據報,本港經歷持續多月社會動亂,百業蕭條,訪港中外旅客銳減(例如,"十一黃金周"期間,內地旅客入境人次大跌百分之五十六,創九年新低),到訪九龍東著名旅遊區鯉魚門的旅客人數亦大幅下跌。大量旅遊業相關商鋪因此相繼結業。早前,財政司司長推出191億元"撐企業、保就業、紓民困"措施(下稱"紓危解困措施"),包括地政總署轄下大部分作商業用途的政府土地短期租約及公眾街市檔位,可獲減免一半租金,為期六個月。然而,有鯉魚門商戶及當區區議員向本人反映,該等商戶相繼接獲地政總署通知,將於短期內加租百分之七,他們恐引發商戶結業潮,以致本港享譽國際旅遊景點不復存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市民批評,政府一方面推行紓危解困措施、又投放數百萬元推廣本地美食,另方面卻向面對經營困難的鯉魚門商戶加租,政策自相矛盾,地政總署作出加租決定前,有否與主責旅遊事務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以及受影響商戶協商,了解自反修例風波以來,到訪鯉魚門旅客人數跌幅及鯉魚門商戶承受的加租壓力;如有,地政總署堅持加租的原因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評估訪港旅客持續減少及地政總署厲行加租,會否促使更多該區食肆及商鋪,在農曆年假期前後相繼倒閉;及
(三)
鑒於有市民批評,兩個主題公園香港海洋公園和香港迪士尼樂園均"吊鹽水"蝕本經營,而本地旅遊景點只是長期"食老本",當局會否加強宣傳鯉魚門為富傳統漁村風貌和提供海鮮美食的旅遊景點,並以有效政策配合,例如直接減租,協助鯉魚門維持其對旅客的吸引力?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應用人工智能與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莫乃光議員問:
據報,香港警務處數年前購入具人臉識別功能的系統。有市民憂慮,政府部門廣泛收集及使用人臉圖像及其他生物特徵資料,經結合各數據庫的資料後可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或信用評分系統。另一方面,外國已有法例規管生物特徵資料的應用,防止市民被過度監控,以保障包括私隱在內的人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在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追蹤、監察及記錄其行動和位置,以及結合從公眾領域收集到的大數據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這些行為對私隱權的侵犯是否與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相若;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是,政府會否(a)擴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中"秘密監察"的定義,使執法機構須獲授權並在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察下應用人臉識別及相關人工智能技術,以及(b)禁止執法機構在法例修訂前應用該等技術;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時,會否參考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引入對自動化決策和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的規管,使資料當事人有權拒絕其個人資料被應用於自動化決策,以及有權要求公私營機構解釋有關決策所用準則,以確保人臉識別系統和人工智能的應用符合透明、公平和尊重人權的原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在制訂《香港智慧城市藍圖2.0》時,會否就人工智能與數據的應用,訂立在道德標準和保障私隱方面的指導原則,並規定政府在研發及採購數據分析相關技術(包括人臉及影像識別)時,須評估其對人權的影響及通過獨立的道德審查,以及在應用相關技術前向受影響人士解釋有關技術的原理,以盡力降低負面影響;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社會騷亂的善後工作

梁美芬議員問:
自今年6月以來,移交逃犯修例建議引發的爭議最終演變成社會騷亂,導致眾多示威者被捕,以及造成不少店鋪和公共設施被毀。行政長官在較早前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她稍後會邀請一些社會領袖、專家、學者,深入及獨立地檢視香港的社會矛盾和須正視的深層次問題(下稱"獨立檢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獨立檢視會否包括參考英國政府處理2011年騷亂時的做法,以及盡快成立一個委員會,負責調查本港社會騷亂的前因後果,並就所揭示的社會矛盾尋找解決方法;
(二)
會否考慮向司法機構增撥資源,使法院可全日24小時運作,並在符合程序公義的前提下,盡快處理與社會騷亂相關的案件;及
(三)
會否考慮參考英國《2016年暴動補償法》,由政府向在社會騷亂中無辜蒙受損失的個人及機構作出補償?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特務警察、臨時警務人員及基要服務團團員

譚文豪議員問: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40條,行政長官可授權警務處處長("處長")委任任何人為特務警察;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24條,處長可僱用任何人臨時出任警務人員;根據《基要服務團(一般)規例》(第197A章)第18條,行政長官可動員基要服務團的團員作現役服務。該3類人員在執行警務工作時享有與警務人員相同的權力、保障及豁免權,並須遵從處長的所有命令。該等法例沒有規定有關的委任、僱用或動員的程序須公開進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由1997年7月1日至今:
(一)
處長有否委任或僱用任何人為特務警察或臨時警務人員,以及行政長官有否動員任何基要服務團團員作現役服務;如有,(i)該等人士在被委任、僱用或動員的時候或之前,是否內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或其他內地執法機關的成員,及(ii)處長或行政長官作出委任、僱用及動員的理由、該等人員當中現時仍在任的人數,以及他們的職責及任期的開始及結束日期分別為何;
(二)
特務警察、臨時警務人員、以及基要服務團的團員在執行警務工作時,是否受《警隊條例》和《警察通例》約束;及
(三)
處長有否透過其他方法委任、僱用或招募任何內地執法機關的成員來港協助警方執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園、動植物公園及兒童遊樂場

梁志祥議員問:
關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的公園、動植物公園及兒童遊樂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5年、2017年及2019年,每年(i)12歲以下兒童的人口、(ii)公園及動植物公園的總數、(iii)該兩類公園的總面積,以及(iv)設於該兩類公園內的共融遊樂設施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地區201520172019
(i)(ii)(iii)(iv)(i)(ii)(iii)(iv)(i)(ii)(iii)(iv)
             
總數            
(二)
康文署在2014-2015、2016-2017及2018-2019財政年度,每年分別用於設計、興建及維修兒童遊樂設施的開支,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康文署有否定期檢討提供兒童遊樂設施的準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定期作出檢討?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支援企業的新措施

吳永嘉議員問:
政府於2018年8月就"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BUD專項基金")及"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推廣基金")推出優化措施,以助企業開拓市場。今年8月,政府宣布會推出新支援措施,包括向該兩項基金注資,同時提高該等基金對個別企業的資助上限,以支援本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面對經濟逆境。有不少中小企業經營者關注有關資助申請的成功率和審批時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BUD基金下的東盟計劃和內地計劃分別而言,(i)自優化措施推出以來收到的申請數目、(ii)至今該等申請當中獲批准、拒絕、審批中及已撤回的數目分別為何、(iii)平均每宗獲批申請的審批時間,以及(iv)平均每宗獲批申請的資助額為何;
(二)
會否考慮進一步擴大BUD專項基金下企業支援計劃的資助地域範圍,以涵蓋所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甚至取消地域限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工業貿易署早前在其網站表示,由於近日接獲的推廣基金申請顯著增加,部分申請未必能在服務承諾所訂的30個工作日目標時間內完成審批,過去3年,每年該署收到多少宗推廣基金申請、每宗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以及該等申請當中,有多少宗是在該目標時間內完成審批;
(四)
鑒於有中小企業經營者預期,兩項基金收到的資助申請會隨着新支援措施的推出而增加,政府會否增撥資源,以相應地增加審批申請的人手,以免審批申請的時間延長;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現時兩項基金規定,就每個項目可獲的最高資助額為該項目的總核准開支的50%,政府會否調高該百分比上限;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鑒於本會財務委員會現時積壓了多項待議撥款申請,政府會否調動該委員會的會議議程,以把新支援措施的相關撥款申請列為優先審議項目,讓中小企業盡早受惠於該等措施?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示威對港鐵列車服務的影響

陳克勤議員問:
自本年6月以來,市民多次上街進行示威活動。激進示威者肆意破壞港鐵站的設施,導致多個港鐵站臨時關閉及鐵路服務削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本年6月以來,
(i)
被破壞的港鐵站設施數目,以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因而招致的維修及重置費用、
(ii)
被取消的列車服務班次數目及受影響乘客人次、
(iii)
港鐵公司報警求助的次數、
(iv)
港鐵公司職員報稱受傷的人數,以及
(v)
港鐵公司增聘的人手(並按工種列出分項數字);
(二)
自本年6月以來,分別有多少人因涉嫌破壞鐵路設施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被定罪者受到甚麼懲罰;
(三)
是否知悉,港鐵公司有否向第(二)項提及的被定罪者追討賠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據報港鐵公司曾在示威活動期間特別安排列車運送示威者往其他港鐵站離開,是否知悉有關詳情(包括班次數目);港鐵公司須否就此項安排事先徵得有關政府部門同意及於事後向有關部門作出匯報;如須,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自本年6月以來,在港鐵站內發生的一般罪案宗數有否呈上升趨勢;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多個港鐵站的閉路電視系統被破壞是否原因之一;及
(六)
有何新措施確保鐵路服務維持正常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受保障?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減少廢塑膠

梁繼昌議員問: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表示,因應膠袋棄置量於2016及2017年連續兩年回升,會檢討現行塑膠購物袋收費計劃("收費計劃")的成效(包括收費額和豁免事宜)。另一方面,目前沒有法例管制即棄塑膠製品(包括包裝物料、餐具及容器)的使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1月至本年10月,每月(i)棄置於堆填區及(ii)回收的廢塑膠的數量分別為何,並按類別(包括膠袋、即棄餐具及包裝物料)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環保署檢討收費計劃的進度;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更進取的措施(例如全面禁止使用膠袋);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理據為何;
(三)
鑒於有環保組織指出,塑膠包裝物料濫用情況嚴重,加上難以回收和重用,因此對環境的損害比膠袋更甚,政府有否制訂減少塑膠包裝物料使用量的措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考慮把即棄塑膠製品納入生產者責任計劃,使製造商、銷售商及消費者等各方分擔處置有關廢料的成本,以期達至源頭減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理據為何;及
(五)
鑒於據悉有不少國家已經或將會實施逐步禁用即棄或難以回收塑膠製品的時間表,政府會否制訂減塑時間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理據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醫生的供求情況

葛珮帆議員問:
非本地培訓醫生須通過由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舉辦的執業資格試,並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完成一段時間的駐院實習,才可註冊為醫生。此外,非本地培訓醫生如獲醫管局等指定機構聘用以進行教學、研究或臨床工作,可向醫委會申請有限度註冊。關於醫生的供求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4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9月),每年醫管局(i)欠缺多少名醫生、(ii)有多少個醫生職位空缺,以及(iii)計劃聘請多少名有限度執業註冊醫生及(iv)實際聘用多少名該等醫生;
(二)
會否要求醫管局就(i)專科門診及(ii)急診室服務的輪候時間制訂服務承諾;如會,將招致的額外開支及將增聘多少名醫生;如否,原因為何;
(三)
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就各專科聘用多少名有限度註冊醫生制訂目標;如有,數字為何;如否,醫管局會否制訂該等目標;
(四)
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聘用有限度註冊醫生出任顧問醫生職位;如有,過去4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9月)的人數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是否知悉,過去4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9月),每年醫管局各專科的醫生短缺人數(按總辦事處及各聯網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如沒有該等數字,原因為何,以及醫管局會否進行統計;
表一
總辦事處/聯網專科2015-20162016-20172017-20182018-20192019-2020
總辦事處(不適用)     
(聯網名稱)急症科     
麻醉科     
家庭醫學科     
深切治療部     
內科     
神經外科     
婦產科     
眼科     
骨科     
兒科     
病理科     
精神科     
放射科     
外科     
其他     
小計     
……      
總數     
(六)
是否知悉,過去4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9月),每年受聘於醫管局的有限度註冊醫生當中,(i)應考執業資格試的人數、及格人數和及格率分別為何,以及(ii)註冊為醫生後轉為私人執業的人數及該等人士的執業詳情為何;如沒有該等數字,醫管局會否進行統計;
(七)
會否調查非本地培訓醫生註冊為醫生後的執業情況(包括轉職私營醫療機構的人數);如否,原因為何;
(八)
是否知悉,過去4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9月),每年在境外(i)就讀醫科及(ii)行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數(以表二列出分項數字);如沒有該等數字,會否進行統計;及
表二
國家/地區2015-20162016-20172017-20182018-20192019-2020
(i)(ii)(i)(ii)(i)(ii)(i)(ii)(i)(ii)
英國          
澳洲/新西蘭          
美國          
加拿大          
內地          
其他          
(九)
有何措施鼓勵第(八)項所述的人士回港執業及在公營醫療機構工作?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高中通識教育科

張國鈞議員問:
本年9月,教育局推出專業諮詢服務,出版商可自願把通識教育科("通識科")的教科書送交教育局,由專業團隊按該科的課程宗旨和目標,就教科書內容提供專業意見及建議。教育局會把已經過專業諮詢程序及完成跟進所得建議的通識科教科書名單上載至教育局網頁。另一方面,據報早前有一些通識科教師被指具鮮明的政治立場、在網上發布仇警言論,以及為所屬學校編訂的通識科教材("自編教材")和試題載有明顯偏頗的觀點。就高中通識科,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已表示會採用專業諮詢服務的出版商的名稱、數目及比例,以及該比例與教育局預期的比例如何比較;
(二)
專業諮詢服務的以下詳情︰(i)出版商須否提交教科書的全部內容(若否,須送交的部分或章節為何)、(ii)專業團隊成員的背景,以及(iii)該團隊向出版商提出意見或建議的依據;
(三)
未經專業諮詢程序或未有按專業團隊所提意見或建議修改的通識科教科書,除了不獲納入教育局網頁的通識科教科書名單外,還會否受到其他影響;
(四)
出版商須否就專業諮詢服務付費;若然,金額為何,以及教育局有否評估該項開支對教科書售價的影響;
(五)
教育局會否規定或鼓勵學校只採用已經過專業諮詢程序的教科書作為通識科的主要教材;
(六)
教育局有否計劃把專業諮詢服務的性質由自願性改為強制性;
(七)
鑒於現時有不少學校的通識科採用自編教材,教育局如何確保自編教材符合客觀持平、不偏頗的準則;有否考慮把專業諮詢服務擴展至自編教材;
(八)
教育局會否研究設立渠道,供教師、家長或學生就所屬學校通識科自編教材的內容有否出現偏頗或失實等情況作出查詢或投訴;
(九)
鑒於據報教育局早前任命課程發展處通識教育組所有11名課程發展主任為督學,授權他們到學校視察通識科的教學情況,視察的詳情為何;當督學發現某學校的通識科教學情況有空間或必須作出改善時,教育局會如何跟進;及
(十)
教育局有否制訂措施,確保通識科教師具備良好的品格,並秉持專業、持平的態度教學?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被捕兒童的權利及福利

張超雄議員問:
自本年6月9日以來,本港有多場與"反送中"運動相關的大型公眾集會及遊行("公眾活動")舉行。該等公眾活動進行期間,有多名示威者及旁觀者被捕,包括16歲以下的兒童。據報,有3名13歲至15歲的兒童於本年8月29日被捕後,即使他們的父母表明會履行保護及照顧子女的責任,但警方仍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在法庭等候社會福利署("社署")報告期間,該等兒童被羈留在社署轄下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最長達27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9日以來,警方在公眾活動中拘捕16歲以下兒童的個案宗數,並按拘捕日期以表列出每宗個案的以下詳情:(i)被捕者年齡、(ii)拘捕地點、(iii)被捕者涉嫌干犯的罪行、(iv)控罪(如已提出檢控)、(v)保釋條件(如適用),以及(vi)警方有否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令;
(二)
鑒於儘管《警察通例》第49章訂明,"為確保充分照顧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權利及福利,為年齡在16歲以下的被羈留人士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懷疑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羈留人士安排合適成人在場屬強制規定",但有在上述公眾活動現場的社工表示,警方拒絕讓該等社工陪同16歲以下被捕兒童前往警署或在他們被羈留期間全程陪伴,有否評估警方此舉有否違反《警察通例》的有關規定;
(三)
有否評估,警方對待上述3名兒童的手法,與《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即"締約國應確保……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的規定是否相符;及
(四)
有何機制處理宗教人士及本會議員對被羈留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的16歲以下兒童進行公務探訪的要求,包括如何判斷該等探訪的急切性,以及會否事先徵詢被羈留者的意見?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手足口病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有一間小學在家長通告中表示,該校有學生感染了手足口病,並表示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中心")指示學生無需戴口罩,原因是該疾病非經飛沫傳播。中心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戴口罩並非預防該疾病的主要措施,但沒有作出該指示。此外,中心在其網站指出,手足口病主要透過接觸患者的鼻或喉嚨的分泌物、唾液等傳播,並在發給學校的指引中,把該疾病的傳播途徑列為"接觸傳播"而非"飛沫傳播"。然而,有兒科醫生指出,該疾病可透過飛沫(唾液是其中一種)傳播,而戴口罩是預防方法之一。有市民對該疾病的有關資訊感到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中心有否向上述小學了解,為何該校在通告中表示中心曾作上述指示;
(二)
中心會否與醫學界商討如何向公眾提供預防手足口病的清晰指引,包括戴口罩對預防該疾病傳播的效用;及
(三)
中心有否就戴口罩能否有效降低手足口病感染率作出研究;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進行該等研究?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用作驅散人群的化學物對健康的影響

李國麟議員問:
自今年6月以來,警方在各區的驅散示威者行動中,施放胡椒噴霧、發射胡椒彈和催淚彈,並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射出含刺激物的顏色水。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早前表示,催淚煙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短暫。然而,近日醫學期刊《刺針》一篇文章指出,有一項外國研究發現,5 910名曾接觸這些化學刺激物的人士當中,兩人死亡及多人永久傷殘。該文章的作者批評香港政府未有帶頭清潔受該等化學物污染的地方,亦沒有發出除污指引及健康忠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i)胡椒噴霧、(ii)催淚煙及(iii)顏色水對人體健康構成的風險分別為何;有否持續監察該等化學物的最新健康和公共衞生風險報告;如否,原因為何;
(二)
自今年6月起,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服務承辦商為清除有關化學物而清洗街道的次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前線員工獲提供的防護裝備為何;該署有否監察承辦商聘用的員工有否按指引清除化學物;政府會否主動協助私人地方負責人清除該等化學物;
(三)
鑒於有身體沾染了顏色水的市民前往求診,但醫生因不知顏色水的成分而無法對症下藥,政府會否全面公開警方使用的各類化學物的成分,讓接觸該等化學物的人士可獲適切治療;及
(四)
會否要求警方不再在民居、學校、安老院舍、醫院、食肆和人煙稠密的地區附近施放該等化學物,以免危害市民的健康和生命?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對公營醫療機構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

陳恒鑌議員問:
過去20年,審計署多次就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衞生署負責的個別範疇工作及服務,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並分別發表了8份及16份報告書。然而,該等審計未涉及該兩個機構的整體運作事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5年,政府有否自行或委聘顧問:
(一)
就醫管局及衞生署的整體服務、綜合資源運用及行政管理(即非個別工作及服務),進行全面、大規模及深入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如有,詳情(包括負責審計的人員、結果及建議)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就政府於過去5年每年分別向醫管局及衞生署所增撥的款項的成本效益(包括縮短病人輪候時間,以及增加行政管理及醫護人員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效益)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就醫管局及衞生署在四方面的工作,即(i)精簡服務流程、(ii)善用人力及財政資源、(iii)減輕前線醫護人員工作壓力,以及(iv)提升醫護團隊的工作積極性及士氣,分別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就醫管局及衞生署的相互服務轉介及協作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就醫管局及衞生署所提供的公營醫療服務的分工安排,進行跨機構的全面綜合衡工量值式審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射出的顏色水

陳志全議員問:
據報,本年10月20日,警方在驅散示威者期間出動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俗稱"水炮車")所射出的顏色水,射中九龍清真寺門外十多名市民和記者。部分人感到身體不適(例如短暫失明、皮膚灼痛)並前往求診,但醫生因不清楚顏色水的成分而無法對症下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本年8月1日至今,因身體沾染了由水炮車射出的顏色水而到公立醫院求診的人數,以及當中留院接受醫治的人數為何;
(二)
水炮車射出的顏色水含有的(i)色素、(ii)胡椒水劑、(iii)黏合劑及(iv)其他化學物的名稱及濃度分別為何;該等化學物的生產商及生產地分別為何;
(三)
會否考慮向全港所有私家醫院、公立醫院及私家診所提供顏色水的成分資料,以及對沾染了顏色水人士的建議治療方案,讓該等人士獲得適切治療;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沾染了顏色水的人士當場可如何有效及迅速地清除身上的顏色水,以減輕傷勢?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學徒制度條例》

何啟明議員問:
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條例》"),僱主如僱用青年(即年滿14歲但未滿19歲的人)從事《條例》指定的行業(共有45個),必須與該青年訂立有效學徒訓練合約(除非該青年已完成該行業的學徒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而該合約必須送交學徒事務專員申請註冊。僱主亦可就涉及非指定行業或19歲或以上的僱員的學徒訓練合約申請自願註冊。職業訓練局學徒事務署是執行《條例》的法定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按已註冊學徒訓練合約在45個指定行業工作的學徒的總數,並按行業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3年,每年僱主就多少份學徒訓練合約申請自願註冊;當中獲批准及被拒絕的個案數字和百分比分別為何,並按行業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是否知悉,現時學徒事務署轄下每個職級學徒事務主任的人數,以及平均每人負責的個案數目?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租者置其屋計劃

陳振英議員問: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由1998年至2005年推行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讓39個選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屋邨的租戶以折扣價購買現居單位。房委會此後不再把任何屋邨加入租置計劃,原因之一是租置計劃下屋邨("租置屋邨")小業主及房委會公屋租戶並存("混合業權"),造成屋邨管理和維修上不少問題,例如房屋署未能在同時涉及出售單位及出租單位的樓宇有效進行維修工作。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會建議房委會積極部署加快出售目前39個租置屋邨內約42 000個未售出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房屋署收到多少宗有關在租置屋邨公用地方(例如學校及斜坡)維修事宜的投訴或求助,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每戶攤分的維修金額;
(二)
有何新思維,解決混合業權所引致的租置屋邨維修工作權責不清的問題;
(三)
鑒於政府現時可引用《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收回私家街道,政府可否引用該條例或其他法例收回租置屋邨的公用地方;如可,詳情為何;及
(四)
鑒於行政長官表示,原則上對重推租置計劃並無異議,但由於實行租置計劃會在短期內減少可供編配的公屋單位數目,而她會在整體公營房屋供應更有把握後邀請房委會認真研究,"更有把握"的具體指標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公屋輪候時間?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方處理的死亡案件

許智峯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12日至9月30日期間,警方處理的每宗死亡(包括屍體發現)案件的下列資料(以表列出):
(i)
警方接獲案件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ii)
死者的性別及年齡、
(iii)
死者身份有否獲確定、
(iv)
警方有否通知死者家屬、
(v)
死者是否在受官方看管期間死亡、
(vi)
死者在死前3個月內有否被捕紀錄、
(vii)
案件的分類、
(viii)
死因有否可疑,以及
(ix)
死因調查是否已完成;及
(二)
(i)上述期間及(ii)去年同期,自殺身亡及屍體發現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死者所屬年齡組別(以5年為一組)列出分項數字?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泊車位供求事宜

陸頌雄議員問:
據悉,本港泊車位長期供應不足,並以商用車輛泊位短缺情況尤其嚴重。運輸署正推展涉及6個地點的智能泊車系統先導計劃("先導計劃"),以期提供更多泊車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每個區議會分區的泊車位短缺數目,並按所涉泊位是供(i)私家車或(ii)商用車輛使用表列分項數字;如無該等數字,會否盡快作出統計;
(二)
有否訂定各個先導計劃的技術及財務可行性評估的目標完成日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除引入智能泊車系統外,運輸署在未來3年有何應用創新科技的新措施,以提供更多泊車位;
(四)
鑒於今年4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二號報告書》指出,截至去年底,5個政府停車場出現多個泊車位遭棄置車輛長期佔用的情況,過去3年,有關政府部門有否定期派員巡查各政府停車場以防止棄置車輛長期佔用泊車位;如有,詳情(包括巡查次數及檢控宗數)為何;
(五)
鑒於政府會按"一地多用"的原則,探討在約20個工程項目新增公眾停車場,該等工程項目涉及哪些公共設施及可提供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及
(六)
未來3年,每年每個區議會分區(i)新設及(ii)取消的泊車位數目分別為何?





附錄2A

於2019年11月13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急切口頭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葉建源議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教育局局長





急切質詢
(口頭答覆)

立即平息民憤的緊急措施

葉建源議員問:
香港局勢近日持續惡化,不但有學生在警方驅散行動期間受傷並終告不治,而自本月8日至今已連續5日多區出現抗爭活動,衝突有擴大至全港趨勢。除了繼續由警方執法外,政府有否制訂平息民憤的緊急措施,避免局勢進一步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