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9

立法會

議程

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5項附屬法例/文書及4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向本會發言的議員
文件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盧偉國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廖長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毛孟靜議員
保安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及10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60/18-19及CB(3) 55/19-20號文件)

IV.
議員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鄭泳舜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2.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V.
議員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聖約翰學院(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吳永嘉議員

VI.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文書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楊岳橋議員、涂謹申議員、梁耀忠議員、李國麟議員、毛孟靜議員、胡志偉議員、莫乃光議員、陳志全議員、梁繼昌議員、郭家麒議員、郭榮鏗議員、張超雄議員、黃碧雲議員、葉建源議員、尹兆堅議員、朱凱廸議員、林卓廷議員、邵家臻議員、陳淑莊議員、許智峯議員、鄭松泰議員、鄺俊宇議員、譚文豪議員、范國威議員及區諾軒議員)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陳淑莊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條動議解除邵家臻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
動議人
黃國健議員
議案措辭
第4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楊岳橋議員、陳淑莊議員及譚文豪議員聯名簽署)
第5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5.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何君堯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朱凱廸議員、陳志全議員及范國威議員聯名簽署)
第6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6日的會議)
6.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黃定光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7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11月20日的會議)
7.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林卓廷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何君堯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容海恩議員、姚思榮議員及潘兆平議員聯名簽署)
第8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9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10日的會議)
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一位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0.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區諾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9及10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71/18-19號文件)
下列4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第11至13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11.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12.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13.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4.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10項辯論 (處理下列2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7月3日的會議)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15.
動議人
尹兆堅議員
議案措辭
16.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5及16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6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723/18-19號文件)
下列10項議案的辯論安排容後通知
(辯論次序可能會因應稍後作出的辯論安排而相應調整)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第17至23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17.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18及19.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20及21.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22.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23.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第24項延擱自2019年10月30日的會議)
24.
動議人
范國威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第17至24項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第25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25.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26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26.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官員
有待政府當局通知
第11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7.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2項辯論 (處理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8.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19年12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附錄2

於2019年12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張超雄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盧偉國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3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廖長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5
黃國健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6
毛孟靜議員
保安局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莫乃光議員
保安局局長
8
梁耀忠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9
梁美芬議員
律政司司長
10
黃定光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1
陳克勤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張國鈞議員
教育局局長
13
邵家輝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4
陳振英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葛珮帆議員
政務司司長
16
梁繼昌議員
環境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8
胡志偉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9
李國麟議員
保安局局長
20
謝偉銓議員
發展局局長
21
郭榮鏗議員
保安局局長
22
周浩鼎議員
保安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催淚煙影響福利服務單位

張超雄議員問:
據報,自本年6月以來,在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行動期間,有多宗安老及康復服務單位內人士因吸入催淚煙而不適的個案,包括下述兩宗:8月5日,至少有13枚催淚彈被射進明愛賽馬會荃灣服務樓的範圍,而樓內設有護理安老院和長者日間護理中心;10月28日,催淚煙攻入位於警方大興行動基地附近的嚴重弱智人士宿舍及長期護理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於每次完成涉及施放催淚彈的驅散行動後,就附近安老和康復服務單位內受催淚煙影響的人數和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和統計、作出跟進行動和向該等服務單位提供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自本年6月至今,有否向各安老和康復服務單位發出指引,說明它們應採取甚麼措施,以避免單位內人士受催淚煙影響,以及當單位受到催淚煙影響的處理方法(包括清除催淚煙殘留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警方自本年6月至今所施放的催淚彈的成分為何,以及有關成分對上述單位內人士有否致命或長期有損健康的影響;政府有否評估催淚煙對不同類型的體弱人士(例如使用呼吸輔助儀器人士)及殘疾人士的健康有何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提供過渡性房屋

盧偉國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運輸及房屋局轄下專責小組會積極協助和促成各項由民間主導和推行的短期措施,以增加過渡性住屋供應;政府又會在重新推出的活化工廈措施下,容許改裝整幢工廈為過渡性房屋。此外,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為免延長申請公屋家庭的輪候時間,暫不會考慮重建高樓齡公共租住屋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專責小組的職能和工作範圍為何;當中有否包括諮詢相關業界及業主,以及就改裝工廈為過渡性房屋向工廈業主提供支援及諮詢服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檢討關於改裝工廈為過渡性房屋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包括訂明續期安排及業主按年可獲的維修資助,以提高業主改裝工廈的意欲;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將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部分工廈改裝為過渡性房屋,以暫時安置受重建公共租住屋邨項目影響的居民,使有關項目得以展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醫生人手

蔣麗芸議員問:
據悉,公立醫院醫生人手不足,令不少病人延誤就醫。例如,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轄下專科門診新症輪候時間最長達3年10個月。就醫生人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參考歐洲地區平均每一千人有3.2名醫生,訂立全港醫生與人口目標比例,做好人力規劃,確保公營醫療機構有足夠醫生維持服務質素,並避免造成工作壓力過大令醫生人手流失的惡性循環;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在特別退休後重聘計劃下受聘的醫生只獲一年期合約,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把合約期延長至3年,以吸引更多退休醫生申請重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醫管局以有限度註冊形式聘請非本地培訓醫生的最新情況為何;鑒於政府建議為該類醫生提供專科培訓,以吸引他們來港工作,政府會否向醫管局及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增撥資源,以增加培訓名額;若會,詳情為何(包括哪些專科的培訓名額會優先增加);若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器官捐贈和移植

廖長江議員問:
本港今年上半年所錄得器官捐贈個案宗數偏低,而本年至今移植手術數目據報更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情況令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及本年1月至今,每月本港每類器官的捐贈、輪候病人、器官移植手術,以及病人平均輪候時間的統計數字為何;
(二)
鑒於最新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推算有超過150萬成年人願意在離世後捐出器官,但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登記的人數只有約31萬,政府是否知悉為何尚有大量有意願捐贈器官的人士未有登記,以及有何針對性措施推動他們把良好意願付諸行動,切實提升捐贈器官登記率;及
(三)
鑒於據報截至去年底,有300多名港人在內地輪候接受捐獻器官的移植,而在未來,香港居民或有機會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接受器官移植手術,政府是否知悉有關詳情及有否作出跟進;若然,詳情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在內地使用長者醫療券

黃國健議員問:
關於香港長者在內地使用長者醫療券(下稱"醫療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自2015年10月起,合資格的香港長者可使用醫療券支付由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門診醫療護理服務費用,每年香港長者於該醫院使用醫療券的人次及所涉款項總額為何;
(二)
過去3年,有否就擴闊醫療券在內地的適用範圍,與內地有關部門、兩地醫療服務機構,以及本地醫療專業團體進行商討;如有,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有否實施時間表;及
(三)
會否考慮容許香港長者在內地使用醫療券支付與疾病預防及復康治療相關的醫療費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新聞自由

毛孟靜議員問:
香港的全球新聞自由指數排名,由2009年的第48位跌至本年的第73位,反映香港的新聞自由度大幅下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自今年6月以來,不少記者投訴被警務人員阻擋鏡頭、以強光照射、侮辱及恐嚇、推撞、扯開防毒面罩、以警棍、胡椒噴霧及橡膠子彈等武器所傷(更有一名記者右眼因而失明),而各新聞團體多番投訴後情況仍無改善,政府有何措施保障記者在公眾活動現場採訪時,免受警務人員無理針對、干預、拘捕、襲擊和阻礙工作;
(二)
鑒於政府近月以保護警務人員私隱為由,暫停讓公眾查閱正式選民/投票人登記冊、不再在政府電話簿顯示部分警務人員姓名,以及規定查核他人的結婚及出生登記紀錄的人士須提交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政府會否取消該等措施,並承諾不再實施任何削弱公眾知情權的措拖;及
(三)
鑒於《公開資料守則》有不足之處(包括政府部門自行決定資料須否保密、拒絕披露資料時所提理據不足,以及不涵蓋公營機構),有何改善措施;鑒於當局就訂立檔案法及公開資料制度進行的公眾諮詢已於今年3月完結,諮詢結果、跟進建議,以及立法時間表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內地當局對港人採取執法行動

莫乃光議員問:
據報,本年8月8日,一名當時任職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的香港居民前往內地公幹。他在同日晚上於深圳乘搭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列車回港,但在抵達高鐵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時遭內地執法人員帶返內地深圳羅湖派出所。他被行政拘留15日後獲釋。該人指稱,他在被扣留期間遭不人道對待(包括拷問、不准睡覺、蒙上眼睛及戴頭套、施以持續數小時酷刑和毆打,以及被逼為其手提電話和社交媒體賬戶解鎖),以致其基本人權受侵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該人指稱,內地執法人員向他透露,有曾在港參與反修例運動的香港年輕人正被拘留在該派出所,政府是否知悉有此情況;如果知悉,詳情為何;
(二)
過去3年,政府有否接獲有關港人在內地被拘留期間,遭內地執法人員毆打或逼供的投訴;如有,有否與內地有關部門跟進,以調查(i)投訴是否屬實及(ii)有否執法人員違反法律;
(三)
是否知悉,自《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第632章)於2018年9月起實施至今,內地執法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對任何人採取執法行動的個案宗數;政府有否接獲內地當局通報在該處刑事拘留香港居民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
是否知悉,自今年6月至今,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因曾參與反修例運動而在內地遭內地當局施加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及逮捕);該等個案的詳情,以及政府有何跟進行動,以確保該等人士的基本權利受到保障?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安老服務

梁耀忠議員問:
長者經評估確定有長期護理服務需要後,其申請可獲列於資助長期護理服務中央輪候冊("輪候冊"),輪候受資助的長期護理服務,即住宿照顧服務或社區照顧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i)長者要求從輪候冊除名的人數及其原因,以及(ii)長者獲編配但最終沒有入住院舍的人數及其原因;該等長者當中,有多少人被評估為只適合接受住宿照顧服務;
(二)
鑒於據悉輪候冊上快將可獲編配入住院舍的長者,會被納入候配名單,過去5年,每年的下述詳情:
(i)
長者由被納入候配名單至獲編配入住院舍平均相隔多久;
(ii)
候配名單上的長者當中,獲編配但最終沒有入住院舍的人數和百分比及其原因;及
(iii)
輪候住宿照顧服務的長者當中,放棄被納入候配名單的人數及百分比;
(三)
過去5年,每年全港整體資助院舍的平均(i)每月及(ii)全年的宿位空置數目及比率;過去5年,每年候配名單上的長者所心儀的院舍的平均(iii)每月及(iv)全年的宿位空置數目及比率;
(四)
過去兩年,每月輪候冊上被評估為同時適合接受住宿照顧及社區照顧服務的長者人數;該等長者當中,(i)選擇接受社區照顧服務的"非活躍"個案宗數,以及(ii)最初選擇輪候住宿照顧服務但其後接受社區照顧服務的個案宗數;
(五)
過去兩年,每月輪候冊上的長者當中,經評估後被安排(i)只輪候住宿照顧服務及(ii)只輪候社區照顧服務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
(六)
鑒於政府已於去年10月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訂定以人口為基礎的安老服務設施規劃比率,現時每個區議會分區(i)按該等比率計算應提供的上述兩類服務的名額,以及(ii)該兩類服務的實際名額,以及有關計算方法的詳情;政府會於何時檢視該等比率;及
(七)
政府在規劃全港安老服務的名額時,有否把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和長者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的服務名額計算在內?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確保檢控人員不偏不倚

梁美芬議員問:
反修例運動自本年6月爆發以來,陸續有人被控干犯各類罪行。據報,本年7月31日,有自稱是律政司內"一群檢控人員"的人士使用律政司信箋發出一封匿名的公開信,批評律政司高層處理涉及大型公眾活動案件的手法。此外,本年11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的一宗案件中,由於律政司檢控同意書中5名被告的其中一人的姓名出錯及控罪的中英文版不一致,5名被告獲控方撤銷控罪和當庭釋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律政司有否就上述公開信進行內部調查,包括發信人的身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律政司有否統計至今有多少宗與反修例運動有關的檢控個案,有關的內部程序或檢控文件有出錯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
律政司有何措施確保檢控人員秉持公正廉潔及謹慎從事的原則處理與反修例運動有關的檢控個案?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記者身份證明

黃定光議員問:
現時,香港沒有官方機構負責簽發記者證。根據香港記者協會("記協")的會章,其會員分為6類,而當中只有正式會員才可獲發記者證。據報,自本年6月以來,在多場公眾集會和遊行期間,有在場示威者為掩飾身份而佩帶自製記者證冒充記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6月以來,分別有多少人因使用偽造的記者證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被定罪者受到甚麼懲罰;
(二)
鑒於有警務人員表示,他們難以區分記協簽發的各類會員證及記者證,以及判斷它們的真偽,政府有何措施協助警務人員在執法期間核實持證人是否記者;及
(三)
鑒於記協只不過是一個按《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登記的職工會而非具法定權力規管其成員的專業組織,而且記協和各新聞機構自行簽發記者證,令人難以確定持證人是否記者,政府會否成立法定機構負責簽發官方記者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的交通基建設施

陳克勤議員問:
上月連續多天,各條鐵路綫(特別是東鐵綫)的列車服務因設施遭破壞而削減甚至暫停,而吐露港公路等幹道則被堵塞,以致新界居民(尤其是大埔和北區的居民)的對外交通幾乎中斷,工作和生活受嚴重影響。有意見指出,該情況顯示本港的交通網絡十分脆弱。此外,有市民反映,道路和鐵路站經常因示威活動而即時封閉,但他們卻難以獲悉最新的交通消息和安排,出行非常不便。關於改善本港的交通基建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i)東鐵綫的設施遭惡意破壞及(ii)吐露港公路遭堵塞的個案宗數及詳情分別為何;
(二)
會否從上述事件中汲取經驗,改善交通網絡的規劃,以期增強其抵禦衝擊的能力;若會,詳情為何;有何替代交通安排以應對各類突發情況;
(三)
會否改善現行交通消息的發布機制及渠道,以確保市民可便捷地得悉最新的交通消息和安排;及
(四)
鑒於據報港鐵大學站復修工程的規模近乎重建該站,政府會否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商討,在復修該站時一併提升該站的設施,包括(i)把上蓋延伸至覆蓋整個月台、(ii)收窄月台與列車之間的空隙,以及(iii)興建新出口並以附設自動行人輸送帶的行人通道連接香港科學園?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港就讀的內地人士

張國鈞議員問:
近期,示威暴力浪潮席捲本港多間大學,較嚴重的個案是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的校園一度被暴徒佔領數天,並淪為軍火庫和戰場。據悉,有不少來自內地的大學生對人身安全感到憂慮,因此已在校方和警方協助下撤離校園和返回內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本學年在香港各所(i)大學、(ii)其他專上院校、(iii)中學及(iv)小學就讀的內地人士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二)
是否知悉,自今年6月至今,在港就讀內地人士退學並返回內地的個案宗數;有否估計本學年的最終個案宗數;
(三)
自今年6月至今,政府收到多少宗在港就讀內地人士的求助個案;
(四)
警方及教育局有何即時的措施,確保在港就讀內地人士的人身安全,以及當他們無法返回校園上課或宿舍居住時,有關當局向他們提供甚麼支援;及
(五)
這股內地人士退學潮對香港的教育制度有何影響;有何減少該等影響的措施,包括挽留他們留港就讀,以及恢復已返回內地者對香港治安的信心,以期他們回港繼續學業?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消費合約法定冷靜期

邵家輝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初就包括美容服務在內的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的建議,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一項於本年5月發表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法定冷靜期一旦落實,近半美容公司有意結業。儘管本年6月爆發的反修例運動令百業蕭條,但政府計劃就美容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向本會提交條例草案,以期在本立法年度獲通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現階段就美容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進行立法,會否令美容服務業萎靡不振;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自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於2013年7月生效以來,香港海關("海關")收到多少宗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當中已完成調查,以及相關人士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按行業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
過去5年,每年海關收到關於有人涉嫌作出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宗數(按行業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四)
鑒於有關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出,海關對具威嚇性營業行為個案的調查工作十分困難,現時負責相關工作的海關人員人手編制及他們須依循的程序為何;
(五)
鑒於政府在諮詢文件指出,理解美容服務業的商戶多數為殷實商人,政府有否詳細評估,實施適用於整個美容業的法定冷靜期以對付少數害群之馬,是否合乎比例的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鑒於美容服務業建議無須透過立法實施冷靜期,而改為自願性在美容服務消費合約中加入冷靜期條款(例如消費者在指明情況下可獲退還部分款項,以及遇有合約糾紛時的調解安排),政府有否研究該建議;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
既然政府知道透過法例賦予消費者單方面取消合約的權利,可能令他們作出交易決定時較欠謹慎,因而帶來道德風險,加上商戶收取的行政費未必足以抵銷他們因消費者取消合約而招致的成本,為何政府仍然建議透過立法設立法定冷靜期,迫使眾多殷實商人承受額外成本帶來的沉重負擔?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按揭保險計劃

陳振英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10月16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為協助首次置業人士,政府會即時放寬由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提供的按揭保險計劃的樓價上限。由首次置業人士借取而合資格受保的九成按揭的物業價格上限由400萬元提升至800萬元,而合資格受保的八成按揭的物業價格上限則由60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估計有多少名首次置業人士可受惠於上述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在上述措施實施後,有不少原先叫價介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住宅物業的業主即時"封盤"或提高叫價,政府在宣布該措施前,有否預計將會出現該等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有學者指出,雖然上述措施令若干原先財政能力不足以置業的人士得以上車,但萬一樓市逆轉令其物業價值下調一成或以上,他們便會淪為負資產業主,政府有否評估推行該措施的道德風險;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司法事宜

葛珮帆議員問:
關於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的司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較早前有現任法官參與反修例的公開聯署,亦有法官匿名向傳媒發表對修例的意見,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只對參與聯署的法官作出勸告,是否知悉司法機構現時有何措施(i)確保法官遵守司法機構發出的《法官行為指引》(特別是第76段,即法官應避免參與政治活動),以及(ii)處理法官違反該指引的情況;
(二)
鑒於《基本法》第八十二和九十二條訂明,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可獲邀請/聘用審理案件(包括終審法院的案件),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何機制確保該等法官在審理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的案件時保持中立;
(三)
鑒於反修例風波相關的被捕人數至今已超過4 000,為免排期在法庭審理的檢控個案不斷積壓,政府會否與司法機構商討,參考海外的有關做法,成立暴亂特別法庭集中審理有關案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反修例風波相關的被捕人士獲法庭批准保釋時被要求支付的保釋金由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政府是否知悉法官一般採用甚麼準則決定保釋金的水平;
(五)
過去6個月,法律援助署(i)接獲及(ii)批准了多少宗反修例風波相關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以及所涉款項總額為何;該署審批有關申請時採用的準則為何;及
(六)
鑒於據悉有反修例風波相關的被捕示威者在獲法庭批准保釋期間違反了保釋條件但仍獲准繼續保釋,是否知悉有關原因?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電動車充電設施

梁繼昌議員問:
據悉,電動車充電設施嚴重不足,以致不少人放棄購買電動車。關於電動車充電設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當局於本年初表示,有關的政府部門正尋找合適的路邊泊車位安裝充電設施作試驗,該項措施的進展及落實時間表為何;
(二)
鑒於當局於本年初表示,有關的政府部門正尋找合適地點(非泊車位)試驗設立公共快速充電站,至今當局已考慮哪些地點、就各地點的可行性進行的研究有何進展,以及該項措施的落實時間表為何;
(三)
當局會否透過提供差餉寛免,鼓勵商業停車場營辦商在其停車場安裝充電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鑒於《電力(線路)規例》(第406E章)第20條規定,若設於一般處所的低壓固定電力裝置的允許負載量超過100安培(單相或三相),該裝置的擁有人須安排該裝置每5年最少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而政府將撥款20億元推行先導計劃,資助私人住宅樓宇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政府會否優先接觸即將就其公用電力裝置進行該項檢查的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人,鼓勵它們進行檢查時,一併在其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協助首次置業人士

謝偉俊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的《施政報告》中表示,為協助首次置業人士,政府會即時放寬由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提供的按揭保險計劃的樓價上限。由首次置業人士借取而合資格受保的九成按揭的物業價格上限由400萬元提升至800萬元。另一方面,據悉有身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轄下委員會委員的專業投資者推算,市民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戶口,將有三分之一的回報落入基金經理口袋,因此呼籲取消強積金制度。關於協助首次置業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物業代理業人士指出,自上述措施實施後,樓價終止4個月的跌勢並反彈,而部分物業成交價格更上升近兩成,政府有否評估上述措施有否造成首次置業人士需負擔更多首期及按揭供款的效果;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會否考慮透過其他政策,協助首次置業人士善用其個人資產應付有關開支;
(二)
因應有不少市民表示無法承擔數十萬元的首期以致未能置業,政府會否從保障市民強積金累積供款免被基金經理蠶食、容許市民善用其個人資產,以及紓緩市民首次置業壓力的角度出發,重新考慮本人的建議,容許首次置業人士使用其強積金累積供款支付首期及相關開支;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有否研究,容許首次置業人士使用其強積金累積供款置業,能否有效紓緩迫切的住屋問題;若有研究而結果為能夠,詳情為何;若沒有研究,會否作出研究,並徵詢市民意見;及
(四)
因應有意見指出,政府強迫市民在擺明被基金經理剝削情況下供款數十年,做法如同迫令市民"每月打折出糧"、"供死會",既削弱市民首次置業能力,更不停積累民怨、民憤,打擊市民對政府施政的信心,前中央政策組更預期會因此出現類似"老人佔中"的管治危機,政府會否認真審視市民及上述證監會委員的意見和建議,設法補償市民被基金經理蠶食的累積供款,或研究直接取消強積金制度?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催淚彈殘留物對健康的影響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多次表示,催淚彈的燃燒時間甚短,因此燃燒時產生的氰化物甚少並會很快消散,亦沒有文獻顯示出現過催淚煙引致二噁英中毒的個案。然而,有市民仍擔心催淚煙對健康有不良影響,亦有多間位於曾發射大量催淚彈地點附近的中學早前停課,聘請專家到校進行徹底檢查及清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有否提供檢查及清除在學校、醫院、長者中心、港鐵站等公共設施內催淚彈殘留物的服務;若有,由本年6月至今,分別提供了多少次檢查及清除服務,並按設施名稱列出提供服務日期,以及有否發現催淚彈殘留物;若沒有提供,會否提供該等服務;
(二)
政府有否向該等公共設施的管理人發出指引,訂明在警方發射催淚彈時應作出的預防措施,以及之後應作出的檢查及清潔安排,以減少催淚彈殘留物對設施使用者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
(三)
鑒於警方近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和彌敦道一帶發射了大量催淚彈,政府採取了哪些措施,確保香港科學館和香港歷史博物館的室內空氣質素符合安全標準;
(四)
有何措施協助位於發射了催淚彈地點附近的私人物業(例如商場及屋苑)的業主確保其物業內的空氣質素符合安全標準;
(五)
環境保護署會否派員到警方曾多次發射大量催淚彈的地點(例如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彌敦道)採集環境樣本,以檢測催淚彈所含有毒物質有否在社區殘留;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
當局就清潔街道或公共屋邨向潔淨服務承辦商發出的指引,有否訂明在發射過催淚彈的地點不應採用會揚起殘留微粒的做法(例如使用高壓水槍);若有,詳情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過去6個月被拘捕的人士

李國麟議員問:
關於在本年6月9日至11月30日期間舉行的公眾活動中被捕的人士,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他們的人數,並按他們涉嫌干犯罪行及所屬性別和年齡組別(即12歲以下、12至14歲、15至17歲、18至20歲、21至25歲、26至30歲、31至40歲、41至50歲,以及50歲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他們當中屬首次被捕並在被捕後(i)獲准保釋、(ii)獲無條件釋放及(iii)被帶到裁判官前的人數分別為何;獲准保釋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其後(iv)拒絕續保並獲無條件釋放及(v)被檢控;
(三)
能否按第(二)項所提及的被捕人士有否被警方扣留超過法例所限的48小時,分項列出他們的人數;如能,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現時已提出起訴的個案當中,由拘捕至起訴平均及最長相隔多久;該等時間是否較過去3年同類個案的有關時間為長;如是,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便利建築業專業人士在大灣區執業

謝偉銓議員問:
上月6日,中央政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會議後公布16項惠民及便利香港專業界別到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當中包括措施一:進一步擴大建築業專業人士資格互認範圍,以及措施二:擴大港澳建築業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優惠政策的實施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措施一的詳情,包括(i)所涵蓋的建築及相關工程專業、(ii)當中是否包括一些從未獲准與內地進行資格互認的專業,以及(iii)資格互認工作會否以恆常及定期的方式進行;
(二)
鑒於按照措施二,現時為已通過互認或考試取得內地建築及相關工程等領域專業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及福建執業而設的優惠政策的實施範圍,會擴展至內地全境,該等優惠政策的詳情;
(三)
該兩項措施預計於何時生效,以及政府會否就有關執行細節諮詢業界及專業團體;及
(四)
政府與內地當局商討其他有關香港建築業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的政策及措施時,會否加強與業界及專業團體的溝通,以及邀請他們參與有關討論?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行動

郭榮鏗議員問:
據報,上月1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駐紮在九龍塘軍營的部分人員步出軍營,到九龍塘聯福道清理路障。另一方面,《基本法》第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駐港部隊人員的是次行動,是否為回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根據上述條文向中央人民政府所提請求而作出的;如是,特區政府作出請求的理據為何;如否,特區政府:(i)是否知悉該項行動是按照哪個內地的部門及/或官員的指示而作出,及發出指示的理據為何,以及(ii)有否評估該項行動有否違反上述條文;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有何跟進行動;如評估結果為沒有,理據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社會騷亂的善後工作

周浩鼎議員問:
自本年6月以來,反修例風波引發的示威活動當中,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不斷升級,由最初衝擊立法會大樓及政府建築物、堵路、擲磚及癱瘓機場運作,演變至襲警、投擲大量汽油彈及縱火、毀壞港鐵站和商鋪,以及"私了"(即私刑對待的代稱)不同政見人士。有不少警務人員在執勤時受傷,亦有數千名示威者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本年6月以來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在示威活動中執勤時受傷,並按他們(i)受傷的身體部位和(ii)送院時傷勢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自本年6月以來示威者首次被捕並其後獲准保釋的總人數,以及一般的保釋條件為何;及
(三)
現時正排期審訊而與反修例風波有關的案件宗數,以及自本年6月以來有關的排期平均需時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