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12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6項附屬法例/文書及1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A.
急切質詢

議員提出3項載於附錄2A的急切口頭質詢
提出急切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3.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II.
質詢

議員提出21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5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黃定光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麥美娟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鍾國斌議員
(由邵家輝議員代問)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保安局局長
5.
保安局局長
6.
教育局局長
21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IV.
議員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2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7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6至10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6及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8及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11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第12項延擱自2019年12月11日的會議)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13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1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5.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6.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1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附錄2A

於2020年1月8日立法會會議提出的3項急切口頭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麥美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
葛珮帆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3
郭家麒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第1項急切質詢
(口頭答覆)

盡快發出診治病毒性肺炎的指引

麥美娟議員問:
近日,武漢發生數十宗病毒性肺炎個案。由於該病症的病因不明,有不少香港市民感到恐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至今掌握到該病症的最新病理資料(包括病因、病徵、傳染性和治療方法),以及會否盡快向醫護人員發出診治該病症的工作指引及提供足夠保護措施?





第2項急切質詢
(口頭答覆)

遏止疫症在本港蔓延的即時措施

葛珮帆議員問:
武漢近日發生數十宗不明原因肺炎個案,本港亦陸續有多宗曾前往武漢的人士出現相關病徵的呈報個案。就此,政府會否立即把應變級別進一步提升、對武漢發出旅遊警示,以及加強與內地通報疫情的工作?





第3項急切質詢
(口頭答覆)

加強應對疫症爆發的措施

郭家麒議員問:
武漢近日爆發不明原因肺炎,而部分病人是一個海鮮批發市場的經營戶。鑒於武漢和香港之間的居民往來會隨着農曆新年將至而增加,令人擔心該病症會蔓延至本港。就此,政府會否立即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口岸防疫(包括派員登上來自武漢的航班及高鐵列車進行檢疫)、加強本地防疫(包括在濕街市加強消毒清潔工作),以及制訂公立醫院在流感高峰期應對該疫症爆發的方案?





附錄2

於2020年1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1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黃定光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麥美娟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3
鍾國斌議員
(由邵家輝議員代問)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4
陳志全議員
保安局局長
5
莫乃光議員
保安局局長
6
黃碧雲議員
教育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馬逢國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邵家臻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陳克勤議員
環境局局長
10
鄭松泰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1
楊岳橋議員
保安局局長
12
陳恒鑌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3
鄭泳舜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黃國健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尹兆堅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張超雄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7
張國鈞議員
教育局局長
18
葛珮帆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9
李國麟議員
保安局局長
20
梁耀忠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1
許智峯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註:
朱凱廸議員已撤回他的書面質詢,因此是次會議只編定了15項書面質詢。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香港的治安情況

黃定光議員問:
警方近月檢獲大批武器(包括手槍、AR15長距離步槍和數百發子彈),並懷疑有人計劃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該等武器造成人命傷亡,以圖嫁禍警方。警方亦檢獲大量汽油彈、燃燒彈、炸藥,以及可用以製造武器的化學品。據報,上月有外國極端組織成員來港參與示威活動。上述事件令不少市民擔憂本港治安情況正在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去年6月以來,警方檢獲的各類火器的殺傷力如何,以及檢獲的各類武器和可用以製造武器的化學品的數量分別為何;
(二)
警方有否調查所檢獲的火器及其他武器的來源及與外國恐怖組織是否有關,以及有何跟進行動;及
(三)
當局對本港目前的治安情況的評估為何,以及有何策略止暴制亂及防止外國恐怖主義分子來港從事非法活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打擊起底的措施

麥美娟議員問:
自修例風波發生以來,有不少人對警務人員及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起底(即在網上搜尋和公開他們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繼而有人利用該等資料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進行滋擾和恐嚇。有持不同意見人士為免被起底而噤聲。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表示,調查及跟進起底行為困難重重,因此正積極研究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公署自修例風波發生以來接獲多少宗投訴,指個人資料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被人在網上公開,以及該等投訴涉及多少人的個人資料;該等投訴當中,涉及起底行為的投訴數目;公署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為何;
(二)
鑒於有社交平台多次拒絕向公署提供發出起底帖子人士的登記資料或互聯網規約地址,現行法例有否賦權公署對它們作出檢控;如有,自修例風波發生以來,公署作出檢控的宗數為何;如否,在有關法例獲修訂前,公署有何措施處理此情況;及
(三)
是否知悉,公署研究修訂上述條例的最新進展為何;政府會否接納賦予公署搜查、檢取證據和檢控等權力的修例建議,以及有否就修訂法例制訂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訂該時間表;在完成修訂法例之前,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保障在修例風波中被起底人士的私隱?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鍾國斌議員問(由邵家輝議員代問):
根據美國當局早前制定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下稱"《法案》"),美國國務卿每年按《美國 - 香港政策法》向國會提交報告時,須提交證明書闡明香港是否值得繼續按照美國法律享有現行待遇,包括被視為獨立關稅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駐美國3個城市的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經貿辦")為反對《法案》的制定而進行遊說的詳情,包括形式、次數、會見的政要,以及向他們提出的相關理由和數據(按日期以表列出);
(二)
鑒於政府指責數名港人於去年9月前往美國促請其國會通過《法案》,並在一個聽證會上對香港暴力示威事件作出失實陳述,政府駐華盛頓經貿辦當時有否針對此情況加強向美國政要進行遊說,並向他們講解香港實況;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研究為何美國當局最終仍制定《法案》;如沒有加強遊說,原因為何;及
(三)
政府在今年有何具體計劃向美國政要進行遊說,以免美國當局取消把香港視為獨立關稅區?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獲警方准予保釋人士拒絕續保

陳志全議員問:
去年6月至今,有數以千計的市民在公眾活動中被捕後獲警方准予保釋,以待警方完成調查後決定是否對他們提出檢控。據悉,當中有不少人在其後前往警署報到時拒絕繼續保釋,並獲無條件釋放(俗稱"成功踢保")。然而,由於他們一直未獲警方告知是否已完成調查有關案件及會否對他們提出檢控,他們及其家人終日憂心忡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6個月,每月踢保及成功踢保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二)
過去5年,成功踢保的人數、他們當中有多少人其後被檢控,以及他們成功踢保日期與被檢控日期平均相隔多久;及
(三)
警方會否在作出不檢控成功踢保人士的決定後,盡快把該決定通知他們,讓他們放下心理負擔;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執法機關取得通訊資料

莫乃光議員問:
《基本法》第三十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訂明,任何人之通信不得被無理或非法侵擾。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只要求執法機關在進行郵件截取和電訊截取前須向小組法官申請授權,但未有就網絡通訊(例如手機及網絡伺服器)的資料(包括通訊內容、元資料及個人資料)作出規管。此外,高等法院在2017年10月27日的一項裁決中指出,除緊急情況外,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者的手機。據報,近日有一名被捕者表示,其已上鎖手機內部分即時通訊紀錄被控方列為呈堂證據之一,但他在被捕後從未向警方透露其手機的解鎖密碼,而他上庭前亦未獲告知警方取得有關搜查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6月至今,警方檢取、解鎖及查閱被捕者手機內資料的個案宗數,以及就當中有多少宗取得搜查令;
(二)
警方從何時開始使用駭客軟件或其他破解工具,為手機解鎖以查閱手機內的即時通訊內容或其他資料;及
(三)
政府會否(i)參考韓國、台灣、澳洲、英國和美國的相關法例,修訂或制定法例規管執法機關進行電子蒐證工作,以及(ii)主動和定期公布各執法機關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詳情,令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和達到國際水平?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與教師專業操守有關的投訴

黃碧雲議員問:
去年6月至11月,教育局收到逾一百宗與教師專業操守有關的投訴。該等投訴涉及有關教師被指在社交媒體散播仇恨言論、作出挑釁行為、使用不恰當教材、涉嫌違法等。該局對該等個案作出的跟進行動,包括發出勸喻信、警告信及譴責信、作出停職處分,以及審視教師註冊資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教育局就個別教師在社交媒體發表言論作出追究,有否侵犯教師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下享有的言論自由及發表自由;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該局干涉教師在非工作時間及校外發表言論的法理依據為何;
(二)
教育局有何理據要求學校審視未被起訴的被捕教職員,是否仍適合在校內擔任教席或其他工作;該局有否評估此舉有否剝奪有關教師在處分機制中獲公平對待的權利(包括作出申述及提出上訴的機會),因而造成"未定罪先處罰"的效果,違反無罪推定的普通法原則;及
(三)
教育局如何界定"仇恨言論"、"挑釁行為"及"不恰當教材",以及會否公布被裁定為不恰當的教材,讓公眾自行判斷有關的跟進行動是否屬政治打壓;如否,原因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重建工廠大廈

馬逢國議員問: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上月表示,因應行政長官在2019年《施政報告》的建議,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正探討在個別用地的適當條件及安排下,將旗下個別工廠大廈("工廈")重建作公營房屋用途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房委會轄下各工廠單位的(i)平均租用率、(ii)按行業類別劃分的租戶數目,以及(iii)從事文化藝術或體育相關行業的租戶數目;
(二)
上述探討工作有否包括(i)諮詢工廈現有租戶意見、(ii)評估有關計劃對租戶和相關行業的影響,以及(iii)制訂減低有關影響的措施;如有,詳情(包括諮詢和評估工作的方式)為何;預計何時完成探討工作及公布結果;及
(三)
政府會否考慮在上述探討工作中,加入研究以下安排的可行性:在參考早年把整幢石硤尾工廈改建為藝術中心的做法後,把個別工廈改作文化藝術或康樂體育相關的用途,或在重建工廈為公營房屋的計劃中撥出部分樓層作該等用途?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社區發展服務

邵家臻議員問:
政府於1970年代引入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鄰舍計劃"),由非政府機構在社會設施及福利服務不足夠或完全欠缺的過渡性社區內推行。自1995年12月起,政府以貧乏社區減少為由,把鄰舍計劃工作隊的數目由當時的52支大幅削減至現時的17支,而且沒有把因此省下的資源投放於以地區為本的社區發展服務。此外,根據政府於2005年擬備的《社區發展政策聲明》,當部分鄰舍計劃結束後,省下的資源會根據社區需要用於資助其他社區計劃。關於政府資助及提供的社區發展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政府於1995年底起削減鄰舍計劃工作隊至今,每年鄰舍計劃被削減的撥款額及累計總額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在該等省下的款項當中,用於(i)資助鄰里互助計劃、(ii)邊緣社羣支援計劃,以及(iii)其他服務範疇的每年金額及累計總額分別為何;及
(二)
過去5年,當局舉行非政府機構社區發展論壇的次數及詳情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廢玻璃回收及再造

陳克勤議員問:
關於廢玻璃回收及再造,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因應近期有示威者利用廢玻璃樽製造燃燒彈,已要求玻璃管理承辦商自去年11月16日起暫停廢玻璃容器回收服務,由該日至去年12月31日期間被棄置於堆填區的廢玻璃數量為何,以及該數量與前年同期的數量如何比較;會否改善回收桶的設計,防止回收桶內廢玻璃樽被人偷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玻璃管理承辦商自其合約分別於2017年11月及2018年5月生效以來,每月分別在(i)港島區(包括離島)、(ii)新界區及(iii)九龍區回收到廢玻璃容器的數量分別為何(以表列出),以及有關的公帑開支為何;
(三)
過去3年,每年廢玻璃容器的回收率,以及廢玻璃容器分別作下述再造用途的百分比:(i)環保地磚、(ii)環保水泥、(iii)填料及(iv)出口後製成新玻璃產品;政府會否研究新的廢玻璃用途,以增加廢玻璃容器的出路;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路政署因應近月有示威者挖起行人路的地磚並用來堵路及向警務人員投擲,會改用混凝土作為部分行人路的面料,有否評估此舉如何影響環保地磚的使用率;
(五)
鑒於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正就落實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進行準備工作,該計劃的最新實施時間表為何,以及有關準備工作有否因近期的社會騷亂而受阻延;
(六)
自環保署於去年1月藉推行《玻璃容器回收約章》邀請社會各界攜手推動玻璃容器回收以來,有多少個機構/公司簽署了約章,以及約章的成效為何;及
(七)
現時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資助進行回收廢玻璃容器的組織數目;過去3年,每年有關的資助總額及它們回收的廢玻璃總量為何;去年6月以來的有關回收量為何,以及有否受近期的社會騷亂影響;未來3年,政府有否計劃繼續資助該等組織進行廢玻璃回收工作;如有,會否對有關資助安排作出調整?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天水圍公眾街市

鄭松泰議員問:
政府計劃在港鐵西鐵綫天水圍站附近一段天福路興建新公眾街市。由於興建該街市需時,政府將於天水圍北天秀路公園旁設置臨時街市。有不少天水圍北(包括天逸邨、天澤邨及天恒邨)的居民指出,新公眾街市選址離他們的居所太遠,因此他們希望政府長遠保留現有的天秀墟,以及把該臨時街市改為永久街市,以便利他們購買日常所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就天秀墟及臨時街市所在的兩幅用地所訂長遠用途為何;及
(二)
會否考慮長遠保留天秀墟,以及作出該決定時的考慮因素為何;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會考慮將臨時街市改為永久街市?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內地及海外人士來港居留

楊岳橋議員問:
就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及持受養人簽證來港居留的人士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0年,每年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數目,並按(i)他們的性別和入境時所屬年齡組別(即0至4歲、其後每10歲為一組,以及65歲或以上),以及(ii)他們與香港居民的親屬關係,分別以表一及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年齡組別性別20102011……2019
0至4歲    
    
5至14歲    
    
……     
55至64歲    
    
65歲或以上    
    
總數    
    
合計    
表二
入境人士是香港居民的20102011……2019
父/母    
分隔10年或以上的配偶    
分隔少於10年的配偶    
子女(持居留權證明書)    
子女(無居留權證明書)    
其他(請註明)    
總數    
(二)
過去5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持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內地居民(i)於接受入境檢查時被拒入境,以及(ii)因喪失在港居留資格而被遣返內地,並按他們的性別和當時所屬年齡組別(與表一所載相同)以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別列出分項數字;
表三
年齡組別性別20152016……2019
0至4歲    
    
5至14歲    
    
……     
55至64歲    
    
65歲或以上    
    
總數    
    
合計    
(三)
過去10年,每年持受養人簽證入境而其保證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海外人士數目,並按(i)他們的性別和入境時所屬年齡組別及(ii)他們與其保證人的關係,使用表四(格式與表一相同)及表五列出分項數字;及
表五
入境人士是保證人的20102011……2019
父/母    
配偶    
子女    
其他(請註明)     
總數    
(四)
過去5年,每年入境事務處分別(i)接獲、(ii)批准及(iii)拒絕多少宗保證人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受養人簽證申請,並按表六列出該等數字和(iii)的分項數字?
表六
 20152016201720182019
(i)接獲申請宗數     
(ii)批准申請宗數     
(iii)拒絕申請宗數未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有已知的不良紀錄     
保證人未能符合為受養人提供居所及有關生活條件的要求     
其他(請註明)     
總數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電動可移動工具及電動輪椅

陳恒鑌議員問:
現時,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被視為醫療儀器的電動輪椅則不受該項限制。較早前,有兩人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因遭遇交通意外而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件電動可移動工具進口,並按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3年,每年警方向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i)作出勸諭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
現時本港有否公眾地方可供市民合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如有,它們的位置為何;如否,為何政府仍准許該等工具進口及在本港出售;及
(四)
鑒於有市民反映,電動輪椅在行人路和行人過路處高速行駛會危害輪椅使用者、行人及司機的安全,政府會否檢討現行對電動輪椅的規管,包括研究(i)設立發牌制度並規定電動輪椅使用者須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以及(ii)資助有需要的使用者支付有關的牌照費及保險費;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應對交通混亂情況的措施

鄭泳舜議員問:
有市民反映,自去年6月反修例風波爆發以來,示威者大肆破壞鐵路和道路設施(包括交通燈、路邊欄杆及以路磚鋪砌的行人路),令交通出現混亂,並危及司機和行人安全。此外,鐵路和巴士服務經常因示威活動而即時暫停,但市民難以獲悉最新的交通情況和安排,以致他們出行非常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去年6月或以後被破壞的道路設施(包括交通燈、欄杆和行人路路面)的(i)數量(以及當中被破壞多於一次的設施數量)、(ii)維修進展,以及(iii)維修工作招致的費用(按設施類別及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兩年每月的交通意外宗數及其引致的傷亡人數;去年6月至今,有多少宗交通意外在交通燈控制的路口/行人過路處發生,而事發時有關的已損壞交通燈尚未修復,以及該等意外引致的傷亡人數為何(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
去年有否就向市民發布最新交通消息的機制及渠道作出檢討;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過去6個月,當局在交通安全設施已損毀的地點採取的臨時交通安全措施(包括設置臨時交通燈及人手指揮交通)的詳情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黃國健議員問:
在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行的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下,已移居廣東省及福建省的合資格香港長者,可每月領取高齡津貼而無須每年返港。長者生活津貼("長津")已由本年1月1日起擴展至該兩項計劃,並由去年11月1日起接受申請。社署已委任代理機構,為在該兩項計劃下正領取高齡津貼而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的長者處理其長津申請。有該等長者表示,至今未收到代理機構發出的覆核表格,因此他們擔心無法如期開始領取長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於2018年10月宣布長津擴展至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時,估計合資格在該兩項計劃下申請(i)普通長津及(ii)高額長津的長者人數分別為何;
(二)
去年11月至今,有多少名合資格長者在該兩項計劃下申請長津,以及該數目佔已移居廣東省及福建省的香港長者總數的百分比為何;
(三)
是否知悉,代理機構自去年11月至今(i)分別發出及收回的覆核表格數目,以及(ii)獲悉覆核表格寄失的個案數目為何;
(四)
至今分別有多少名長者透過代理機構(i)申請及(ii)獲批長津;及
(五)
代理機構現時向(i)收不到覆核表格及(ii)在填寫覆核表格時遇到問題的長者提供甚麼支援,以及有否主動聯絡未交回覆核表格的長者以跟進有關個案;對於因未收到覆核表格或文件錯漏而未能趕及由本年1月1日起領取長津的長者,社署會否承諾日後批准他們的長津申請時,酌情把其開始領取長津日期追溯至本年1月1日,讓長者們安心?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服務合約

尹兆堅議員問:
政府已發出內部指引,鼓勵政府部門在採購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時,採用包含技術及價格兩方面的評分制度評審標書。根據自2019年4月1日推行的新評分制度,技術評分比重由過往的30%至40%上調至50%至70%、價格評分比重則由60%至70%下降至30%至50%,以及工資水平在技術評分所佔比重不可低於25%。此外,該等員工的時薪不可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率。關於政府服務合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4個主要採購政府部門(即(i)食物環境衞生署、(i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iii)政府產業署及(iv)房屋署)分別於過去兩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2019年12月)批出的潔淨及保安服務合約的以下詳情:
(A)
(a)合約的總數,以及當中分別由(b)價格最低的承辦商和(c)工資水平評分最低的承辦商中標的合約數目(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一
財政年度:          
合約數目潔淨服務保安服務總計
(i)(ii)(iii)(iv)小計(i)(ii)(iii)(iv)小計
(a)           
(b)           
(c)           
(B)
合約承諾時薪的(a)下四分位數、(b)中位數及(c)上四分位數(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表二
財政年度:          
時薪潔淨服務保安服務
(i)(ii)(iii)(iv)(i)(ii)(iii)(iv)
(a)        
(b)        
(c)        
(C)
僱用的非技術員工人數,並按合約承諾時薪範圍(即(a)34.5元或以下、(b)34.6至35.5元、(c)35.6至36.5元、(d)36.6至37.5元、(e)37.6至38.5元、(f)38.6至39.5元、(g)39.6至40.5元、(h)40.6至41.5元、(i)41.6至42.5元、(j)42.6至43.5元、(k)43.6至44.5元、(l)44.6至45.5元、(m)45.6至46.5元、(n)46.6至47.5元,以及(o)47.6元或以上)(調整至最近的0.1元)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表三
財政年度:          
時薪潔淨服務保安服務總計
(i)(ii)(iii)(iv)小計(i)(ii)(iii)(iv)小計
(a)           
……           
(o)           
總計           
(二)
本財政年度(截至2019年12月),受僱於房屋署轄下承辦商的非技術員工人數,並按服務類別(即(i)潔淨及(ii)保安)及合約承諾時薪範圍(如第(一)(C)項所述)以表四列出分項數字;
表四
服務類別時薪
(a)……(o)
(i)   
(ii)   
總計   
(三)
每個上述部門於本財政年度(截至2019年12月)分別就潔淨和保安服務進行招標的詳情,包括服務地區、新合約生效日期,以及新舊合約分別的承辦商名稱和合約價值;及
(四)
有否檢討新評分制度對改善非技術員工的待遇的成效;如有,檢討所用準則及所得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檢討,以及有關時間表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服務合約下受僱的非技術員工

張超雄議員問:
關於在政府服務合約("合約")下受僱的非技術員工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截至2019年12月31日,4個主要採購政府部門(即(i)食物環境衞生署、(i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iii)政府產業署,以及(iv)房屋署)轄下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僱用的非技術員工人數,並按服務類別(即(a)潔淨、(b)保安及(c)其他)及合約承諾時薪的範圍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服務類別採購部門承諾時薪範圍(元)總計
37.537.6至39.539.6至41.541.6至43.543.6至45.545.6至47.547.6或以上
(a)(i)        
(ii)        
(iii)        
(iv)        
小計        
……         
所有類別(i)        
(ii)        
(iii)        
(iv)        
總計        
(二)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4個部門轄下承辦商所僱用的非技術員工中,屬下述情況的人數:(A)65歲或以上、(B)以兼職形式受僱、(C)享有17天有薪公眾假期(星期日除外),以及(D)享有有薪用膳時間,並按上述服務類別以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二
服務類別採購部門員工人數
(A)(B)(C)(D)
(a)(i)    
(ii)    
(iii)    
(iv)    
小計    
……     
所有類別(i)    
(ii)    
(iii)    
(iv)    
總計    
(三)
過去3年,每年(A)有多少宗涉及上述4個部門轄下承辦商向勞工處呈報非技術員工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的個案,以及(B)當中僱傭雙方未能就補償聲請達成協議的個案宗數,並按上述服務類別以表三列出分項數字;及
表三
服務類別採購部門201720182019
(A)(B)(A)(B)(A)(B)
(a)(i)      
(ii)      
(iii)      
(iv)      
小計      
……       
所有類別(i)      
(ii)      
(iii)      
(iv)      
總計      
(四)
第(三)項所述的工傷事故中,(A)致命個案和(B)病假期為6星期或以上的個案宗數(使用與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分別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學生的科學、閱讀及數學能力

張國鈞議員問: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上月公布的"學生能力國際評估計劃2018"研究結果,在79個參與研究的國家或經濟體系中,香港15歲學生在(i)母語閱讀及(ii)數學能力的排名均為第四,較上一次研究的排名下跌兩位,而(iii)科學能力的排名則維持第九位。內地及澳門的學生在上述3項能力的得分均高於港生(內地學生的得分更稱冠),而港生的科學和閱讀能力得分則創2006年以來的最低得分。基於上述研究結果,有不少港人擔心港生的學術水平日益下降並被鄰近地區學生超越,以致逐漸喪失競爭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港生的閱讀及科學能力得分均下跌,而他們在上述3項能力的得分均遜於內地及澳門學生,教育局如何解讀上述研究結果,以及其於上述研究結果發布後發出的新聞公報中,作出香港學生在該"三方面的能力均遠高於國際水平"的評論是否避重就輕;
(二)
鑒於科學、科技、工程及數學("STEM")的教育在中小學推動至今已超過4年,教育局有否研究為何港生的科學能力得分反而下跌,並創2006年以來的最低得分;如有,詳情為何;教育局會否檢討STEM教育資源的調撥及使用情況是否到位和奏效;
(三)
鑒於有學者指出,港生的科學能力得分下跌或與高中學生同時選修物理、生物和化學學科的人數近年減少有關,教育局會否檢視理科在高中課程中所佔比重,以及該等學科的程度和內容;
(四)
教育局會否立即推出有效措施,提升本地學生的數理能力,以及會否研究及借鑒澳門及內地的教育制度的優點,以改善香港的教育制度;及
(五)
有何新措施推廣香港青少年的閱讀風氣,以加強他們的閱讀能力?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公眾活動中確定記者身份

葛珮帆議員問:
現時,本港沒有官方機構集中簽發記者證。各傳媒機構或組織自行簽發記者證,令人難以確定持證人是否記者。據報,有佩帶記者證的人士在近月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中作出非法行為(例如阻礙警方執法,甚至試圖營救警務人員正拘捕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各傳媒機構或組織共簽發多少張記者證,並按機構或組織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各傳媒機構或組織簽發記者證的機制,包括申請人須符合的專業要求及須遵從的操守標準,以及有關的懲處機制;
(三)
有何措施(例如與簽發記者證的傳媒機構或組織商討採訪安排)防止有示威者在公眾集會和遊行中藉假冒記者以掩飾身份,伺機作出非法行為;及
(四)
鑒於網上新聞媒體("網媒")目前不受規管,任何人均可自稱為公民記者或某網媒的記者,政府會否立法界定真正的網媒工作者,以防有示威者在公眾集會和遊行中藉假冒網媒工作者以掩飾身份,伺機作出非法行為?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清洗可能已受化學物污染的衣物

李國麟議員問:
自去年6月以來,警方在公眾集會和遊行活動期間使用共約16 000枚催淚彈。有網上傳言指稱,有前線警務人員把工作期間穿着的制服及其他衣物("警員衣物")帶到自助洗衣店清洗。由於該等警員衣物或已沾有來自催淚彈的殘餘化學物,有市民擔心他們在該等洗衣店清洗的衣物受到污染。關於清洗可能已受化學物污染的衣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有否制訂指引,訂明可能已受化學物污染的警員衣物的除污及清洗程序;
(二)
軍裝及便衣警務人員的衣物須否交由指定的洗衣房清洗;如須,洗衣房的地點及其運作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自去年6月9日以來,警方有否把洗衣工作外判;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服務承辦商須依循的除污及清洗程序,以及當中有否規定可能已受化學物污染的警員衣物須與其他衣物分開處理;及
(四)
鑒於警方在去年11月17日晚上於毗鄰伊利沙伯醫院的加士居道施放多枚催淚彈,警方事後有否與醫院管理局聯絡,為該醫院內可能已受化學物污染的衣物安排特別清洗?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長者照顧服務券的試驗計劃

梁耀忠議員問:
社會福利署("社署")分別於2013年9月及2016年10月推出第一及第二階段的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社區券試驗計劃"),以及於2017年3月推出長者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試驗計劃("院舍券試驗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第一及第二階段的社區券試驗計劃分別而言,該等計劃在推行期間每年的下列資料:
(i)
按服務類別劃分的服務單位數目、
(ii)
日間護理服務名額、
(iii)
家居護理服務名額、
(iv)
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
(v)
獲發社區照顧服務券("社區券")的累計人數、
(vi)
社區券的使用人數、
(vii)
獲發但沒有使用社區券的人數、
(viii)
已離開試驗計劃的累計人數、並按社署所知他們離開的主要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ix)
平均每月資助額,及
(x)
該計劃招致的行政開支;
(二)
過去3年,每年院舍券試驗計劃的下列資料:
(i)
按服務類別劃分的服務單位數目、
(ii)
服務名額、
(iii)
完成處理的個案數目、
(iv)
獲發院舍住宿照顧服務券("院舍券")的累計人數、
(v)
院舍券的使用人數、
(vi)
獲發但沒有使用院舍券的人數、
(vii)
已離開試驗計劃的累計人數、並按社署所知他們離開的主要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viii)
平均每月資助額,及
(ix)
該計劃招致的行政開支;及
(三)
鑒於社署已委聘顧問檢討該兩項試驗計劃的成效,檢討工作的時間表、檢討方式是否包括公眾參與活動,以及檢討報告會否公開;如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向區議會撥款

許智峯議員問:
關於政府向各區議會撥款,供其推行地區小型工程和社區參與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分別就(i)地區小型工程及(ii)社區參與計劃向每個區議會撥款的金額為何;
(二)
各區議會所獲本財政年度撥款的金額有否在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完結後作出修改;及
(三)
訂定及修改各區議會每年所獲撥款額的程序及法理基礎為何、哪些政府部門參與作出有關決定,以及它們須否在作出該等決定前諮詢區議會及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