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13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6項附屬法例/文書及1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陳克勤議員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2.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葉劉淑儀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盧偉國議員
發展局局長
5.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陳健波議員
環境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首讀
二讀 (辯論中止待續)
1.
《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延擱自2020年1月8日的會議)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
律政司司長

IV.
議員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2.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2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7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6至10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6及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8及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11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第12項延擱自2019年12月11日的會議)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13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1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下列2項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容後通知
1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莫乃光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1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7.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18.
"確保兒童遊戲權,讓孩子快樂成長"議案
動議人
何啟明議員
議案措辭
5位修正案
動議人
葉建源議員、郭家麒議員、張超雄議員、蔣麗芸議員及許智峯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9/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1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附錄2

於2020年1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陳克勤議員
保安局局長
教育局副局長
2
周浩鼎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3
葉劉淑儀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
盧偉國議員
發展局局長
5
陳恒鑌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6
陳健波議員
環境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書面質詢
7
麥美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馬逢國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9
梁志祥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0
邵家輝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1
楊岳橋議員
保安局局長
12
梁美芬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陳振英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陳沛然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吳永嘉議員
發展局局長
16
葛珮帆議員
發展局局長
17
李國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梁繼昌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郭榮鏗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莫乃光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1
謝偉銓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2
朱凱廸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香港的治安情況

陳克勤議員問:
近月,3間大學實驗室被盜去大量危險化學品、警方多次檢獲土製炸彈及汽油彈、一名中學實驗室助理及另兩人涉嫌試爆遙控炸彈當場被捕、一名中學生因涉嫌攜帶TATP炸藥回校而被起訴,以及網上傳言有人計劃破壞供電設施及在水塘下毒。就香港的治安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上述實驗室被盜去各類化學品的數量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分別已尋回和仍下落不明的數量;分別有多少人因盜竊有關化學品而被拘捕及檢控;有何新措施確保大學及中學的實驗室有足夠的防盜措施,以及會否採取措施防止有相關刑事紀錄的人士受聘在實驗室工作;如會,詳情為何;
(二)
過去半年,有否向五金店鋪經營者加強宣傳,提醒他們切勿向可疑人士出售危險化學品;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
有何新措施提高市民對土製炸彈的警覺性;會否採取針對性措施,防範供電和供水設施受攻擊?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制服團體向其成員提供的培訓

周浩鼎議員問:
有學者指出,近期有不少人受錯誤信息誤導,認同甚至宣揚港獨。他們建議政府在政府內部、各級院校,以及各青少年制服團體內加強宣傳教育,讓更多人認識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的憲政地位和國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自去年6月以來,各青少年制服團體收到多少宗投訴,指稱其成員參與非法公眾活動,或公開發表分裂國家或詆毀"一國兩制"的言論;該等團體有否對證實行為不當的成員作出處分;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政府如何防止違法行為及宣揚港獨的信息在該等團體內傳播;及
(二)
過去5年,每年各青少年制服團體有否向其成員提供認識國家《憲法》、《基本法》和國情的培訓;如有,表列有關課程的詳情;如否,政府會否要求該等團體舉辦有關課程?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派發消費券的建議

葉劉淑儀議員問:
自去年6月以來,示威活動及暴力衝擊持續不斷,重創香港經濟和各行業,特別是旅遊業、飲食業及零售業。去年全年實質本地生產總值預期下跌百分之1.3,失業率或會節節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為刺激市民消費以促進經濟復蘇和就業,會否考慮新民黨早前提出的下述建議:向18歲以上香港居民每人派發有效期6個月、總值為一萬元的本地消費券(當中可用於飲食及零售服務的金額均為四千元,而可用於旅遊服務的金額為二千元);若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棕地作業

盧偉國議員問:
規劃署於去年11月公布的《新界棕地使用及作業現況研究》報告指出,全港有7 373幅有作業營運的棕地,所涉面積約為1 414公頃,並提供約52 000個職位。當局表示會協助受政府發展項目影響的棕地作業營運者另覓用地重置其業務,包括在大型發展項目中預留適宜興建多層樓宇的用地或露天用地,供重置該等棕地作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已預留適宜興建多層樓宇的用地是否足以安置有關的棕地作業,以及有否預留足夠的露天用地容納不能重置到多層樓宇的棕地作業,特別是那些不可或缺的作業(例如建築材料或大型建築器械的貯存);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評估有多少項棕地作業會在政府收回有關棕地後被迫結業;如有,詳情及所涉行業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否因應上述報告所載結果,就整合棕地作業進行詳細規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

陳恒鑌議員問:
政府於去年1月1日推出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每月補貼額為實際公共交通開支扣除首400元後的四分之一,上限為300元(下稱"舊計劃")。政府於本年1月1日把補貼率及上限分別調高至三分之一和400元以優化該計劃,但沒有更改上述的400元補貼門檻(下稱"新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舊計劃的下述詳情(以表列出每月的數字):領取人數按補貼額所屬組別(以50元為一組)列出的分項數字及有關百分比、平均每人補貼額,以及限期過後仍未領取補貼的人數及所涉總額;有否統計去年每月公共交通開支為200至300元以下,以及300至400元以下的人數;如有,表列該等數字;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計算把門檻下調至200元的做法,分別會令舊計劃的開支及新計劃的本年預期開支增加多少;及
(三)
鑒於在舊計劃推出的首3個月,每月獲發200至300元補貼的人數佔總受惠人數不足一成,政府釐定新計劃的門檻、補貼率及補貼額上限時,有否考慮該情況;鑒於本港經濟現已步入衰退,政府會否考慮下調門檻,並把所有路線的紅色小巴及街渡納入新計劃的涵蓋範圍;如會,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汽油零售價

陳健波議員問:
據報,國際原油價格從2014年高位回落至今近半,但同期本地汽油零售價卻不跌反升,甚至屢創新高。有全球油價監察網站指出,以去年年底為例,香港的汽油零售價高踞世界首位,更遠高於鄰近地方(例如新加坡、南韓及日本)的有關價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為何本地汽油零售價沒有跟隨國際原油價格走勢下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儘管政府政策是燃油產品價格交由市場釐定,並透過提高價格透明度讓消費者自行選擇,但有市民質疑該政策的效用,政府會否考慮採取措施平抑汽油零售價;及
(三)
鑒於香港經濟已步入衰退,有否研究汽油零售價持續高企對民生、經濟和通脹率的影響,以及如何避免汽油零售價高企令民怨加深?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非本地培訓醫生

麥美娟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由2011-2012財政年度起,聘用獲香港醫務委員會批准有限度註冊的非本地培訓醫生。受聘為有限度註冊駐院醫生的人士必須具備相當於香港醫學專科學院("醫專")轄下分科學院中期考試的資歷("資歷一"),而受聘為有限度註冊副顧問醫生的人士則必須在其執業行醫的國家獲證明或經註冊成為相關專科的專科醫生或具備同等資歷,而有關專科醫生資格的認證或註冊制度須獲其執業國家的國家或官方認可("資歷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受聘於醫管局的非本地培訓醫生中,具備資歷一及資歷二的人數分別為何;
(二)
是否知悉,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有多少名受聘於醫管局的非本地培訓醫生接受醫專提供的培訓(按分科列出分項數字);
(三)
是否知悉醫專決定培訓名額的考慮因素為何;過去5個財政年度每年醫專為本地培訓醫生提供的專科培訓名額,以及醫專有否為了培訓非本地培訓醫生而削減該等名額;
(四)
是否知悉,自2011-2012財政年度以來,每年向醫管局求職的非本地培訓醫生中,有多少人不具備資歷一或資歷二;及
(五)
鑒於醫專轄下分科學院據報將不再要求接受培訓的非本地培訓醫生須具備資歷一,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相應調整有限度註冊醫生的聘用條件;如會,該局如何確保公營醫療服務質素不會下降?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廣閱讀風氣

馬逢國議員問: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與教育局自2018年起合作推行以"共享‧喜閱新時代"為主題的全民閱讀運動。為此,公共圖書館舉辦各項推廣閱讀活動,而教育局亦向各幼稚園及中小學提供推廣閱讀的財政資源。然而,香港出版學會在去年4月發布的《2019年全民閱讀調查報告》顯示,約三成受訪者在過去一年內沒有閱讀實體書的習慣,也有近八成受訪者沒有聽過上述運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公共圖書館在全民閱讀運動下舉辦了甚麼具針對性活動,以鼓勵各群體(特別是學生及青少年)培養閱讀習慣;該等活動所得反應和成效為何;
(二)
過去兩年,康文署(i)與教育局合作推動學生培養閱讀習慣的工作詳情,以及(ii)與民間組織或人士合作推廣全民閱讀的工作詳情(例如有哪些出版界人士或團體及作家參與)為何;
(三)
政府在過去兩年採取了甚麼措施及今年有何措施,宣傳及推廣全民閱讀運動;
(四)
鑒於政府由2019-2020學年起,向每所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按學生人數提供1萬至2萬元不等的經常性推廣閱讀津貼,有否評估該項措施的成效;會否考慮提高該津貼的水平或推出更多措施,以加強在幼稚園層面推廣閱讀風氣;
(五)
鑒於政府由2018-2019學年起,向每所公營中小學按開班數目提供3萬至7萬元不等的經常性推廣閱讀津貼,有否評估該項措施的成效;會否考慮提高該津貼的水平或推出更多措施,以加強在中小學層面推廣閱讀風氣;及
(六)
政府會否在今年推出推廣閱讀的新措施,例如向中小學學生提供購書券,以資助他們購買課外書籍;如會,詳情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特殊幼兒中心

梁志祥議員問:
社會福利署("社署")資助的特殊幼兒中心("特殊中心"),為兩歲至未滿6歲而未開始接受小學教育的中度至嚴重殘疾幼兒提供特別訓練和照顧服務。在2017-2018財政年度,特殊中心服務的平均輪候時間長達19.6個月,而截至去年11月30日的輪候服務幼兒人數為1 856。該等幼兒在輪候期間可獲安排接受其他學前康復服務。據悉,有不少該等幼兒的家長為子女報讀普通幼稚園,讓子女的身心在輪候特殊中心服務期間仍可有一定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特殊中心服務的輪候名單中,因年滿6歲而被剔出名單的幼兒數目,以及該等幼兒被剔出名單時(i)已獲及(ii)未獲社署編配接受其他服務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
過去3年,每年年滿6歲而須離開特殊中心的幼兒曾接受該服務的最長、最短、平均及中位月數為何;
(三)
未來3年,社署會否為正輪候特殊中心服務的幼兒(特別是嚴重殘疾幼兒)提供更適切的過渡服務;若會,詳情為何;
(四)
鑒於部分普通幼稚園有錄取正輪候特殊中心服務的幼兒,社署向該等幼稚園及幼兒提供甚麼支援;及
(五)
社署有否以零輪候時間為目標,制訂特殊中心服務的長遠規劃;若有,詳情(包括達標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向中小企業提供支援

邵家輝議員問:
據悉,爆發至今已超過半年的反修例風波對展銷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包括參展商數目大減、外地及本地買家的入場人數銳減,以及展銷時間因突發事故或交通情況而需縮短,令參展商損失慘重。另一方面,政府早前宣布優化中小企業市場推廣基金("基金"):由本月20日起,每家中小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由40萬元增至80萬元,以及增設選項,讓中小企業可以申請高達核准政府資助額的75%作為首期撥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向因社會運動而蒙受損失的參展商發放特惠金;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為何沒有(i)把優化基金措施的生效日期追溯至反修例風波爆發日期、(ii)把首期撥款上限訂於核准政府資助額的全數,以及(iii)把每宗出口推廣活動的最高資助額佔核准開支總費用的百分比由50%提高至75%或100%,以解中小企業燃眉之急;及
(三)
過去半年,有否聯同香港貿易發展局及香港機場管理局等機構進行研究,向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亞洲國際博覽館等場地舉辦的展覽的參展商提供場地租金及其他收費的資助;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向香港警務處提供的撥款

楊岳橋議員問:
政府開支總目122(香港警務處)的管制人員是香港警務處處長("處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由2015-2016至2019-2020財政年度每年:
(一)
總目122的(i)原來開支預算、(ii)修訂開支預算及(iii)實際開支(本年度除外),並按分目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財政年度分目(i)(ii)(iii)
2015-2016000   
......   
總額   
......    
(二)
當局透過向本會提交追加撥款條例草案,就總目122申請追加撥款的(i)金額及(ii)主要原因(本年度除外)(以表二列出);
表二
財政年度(i)(ii)
2015-2016  
......  
(三)
當局就總目122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修改核准開支預算的次數,並以表三列出每次申請的(i)獲批日期及修改的生效日期、(ii)所涉分目、(iii)修改的性質(即(a)開立新分目、(b)在經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追加備付款項、(c)變更職位編制、(d)提高對非經常開支的承擔限額及(e)其他)、(iv)用途和(v)款額;
表三
財政年度(i)(ii)(iii)(iv)(v)
2015-2016     
     
總額 
...     
(四)
財政司司長根據他在《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8(3)條下獲本會財務委員會轉授的權力,修改總目122的核准開支預算的次數,並以表四(與表三的格式相同)列出每次修改的(i)生效日期、(ii)所涉分目、(iii)修改的性質、(iv)用途和(v)款額;
(五)
處長根據第2章第15條承付的緊急開支總額,並以表五列出每次承付開支的(i)日期、(ii)所涉分目、(iii)用途及(iv)款額;
表五
財政年度(i)(ii)(iii)(iv)
2015-2016    
    
總額 
......    
(六)
有多少項由其他管制人員根據第2章第14(4)條簽署的撥款令,授權處長就該等人員管制的總目下的分目承付開支,以及每項撥款令的(i)簽署日期、(ii)生效日期、(iii)有關管制人員及部門、(iv)所涉總目和分目、(v)用途及(vi)款額(以表六列出);及
表六
財政年度(i)(ii)(iii)(iv)(v)(vi)
2015-2016      
      
總額 
……      
(七)
香港警務處除了循上述途徑,還通過甚麼渠道獲得撥款?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向三無大廈的業主提供支援

梁美芬議員問:
據悉,現時有不少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沒有任何形式的居民組織及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的大廈(俗稱"三無大廈")的樓宇管理不善,因而衍生衞生、保安、消防安全、大廈維修等問題,以致有關居民難以安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現時全港有多少幢三無大廈,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民政事務總署自2011年推行的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至今分別協助多少個法團成立及重新啟動,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三)
過去6個月,民政事務總署有否檢討(i)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及(ii)居民聯絡大使計劃的推行成效;如有,檢討的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會否考慮推行大廈聯管先導計劃,聘請物管公司在指定時限內(i)為多幢相鄰三無大廈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以及(ii)協助該等大廈的業主成立或重新啟動法團;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會否參考樓宇更新大行動及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向三無大廈的業主提供財政支援,以協助他們解決因樓宇管理不善而衍生的衞生、保安等問題?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離岸人民幣業務

陳振英議員問:
香港曾經是全球首選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並在2014年底高峰期有超過一萬億人民幣停泊。然而,近年香港的離岸人民幣交易額逐年萎縮,人民幣存款亦跌至2019年10月的6,364億元。反觀香港的競爭對手倫敦於2011年才成立離岸人民幣中心,但現已奪去香港的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中心地位。去年8月,倫敦和香港在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額的市佔率分別為43.9%和24.37%。此外,英國政府於2019年6月建議允許銀行把人民幣計價債券列入其合格質押品清單,以進一步加固倫敦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中心的地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香港的離岸人民幣交易額近年逐年萎縮的具體原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鑒於倫敦在短短數年間已超越香港成為全球最大離岸人民幣外匯交易中心,政府有否研究及借鑑倫敦的成功因素;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粤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支持"強化香港作為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的地位",而香港面對其他金融中心在這方面的挑戰,政府有否長遠及具體的計劃擴大香港在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的份額,以及鞏固和提升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的地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立醫院急症室服務

陳沛然議員問: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於2017年6月18日把符合資格人士使用公立醫院急症室服務的收費由100元上調至180元,以鼓勵病情並非最危急的急症室求診者轉用門診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過去3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公立醫院急症室的求診人次,並按求診者所屬分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下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財政年度:               
年份及月份急症室求診人次
第I類別(危殆)第II類別(危急)第III類別(緊急)第IV類別(次緊急)第V類別(非緊急)
      
(二)
醫管局有否檢討調高急症室服務收費對降低屬第IV及第V分流類別的急症室求診者數目的成效;如有,結果(包括效用維持多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過去3個及本財政年度(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公立醫院急症室服務(i)平均每次診症成本及(ii)每個分流類別的求診者的平均等候時間?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活化工業大廈計劃

吳永嘉議員問:
就政府在《2018年施政報告》中公布重啟的活化工業大廈("工廈")計劃("該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至今分別收到多少宗下述類別的申請:(i)改裝整幢工廈、(ii)重建工廈、(iii)利用已改裝的工廈提供過渡房屋,以及(iv)擴闊緩衝樓層的准許用途;每類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現時已獲批准、已被拒絕及在審批中;每類申請的平均審批時間為何;
(二)
鑒於地政總署以免收地契豁免書費用的方式,批准工廈業主就改裝整幢合資格工廈以改變用途的特別豁免書申請的條件之一是,業主須把工廈改裝後的總樓面面積的10%劃作由政府決定的特定用途,現時已獲批的該類申請所涉的每類特定用途的整體總樓面面積分別為何;
(三)
鑒於工廈業主重建合資格工廈時可獲放寬最高核准非住用地積比率,但須付十足土地補價,政府會否考慮容許業主可選擇把重建後工廈的總樓面面積的指定百分比劃作由政府決定的特定用途,以代替支付土地補價;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發展局與消防處探討在該計劃下進一步放寬緩衝樓層的准許用途的可行性的最新進展(包括建議的新准許用途)為何;及
(五)
鑒於政府已放寬工廈單位用作5種非工業用途(即藝術工作室、影音錄製辦公室、設計及媒體製作辦公室、特定創意產業辦公室,以及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的地契豁免書申請政策,目前用作這5種用途的工廈單位數目分別為何,以及共涉及多少幢工廈?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建設"海綿城市"

葛珮帆議員問:
據悉,"海綿城市"是現代雨水管理模式,有助於有效地收集雨水、透過水循環系統善用雨水,以及適時排走雨水,避免出現水浸情況。現時有不少國家及30多個內地城市採用海綿城市理念,而香港已規劃建設海綿城市多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哪些在過去3年進行的雨水收集及排放系統工程於設計階段採用了海綿城市理念;現時進行中的該類工程的詳情為何;
(二)
過去3年,海綿城市相關工程的費用為何;有否評估該等工程的效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地下蓄洪計劃是海綿城市理念的應用案例,而本港現時3個地下蓄洪池分別位於大坑東、上環及跑馬地,當局有否打算於其他地區(例如新界)興建地下蓄洪池;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渠務署於其《2016-17可持續發展報告》表示,該署參照海綿城市的理念,在渠務設施加入綠化天台及垂直綠化,以減少地面徑流,並會每年持續增建4 000平方米該等綠化設施,2016-2017財政年度至今,政府增建了多少平方米綠化天台及垂直綠化,以及每年招致的工程費用為何;
(五)
鑒於海綿城市相關工程目前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包括水務署、渠務署及環境保護署)負責,但該類工程在新加坡由單一部門(即公用事業局)負責,當局會否仿效該做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鑒於據悉政府正積極於新發展項目加入具有"海綿"效應的設計元素,例如在安達臣道石礦場用地發展規劃中興建全港首個蓄洪湖,以及在東涌新市鎮擴展計劃中打造全港首個河畔公園,該兩個項目如何應用海綿城市理念,以及其最新工作進展和完工日期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應付公立醫院服務需求大增

李國麟議員問:
政府在去年1月29日宣布,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預留5億元撥款,以支援該局應對冬季流感高峰期而招致的額外開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該筆撥款至今的使用情況為何;每項應對措施(i)至今招致的開支金額和(ii)提供的額外人手(按職系分項列出),並按(a)醫院聯網、(b)公立醫院及(c)部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醫管局有否評估各項應對措施的成效;如有,結果為何;該局有否諮詢醫護專業人員對各項措施的成效的意見;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是否知悉,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11月至翌年1月期間每月每間公立醫院的下列服務數據平均值:(i)各分流類別的急症室病人等候時間、(ii)該等病人等候入住病房的時間、(iii)各部門的住院病床佔用率、(iv)各部門使用臨時病床的數目及其佔病床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以及(v)護士與病人比例;及
(四)
為應付因流感高峰期而上升的醫院服務需求,政府會否向醫管局增撥資源,供其用作(i)調高特別酬金額、(ii)擴大特別酬金計劃的適用範圍、(iii)降低連續夜更津貼計劃的發放津貼門檻,以及(iv)提前聘用兼職護士,以確保有足夠人手應付服務需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改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梁繼昌議員問:
關於改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計劃:(i)規定受託人就所有由其管理的強積金計劃提供追蹤全球股票指數表現的股票基金及追蹤全球債券指數的基金的投資選項、(ii)立法規定指數基金的開支比率不得高於0.2%、(iii)立法訂明各項基金的開支比率上限並逐年調低該等上限,以及(iv)規定受託人須把表現欠佳(例如過去5年的回報率持續低於相關基準5%或以上)的基金從強積金計劃中剔除;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營運基金

郭榮鏗議員問:
終審法院於2017年12月27日就一宗關於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營運基金("通訊辦基金")的司法覆核案頒下的判決中指出,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而設立的營運基金的目的,旨在將營運基金產生的收入用作其本身的資金用途,因此當局將第430章理解為准許通訊辦基金的預算包括對名義稅收或股息的推算,並將此推算金額視為盈餘資金轉撥政府一般收入,是錯誤理解。此外,鑒於《電訊條例》(第106章)並無授權當局收回超過成本的費用,通訊辦基金在營運期間賺取的任何附帶利潤,均不可能屬於在第430章下可轉撥政府一般收入的"可供派發的利潤"。自判決頒下當日起,5個由政府根據第430章設立的營運基金(即通訊辦基金、公司註冊處營運基金、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和郵政署營運基金),均無須再向政府支付名義利得稅及股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個財政年度,每年財政司司長就每個營運基金釐定的固定資產合理回報率為何;
(二)
因應上述判決,(i)財政司司長有否調整他就各營運基金釐定的合理回報率,以及(ii)各營運基金的相關收費及營運安排有否調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將2017年12月27日之前從各營運基金所收取的名義利得稅及股息的款項連利息回撥各營運基金;如會,時間表及所涉金額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促進應用資訊系統和發展自動駕駛汽車

莫乃光議員問:
據悉,新一代車載資訊及通訊系統("新一代車載系統")的主流設計是透過無線電波連接智能裝置及雲端平台,供駕駛人士獲取駕駛資訊、進行通訊及瀏覽互聯網資訊,以及提供可提升駕駛安全性和效能的功能。然而,現行法例嚴格限制駕駛人士在駕駛座椅可看到的視象顯示器("顯示器")所提供的資料或視景內容,以致在汽車登記前,新一代車載系統須關閉部分功能,甚至須拆除部分配件。另一方面,政府於去年4月表示,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創新辦")將檢視《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研究相關法例能否配合自動駕駛汽車及車載系統的發展和應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創新辦檢視第374章及相關附屬法例的進展及至今的結果為何;
(二)
鑒於可互動操作的新一代車載系統漸成汽車的主流和標準裝置,並在其他地區獲廣泛採用,當局會否因應科技發展,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准許該類系統的所有功能在香港使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考慮在新一代車載系統的所有功能獲准在香港使用前,修訂第374A章第37條,對車載系統於汽車在移動及停泊期間可具備的功能施加不同規定,以便汽車可獲准安裝具備下述功能的車載系統:駕駛人士於汽車停泊期間在駕駛座椅可看到受限制資訊(例如電視節目和非用於汽車導航目的預錄視象);及
(四)
預期何時會修訂法例,容許自動駕駛技術(例如自動召喚車輛功能)在香港應用?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祖堂地

謝偉銓議員問:
祖堂地(俗稱"阿公地")泛指由傳統組織(例如家族或堂)而非個人擁有的新界鄉村土地。據悉,由於出售祖堂地的門檻甚高,包括祖堂的註冊司理須取得當區民政事務專員("專員")代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同意書,而專員只會在所有持份者同意下才會發出同意書,加上有各處鄉村各處例的問題,以致祖堂地及鄰近土地的整體規劃和發展受到限制。據報,鄉議局和民政事務總署於去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如何便利祖堂地的出售和發展,以促進新界發展及增加香港整體可供發展用地的供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全港現有祖堂地的數目及面積,並按其所在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是否知悉在過去5年售出的祖堂地的數目、面積及售後用途;及
(三)
上述工作小組的研究進度,以及就便利祖堂地的出售和發展事宜有何具體建議?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服務承辦商的非技術員工

朱凱廸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18年10月10日公布的《施政報告》中表示,就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合約")而言,政府將推出旨在加強保障非技術員工待遇和勞工權益的下述措施("新措施"):(A)在合約下按標準僱傭合約連續受僱滿1年的員工會獲發工資總額6%的合約酬金、(B)工作滿1個月的員工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以及(C)員工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生效時工作將獲發放不少於1.5倍工資。該等措施適用於2019年4月1日起招標的合約。至於由上述《施政報告》公布有關措施當天起計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正在投標階段或已批出的合約,政府將會實施過渡安排:視乎實際情況在有關的合約加入新條款,令有關的員工可以受惠於該等措施,而政府會就此向服務承辦商("承辦商")提供補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截至2019年12月31日,4個主要採購政府部門(即(i)食物環境衞生署、(i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iii)政府產業署,以及(iv)房屋署)與承辦商簽訂並仍然生效的潔淨及保安服務合約的數目,並按有關合約的開始招標日期所屬財政年度(即(a)2018-2019或以前,以及(b)2019-2020或以後)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財政年度潔淨服務保安服務總計
(i)(ii)(iii)(iv)小計(i)(ii)(iii)(iv)小計
(a)           
(b)           
總計           
(二)
是否知悉,承辦商為履行第(一)項所指的合約而僱用的非技術員工人數(使用與表一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三)
是否知悉,第(一)(a)項所述的合約中,過渡安排不適用的合約數目,並按有關合約的屆滿日所屬財政年度(即(a)2019-2020、(b)2020-2021、(c)2021-2022,以及(d)2022-2023或以後)及批出合約的政府部門以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二
財政年度潔淨服務保安服務總計
(i)(ii)(iii)(iv)小計(i)(ii)(iii)(iv)小計
(a)           
(b)           
(c)           
(d)           
總計           
(四)
是否知悉,承辦商為履行第(三)項所指的合約而僱用的非技術員工人數(使用與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
(五)
是否知悉在過渡安排下,至今分別有多少名潔淨及保安服務員工已獲發放與新措施有關的權益(按上述4個政府部門以表三列出);
表三
措施潔淨服務保安服務總計
(i)(ii)(iii)(iv)小計(i)(ii)(iii)(iv)小計
(A)           
(B)           
(C)           
(六)
上述4個政府部門為推行過渡安排而分別就每項新措施向承辦商支付的補貼總額(使用與表三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及
(七)
有否檢討新措施及過渡安排的實施在改善非技術員工的待遇和勞工權益方面的成效;如有,所用準則及所得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檢討,以及有關的時間表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