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30(CM-26)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份文件載於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19項質詢(4項口頭質詢及15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2.
邵家輝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易志明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柯創盛議員
發展局局長
19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2020年5月27日的會議)
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5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37/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93/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5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51/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97/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保安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5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43/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00/19-20號文件)
9.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5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38/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8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16/19-20號文件)
10.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5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439/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8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11/19-20號文件)
11.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2.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IV.
政府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6月3日的會議)
1.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律政司司長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法律援助政策)
2.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7(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3.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2A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4.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動議人
政務司司長
議案措辭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02/19-20號文件)

V.
議員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60及61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謝偉銓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廢除附屬法例的擬議決議案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2020年第32號法律公告)
2.
動議人
許智峯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VI.
議員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2020年5月27日的會議)
(此事項將沒有官員出席)

VII.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毛孟靜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麥美娟議員及鄭泳舜議員聯名簽署)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郭榮鏗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麥美娟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梁美芬議員及周浩鼎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4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7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8至12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8及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0及1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13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2月11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15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第16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1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下列4項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容後通知
(第17及18項延擱自2020年1月15日的會議)
1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莫乃光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1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第19及20項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1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1.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8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6月3日的會議)
22.
"加強打擊水貨活動,收緊內地居民來港的安排"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6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文件





附錄2

於2020年6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19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劉業強議員
環境局局長
發展局副局長
2
邵家輝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3
易志明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4
柯創盛議員
發展局局長
書面質詢
5
涂謹申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6
鄭泳舜議員
教育局局長
7
陳凱欣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8
李國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柯創盛議員
環境局局長
10
陳克勤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1
李國麟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田北辰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3
莫乃光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莫乃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5
周浩鼎議員
教育局局長
16
葛珮帆議員
教育局局長
17
胡志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18
葛珮帆議員
政務司司長
19
蔣麗芸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註:
是次會議編定了4項(而非6項)口頭質詢及15項(而非16項)書面質詢,因為:
(a)
立法會主席已裁定許智峯議員及涂謹申議員提交的兩項口頭質詢不合乎規程,不可提出;及
(b)
在作出質詢預告期限屆滿時有1個書面質詢名額沒有議員申請。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龍鼓灘的環境問題

劉業強議員問:
有龍鼓灘的居民反映,其居所附近現有不少厭惡性設施及重工業(包括兩間發電廠、堆填區、靈灰安置所、污泥焚化爐、鋼鐵廠及水泥廠),並造成嚴重的空氣和噪音污染、臭味及交通擠塞問題。他們擔心,政府在龍鼓灘填海的計劃,會令該等問題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定期監測龍鼓灘一帶的空氣質素,包括各類空氣污染物(即可吸入懸浮粒子、微細懸浮粒子、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臭氧)的濃度及其有否超出空氣質素指標限值,以及污染物源頭;有否評估該區居民的健康有否因而受影響;如有評估,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公布評估結果;如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
現時,新界西堆填區平均每日接收都市固體廢物的數量,以及當中經陸路運輸的數量和百分比;平均每日龍鼓灘路的車流量,以及當中重型車輛和垃圾車所佔架次分別為何;每天清洗龍鼓灘路的工作詳情,包括次數、時間、方法及成效;及
(三)
鑒於政府曾表示,在選址填海時會注重對社區的影響及會充分考慮居民的意見,政府會否承諾,在制訂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案前,不推展龍鼓灘填海計劃,以釋除居民的疑慮?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保就業計劃

邵家輝議員問:
政府上月宣布擴闊保就業計劃的涵蓋範圍,以包括那些有僱主為其作出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年長(即65歲或以上)僱員。然而,沒有強積金戶口的自僱人士(個別行業的人士除外)和年長僱員,以及持有強積金戶口但其僱主沒有為其作出自願性供款的年長僱員,均未有被該計劃涵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沒有強積金戶口的自僱人士和年長僱員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持有強積金戶口但其僱主沒有為其作出自願性供款的年長僱員的人數;有否評估保就業計劃沒有涵蓋該等自僱人士和年長僱員,對他們的就業前景及對年長僱員的僱主有何影響;
(二)
會否推出其他措施,例如透過放寬中高齡就業計劃的申請資格,向保就業計劃未涵蓋的年長僱員的僱主發放津貼,或接納由執業會計師簽發證明年長僱員受僱的證明書,代替該等僱員須持有強積金戶口的要求,以便有關僱主可申領保就業計劃的工資補貼;及
(三)
有否研究推出其他紓困措施,以協助沒有強積金戶口的自僱人士;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投購的士保險

易志明議員問:
有的士車主反映,近日的士綜合保險保費及第三者風險保險保費,較去年同期分別增加了三成五及兩成。此外,保險公司向高車齡及由高齡司機駕駛的的士,收取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的額外保費,以及大幅調高保險合約中由投保人負責的保險賠償額(俗稱"墊底費")。此外,有保險公司拒絕承保車齡達20年的的士,亦有保險公司近日停止承保的士,令市場競爭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12月31日全港有多少輛的士;去年有多少輛的士接受年檢,並按結果及車齡(即13年及以下、14至19年的每一年,以及20年及以上)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如有的士未能通過年檢,原因為何;
(二)
保險公司拒絕承保車齡達20年的的士的做法,有否違反任何法例或規定;有何措施確保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該等的士;及
(三)
鑒於有保險公司指出,涉及的士的交通意外宗數增加是導致保費飆升的原因之一,政府會否鼓勵的士業界善用科技以減少交通意外,例如透過資助的士車主安裝防撞警報系統及設備;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何措施減少涉及的士的交通意外?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油塘的混凝土廠

柯創盛議員問:
政府於1998年把油塘工業區用地的規劃用途,由"工業"改為"綜合發展區"、"住宅"及"商業"地帶。該區近年有多個住宅項目落成及入伙,令人口不斷增加。有居民反映,現時區內有一間混凝土廠仍在運作,造成環境污染,並影響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混凝土廠對附近的環境及居民造成的影響;過去3年,政府接獲多少宗關於該混凝土廠造成空氣、噪音或其他環境污染的投訴;
(二)
政府更改油塘工業區用地的規劃用途時,有否預計該混凝土廠何時會遷走;近年政府有否與該廠負責人商討搬遷廠房的計劃及時間表;及
(三)
有何措施解決該混凝土廠的運作,與按新規劃用途進行的發展計劃之間的矛盾?





第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平等機會委員會進行的內部檢討

涂謹申議員問: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轄下一個檢討委員會於2017至2019年期間,就平機會的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進行程序檢討,以期改善平機會的服務。同時,一名退休高等法院法官應平機會邀請,就其投訴處理程序進行獨立檢視並提交獨立報告。檢討委員會其後向平機會提交《平等機會委員會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檢討報告》("《報告》"),當中載述對獨立報告所提各項建議的回應。平機會通過並於2019年12月發表《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載列於《報告》而檢討委員會表示它"贊成"、 它"贊成可考慮"及"平機會會研究"的建議當中,至今
(i)
已落實的建議數目;
(ii)
將會落實的建議數目,以及落實時間表為何;以及
(iii)
平機會已決定不予落實的建議數目及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平機會是否已落實《報告》載列的下列建議;如未落實,何時會落實,以及估計所涉資源為何:
(i)
在處理投訴的早期階段,給予歧視個案受害人機會與專業法律人員會面;
(ii)
平機會的職員應定期參與能力發展工作坊和研討會;
(iii)
認真考慮平機會法律服務科職員在調停階段向投訴人提供具體法律意見的可能性;
(iv)
平機會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務須謹慎,不宜純粹因為案件勝訴機會少於一半而拒絕給予法律協助以進行訴訟;
(v)
檢視平機會投訴事務科職員是否合適在同一個案中負責處理查詢及調停工作;
(vi)
更多使用《規則7》,包括由平機會支付的士費,以便投訴人和答辯人在雙方方便的時間在平機會辦事處出席面對面的會議;
(vii)
提升平機會的個案管理系統,使之更易使用;
(viii)
在決定是否給予全面法律協助時,平機會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應謹記答辯人的財政狀況,以及潛在的道德風險;
(ix)
若調停失敗,提供初步有限度法律協助的工作可由平機會投訴事務科和法律服務科的職員組成的團隊負責;
(x)
確保做好分隔措施,以防止平機會投訴事務科的某位擔任投訴調停員的職員,其後又在同一宗投訴中負責詳細調查和法律評估;
(xi)
平機會法律及投訴專責小組在投訴作出後或具體查詢被分類為投訴後的9至12個月內決定是否給予全面法律協助,應屬正常期望;以及
(xii)
考慮增加平機會人手;及
(三)
在本財政年度就落實上述建議向平機會提供的資源為何?





第6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擬題及審題

鄭泳舜議員問:
應屆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歷史科(卷一)考試中,一條題目問及20世紀上半葉中國和日本的關係。該題目提供兩份資料,並要求考生就"1900-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你是否同意此說?"作答。有評論指出,該題目對日本當年發動對華侵略戰爭造成數以千萬計的同胞喪生並無着墨。題目附帶的資料極為片面及具有引導性,因此令多達38%的考生得出"利多於弊"的結論。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表示,一如文憑試其他科目考試,歷史科設有審題委員會,負責有關試題及評卷指引的制訂工作。歷史科審題委員會成員包括試卷主席、擬題員、審題員及該局一名評核發展經理。據報,該名經理曾多番在社交媒體發表立場偏頗的言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考評局及教育局現時是否設有機制防止審題委員會成員透過試題表述其政治立場或向考生灌輸偏頗的想法;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3年,考評局及教育局有否接獲投訴,指文憑試歷史科試卷的題目內容不當;如有,投訴的內容及已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
(三)
是否知悉,考評局會否對文憑試歷史科的擬題及審題機制和審題委員會成員的分工進行全面檢討;
(四)
是否知悉,考評局會否就委任審題委員會成員的機制作出檢視,以確保成員秉持客觀、不偏不倚及專業的態度行事;及
(五)
鑒於教育局表示會檢討現行機制,以期充分體現該局在文憑試的監管角色,從而長遠確保考試及試題的質素,檢討的詳情及時間表為何?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向露宿者提供的支援

陳凱欣議員問:
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資助3間非政府機構各營辦一支露宿者綜合服務隊,向露宿者提供綜合服務。此外,由社署或非政府機構營辦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綜合服務中心向露宿者提供有關支援。近半年經濟環境轉差,以致有不少人士淪為露宿者,露宿者人數與日俱增。然而,本人得悉,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露宿者所獲支援不增反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社署露宿者電腦資料系統登記的露宿者人數,並按露宿地點所在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
現時以何方法統計露宿者的人數;有否推算未來3年的露宿者人數,以供評估服務需求;
(三)
過去5年,每年非政府機構提供的露宿者宿位數目,並按它們屬受資助或自負盈虧宿位列出分項數字;
(四)
有否制訂露宿者宿位目標數目;如有,詳情(包括所採用的準則)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有否在疫情期間採取措施以協助各相關機構繼續向露宿者提供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有否制訂措施或指引,確保露宿者在特殊情況(例如惡劣天氣及疫情)下仍會得到各種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措施或指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N95呼吸器面型配合測試

李國麟議員問:
根據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指引,醫護人員在使用N95呼吸器("呼吸器")前應接受面型配合測試("測試"),以確保他們獲發合適的呼吸器。面部輪廓發生了明顯變化的醫護人員應重新接受測試。早前有公立醫院護士向本人反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爆發後,醫管局在未為他們進行測試下,按他們早於2003年接受的測試的結果,向他們配發相關型號的呼吸器。直至相關型號的呼吸器缺貨令醫管局需了解他們是否適合使用另一型號的呼吸器時,醫管局才為他們進行測試。由於測試結果揭示他們一直使用不配合其面型的呼吸器,他們認為該情況不必要地增加了他們在工作期間受感染的風險。關於醫管局為轄下醫護人員進行測試,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醫管局以何準則決定為哪些醫護人員安排測試,以及測試的安排為何;
(二)
過去3年,醫管局為多少名醫護人員進行了測試;
(三)
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爆發後,醫護人員被派到高風險區工作或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前,是否均獲安排進行測試;如否,原因為何;
(四)
現時在工作期間需要佩戴呼吸器的醫護人員數目,並按他們所屬聯網、醫院、部門及職系列出分項數字;該等人員是否全部在過去6個月內曾接受測試;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現時負責為醫護人員進行測試的人員數目,並按他們所屬聯網、醫院、部門及職系列出分項數字;安排這些人員負責該項工作的理據為何;醫管局有否向他們提供進行測試的培訓;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私人住宅樓宇裝置電動車充電設施

柯創盛議員問:
有電動車充電設施供應商("供應商")為私人住宅樓宇在其公用地方裝置充電基礎設施("基礎設施"),並在有關樓宇的公用車位及有興趣的私人車位業主的車位安裝充電器。該等供應商向相關業主立案法圑("法圑")收取裝置基礎設施的費用,以及就每個私人車位與其業主簽署為期5年的服務合約。在合約下,車位業主在支付一筆過費用和月費後,可不限次數為其電動車充電。鑒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訂明,法圑須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20萬元(或法團每年預算20%的款額)的貨品或服務,當裝置基礎設施的成本超過該金額時,該等供應商把部分成本轉嫁給私人車位業主,以免法團須進行招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上述裝置基礎設施工程未經法團業主大會批准,但其日後的維修保養及保險費開支需由相關法團(即全體業主)承擔,政府有否評估上述安排對各類業主(特別是擁有車位但不打算使用充電設施的業主,或沒有車位的業主)是否公平;
(二)
鑒於政府沒有監管供應商與私人車位業主簽署的充電服務合約的內容,過去3年,政府有否接獲相關的投訴,以及會否作出監管,以免出現類似過去電訊服務相關投訴湧現的情況;及
(三)
有否評估供應商藉把裝置基礎設施的部分成本轉嫁予私人車位業主以避開競爭的做法,有否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以及會如何跟進?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共設施遭破壞

陳克勤議員問:
自去年6月以來,有示威者肆意破壞公共設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2個月,有多少組交通燈遭破壞;政府會否改良交通燈的設計以防遭破壞(例如設置在較高位置);
(二)
過去12個月,有多少個路旁欄杆遭不法分子拆除;鑒於當局表示已改良欄杆的設計使其更穩固,新設計的詳情為何;
(三)
過去12個月,有多少個安裝在政府設施及公眾地方的閉路電視系統鏡頭遭破壞;有何措施防止不法分子破壞該等設施並藉此毀滅罪證;
(四)
過去12個月,有多少面積的行人路地磚遭示威者掘起;政府會否改用其他方式鋪設行人路路面;
(五)
過去12個月,有多少個食物環境衞生署管理的廢屑箱和可循環再造廢物回收箱遭破壞或用作堵路;有何措施防止有關違法行為但同時顧及市民棄置垃圾的需要;
(六)
第(一)至(五)項提及的遭破壞公共設施的成本,以及有關的維修或重置費用為何;
(七)
鑒於有多條主要幹道曾被人從高處拋下的雜物堵塞,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及
(八)
有何措施加強打擊上述違法行為和向市民宣傳守法意識?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醫院管理局員工的特別津貼

李國麟議員問:
為應付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公立醫院於本年1月25日啟動緊急應變級別。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其後宣布,為應對疫情而執行高風險職務的員工可獲批緊急應變特別津貼(追溯至1月25日),而於高風險區工作的員工如有需要租住酒店房間或臨時住處,可獲批特別租賃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領取上述兩項津貼的資格為何;
(二)
是否知悉由本年1月至5月,每月醫管局分別就該兩項津貼(a)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申請,以及(b)招致了多少開支,並按(i)醫院聯網、(ii)醫院、(iii)臨床部門及(iv)職系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
是否知悉,有否途徑供申請該等津貼但遭拒絕的員工提出上訴;如有,詳情為何;及
(四)
鑒於若干保留了公務員身份而在醫管局任職的醫管局員工表示至今未獲發該等津貼,政府是否知悉原因為何及他們何時可獲發津貼?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使用未入伙的駿洋邨作為檢疫設施

田北辰議員問:
為應對疫情,政府自本年2月起徵用未入伙的火炭駿洋邨作為檢疫設施。有已接受預配該屋邨的單位的準租戶向本人反映,入伙日期延後令他們大失預算,而遲遲未有明確的收樓日期令他們無法為生活作合適安排。部分準租戶的收入因經濟下滑而減少,卻仍需繼續支付昂貴的私人樓宇租金,亦有不少已安排子女轉校的準租戶更需為子女跨區上學作出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停止把駿洋邨用作檢疫設施須達到的條件是甚麼,以及預計何時可達到該等條件;
(二)
駿洋邨停止用作檢疫設施後的消毒程序為何及需時多久;及
(三)
除了向駿洋邨的準租戶每戶發放一次過6,000元特惠津貼外,政府會否向他們提供其他支援;如會,詳情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發展電子發放款項平台及金融科技

莫乃光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於本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推出現金發放計劃,向每名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居民")發放1萬元。然而,該計劃的籌備時間頗長:預計要到本月底才可讓居民進行登記,並到本年8月底才可向大部分居民發放款項。有資訊科技界人士指出,政府長遠應建立電子支付平台,並善用電子支付工具(例如儲值支付工具、預付卡及扣帳卡),以便可快捷地向居民發放各類資助及津貼,以及促進金融科技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以現金以外(例如電子支付)方式進行刺激本地消費和振興經濟工作的成本效益;
(二)
會否研究以電子方式向居民發放具時限及有指明用途的本地消費券,以振興經濟和促進消費;
(三)
會否與資訊科技界共同研發可支援不同電子支付工具的發放津助平台,以提升政府日後向居民發放款項的效率,並促進金融科技的發展;及
(四)
鑒於政府為方便居民使用單一數碼身份與政府和商業機構進行網上交易,將向居民免費提供"智方便"帳戶,以及推出沙盒先導計劃供商業機構(現時只限金融機構)作測試,至今有多少間金融機構參與測試,以及它們測試的項目(例如身份認證、填寫表格和數碼簽署)的詳情和進度;預計智方便何時可供商業及公共機構應用,以及有關時間表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促進第五代流動通訊及技術的發展

莫乃光議員問:
關於促進第五代("5G")流動通訊及技術的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於上月透過防疫抗疫基金推出"鼓勵及早使用5G技術資助計劃",以鼓勵各界使用5G技術推動創新和智慧城市的應用,通訊辦至今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企業的申請;申請獲批的企業按業務類別或營運形式劃分的數目,以及被拒絕個案(如有)按拒絕原因劃分的數目;
(二)
鑒於通訊辦於去年3月推出先導計劃,主動開放超過1 000個合適的政府場所供流動網絡營辦商安裝無線電基站,輔以簡化的申請流程,以便利營辦商鋪設5G網絡,通訊辦至今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申請,並按營辦商名稱列出(i)獲批申請宗數,以及(ii)所涉基站數目及其位置;平均每宗獲批申請的審批時間為何;
(三)
現時本地5G流動網絡的覆蓋範圍及覆蓋率為何;政府在未來兩年有何計劃提升覆蓋率;及
(四)
鑒於政府正與衞星營辦商積極研究從大埔遷移衞星測控站往舂坎角電訊港的可行性,而遷移計劃涉及撥地及複雜的工程和技術事宜,處理耗時數以年計,政府估計有關遷移計劃所涉的費用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審題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操守

周浩鼎議員問:
應屆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歷史科(卷一)考試的其中一條題目,要求考生在參考題目提供的資料後回答是否同意下述說法:"在1900-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有輿論認為,日本在該段期間對華作出的侵略和暴行罄竹難書,對國家民族造成難以忘懷的傷痛,因此該說法明顯顛倒是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回應時表示,一如文憑試其他科目考試,歷史科設有審題委員會,負責有關試題及評卷指引的制訂工作。歷史科審題委員會成員包括試卷主席、擬題員、審題員及該局一名評核發展經理。據報,該名經理曾多番在社交媒體發表立場偏頗的言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考評局會否就上述事件展開調查,包括有否任何審題委員會的成員受其個人政治取態影響,擬定了顛倒是非的試題;如會,有關的調查及懲處機制為何;
(二)
教育局有何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以及會否就審題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提出改善建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是否知悉過去5年,有多少名審題委員會的成員因違反既定機制或專業守則而遭懲處,以及懲處的詳情為何;考評局會否不再委任該等人士為審題委員會的成員?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審題委員會

葛珮帆議員問:
應屆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歷史科(卷一)考試的一條題目要求考生參考兩份資料後,就下述問題作答:"1900-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你是否同意此說?"有評論指出,該題目選材不當、動機不良,淡化日本侵華傷痛史實,以引導考生達致顛倒黑白的結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文憑試的甲類科目分別設有審題委員會負責制訂試題及評卷參考,而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考評局")透過不同途徑(例如由學校及科目委員會提名)委任該委員會的成員,是否知悉有關的評選準則及各項準則的評分比重為何;
(二)
鑒於審題委員會的工作性質屬高度機密,而且一名於2019年獲教育局提名的人員最終不獲邀請加入考評局的歷史科審題委員會,教育局會否要求考評局檢討審題委員會的組成,規定各審題委員會須有一名由教育局委任的成員,以加強教育局在文憑試的監管角色;
(三)
教育局會否研究參與文憑試的擬題及審題工作,以確保試題客觀和中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據報,上述事件的相關審題委員會的一名成員曾多番在社交媒體發表立場偏頗的言論,是否知悉考評局有否評估,為確保審題委員會成員行事符合專業守則而制訂的監察機制是否有效,以及該局對違反專業守則的成員作出懲處的機制為何;及
(五)
鑒於每年文憑試完結後,考評局會出版各個甲類科目的試題專輯,當中載列評卷參考等資料供有關人士參考,是否知悉考評局會否基於上述試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及已被取消,即時公布該試題的評卷參考,以便公眾對擬定該試題的過程有更多了解;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美國當局撤銷香港的特別待遇

胡志偉議員問:
上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其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美國國務院隨即向美國國會提交報告,指出香港特區未能維持高度自治,因此不應繼續獲特別待遇。美國總統其後宣布啟動有關程序,以撤銷香港的特別待遇,例如獨立關稅區及獨立旅遊區地位,以及美國軍民兩用科技出口管制的豁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獲美國出口管制豁免並由美國入口香港特區的高科技產品的數量和貨值,並按產品類別以表列出分項數字;有否評估該等產品當中,哪些類別的產品日後須獲得出口許可證才可入口香港特區;
(二)
政府及相關公營機構(包括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有否評估,美國當局撤銷對香港特區的科技出口管制豁免,會對本地創新科技產業的發展有何影響,以及有何應對措施;
(三)
有否評估美國當局撤銷香港特區的獨立關稅區及獨立旅遊區地位,會對(i)香港特區的進口、出口及轉口貿易,以及(ii)香港特區居民申領美國簽證有何影響;
(四)
有否評估美國當局撤銷給予香港特區的特別待遇,會對香港整體經濟有何影響,以及政府有何應對措施;及
(五)
鑒於外交部早前表示,如果美國及英國等國家對香港特區實施制裁或其他措施,中國會採取一切必要的反制措施,香港特區政府(i)是否知悉該等反制措施的詳情、(ii)須否就反制措施的實施作出配合,以及(iii)有否評估反制措施對香港的影響?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開及公平的審訊

葛珮帆議員問:
自去年6月反修例風波爆發以來,暴力和違法行為不斷,經濟及民生嚴重受創。雖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本年5月25日發出的聲明指出,法院法官對社會大眾有責任,須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但有很多市民向本人投訴,部分法官行為不當,例如參與反修例的公開聯署,而且就涉及反修例運動的部分案件所作的判刑不適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去年6月以來,司法機構收到多少宗就法官行為作出的投訴;有多少宗投訴獲法院領導處理並跟進,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i)查明屬實和(ii)不成立,以及投訴被裁定不成立的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會否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讓法官的行為受公眾監察,以增加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有評論指出,近年法院判刑看來欠缺一致性,例如犯同一罪行的被告被施加的判刑差異頗大,而各級法院對同一案件的被告施加的判刑亦大幅波動(即初審時判刑輕、上訴時判刑較重,以及終審時判刑卻調低至最初判刑甚至更輕判刑),是否知悉過去3年,各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頒下多少套量刑指引;司法機構會否參照美國或英國的做法,設立量刑委員會,就所有刑事罪行發出具約束力的量刑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恢復血漿療法

蔣麗芸議員問:
據報,採用康復者捐出的恢復血漿的治療方法("恢復血漿療法")對治療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患者有一定療效。兩名病情嚴重的患者在接受該療法後病情大幅好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公立醫院目前的恢復血漿存量,以及預計該存量可治療的病人數目為何;醫院管理局有否制訂恢復血漿的存量目標,以應對COVID-19疫症一旦在本年冬季再度肆虐的情況;
(二)
是否知悉公立醫院醫生以何準則決定是否採用恢復血漿療法醫治COVID-19患者;該療法與其他療法在醫治COVID-19患者的療效方面如何比較;及
(三)
鑒於香港1 000多名COVID-19康復者當中,只有8位已捐出恢復血漿,該比例是否符合政府的預期;若是,原因為何;若否,有何措施增加捐贈者人數;是否知悉康復者拒絕捐出血漿的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