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9/20-33(CM-29)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2項附屬法例及28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向本會發言的議員
文件
1.
廖長江議員
2.
林健鋒議員
3.
陳健波議員
4.
石禮謙議員
5.
郭榮鏗議員
6.
麥美娟議員
7.
梁繼昌議員
就調查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許智峯議員的議案所述的事宜提交的少數報告(只備英文本)
(附錄1第16項)
8.
何俊賢議員
9.
陳克勤議員
10.
謝偉銓議員
11.
鄺俊宇議員
12.
柯創盛議員
13.
鍾國斌議員
14.
郭偉强議員
15.
張國鈞議員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保安局局長
2.
發展局局長
3.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
郭偉强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5.
姚思榮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6.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第1項延擱自2020年6月24日的會議)
1.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18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57/19-20號文件)
鄭泳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67/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6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70/19-20號文件)
2.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30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90/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5/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9/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4/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7/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6/19-20號文件)
5.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6.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30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91/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06/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3/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09/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律政司司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4/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0/19-20號文件)
修正案動議人
律政司司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5/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13/19-20號文件)
11.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2.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修正案動議人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修正案載於2020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586/19-20號文件)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20年7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04/19-20號文件)

IV.
議員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毛孟靜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麥美娟議員及鄭泳舜議員聯名簽署)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郭榮鏗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麥美娟議員
議案措辭
(此議案由葉劉淑儀議員、梁美芬議員及周浩鼎議員聯名簽署)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3.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4.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4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5.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7.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7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8至12項延擱自2019年10月23日的會議)
8及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陳淑莊議員
議案措辭
10及1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13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第14項延擱自2019年12月11日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第15項延擱自2019年11月13日的會議)
1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鍾國斌議員
議案措辭
(第16項延擱自2019年11月27日的會議)
1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及CB(3) 218/19-20號文件)
下列4項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容後通知
(第17及18項延擱自2020年1月15日的會議)
1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莫乃光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1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第19及20項延擱自2020年5月20日的會議)
1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19年6月12日的會議)
21.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8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6月3日的會議)
22.
"加強打擊水貨活動,收緊內地居民來港的安排"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7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3.
4.
5.
6.
7.
8.
9.
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2019年報及廉政公署諮詢委員會報告

(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0.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2019年年報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1.
12.
財務委員會審核2020至2021年度開支預算的報告
(財務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
14.
15.
16.
就調查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許智峯議員的議案所述的事宜提交的少數報告(只備英文本)
(梁繼昌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
18.
《201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麥美娟議員提交)
19.
《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提交)
20.
《201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提交)
21.
22.
23.
環境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副主席何俊賢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4.
保安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5.
發展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6.
福利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鄺俊宇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7.
房屋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柯創盛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8.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鍾國斌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9.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郭偉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0.
政制事務委員會2019-2020年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附錄2

於2020年7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朱凱廸議員
保安局局長
2
謝偉銓議員
發展局局長
3
吳永嘉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4
郭偉强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
5
姚思榮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6
田北辰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盧偉國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8
毛孟靜議員
保安局局長
9
麥美娟議員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10
梁志祥議員
發展局局長
11
葉劉淑儀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黃碧雲議員
保安局局長
13
何俊賢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4
陸頌雄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5
譚文豪議員
保安局局長
16
黃國健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7
張超雄議員
發展局局長
18
許智峯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9
馬逢國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0
邵家臻議員
發展局局長
21
郭家麒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22
葉建源議員
教育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務人員使用鎖頸式武力

朱凱廸議員問:
2012年,一名警務人員以箍頸方式拉扯一名的士司機上警車導致他頸椎移位,而他其後不治。警務人員近月處理反修例活動時,經常以膝頭跪壓頸部(下稱"跪頸")方式制服示威者。本年5月,有一名遭跪頸的男子於被捕後翌日死亡。關於警務人員使用跪頸等鎖頸式武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1月至今,警務人員使用鎖頸式武力制服被捕人士的次數,以及有多少人因而受傷或死亡;
(二)
警方有否規定警務人員在甚麼情況下可使用鎖頸式武力;如有,警務人員不當使用該種武力而導致被捕人士受傷或死亡,須負上甚麼責任;及
(三)
鑒於本年5月一名非裔美國人在美國遭警務人員跪頸後死亡的事件引發全國各地抗議,而美國多個州份及城市的有關當局其後已禁止警務人員使用鎖頸式武力,香港政府有否計劃藉行政命令或立法,禁止警務人員使用鎖頸式武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公職人員的住所或物業違規事宜

謝偉銓議員問:
近年,不時有政治委任官員、警隊高層人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的住所或名下物業,被揭發有違例建築工程(俗稱"僭建")、霸佔官地或違反政府土地牌照條件的情況,令公職人員的誠信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質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務司司長於2018年1月表示,行政長官會提醒所有問責官員必須檢視其物業有否涉及違法或僭建問題,有關提醒是定期還是只在他們履新時作出;
(二)
鑒於屋宇署於2011年引入一套處理知名人士僭建個案的特別程序(即盡快派員到場視察及展開調查,以釋除公眾疑慮),屋宇署目前是否仍採用有關程序;如是,該署有否評估其成效;如已停止採用,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成立一個由屋宇署、地政總署、香港消防處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等政府部門代表組成的跨部門專責小組,以加快處理上述公職人員的住所或其名下物業被指違規的個案,並主動巡查該等住所及物業,以確定有否違規情況?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樓市需求管理措施

吳永嘉議員問:
香港經濟低迷令各行業現時面對巨大的經營壓力,而銀行對商業借貸亦趨向更審慎。有企業東主有意出售其物業以便周轉。然而,各項樓市需求管理措施(俗稱"辣招")令套現難度大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據悉新加坡政府有意放寬其樓市需求管理措施,以吸引國際資金到當地投資以振興經濟,當局有否評估此情況,並考慮趕在這個亞洲區內主要競爭對手推出有關措施之前,把從價印花稅稅率調低至以往水平,以提升香港的競爭力;及
(二)
鑒於有商戶建議,即使政府為免影響市民自置居所的機會而不即時全面"撤辣",亦至少應實施下述3項措施:(i)把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五逐步下調至以往水平;(ii)更改以"先買後賣"方式換樓的人士,須先繳付印花稅後才可申請退回已繳稅款的安排;及(iii)就非住宅物業交易"撤辣",當局會否實施這些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振興經濟措施

郭偉强議員問: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重創本港經濟,今年首季本地生產總值按年實質收縮達破紀錄的百分之八點九,失業率亦急升,創10年新高。鑒於最近疫情已趨緩和,不少市民希望政府可團結社會,振興經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行政長官表示,她多次呼籲私人商鋪的業主減租,與租戶共渡時艱,但成效不彰,政府有何新措施促使該等業主減租,以減輕租戶的經營成本;
(二)
會否考慮參考政府在2003年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疫情過後的做法,成立由政府官員和非政府人士組成的重建經濟活力策略小組,以集合官、商、民的力量共同振興經濟;及
(三)
鑒於入境旅遊已因疫情全面停頓,政府有何新措施及策略促進本地消費,以維持經濟熱度;會否推出第二輪現金發放計劃,並重新考慮派發消費券或提供消費補貼,以加強振興經濟的力度?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重振旅遊業

姚思榮議員問:
隨着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近期轉趨緩和,澳門與珠海當局自本年5月起已實施健康碼互認制度以便利居民往來兩地,而某些東南亞國家(例如泰國)的政府已經或計劃逐步放寬入境強制檢疫措施。就重振旅遊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如何放寬對內地及海外居民施加的入境限制,容許在香港周邊疫情已受控的地區的居民入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政府重振出入境旅遊的最新策略,以及有關工作的時間表為何;及
(三)
鑒於目前澳門、珠海及深圳的居民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只需支付180元、75元及160元當地貨幣,政府有何措施降低本港超過一千元的檢測收費,以免這高昂收費窒礙本港重啟出入境旅遊?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

田北辰議員問:
政府於2018年年底委聘顧問,就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下稱"兩元乘車優惠計劃")進行全面檢討,預期今年年中完成。政府於今年1月公布,該計劃的合資格年齡門檻將由65歲下調至60歲,並已要求顧問在檢討報告中提出實施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是否已收到檢討報告;若是,報告的具體建議及其他詳情為何;會否公開該報告;若會,日期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
(二)
鑒於政府已有8年實施兩元乘車優惠計劃的經驗,為何純粹降低年齡門檻的措施不能立即實施,而要等待顧問提出實施方案;該措施有沒有確切的實施日期;及
(三)
在該措施推行前,會否考慮採取其他措施以降低60至64歲人士的交通費開支,例如容許他們使用長者八達通以享用長者票價優惠?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智慧出行

盧偉國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於本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宣布,創新及科技局會在今年內公布《香港智慧城市藍圖2.0》,而司長已為智慧交通基金("基金")預留約10億元,資助企業或機構進行與車輛有關的創新科技的研究和應用。此外,運輸署於2019年7月公布了《香港智慧出行路線圖》,提出了"安全"、"資訊"、"綠色"、"高流通性"和"便捷"5個智慧出行措施的主要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正在荃灣、深水埗、上環及柴灣推行自動泊車系統先導計劃,而市區重建局正就在油麻地和旺角引入地下智能泊車系統進行研究,相關工作的進展為何,會否盡快研究在其他地區引入智能停車場;
(二)
會否修改相關法例和土地契約,規定現時以短期租約方式租用政府用地經營公眾停車場的營辦商,在指定期限前透過運輸署的流動應用程式"香港出行易"發放其停車場的實時空置泊車位資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有不少新型車輛設有駕駛輔助功能系統(例如前方防撞警報、偏離行車線預警、行車視野盲點警示、行車平穩度偵測和自動緊急煞車系統),政府會否從基金撥款資助車主為各類現有車輛加裝該等系統,以提升道路安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各陸路交通營運商(包括專營巴士、紅色小巴和居民巴士的營運商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尚未全面開放轄下車輛/列車的實時到站資訊,政府會否就該等營運商統一透過香港出行易發放有關資訊制訂時間表,以方便市民出行;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運輸署在2019年6月展開智能交通燈先導計劃,在交通燈號控制的路口上安裝感應器,自動偵測實時的車流和人流,從而優化燈號時間的分配,目前已安裝智能交通燈系統的地點,以及該等系統對改善交通流量至今的成效為何;運輸署會否加快在各路口安裝智能交通燈系統;及
(六)
會否把推行各項推動智慧出行的措施及設置相關基建設施納入新發展區的規劃工作,以加快推展智慧出行措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出入境數字

毛孟靜議員問:
關於出入境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去年11月至今,每月經各個邊境管制站出入境的旅客人數,並按旅客的類別(即香港居民、大陸旅客,以及其他旅客)列出分項數字;
(二)
自去年11月至今,每月政府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按以下計劃提交的申請: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以及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有多少宗獲批申請的申請人已入境,以及當中有多少人來自湖北省;
(三)
自去年11月至今,每月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大陸居民數目,並按戶籍列出分項數字;
(四)
自本年1月至今,每月訪港的大陸旅客人數,並按他們所持旅行證件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
(五)
自從抵港人士必須接受強制檢疫14天的規例實施以來,每月來自大陸、澳門及台灣並獲豁免遵守有關規定的訪港旅客總人次及分項數字?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創造有時限性的職位

麥美娟議員問:
本港經濟受一連串示威活動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夾擊,以致失業率近月持續上升。本年2月至4月的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為5.2%,而個別行業的失業率則超過10%。有鑒於此,政府於本年4月推出的紓困措施包括在未來兩年於公營及私營界別創造約30 000個有時限性的職位。該等職位包括超過200個為應屆畢業生提供的職位,以及3 300個支援本地抗疫工作的職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已開設的有時限性職位數目,並按行業、職位類別、工作地點類別和月薪範圍(以每5,000元為一組)列出分項數字;該等職位當中,屬支援抗疫工作的職位數目為何;
(二)
鑒於有評論指出,約200個的有時限性職位對每年數以萬計的應屆畢業生只屬杯水車薪,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增加該等職位的數目;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有否就尚未開設的職位制訂開設時間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至今已與多少間私營機構商討開設有時限性職位事宜,並按行業、職位類別及洽商結果列出分項數字?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梁志祥議員問: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旨在方便樓宇業主及佔用人循簡化規定,合法及安全地進行小規模建築工程。小型工程展開前無須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和同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安排在土地(包括物業)上進行的小型工程的人士只是該土地的佔用人而非業權擁有人時,該名人士須否就工程展開前(i)獲得有關土地的所有業權擁有人的同意,以及(ii)諮詢附近將受工程影響的居民的意見?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海外鐵路業務

葉劉淑儀議員問:
根據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發表的《2019年報》,英國South Western Railway去年的財務表現繼續受多項因素影響,以致港鐵公司需作出一筆4,300萬英鎊的撥備,相當於港鐵公司在有關專營權協議下應佔的最高潛在損失。此外,由港鐵公司轄下全資附屬公司經營往來瑞典斯德哥爾摩與哥德堡的MTR Express城際鐵路服務去年的乘客量取得穩定增長,但仍處於虧損狀態。儘管港鐵公司經營的海外鐵路業務表現並不理想,但該公司仍繼續擴展海外鐵路業務,例如去年5月投入服務的悉尼地鐵西北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港鐵公司的海外鐵路業務在過去5年每年錄得的盈利或虧蝕狀況;
(二)
過去5年,港鐵公司派往海外處理鐵路業務的人員數目及其具體職務為何;
(三)
港鐵公司現時把多少百分比的管理資源投放於海外鐵路業務;有何具體措施確保港鐵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專注本地鐵路業務,以免錯失發展良機而影響股東的回報;及
(四)
港鐵公司如何就海外鐵路業務的回報作出評估,以及有否就長期虧蝕和前景暗淡的海外鐵路項目制訂退出方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涉及異性的執法行動

黃碧雲議員問:
據報,去年11月和本年5月,多名男性警務人員分別進入尖沙咀漆咸道南及旺角花園街的女性公廁並拘捕了數名在內的女士。此外,有不少參與反修例運動的示威者及被捕人士指稱被警務人員性騷擾或性侵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警方向警務人員發出的指引有否訂明,他們在甚麼情況下可進入供異性使用的廁所執法;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訂明他們須有異性警務人員陪同;
(二)
鑒於《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L)第7條訂明,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公廁內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而任何女性亦不得進入公廁內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該規定是否適用於正執法的警務人員;若然,警方會否對上述警務人員作出處分;若不適用,原因為何;
(三)
警務人員去年進入供異性使用的公廁執法的事件數目,以及每宗事件的下述詳情:(i)日期及時間、(ii)所涉執法行動、(iii)所涉警務人員數目和他們所屬職級及警區,以及(iv)警方其後有否進行內部調查(若有,最新進展為何);
(四)
警方去年接獲關於警務人員於執法時作出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的投訴宗數,以及每宗個案的下述詳情:(i)投訴性質、(ii)所涉警務人員數目和他們所屬職級及警區,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數目;及
(五)
是否知悉,平等機會委員會去年接獲關於警務人員於執法時作出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的投訴宗數,以及每宗個案的下述詳情:(i)投訴性質、(ii)所涉警務人員數目,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數目?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避風塘的管理

何俊賢議員問:
有船主反映,近年各類船隻的數目不斷增加,並以屬第IV類別的遊樂船隻尤甚。當局強調,本港水域內的整體避風泊位供應足以應付至2030年的預測需求,而當局亦已採取了數項改善措施。然而,基於業界的作業模式及停泊母港的習慣,大部分船主選擇把其船隻停泊在市區內或附近的避風塘,令該等避風塘的泊位嚴重不足,而各類船隻的負責人不時就該等泊位的使用問題發生磨擦。反之,一些較偏遠的避風塘(例如喜靈洲和鹽田仔避風塘)的使用率卻一直偏低。關於避風塘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月在一般及惡劣天氣情況下,在各避風塘及避風碇泊處停泊的船隻數目,並按避風塘所允許船隻長度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
現時各類船隻使用觀塘避風塘的情況;當局為改善繫泊管理而在該避風塘設立非遊樂船隻繫泊區的措施的成效為何;會否再次諮詢業界,以推出改善措施;
(三)
過去3年,海事處為打擊利用避風塘內泊位牟利而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i)巡查次數、(ii)處理的投訴數目、(iii)提出的檢控宗數,以及(iv)被定罪的個案宗數;海事處有否採取其他措施維持避風塘內船隻的安全和秩序;
(四)
當局會否就《商船(本地船隻)(避風塘)規例》(第548E章)作出檢討及修訂,以賦予海事處處長更大權力即時處置違反避風塘繫泊規定的船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鑒於有漁民向本人反映,近期有人在部分避風塘內使用浮動升降架存放暫不使用的遊艇,而該等設備阻塞通道和危害其他船隻的安全,現時海事處對該設備採取的規管措施的詳情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外判服務合約

陸頌雄議員問:
關於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政府外判服務合約("合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批出合約的數目和總值,以及所涉非技術員工人數為何,並按合約所採購服務的類別(即潔淨、保安,以及其他)列出分項數字;
(二)
2019年5月1日(即現行法定最低工資率的生效日期)至2020年6月30日:
(A)
4個主要採購部門(即(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ii)房屋署、(iii)食物環境衞生署和(iv)政府產業署)轄下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分別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人數(以表一列出);
表一
採購部門(i)(ii)(iii)(iv)
非技術員工人數    
(B)
(A)項的數目按承辦商在標書中承諾給予非技術員工的時薪所屬的範圍(即時薪(a)為37.5元[等於法定最低工資]、(b)介乎37.6元至39.5元、(c)介乎39.6元至41.5元、(d)介乎41.6元至43.5元、(e)介乎43.6元至45.5元、(f)介乎45.6元至47.5元、(g)介乎47.6元至49.5元、(h)介乎49.6元至51.5元、(i)介乎51.6元至53.5元、(j)為53.6元或以上,以及(k)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率[即相當於(b)至(j)的總和])劃分的數目及有關百分比(以表二列出);及
表二
時薪範圍(i)(ii)(iii)(iv)
人數%人數%人數%人數%
(a)        
......        
(k)        
總計 100 100 100 100
(C)
就每個(B)項所述時薪範圍而言,下述數字按非技術員工提供服務的類別(即潔淨、保安,以及其他)劃分的數目:每個該等部門轄下的承辦商所聘該等員工的人數、該等數目的小計和相關百分比,以及(X)有關小計的按年變幅(以表三列出);
表三
時薪範圍潔淨服務保安服務其他服務總計%
(i)(ii)(iii)(iv)小計%(X)(i)(ii)(iii)(iv)小計%(X)(i)(ii)(iii)(iv)小計%(X)
(a)                       
...                       
(k)                       
總計     100      100      100  100
(三)
上述4個主要採購部門於去年及本年內已經/將會就有關外判服務重新招標的詳情,包括招標前承辦商的名稱、新合約的開始日期和涉及的服務地區,以及中標承辦商的名稱;
(四)
鑒於政府在2018年10月10日公布將實施數項旨在加強保障非技術員工待遇和勞工權益的新措施,但該等新措施及有關過渡期安排並不適用於公布日期前已批出的合約,現時仍未屆滿的該等合約數目及其佔合約總數的百分比;預期就有關外判服務的重新招標工作完成日期為何;
(五)
會否考慮向受僱於第(四)項提及的合約的非技術員工提供補貼,以補償他們的薪酬福利與現行合約的差距;及
(六)
鑒於現時在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下按"標準僱傭合約"連續受僱滿一年的非技術員工,可獲發放合約酬金,政府會否考慮放寬有關限制(例如向終止受僱時工作未滿一年的員工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合約酬金),以杜絕僱主藉提前解約逃避支付合約酬金?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在法庭審訊中作供

譚文豪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裁判官在審理一宗襲警案時表示,作證的警務人員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另一方面,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任何人在司法程序中依法宣誓為證人後作虛假陳述,即屬干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有多少名警務人員被法庭認定為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以及法庭的根據為何;
(二)
有多少名第(一)項所指的警務人員經調查後受紀律處分,並逐一列出所涉違紀行為及他們所受的處分;
(三)
過去5年,有多少名警務人員因涉嫌作假證供而被檢控,以及當中被定罪的人員數目及他們被判處的刑罰為何;
(四)
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在進行刑事調查時誠實地蒐集證據,以及在法庭審訊中誠實作供;
(五)
過去5年,有多少名曾被法庭認定為不是誠實可靠證人的警務人員就其他案件作供;
(六)
會否就涉及警務人員被法庭認定為不是誠實可靠的個案設立資料庫,以供法庭參考,以及禁止有關警務人員就其他案件作供;及
(七)
鑒於律政司近期在多宗與社會事件有關的刑事案件審訊時,向法庭申請就作供的警務人員頒下身份保密令,律政司會否採取以下做法:當作供的警務人員被法庭認定為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時,律政司會基於公眾利益,考慮向法庭申請撤銷有關的身份保密令?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設立更多小販攤位和墟市

黃國健議員問:
本港經濟受去年下半年的社會騷亂及本年初爆發的疫情夾擊,以致失業率創10年新高。有市民反映,政府應積極創造就業機會,例如適度容許設立更多小販攤位和墟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於去年9月推出重新編配435個空置固定小販攤位並簽發新牌照計劃,該署是否已完成重新編配攤位及發牌工作,以及至今共重新編配了多少個攤位;獲發牌的人士當中,有多少人屬以下類別:符合某些基本條件的公眾人士;
(二)
食環署會否檢討上述計劃,並向本會有關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未來3年,有否計劃在全港各區的合適地點(例如黃大仙祠毗鄰空地)設立墟市及新小販攤位,以及發出臨時小販牌照,以創造就業機會;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市區重建局工作的統計數字

張超雄議員問:
關於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工作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每個在2010-2011至2019-2020財政年度內完成收購及遷置工作的重建項目的以下資料(按項目名稱以表一列出):
(a)
凍結人口調查時的住戶數目,以及按佔用人類別(即(i)自住業主、(ii)住宅租戶、(iii)天台構築物佔用人,以及(iv)其他)劃分的數字,以及
(b)
獲安置或賠償安排的住戶數目,以及按他們所獲下列安排劃分的數字:(v)獲安置於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vi)獲安置於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vii)獲安置於市建局轄下安置大廈的單位、(viii)獲提供基本特惠金、(ix)獲提供相等於地政總署於收地時所提供的特惠津貼3倍的特惠金補償(因為不合基本特惠金資格),以及(x)獲提供相等於地政總署於收地時所提供的特惠津貼兩倍的特惠金補償(因為在凍結人口調查日之後才遷入或其他原因);
表一
財政年度項目編號項目名稱(a)(b)
(i)(ii)(iii)(iv)總數(v)(vi)(vii)(viii)(ix)(x)
              
(二)
2010-2011至2019-2020財政年度,每年市建局轄下各幢安置大廈的各類單位(即(a)一人單位(共用廚房)、(b)一人單位(獨立廚房)、(c)二人單位(共用廚房)、(d)二人單位(獨立廚房),以及(e)家庭單位)的以下資料(以表二列出):
(i)
單位數目、
(ii)
單位的最少和最大實用面積、
(iii)
單位的最低和最高租金(不包括用作過渡性房屋的單位)、
(iv)
已入住的單位數目、
(v)
可供編配予受重建影響租戶入住的空置單位數目,以及
(vi)
已租借或預留給社福團體的單位數目;
表二
單位類別 順成大廈麗珠大廈必發臺旺角豉油街12號
(a)(i)    
(ii)    
(iii)    
(iv)    
(v)    
(vi)    
......     
(三)
每個在2010-2011至2019-2020財政年度內完成收購及遷置工作的重建項目,在凍結人口調查時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單位數目,以及按:
(a)
單位類別(即(i)地下單位、(ii)樓梯鋪、(iii)閣樓單位、(iv)樓上單位,以及(v)其他)、
(b)
佔用人類別(即(vi)業主、(vii)租戶、(viii)佔用人,以及(ix)其他),以及
(c)
業務性質(即(x)零售、(xi)食肆、(xii)工場、(xiii)服務、(xiv)辦公室,以及(xv)其他)
劃分的數字(按項目名稱以表三列出);及
表三
財政年度項目編號項目名稱(a)(b)(c)
(i)(ii)(iii)(iv)(v)總數(vi)(vii)(viii)(ix)(x)(xi)(xii)(xiii)(xiv)(xv)
                   
(四)
每個在2010-2011至2019-2020財政年度內完成的重建項目的受影響商戶,在市建局推行的"地區店鋪安排"下,申請租用重建項目完成後提供的店鋪的以下詳情(按項目名稱以表四列出):
(i)
提出申請的商戶數目及百分比、
(ii)
已簽訂租約的商戶數目、
(iii)
首次簽訂的租約的最短和最長年期、
(iv)
有否向商戶提供租金優惠,以及
(v)
租金優惠(如適用)的詳情?
表四
財政年度項目編號項目名稱(i)(ii)(iii)(iv)(v)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涉及危害環境罪行的洗錢上游罪行

許智峯議員問: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全球39個主要經濟體成員包括香港。該組織於2008年就香港發表的成員相互評估報告("報告")及於2012年發表的跟進報告指出,本港與洗錢有關的上游罪行("上游罪行")未有充足地涵蓋危害環境罪行,而該組織於2019年發表的報告則指出香港已於2018年5月作出了相關法例修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2008年以來,政府將危害環境罪行列為上游罪行的工作的詳情及最新進展;
(二)
過去5年,每年有關政府部門偵破涉及危害環境罪行的上游罪行案件的詳情,包括(i)案件宗數、(ii)洗錢總額,以及(iii)遭凍結資產總值(如適用),並按危害環境罪行的類別(例如(a)排放污染物、(b)走私瀕危野生動物、(c)走私瀕危植物、(d)非法伐木,以及(e)非法捕魚)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政府有否計劃參考目前已把危害環境罪行列為上游罪行的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把各項危害環境罪行列為上游罪行;如有,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對私營博物館的支援

馬逢國議員問:
立法會秘書處早前應本人的要求,就海外地方對私營博物館的支援政策進行研究。研究結果顯示,美國及英國的私營博物館獲當地政府提供各項政策和財政支援。與此相比,現時全港逾35家私營博物館中,大部分沒有獲政府提供直接支援。有意見指出,此情況不利於文化的保育和多元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甚麼措施支援私營博物館,包括有否協助它們針對本港市民及海外遊客的推廣工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過去3年,政府向個別私營博物館提供支援的詳情,包括該等博物館的名稱和具體支援內容;及
(三)
會否考慮參考美國和英國當局的做法,(i)鼓勵及支援本港私營博物館自行訂立私營博物館認證機制和推行認證計劃,以及(ii)制訂支援私營博物館的政策和措施,例如發放直接財政資助、提供技術支援,以及把向私營博物館作出的捐款視為評稅時可扣除的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市區重建局推行的重建項目

邵家臻議員問:
根據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政策,市建局就重建項目內物業所提收購建議中物業市值與業主進行商討時,會考慮由業主自行聘用的專業測量師("自聘測量師")提交的物業市值評估報告("估值報告")。另一方面,市建局若因收購價格和業權歸屬等問題而未能與物業業主達成收購業權協議,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請,由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未收購的業權以復歸政府所有。若申請獲批,地政總署將會向受影響人士作出相關補償。若雙方未能就補償金額達成協議,受影響人士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其補償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10年,各個由市建局推行的重建項目的以下資料:(i)收購單位數目、(ii)涉及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的單位數目,以及(iii)涉及市建局因應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調整收購建議的單位數目,並按有關物業屬(a)住宅物業,還是(b)非住宅物業,以下表列出分項數字;
項目名稱(a)(b)
(i)(ii)(iii)(i)(ii)(iii)
       
(二)
過去10年,由市建局推行並涉及政府引用第124章的重建項目的以下資料:(i)藉引用第124章收回的單位數目、(ii)涉及受影響人士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的單位數目,以及(iii)涉及土地審裁處裁定補償額須予調整的單位數目,並按有關物業屬(a)住宅物業,還是(b)非住宅物業,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是否知悉,市建局以何準則決定是否(i)接納自聘測量師所提估值報告,以及(ii)對收購建議作出調整;會否要求市建局檢討有關機制,以加強保障物業業主的權益?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屯門的對外交通

郭家麒議員問:
有屯門居民反映,作為屯門對外的主要幹道的屯門公路行車量甚高,加上交通意外頻生,故此經常出現大塞車。上月12日,該公路同日發生兩宗交通意外,以致交通非常擠塞,車龍長達10公里,令當區居民叫苦連天。關於屯門的對外交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屯門公路的設計最高容車量,以及當局在建造該公路時,預計該公路在通車後的第10年及第20年,平均每日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的行車量分別為何;
(二)
過去3年,每年屯門公路的下列資料:
(i)
早上繁忙時段的行車量、
(ii)
早上繁忙時段的行車量/容車量比率、
(iii)
非繁忙時段的行車量、
(iv)
非繁忙時段的行車量/容車量比率,以及
(v)
平均每日行車量;
(三)
過去3年,每年在屯門公路發生的交通意外數目及引致的傷亡人數為何;
(四)
過去3年,每年屯門公路(i)因交通意外而塞車的事件宗數、(ii)塞車平均及最長維持多久,以及(iii)平均及最長的車龍長度為何;
(五)
未來5年會推行甚麼工程計劃及採用甚麼其他方法,以紓緩屯門公路塞車問題;
(六)
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北面連接路("屯赤北路")的最新預計通車日期為何;按當局估計,在屯赤北路通車後的首5年,(i)屯門公路在繁忙時段的行車量/容車量比率為何,以及(ii)每小時車輛架次較通車前減少多少;
(七)
當局在設計屯赤北路時,估計該路在通車後的首5年的(i)最高行車量、(ii)繁忙時段每小時行車量,以及(iii)平均每日行車量為何;及
(八)
除了屯赤北路會通車外,當局於未來5年有哪些改善屯門對外交通的計劃,以及當中是否包括:
(i)
規劃增建連接屯門和市區的公路、
(ii)
恢復中環往返屯門的渡輪航線、
(iii)
規劃增建連接屯門和市區的鐵路、
(iv)
加強往返屯門和市區的專營巴士服務,以吸引駕車人士改乘巴士出入,以及
(v)
促使大欖隧道收費下調,以善用其剩餘容量;
若然,進展為何;若否,會否展開該等計劃的可行性研究?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限制學生的發表言論自由

葉建源議員問:
自1994年開始適用於香港的《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十三條第1款訂明,"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第二十九條第1(B)款訂明,締約國一致認為教育兒童的目的應是"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另一方面,教育局局長("局長")在本年6月10日向全港中小學校長發信,要求他們勸止學生"在學校叫口號、拉人鏈、張貼帶有政治訊息的標語或唱帶有政治訊息的歌曲作政治表態",並表示"若個別學生屢勸不改,學校應按校本訓輔及懲處機制處理"。此外,局長於6月11日接受電台訪問期間被問及學生可否在學校音樂比賽中奏唱音樂劇《孤星淚》內的歌曲,他回應時表示須視乎當時環境和目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局長向中小學校長提出上述要求,有否構成限制學生自由發表言論,以致違反《公約》中訂明兒童享有該權利的上述條文;若有評估而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二)
有否評估,"聆聽學生意見"是否良好校本管理的不可或缺元素之一;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為何教育局要求學校勸止學生作政治表態;有何措施確保學生可在免於恐懼下自由發表言論;
(三)
教育局基於甚麼準則,判斷學生於校內奏唱的歌曲是否屬於政治推廣或政治宣傳的性質;
(四)
學生在何等環境或目的下於校內奏唱歌曲,會被教育局視為進行政治推廣或政治宣傳;
(五)
學生於校內奏唱《國際歌》或解放軍軍旅歌曲《血染的風采》,會否被教育局視為進行政治推廣或政治宣傳;及
(六)
鑒於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各地均認同以拉人鏈這種和平方式表達訴求,而有關訴求林林總總(除了政治推廣或政治宣傳外,還有為消滅飢餓籌款、呼籲世界和平、爭取免除開發中國家債務和性別平權等),加上有本地親建制組織曾在2016年發起有眾多兒童參與的拉人鏈活動,教育局是否一刀切禁止學生在校園內外進行拉人鏈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