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 2021 年度 | |
2019 - 2020 年度 | |
2018 - 2019 年度 | |
2017 - 2018 年度 | |
2016 - 2017 年度 |
附属法例 (2019 - 2020 年度) | ||
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 | ||
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
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
任何须经立法会通过的附属法例均须呈交立法会,立法会可藉决议通过或修订有关附属法例。《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5条就该等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如欲查看议案的措辞,请在下列 "第一"栏的相关链路按下滑鼠键,即可进入有关会议议程的网页查看。如欲查看立法会的决定,请参阅相关立法会会议的《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
经先审议后订立的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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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决议 | 內务委员会 会议 | 法律事务部 报告 | 立法会会议 | ||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第2章第7(1)条)
( 就该决议案提出的修订议案 ) β |
- | LS46/19-20 | 18.3.20 | ||
根据《致命意外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第22章第4(5)条) | 29.5.20 | LS75/19-20 | 17.6.20 | ||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第91章第7(a)条) β | 29.5.20 | LS86/19-20 | 17.6.20 | ||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第91章第22A条) β | 29.5.20 | LS87/19-20 | 17.6.20 | ||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 (第221章第9A条) 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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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0 | LS85/19-20 | 17.6.20 |
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其他附属法例会先在宪报刊登,然后在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省览。立法会可在附属法例提交后28天內举行的会议上,藉决议修订附属法例。这段审议及修订附属法例的期间称为审议期限。 立法会可在任何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届满前,藉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审议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审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第21天后举行的首次立法会会议。 除在有关的附属法例另有规定外,附属法例在宪报刊载当天生效。附属法例一直有效,除非修订该附属法例的决议获得通过,以及直至该决议在宪报刊登之日。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就上述程序的法律根据订定条文。 如欲查阅附属法例的详情,可翻查政府刊登有关附属法例的宪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