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3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2項附屬法例及8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向本會發言的官員
文件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楊岳橋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教育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先前2020年7月8日起舉行的會議)

IV.
議員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10月21日的會議)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周浩鼎議員的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0(6A)條恢復辯論)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2020年10月21日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許智峯議員的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0(6A)條恢復辯論)
動議人
葉劉淑儀議員
議案措辭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5月20日起舉行的會議)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毛孟靜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5月20日起舉行的會議)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郭榮鏗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麥美娟議員
議案措辭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先前2019年10月23日起舉行的會議)
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號文件)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6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先前2019年10月23日起舉行的會議)
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號文件)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5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10至12項延擱自先前2019年10月23日起舉行的會議)
10及1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第13項延擱自先前2019年11月13日起舉行的會議)
1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第14項延擱自先前2019年12月11日起舉行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號文件)
第8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延擱自先前2019年11月27日起舉行的會議)
1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55/19-20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號文件)
下列4項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容後通知
(第16及17項延擱自先前2020年1月15日起舉行的會議)
1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莫乃光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1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第18及19項延擱自先前2020年5月20日起舉行的會議)
1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1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第9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19年6月12日起舉行的會議)
20.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修正案動議人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CB(3) 667/18-19號文件)
出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第10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6月3日起舉行的會議)
21.
"加強打擊水貨活動,收緊內地居民來港的安排"議案
動議人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出席官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10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其他文件
3.
4.
5.
6.
7.
8.
9.
10.





附錄2

於2020年10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楊岳橋議員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
麥美娟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3
陸頌雄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葉劉淑儀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5
莫乃光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6
黃碧雲議員
教育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毛孟靜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8
周浩鼎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9
胡志偉議員
發展局局長
10
尹兆堅議員
發展局局長
11
張超雄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2
葉建源議員
教育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
發展局局長
14
葛珮帆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5
謝偉俊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6
謝偉銓議員
教育局局長
17
陳沛然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8
莫乃光議員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9
葛珮帆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黃碧雲議員
保安局局長
21
陳克勤議員
環境局局長
22
鄭泳舜議員
發展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境外投票安排

楊岳橋議員問:
據報,政府正進行研究,容許居於粵港澳大灣區(下稱"大灣區")的港人,在明年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當地投票(下稱"境外投票安排")。有市民擔心,此安排違反一貫行之有效的選舉方式,亦削弱選舉的公平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境外投票安排進行的研究,到底是何時展開;鑒於有評論指出,該安排明顯與《立法會條例》第28條有關選民須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規定有衝突,該項研究有否考慮這問題;如有,有何理據實施該安排;研究是由哪個政策局或政府部門主導,以及有否內地部門參與;如有,內地部門的名稱為何;
(二)
按照研究中的境外投票安排,預計分別有多少名港人符合資格在大灣區、大灣區以外的中國內地地區、台灣地區,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地方投票;及
(三)
境外投票安排的立法時間表及路線圖為何;政府將設立甚麼機制,防止在境外發生與選舉相關的舞弊行為,以及確保候選人有公平機會在大灣區進行拉票活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規管網上籌款活動

麥美娟議員問:
現時,計劃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須先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證或牌照。作慈善用途的籌款活動申請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審批,而作其他用途的籌款活動申請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審批。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在活動完結後,須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經專業人士審核的帳目或報告。然而,在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沒有受到相同的規管。有市民關注到,不法之徒可能透過該等活動清洗來歷不明的款項,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考慮跟隨現時規管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的做法,規定計劃在網上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須先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許可證或牌照;如有考慮,決定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網上籌款活動所得淨收益是否屬應評稅收入或利潤;會否規定計劃在網上進行籌款活動的機構在活動完結後,須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經專業人士審核的帳目或報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何措施加強規管在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以增加市民在該等活動中作出捐款的信心,以及防止所得資金被用於資助違法活動?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數碼平台工作者的僱員權益及福利

陸頌雄議員問:
近年,隨着越來越多人透過數碼平台接收訂單,以從事食物送遞及運輸等按次計酬工作(下稱"平台工作者"),相關的工傷意外及勞資糾紛個案同時增加。據悉,平台工作者與平台公司的僱傭關係含糊不清,令人關注他們的僱員權益及福利(例如有薪假期、最低工資及工傷意外補償)有否受剝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統計自2018年1月以來,每月透過數碼平台接收訂單,以從事食物送遞及運輸的平台工作者的人數,並按他們平均每周工時及平均每月收入列出分項數字;
(二)
有否調查平台工作者享有各項僱員權益及福利的情況,以及有關水平是否低於勞工法例的規定;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檢討現行法例,以加強保障平台工作者的僱員權益及福利?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半山波老道的交通問題

葉劉淑儀議員問:
據悉,半山波老道是狹窄、多彎和陡斜的道路,意外頻生。例如,上月有電單車與泥頭車迎頭相撞,引致電單車司機死亡,亦有落斜私家車在彎位失控墜坡,造成3人受傷。每當附近兩間學校的上學、放學、午膳及舉辦活動期間,有大量私家車和校車駛入波老道接送學童,引致交通擠塞。此外,不時有重型車輛駛經波老道,加重交通負荷及容易釀成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重型車輛須領有禁區許可證才可在指定時間內駛入波老道,過去3年,每年分別有多少輛未領有許可證及在許可時間外駛入波老道的重型車輛的司機被檢控;有何具體措施,減少重型車輛使用波老道;
(二)
會否考慮對波老道進行改善工程,包括擴闊路面,以及在適當位置加高護欄;及
(三)
鑒於波老道一帶會有新住宅項目陸續入伙,而一間學校的重建工程會於3年後完成,政府有何措施長遠紓緩波老道的交通負荷,以防止該處的擠塞問題惡化?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延長一名香港電台記者的試用期

莫乃光議員問:
據報,近日一名以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於香港電台(下稱"港台")的助理節目主任,於3年試用期屆滿前收到通知,港台管理層決定延長她的試用期120天,並就公眾針對她的投訴重啟調查。有市民認為,上述決定並不尋常,可能與該名員工於去年政府記者會進行採訪時的表現有關,而港台是在政府高層施壓後,以人事安排懲處尋求真相的記者。他們認為該做法損害港台的編採自主和公眾利益,削弱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社會的形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按常規公務員敘用程序受聘並負責製作節目的港台員工當中,於入職滿3年後分別(i)獲改以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數,以及(ii)繼續以試用條款受聘的人數及此安排的原因;
(二)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有否指示或建議港台延長上述員工的試用期,並就針對該員工的投訴重啟調查;及
(三)
港台原先就針對該名員工的投訴進行的調查於何時完成;港台重啟調查的理據為何,以及至今接獲多少份市民表揚該名員工工作表現的意見?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在課堂討論港獨議題

黃碧雲議員問:
教育局上月取消一名小學教師的註冊,理由是他製作涉及有計劃地散播港獨信息的教案及教材,屬嚴重專業失德。另外,教育局局長早前表示,在課堂無必要討論港獨議題;若要討論則必須達致港獨不可行的結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教育局為何拒絕該名教師作出口頭申辯的要求;鑒於據報該名教師任教的學校所作校內調查的結論是,未有發現該名教師有計劃地散播港獨信息,為何該局的調查得出相反結論;
(二)
教育局在處理該個案時有否考慮有關課堂的施教情況,包括播放的片段涵蓋支持和反對港獨的意見(例如行政長官提及港獨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如否,有否評估,該局單憑教案及不完整的調查便裁定該名教師有計劃地散播港獨信息是否有欠公允,以及該局會否考慮撤回取消教師註冊的決定;及
(三)
有否評估,教育局局長發表上述言論,有否製造學術探討的禁區、侵犯院校在《基本法》下享有的學術自由,以及妨礙學生以多角度思考?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

毛孟靜議員問:
據報,今年2月,深井有30隻動物懷疑被人從高處擲下,當中18隻死亡和12隻受傷。律政司在審視警方的調查結果後,以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為由,於上月決定不對涉案疑犯提出起訴。律政司的決定引起公眾強烈不滿和質疑,亦有市民批評政府漠視公義和動物生命,縱容虐待動物狂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律政司可否交代在上述案件中,基於甚麼理據得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結論,以釋除公眾疑慮;
(二)
律政司會否重新審視上述案件的整體證據,考慮對有關疑犯提出起訴,以還案中死傷動物公道;
(三)
鑒於律政司據報表示,如執法機構就上述案件發現新證據並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會作出跟進,執法機構有否就該案件重新展開調查,以期尋找新證據供律政司考慮提出起訴;如有,進度為何,以及預計需時多久;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鑒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中的罪行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但該條例沒有訂明檢控時限,而《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訂明此情況下的檢控時限為6個月,政府會否盡快修訂第169章,訂明較長的檢控時限,讓執法機構有更多時間調查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會否考慮修訂法例,把犬隻主人須為犬隻安排植入微型晶片的規定延伸至貓隻及其他常被飼養的動物,以便可追查飼養者的身份,確保他們履行妥善照顧其飼養的動物的謹慎責任?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土地上的違規展示品

周浩鼎議員問:
臨近今年的國慶日,有市民在各區街上及公眾地方懸掛國旗,以抒發愛國情懷及營造喜慶氣氛。然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國慶日當天把這些國旗全數移除,令他們感到困惑及氣憤。他們指出,食環署迅速移除該等展示品,但久久不移除各區"連儂牆"上載有煽動仇恨及分裂社會言論的展示品,有厚此薄彼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2個月,食環署(i)在政府土地上發現違規展示品後,通常跟隨的處理程序,以及(ii)移除有關展示品平均所需時間;
(二)
食環署移除連儂牆上展示品前所跟隨的程序,以及自去年6月至今,移除每幅連儂牆上展示品平均所需時間;該程序及時間與移除上述國旗所跟隨的程序及所需的時間如何比較;如兩者有明顯差別,原因為何;及
(三)
在現行政策下,政府可否寬鬆處理國慶日相關展示品(特別是國旗等彰顯國家主權的展示品),例如在國慶日過後才予以移除;政府會否主動配合彰顯國家主權的活動(例如在各區劃分指定地點,供市民在國慶日前後合法展示有關展示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新界北發展

胡志偉議員問:
政府於2015年展開研究《香港2030+:跨越2030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當中提出新界北發展的初步概念,並為當中3個具發展潛力地區,包括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文錦渡物流走廊,以及新界北新市鎮(發展用地面積合共約720公頃)制訂了概括的土地用途概念。政府於2017年發表的《發展新界北部地區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就不同特徵的發展界限的情況進行檢視,其中包括利用新增的運輸基建設施從而增加新界北東部的發展密度,以容納較高人口(近40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估算上述研究報告建議為新界北發展而提供的多項基建設施的造價為何;若有,詳情為何;
(二)
鑒於上述研究報告建議興建一條南北方向鐵路,政府有否進行有關的研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進行研究;
(三)
政府在發表上述研究報告後,有否研究提高在新界北發展下最高可容納人口的可行性;若有,人口及住宅單位的最新估算為何;
(四)
政府於去年展開的《新界北第一期發展研究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可行性研究》的詳情為何;政府有否就其餘兩個具發展潛力地區進行內部研究或委聘顧問進行研究;若有,詳情為何;
(五)
上述3個具發展潛力地區內下列土地的面積:(i)由政府擁有的土地、(ii)由私人擁有的土地(並按棕地、農地,以及其他土地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i)預計因發展而需收回的土地;有否評估收回土地涉及的開支為何;若有,詳情為何;
(六)
每個上述具發展潛力地區內按規劃用途劃分的土地面積分別為何;
(七)
鑒於政府於本年3月表示,已完成檢視160公頃棕地以評估其是否適合用作公營房屋發展,該等棕地是否包括位於新界北發展範圍內的棕地;若是,詳情為何,以及當中有多少公頃棕地適合用作公營房屋發展;及
(八)
新界北發展的最新規劃及時間表為何;會否加快推展新界北發展,以取代引起爭議的"明日大嶼願景"大型填海計劃?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原定為香港迪士尼樂園預留的用地

尹兆堅議員問:
1999年,政府與華特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成立一間合營公司:香港國際主題公園有限公司("主題樂園公司")。政府與主題樂園公司在2000年簽訂《認購權契約》,把一幅位於竹篙灣並毗鄰香港迪士尼樂園("樂園")約60公頃的土地("第二期用地")的認購權("認購權")批予主題樂園公司,以購買該幅土地進行樂園的第二期發展計劃,而認購權的有效期的屆滿日期為2020年9月24日。在該用地閒置達20年後,政府在今年9月23日宣布,考慮到現時的經濟狀況,不會延長認購權的有效期。此外,根據政府與主題樂園公司簽訂的《限制性契約》,第二期用地的用途須符合該契約所列的核准用途,當中不包括住宅及醫療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認購權契約》訂明,主題樂園公司享有認購權自動續期5年的權利,政府作出不延長認購權的決定前,有否徵得迪士尼公司同意主題樂園公司不行使自動續期權;若否,政府單方面決定不延長認購權的理據為何,以及有否研究,政府可否單方面修改《限制性契約》的條款;
(二)
有否研究或與迪士尼公司商討,對《限制性契約》的條款作寬鬆詮釋,以(i)把住宅用途視為第二期用地的許可用途之一,以及(ii)把禁止作住宅用途的限制條款視為不適用於過渡性房屋;若有,詳情(包括研究/商討的日期、涉及的政策局及結果)為何;
(三)
雖然《限制性契約》未有把過渡性房屋及一般住宅列為第二期用地的許可用途,但政府可否在獲得迪士尼公司的同意或其他情況下,將第二期用地用作該等用途;若可,詳情為何;若否,為何該用地可用作醫療用途,即臨時檢疫設施;
(四)
政府現時就第二期用地擬定的短期或長期用途及有關的詳情為何;及
(五)
有否研究,鑒於認購權已失效,《限制性契約》對第二期用地施加的限制是否仍然有效或適用,以確定政府可否在該用地興建過渡性房屋;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安老院舍及殘疾⼈⼠院舍應對疫情

張超雄議員問:
有意見指出,政府拒絕全面封關,令本年2月至7月至少有29萬人免檢疫入境,引致第三波疫情爆發,並令殘疾⼈⼠院舍及安老院舍成為疫情重災區,有不少院友確診及不治,而同住的其他院友則被送往檢疫設施檢疫。有關該兩類院舍應對疫情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分別有多少名該兩類院舍的(i)院友確診、(ii)院友不治及(iii)員⼯確診;有院友或員工確診的該兩類院舍的數目及名單分別為何;
(二)
至今分別有多少名該兩類院舍的(i)院友和(ii)員工被送往檢疫,並按有關檢疫設施列出分項數字;有否就相關檢疫安排制訂指引;
(三)
該兩類院舍現時分別聘用了多少名在"補充勞⼯計劃"下輸入的勞⼯("外勞");分別有多少名外勞在有院友或員工確診的該兩類院舍工作;有否規定(i)該等外勞抵港時須接受強制檢疫14⽇並通過病毒檢測,以及(ii)僱主須為其提供的外勞宿舍採取合適的防疫措施;
(四)
鑒於據報社會福利署("社署")與機電工程署合作,派員到環境較差的私營院舍檢視其通風系統,並協助它們進行改善工程(例如加裝抽氣扇),以減低院舍爆發疫情的風險,(i)該等環境較差的院舍的數目和名單,以及(ii)需進行改善工程的院舍數目和名單、擬改善的項目、所涉公帑開支及工程進展為何;
(五)
有否就親友在疫情下探訪院友的安排向院舍發出指引,以促進院舍人員、院友及其家屬的良好溝通;
(六)
有否就院友在疫情下應獲提供的復康及生活技能訓練向院舍發出指引;
(七)
政府接獲多少宗院舍向樂齡及康復創科應⽤基⾦提出的資助申請,以購置電話及視像通訊設備便利院友與其親友在疫情期間溝通;該等申請的審批進展,以及獲批申請的數目及所涉院舍數目為何;及
(八)
鑒於⾏政長官早前表⽰,本港不少安老院舍因環境狹窄⽽難以控制感染,⽽勞工及福利局早在2019年5月收到由社署成立的"檢視院舍法例及實務守則工作小組"提交的報告,並計劃修訂《殘疾⼈⼠院舍條例》(第613章)及《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和有關規例,以將該兩類院舍現行的住客法定最低⼈均樓⾯⾯積由現行6.5平方米上調⾄8至9.5平⽅米,修例工作的進展,以及何時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及本會?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處理針對教師投訴的程序

葉建源議員問:
本月初,教育局裁定一名被投訴的小學教師嚴重專業失德,並取消他的教師註冊。該局表示,在調查期間,該局轄下一個由首長級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隊("專業團隊")審視有關教案和教材,以及學校提交的調查報告,並兩次邀請該名教師提交書面解釋。然而,該名教師聲稱,他未獲口頭申辯機會,而且他在10月6日從教育局的記者會才首次得悉他被取消教師註冊的部分理據,以致他從未有機會作出全面申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專業團隊的下述詳情:
(i)
成員的人數和職級,以及成員名單、
(ii)
職權範圍、
(iii)
是否屬常設性質、
(iv)
成立日期及原因、
(v)
成立至今已處理多少宗針對教師的投訴,並按投訴處理階段(即剛接獲投訴、已展開調查,以及已完成調查(並註明調查結果))列出分項數字、
(vi)
成員的委任機制及任期,以及
(vii)
有否非官方的教育專業人士參與工作;若否,原因為何;
(二)
專業團隊處理投訴的程序為何,包括:
(i)
會否處理匿名投訴、
(ii)
具體流程、
(iii)
被投訴人會否獲告知所有投訴的內容、
(iv)
被投訴人有多少時間準備書面答辯、
(v)
被投訴人有否出席聆訊作口頭申辯的機會,以及
(vi)
有關程序是否已公開;
(三)
教育局以何準則判斷教師有否違反專業操守,包括是否以《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作為依據;
(四)
去年1月至今,教育局接獲多少宗有關教師專業操守的投訴,並按接獲的日期及投訴處理階段列出分項數字;該等投訴當中,有多少宗由不能核實身份的人士或匿名人士作出,以及教育局主動就多少宗作出調查;已完成調查的投訴當中,教育局採取下列行動的宗數分別為何:(i)取消教師註冊、(ii)發出譴責信、(iii)發出勸喻信、(iv)作出口頭提示,以及(v)裁定投訴不成立;就教育局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機制及有關規定為何;及
(五)
鑒於現時不少專業(包括醫生、護士、律師及會計師)的成員規管事宜(包括註冊及投訴處理)由獨立法定機構負責,並以自我規管為基本原則,但現時教師的規管事宜則由教育局主導,原因為何?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水塘溢流

梁繼昌議員問:
香港各水塘在2017、2018和2019年的溢流量分別為4 840萬、4 440萬和3 380萬立方米,約相等於當年購買東江水數量的5.5%。早於2004年,渠務署計劃推行水塘間轉運隧道計劃("轉運隧道計劃"),把九龍副水塘收集的雨水轉運至下城門水塘,從而減少前者的溢流及增加後者的集水量,並減低荔枝角區的水浸風險。該署於翌年告知本會,該計劃的建造工程將於2010年動工及預計於2012年完成。然而,當局其後多年未就轉運隧道計劃的建造工程向本會申請撥款。此外,2015年4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四號報告書》建議當局加快推行該計劃,但直至2019年有關工程才動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轉運隧道計劃的工程延遲動工的原因;
(二)
該項工程的進度有否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影響;如有,估計工程造價及完工日期的變動為何;
(三)
過去5年,每年每個有溢流的水塘的溢流量(立方米)為何;及
(四)
在上述工程完成前,有何其他措施減少因水塘溢流而浪費的食水,並有效地使用該等食水?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譯文)

活生動物的買賣

葛珮帆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下述與家畜、貓、狗和家禽以外活生動物的買賣(包括進口及轉口)有關的資料:
(一)
過去5年,每年寵物業進口貓狗以外的活生動物的總數,並按該等動物(i)所屬的綱(即哺乳類動物、禽鳥、爬蟲類動物及兩棲動物)和種、(ii)原產國家/地方,以及(iii)是否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所列的物種提供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二)
由2017年3月《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生效至2019年,每年持有根據第139B章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的貓狗以外寵物售賣商的總數,並按所售賣動物的類別(即(i)小型哺乳類寵物、(ii)玩賞爬蟲類動物、(iii)觀賞鳥類,以及(iv)其他寵物)提供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三)
2017年3月至2019年,每年就涉嫌(i)違反動物售賣商牌照條件,以及(ii)未持有有效動物售賣商牌照下,售賣貓狗以外的活生動物而提出的檢控總數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定罪的數字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四)
過去5年,每年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就管有瀕危活生動物物種發出的許可證的總數,並按有關動物所屬的綱(即(i)禽鳥、(ii)爬蟲類動物、(iii)魚、(iv)哺乳類動物、(v)兩棲動物,以及(vi)其他動物)提供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五)
鑒於有關注動物權益的組織指出,政府統計處現時所編製的香港進口家畜、貓、狗和家禽以外的活生動物的統計數字當中,80%的數字並無提供進口目的的詳情,政府會否考慮就香港的該等活生動物買賣設立全面的資料庫,並公開該資料庫,以向公眾提供有關該等進口活生動物的物種、原產國家/地方及進口目的 (例如供轉口或在香港銷售)等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
政府採取了甚麼具體措施,以(i)確保在本地銷售的《公約》所列及非《公約》所列的動物並非在香港或海外地方從野外非法捕獲,以及(ii)區分透過圈養繁殖方式合法取得的及從野外非法捕獲的動物?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應對政府財政負擔

謝偉俊議員問:
財政司司長上月指出,本財政年度財政赤字將激增至逾3,000億元,而財政儲備將急降至近8,000億元。財赤以外,開支續增。據報,港珠澳大橋("大橋")及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高鐵")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均入不敷支,政府需分別作出10億元及3.5億元補貼。疫情餘波難斷,有學者及市民憂慮結構性財赤進一步惡化,加上耗費巨資"明日大嶼願景"大型填海計劃如箭在弦,政府財政壓力暴增。他們指出,政府務必開源節流,以及善用以往撥予不同基金的款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年初至今,各大型基建項目(包括大橋、高鐵及啟德郵輪碼頭)的營運開支及收入狀況為何;政府對各基建項目作出多少補貼;
(二)
早年政府成立的未來基金,以及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設立的8個基金(包括基本工程儲備基金、資本投資基金、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賑災基金、創新及科技基金、土地基金、貸款基金及獎券基金)滾存狀況為何;有否估算可從該等基金的結餘中回撥多少款額予庫房,用於支援被指政府鮮有關顧的中產階層、中小企業及失業人士;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可否立即作出估算;
(三)
鑒於有市民擔心,政府在經濟不景的情況下推展"明日大嶼願景"大型填海計劃,一旦未能有效控制成本,便會令財政儲備加速耗盡,政府會否考慮擴大項目策略及管控處的職權範圍及增加該辦事處的人手,以審視每項逾億元工務工程及"明日大嶼願景"大型填海計劃(包括預計耗資5億5,000萬元的中部水域人工島相關研究)的工程造價;
(四)
過去5年,每年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水務署、稅務局及司法機構)(i)遭拖欠的款項總額、(ii)追討欠款所招致的開支,以及(iii)為欠款撇帳的總額為何;各政府部門採取了甚麼政策及措施追討欠款,以及追討行動的成效為何(詳細列出);及
(五)
因應疫情下政府或需動用財政儲備振興經濟及推出紓困措施,政府會否加大力度追討欠款,以改善政府的財政狀況?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專上院校校園的修復工程和保安

謝偉銓議員問:
據報,去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多間專上院校的校園設施遭大肆破壞及有大量財物被盜,該等院校因而需耗費數以億元進行修復工程及加強校園保安。雖然反修例風波已趨緩和,但多間院校的校園不時有設施被破壞、未經授權張貼標語,以及不同政見人士發生衝突的事件。據報,上月26日有校外人士進入香港大學校園,撕毁宣傳物品並與該校學生發生衝突,但校方未有就該事件報警,而事後有保安人員被指處理不當而被處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各間受資助專上院校,與反修例風波相關的額外(i)修復工程及(ii)保安開支分別為何;
(二)
是否知悉,去年11月底香港理工大學校園發生暴力衝突後校園獲解封至今,各間專上院校校園分別發生了多少宗設施遭破壞和不同政見人士衝突的事件,以及分別有多少名教職員、學生、保安人員及其他人士因而受傷;
(三)
就第(二)項提及的事件,有多少宗有警務人員到場處理,以及當中(i)有人報警求助(請註明由誰人報警)及(ii)警方主動介入的事件宗數分別為何;會否向各專上院校發出保安指引,包括在甚麼情況下應報警求助,而不應單靠保安人員處理;及
(四)
政府會否汲取反修例風波的教訓,考慮賦權教育局對專上院校作出監管,以及向專上院校提供更多支援,以確保院校能有效管理及維護其校園設施?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統計數字

陳沛然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本年1月至今,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確診個案的下述統計數字:
(一)
涉及5至9宗個案的群組數目,並以表一列出有關詳情;
表一
群組名稱個案編號個案數目
   
(二)
源頭不明的個案數目;
(三)
(i)確診個案和(ii)死亡個案按患者所屬年齡組別劃分的數目(以表二列出);
表二
個案
類別
年齡組別(歲)
0

9
10

19
20

29
30

39
40

49
50

59
60

69
70

79
80

89
90

99
100

109
(i)           
(ii)           
(四)
(i)確診個案、(ii)死亡個案、(iii)60歲或以上人士的確診個案和(iv)60歲或以上人士的死亡個案,按確診日期劃分的數目(以表三列出);
表三
個案類別確診日期
1月1日至
2月29日
3月1日至
6月30日
7月1日至今
(i)   
(ii)   
(iii)   
(iv)   
(五)
醫護人員及專職醫療人員(即(i)醫生、(ii)護士、(iii)物理治療師、(iv)職業治療師、(v)臨牀心理學家、(vi)營養師、(vii)聽力學家、(viii)視光師、(ix)視覺矯正師、(x)言語治療師、(xi)藥劑師、(xii)配藥員、(xiii)放射技師、(xiv)醫務化驗師、(xv)醫務社工、(xvi)義肢矯形師及(xvii)足病診療師),以及(xviii)支援人員的確診個案,按他們工作的醫療機構類別劃分的數目(以表四列出);及
表四
人員公立醫院私家醫院私營診所
(i)   
……   
(xviii)   
(六)
是否知悉,本年1月至今,有多少宗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患上COVID-19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申索補償的個案,並提供該等個案的以下資料:
(i)
按有關僱員從事的行業劃分的個案數目、
(ii)
僱主主動呈報的個案數目、
(iii)
申索成功的個案數目及百分比、
(iv)
申索不成功的原因,以及
(v)
政府向申索不成功的僱員提供甚麼援助?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參與政府採購

莫乃光議員問:
有評論指出,透過鼓勵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以及協助它們開拓商機,長遠有助促進本港經濟發展。政府近年推出新採購政策,提高評審標書時技術評分在整體評分所佔比重,並透過智慧政府創新實驗室提供平台,配對政府部門的業務需求及科技供應商的建議解決方案。就提高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比率的措施及成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就《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的(a)小型項目組別及(b)大型項目組別分別而言,(i)獲批合約的中小企業數目,以及(ii)該等合約的數目及總值,分別佔該組別批出所有合約的總數及總值的百分比;
(二)
自智慧政府創新實驗室的網上專頁開設至今,(i)政府部門的業務需求成功透過該平台與創新及科技("創科")供應商的解決方案配對的次數、(ii)涉及的需求/方案的名稱及科技範疇、(iii)解決方案供應商及政府部門名稱,以及(iv)簽訂的合約的金額及合約期;
(三)
鑒於在2018年只有10個政府部門使用電子投標箱系統處理物料及服務採購的招標事宜,而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電子採購系統進行的採購總額,只佔政府140萬元或以下採購合約總額的16.6%,政府有否檢視如何提升電子採購系統的功能及使用率,以便利採購部門及投標者使用;
(四)
會否研究採用創新的採購制度,以提高中小企業參與,包括(i)參考南韓政府的做法,邀請中小企業代表一同制訂和適時更新《指定向中小企採購產品和服務清單》,並規定特定種類的產品或服務僅接受中小企業投標,以提供更大誘因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競投,以及(ii)參考新加坡政府的做法,邀請投標企業提交解決方案,以幫助政府部門取得成效,而非只按部門制訂的技術規格報價投標;
(五)
會否向各政府部門的人員提供應用創科方案的相關培訓,以及定期舉辦本地創科解決方案的推廣展覽,以加深各決策局和政府部門對可解決其日常營運問題的方案的認識,從而提高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機會;及
(六)
會否就政府採購政策的發展方向與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進行廣泛諮詢?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振興經濟及紓解民困的措施

葛珮帆議員問:
關於在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下振興經濟及紓解民困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粵港澳當局推展健康碼互認制度("互認制度")的最新進展為何;
(二)
會否與粵澳當局就下述事宜進行商討:
(i)
在不影響抗疫工作成效的前提下,分階段增加在互認制度下的健康碼名額,並於首階段納入因商貿、工作、學習、探親或特殊需要而需往來三地的人士;及
(ii)
容許已入境的三地居民以當地的COVID-19核酸檢測為健康碼續期;
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除新加坡外,政府與其他國家及地區就建立雙邊"航空旅遊氣泡"進行商討的進展為何;
(四)
鑒於本年6月至8月不經季節性調整失業及就業不足人數分別上升至近25萬人及近15萬人,政府會否重新考慮設立失業援助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會否考慮修訂法例,容許僱員提取其強制性公積金戶口中僱員供款的累算權益,但該項提取只限一次及款額上限為有關累算權益的50%或10萬元(以較低者為準);如會,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鑒於有專家指出,COVID-19或與人類長期共存,而香港不能長期單靠內部消費支撐經濟,政府有何新方案振興經濟及協助各行各業渡過難關?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警務人員對待公眾及記者的方式

黃碧雲議員問:
關於警務人員對待公眾及記者的方式,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據報在本年8月31日,一名孕婦被警務人員拉扯、噴射胡椒噴劑及箍頸,導致她倒地及因感不適而送院,有否評估有關警務人員有否違反《警察通例》的使用武力指引(即在有關人士作出實質行動抗拒警務人員的控制,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才使用胡椒噴劑等催淚裝置);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去年6月至今,有多少名孕婦在公眾活動現場因警務人員的行動而受傷;
(二)
鑒於據報在本年9月6日,當一名偕同兄長擬到附近商場買粉彩的12歲女童疑因受驚而欲跑離社會事件現場時,被一名警務人員撲倒在地並以膝壓方式制服,有否評估:
(i)
警務人員對該名女童使用武力,有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37(a) 條(即"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警方有否訓示有關警務人員;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ii)
警務人員以撲倒方式制服沒有作出威脅他人安全行為的嫌疑人(特別是兒童)是否屬過度武力,以及須否在口頭命令無效時才使用這種武力;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據報警務人員近日在多場示威活動中截停和搜查多名記者、票控網媒記者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甚至威嚇記者日後不會再對其"那麼溫柔",有否評估警務人員不時阻礙記者採訪,是否由於他們懼怕其執行職務方式被稱為"第四權"的傳媒監察;警方能否承諾日後配合而不是阻撓記者採訪?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動電動車普及化

陳克勤議員問:
就推動本港電動車普及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行政長官及各司局長獲分配的公務車輛的品牌、型號、購入價格及至今使用年期(按職稱以表列出);
(二)
本年1月至9月,全港新登記電動私家車的數目(按品牌列出分項數字);
(三)
過去3年,各類新登記電動商用車的數目分別為何;
(四)
自"一換一"計劃於2018推出以來,(i)每月及(ii)至今,運輸署在該計劃下接獲及批准的稅務寬免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五)
鑒於"一換一"計劃其中兩項申請條件為:(i)舊私家車於6年或以前已首次登記,以及(ii)申請人成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連續18個月或以上,截至本年9月30日,分別有多少輛私家車符合這兩項條件;預計未來3年的相關數字為何;
(六)
是否知悉,截至本年9月30日,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每個停車場的(i)泊車位數目,以及(ii)公共電動車充電器數目,並按類型(即標準、中速,以及快速)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七)
鑒於行政長官在其去年的《施政報告》提出籌備20億元先導資助計劃,資助在合資格住宅樓宇的停車場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該計劃的最新進展及詳情為何;
(八)
鑒於政府表示將會更新《清新空氣藍圖》,當中會探討進一步推廣使用電動車的政策,和制訂本港首份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有關的詳情為何;預計何時發表該藍圖;
(九)
鑒於政府為進一步鼓勵試驗及更廣泛使用綠色創新運輸技術,於2020年額外投放8億元資金至新能源運輸基金(舊稱"綠色運輸試驗基金"),資助範圍、至今收到的申請宗數、目標資助多少個項目,以及將於何時檢討基金的成效;及
(十)
鑒於據報,英國政府由本年開始為電動私家車推出綠色車牌作為環保標籤,以便利當局推行新政策鼓勵市民轉用電動車,政府會否參考該做法及推動類似政策,以提升市民的環保意識,以及讓社會明白電動車零排放的好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危險、棄置及違例招牌

鄭泳舜議員問:
根據自2014年起實施的目標街道大規模行動,屋宇署每年選取一個或以上的街道路段,並大規模處置該等路段旁的招牌。有關工作包括調查、向違例或棄置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通知或作出檢控,以及委聘承建商代擁有人進行拆除或糾正工程。另一方面,2018年11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七十一號報告書》指出,屋宇署在招牌管理工作方面有多項不足之處。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附篇》中表示,屋宇署會以試點形式,於個別黑點區域採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及三維空間圖像等新科技加強執法效率,以期保障公眾安全。然而,據報政府至今仍未就有關的新科技批出服務合約。此外,受疫情影響,近月各區有不少店鋪結業,棄置招牌數目因而不斷增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仍未就上述新科技批出服務合約的原因為何;預計何時開始應用該等新科技,以及是否已物色以試點方式應用新科技的地區;
(二)
過去3年,每年屋宇署與招牌工作有關的以下統計數字:(i)接獲舉報數目、(ii)發出清拆令數目、(iii)已拆除或修葺招牌數目、(iv)尚未遵從清拆令數目,以及(v)提出檢控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
鑒於不少店鋪受疫情影響結業,屋宇署有否統計本年1月至9月期間棄置招牌的新增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
在未能確定招牌擁有人的情況下,清拆棄置或危險招牌的責任誰屬,以及有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或管理公司須否承擔該項責任;
(五)
過去3年,每年屋宇署收到多少宗就"招牌檢核計劃"提出的申請;鑒於該計劃實施至今已7年,屋宇署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屋宇署有何新措施,以加快處理棄置或違規的招牌;及
(六)
鑒於有保育團體要求政府保留一些具特色或歷史價值的棄置招牌,政府會否考慮順應該要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