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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21-4
立法會
議程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項附屬法例及4份其他文件載於
附錄1
II.
質詢
議員提出2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6項書面質詢)
提出口頭質詢的議員
負責答覆的官員
1.
謝偉銓議員
(私人樓宇的防疫工作)
發展局局長
2.
尹兆堅議員
(警務人員的操守)
保安局局長
3.
鄭泳舜議員
(塑膠的使用、回收及再造)
環境局局長
4.
鍾國斌議員
(推動經濟復蘇)
政務司司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5.
何君堯議員
(提升國民意識的活動和措施)
民政事務局局長
6.
劉業強議員
(向偏遠鄉村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項質詢的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
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追加撥款(2019-2020年度)條例草案》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
(延擱自先前2020年7月8日起舉行的會議)
2.
《2019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IV.
議員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1.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張國鈞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3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2.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155至157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4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3.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0年第174至176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何俊賢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5
V.
議員議案 (不包括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
第1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10月21日起舉行的會議)
1.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周浩鼎議員的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0(6A)條恢復辯論)
動議人
: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6
(
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就譴責周浩鼎議員的議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的報告
已於2020年7月8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第2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10月21日起舉行的會議)
2.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許智峯議員的議案
(根據《議事規則》第40(6A)條恢復辯論)
動議人
:
葉劉淑儀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7
(
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就譴責許智峯議員的議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的報告
已於2020年7月8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第3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5月20日起舉行的會議)
3.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毛孟靜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
容海恩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8
第4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5月20日起舉行的會議)
4.
根據《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譴責郭榮鏗議員的議案
動議人
:
麥美娟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9
第5項辯論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延擱自先前2019年10月23日起舉行的會議)
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0
6.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此議案同時涉及721事件及831事件)
動議人
:
毛孟靜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1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
號文件)
第6項辯論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6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延擱自先前2019年10月23日起舉行的會議)
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主席及港鐵車務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楊岳橋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2
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助理處長(救護)、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廣華醫院行政總監及瑪嘉烈醫院行政總監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3
9.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鄺俊宇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4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
號文件)
第7項辯論
(涵蓋下列5項議案,關乎警方在"反送中"運動中對待示威者及於示威現場執行職務的人士的方式)
(第10至12項延擱自先前2019年10月23日起舉行的會議)
10及11.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5
及
16
12.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勞工及褔利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張超雄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7
(第13項延擱自先前2019年11月13日起舉行的會議)
13.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8
(第14項延擱自先前2019年12月11日起舉行的會議)
14.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梁繼昌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19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
號文件)
第8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延擱自先前2019年11月27日起舉行的會議)
15.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動議人
:
梁美芬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0
修正案動議人
:
涂謹申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11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55/19-20
號文件)
出席此項辯論的官員
:
政務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辯論及表決安排載於2019年12月9日及17日,以及2020年10月15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195/19-20、CB(3) 218/19-20及CB(3) 29/20-21
號文件)
下列5項議案的辯論及表決安排容後通知
(第16及17項延擱自先前2020年1月15日起舉行的會議)
16.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莫乃光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1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17.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保安局局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譚文豪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2
出席官員
:
保安局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保安局副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
(第18及19項延擱自先前2020年5月20日起舉行的會議)
18.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3
出席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19.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4
出席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20.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動議人
:
郭家麒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5
出席官員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第9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19年6月12日起舉行的會議)
21.
"不信任第五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議案
動議人
:
郭榮鏗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6
修正案動議人
:
毛孟靜議員
(修正案載於2019年6月5日發出的立法會
CB(3) 667/18-19
號文件)
出席官員
:
政務司司長
第10項辯論 (涵蓋下列1項議案)
(延擱自先前2020年6月3日起舉行的會議)
22.
"加強打擊水貨活動,收緊內地居民來港的安排"議案
動議人
:
林卓廷議員
議案措辭
:
附錄27
出席官員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0年11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
《2020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4號)規例》
2020年第212號
其他文件
2.
消費者委員會
2019-20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3.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2019-2020年報、獨立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告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4.
香港科技園公司
2019-2020年報(包括獨立核數師報告及綜合財務報表)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5.
旅遊業監管局
2019/2020年報(包括財務報表及獨立核數師報告)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交)
附錄2
於2020年11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口頭質詢
1
謝偉銓議員
私人樓宇的防疫工作
發展局局長
2
尹兆堅議員
警務人員的操守
保安局局長
3
鄭泳舜議員
塑膠的使用、回收及再造
環境局局長
4
鍾國斌議員
推動經濟復蘇
政務司司長
食物及衞生局副局長
5
何君堯議員
提升國民意識的活動和措施
民政事務局局長
6
劉業強議員
向偏遠鄉村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書面質詢
7
麥美娟議員
打擊起底及網上欺凌的措施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8
何俊賢議員
寮屋及農用構築物
發展局局長
9
廖長江議員
青少年的內地交流和實習活動
民政事務局局長
10
梁美芬議員
10項民生新措施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1
葉劉淑儀議員
港鐵公司在瑞典營運鐵路服務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2
易志明議員
政府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3
梁繼昌議員
海外法官的任命及其出席聆訊的情況
政務司司長
14
吳永嘉議員
創新及科技基金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15
周浩鼎議員
屯門區的運輸基建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6
涂謹申議員
南丫島附近水域的撞船事故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7
謝偉俊議員
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進一步支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8
陳克勤議員
向智障人士及其家長提供的服務
教育局局長
19
莫乃光議員
協助機構提升資訊科技的應用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20
葛珮帆議員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1
何君堯議員
清理在政府土地或公眾地方的展示品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鍾國斌議員
疫情的統計數字及資訊發放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第1項質詢
(口頭答覆)
私人樓宇的防疫工作
謝偉銓議員問:
政府於本年4月表示,將委聘顧問公司主動為全港兩萬幢私人住用及綜合用途目標樓宇,檢查外牆排水管(下稱"檢查計劃"),以減低疫症傳播的風險。政府亦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撥款創造有時限性的職位,負責相關工作。有市民批評,檢查計劃不覆蓋維修有問題排水管,而覆蓋的樓宇數目和檢查項目的範圍亦有不足。就私人樓宇的防疫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檢查計劃的落實情況,包括至今分別創造了多少個不同工種的職位、檢查了多少幢樓宇、發現排水管的主要問題,以及已採取的跟進行動;檢查計劃的預算總開支及預計完成日期;
(二)
會否擴大檢查計劃,包括增加其覆蓋的樓宇數目,以及為樓宇其他公用地方和設施(包括電梯大堂、大閘、垃圾房及通風系統)進行更廣泛的防疫檢查;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向有經濟困難的私人樓宇業主提供資助,以協助他們應付維修排水管和提升樓宇整體防疫水平及設施的開支;如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口頭答覆)
警務人員的操守
尹兆堅議員問:
據報,有裁判官在審理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案件時,批評作供的警務人員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甚至是"大話冚大話"和"非正當執行職務",亦有警務人員因所作證供高度相似而被指"夾口供"。此外,有警務人員被指在處理社會事件時執法不當,包括暴力對待市民(當中有孕婦及兒童)、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和記者、任意檢控在場人士違反"限聚令",以及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有警務人員被指在法庭作供時表現差劣,政府會否要求律政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就此向公眾道歉;
(二)
對於因作供表現遭法庭批評的警務人員,警方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包括有否對涉嫌違法的警務人員提出檢控;若有,去年對有關警務人員提出檢控的宗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近月有警務人員被指執法不當,以及被控干犯各種罪行(例如販毒、刑事毁壞、毆打及非禮),有否評估,是否有政府高層官員包庇縱容,以致出現這情況;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涉及的官員為何;有否檢討警務人員的操守是否每況愈下,以及警方轄下誠信審核行動小組的工作成效?
第3項質詢
(口頭答覆)
塑膠的使用、回收及再造
鄭泳舜議員問:
在疫情下,由於餐飲業處所堂食有限制和市民減少外出,市民較多購買外賣食物,即棄塑膠餐具丟棄量因而增加。有環保團體估計,現時全港每日被丟棄的即棄塑膠餐具超過5 000萬件,較過去數年相關數量增加逾一倍。此外,在疫情下網購成為新常態,塑膠包裝物料的丟棄量亦大增。上述情況對生態環境帶來沉重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2017年1月以來,每月丟棄於堆填區的即棄塑膠餐具的數量;
(二)
有何新措施鼓勵食肆及市民減少使用即棄塑膠餐具,以及鼓勵網店及速遞業減少使用含塑膠包裝物料;會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以更新減塑目標;及
(三)
鑒於環境保護署於本年推行為期兩年的"塑膠回收先導計劃",委聘合約承辦商向東區、沙田及觀塘已登記住宅及學校等地方,提供免費收集非工商業廢塑膠服務,該計劃的推行情況為何;有否評估該計劃的成效及訂定未來路向?
第4項質詢
(口頭答覆)
推動經濟復蘇
鍾國斌議員問:
自本年初以來,政府合共撥出3,115億元推行各項紓困措施,以協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市民,包括在本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撥款1,200億元,以及向防疫抗疫基金注資1,915億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撥款至今的承擔額和餘額,並按紓困措施列出承擔額的細分數字及受惠行業;
(二)
有否研究如何更有效地運用上述撥款的餘額,更好地支援企業及推動經濟復蘇;及
(三)
鑒於內地疫情已受控,會否豁免所有由內地到港的人士接受強制檢疫,以及盡快推出粵港澳當局互認的健康碼,以便利居民往來三地,振興經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5項質詢
(口頭答覆)
提升國民意識的活動和措施
何君堯議員問:
有市民指出,自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後,政府在推動地區事務上,往往與區議會"不咬弦"。例如,個別區議會拒絕籌辦或撥款資助本年的慶祝國慶及香港回歸活動。該等市民認為,作為行政主導的政府,既然得不到區議會的合作,應該主動在各區籌辦相關活動,以提升市民的國民意識及對國家的歸屬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因應上述情況制訂應對方案,使各區回歸日及國慶日的慶祝活動得以順利舉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考慮牽頭在上述日子於各區街道旁懸掛國旗/區旗,或在各區劃定合適地點供市民懸掛國旗/區旗,以增加節日氣氛;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去年1月至今,有否推行新措施,提升市民的國民意識及對國家的歸屬感;如有,詳情為何?
第6項質詢
(口頭答覆)
向偏遠鄉村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劉業強議員問:
有居於偏遠鄉村的長期病患者反映,由於交通不便及他們身體虛弱,他們無法經常長途跋涉前往求診,以致其長期病患得不到適當醫治。另一方面,據報由於公立醫院近期因應疫情減少非緊急服務,有民間團體推出社區臨時藥物補充計劃,在疫情期間向未能按期覆診的長期病患者提供補充藥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何措施協助居於偏遠鄉村而且未能按期覆診的長期病患者,盡快就診和及時獲得補充藥物;
(二)
會否參考上述藥物補充計劃,盡快在新界各區設立地區康健中心,以便向居於偏遠鄉村的長期病患者提供外展醫療服務及補充藥物;及
(三)
會否研究促進公私合營及醫社合作的新措施,以期居於偏遠鄉村的長期病患者獲得更多醫療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有何措施確保該等長期病患者獲得適切的醫療服務?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打擊起底及網上欺凌的措施
麥美娟議員問:
由去年中反修例風波爆發至本年9月30日,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共處理超過4 700宗有關起底的個案,其中約三成半被起底人士屬警務人員或其家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去年1月以來,(i)公署收到多少宗聲稱被起底的人士的求助個案,並按求助人的背景列出分項數字、(ii)公署分別就多少宗個案採取各項跟進行動(包括(a)要求營運商移除違法連結及(b)把個案交由警方進行刑事調查),以及(iii)分別有多少人被檢控及定罪;
(二)
有否評估,現時與起底行為有關罪行的舉證門檻是否過高;
(三)
鑒於政府於本年1月8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正聯同公署研究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以更針對性地處理與起底有關的行為,修例的具體內容和立法時間表為何;及
(四)
鑒於新加坡當局於去年通過對《防止騷擾法》的修訂以處理起底問題,包括引入新罪行和刑罰、擴大網上欺凌受害人的申訴範圍,以及設立防止騷擾仲裁庭以加快處理申訴申請,而2018年在歐洲聯盟生效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訂明個人享有刪除權(亦稱"被遺忘權"),在指定情況下有權要求機構及企業刪除其個人資料,政府會否參考該等做法,並修訂本地法例以加強打擊起底及網上欺凌的行為;如會,詳情(包括諮詢公眾及立法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寮屋及農用構築物
何俊賢議員問:
地政總署轄下7個分區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辦")負責執行管制寮屋政策。此外,該署負責審批在私人農地興建農用構築物的申請。就寮屋及農用構築物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全港(i)私人農地及(ii)政府土地上的已登記寮屋總數分別為何,並按負責的寮管辦及寮屋用途(即住用、農用及其他用途)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
過去5年,每年地政總署分別(i)接獲、(ii)批准及(iii)拒絕多少宗有關對(a)私人農地及(b)政府土地上已登記寮屋進行修葺工程的申請,並按負責的寮管辦及寮屋用途列出分項數字;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
(三)
過去5年,每年政府分別清拆了多少間違規的已登記(i)住用及(ii)非住用寮屋,並按負責的寮管辦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四)
鑒於政府於2018年11月推出"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以配合為受政府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住戶而設的修訂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政府(i)最初預計接獲的登記數目、(ii)至今接獲的登記數目,以及(iii)估計合資格但尚未登記的寮屋住戶數目;會否考慮再次延後登記限期,並放寬領取特惠補償及獲安置的資格;
(五)
是否知悉,過去5年(i)已登記寮屋中(a)農用和(b)非農用的寮屋,以及(ii)在私人農地上的農用構築物,因日久失修或颱風而倒塌並造成傷亡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有否研究申請重建和修葺該等構築物的困難與它們倒塌的關係;
(六)
過去5年,每年地政總署分別(i)接獲、(ii)批准及(iii)拒絕多少宗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的申請;該署處理有關申請的平均及最長所需時間;除申請批准書外,現時農戶有哪些其他途徑申請興建該等構築物;及
(七)
鑒於政府現時規定,如擬建農用構築物超過某個高度及面積,申請人須(i)提交經屋宇署批核的興建圖則,以及(ii)聘請合資格技術人員證明構築物結構安全,該兩項規定開始實施的日期;鑒於有農戶反映難以負擔該等規定所涉的高昂費用,政府會否檢討及適度放寬該等規定?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青少年的內地交流和實習活動
廖長江議員問:
政府一直鼓勵及支援本港青少年到內地交流和實習。然而,為應付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實施的出入境限制嚴重影響及窒礙該等交流和實習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本港青少年到內地交流和實習的活動至今受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
(二)
有何措施鼓勵、協調及支援有關學校及機構,在疫情下靈活應變以至轉換模式,以繼續進行有關交流和實習活動;
(三)
政府與內地及澳門當局商討推行粵港澳健康碼互認制度的細節時,會否爭取把進行青少年交流或實習活動的相關人士列為優先涵蓋類別人士之一;及
(四)
有何措施促進粵港澳青少年的全面交流,讓本港青少年加強認識和體驗國家和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10項民生新措施
梁美芬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本年1月14日公布10項民生新措施("10項措施"),其中一項是擴大"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乘車優惠計劃"),以涵蓋60至64歲人士。據報,近日有行政會議成員表示,擴大乘車優惠計劃的措施會招致的經常性開支高達每年100億元,因此對該措施有保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10項措施中的(i)改革長者生活津貼計劃、(ii)為低收入人士代供強制性公積金,以及(iii)為非公屋、非綜援低收入住戶提供現金津貼3項措施而言,最新的(a)進展、(b)預計實施日期和(c)預計每年招致的額外經常性開支分別為何;
(二)
鑒於政府在本年7月表示,擴大後的乘車優惠計劃在2025-2026財政年度的經常性開支預計為70億元,政府(i)在本年1月和(ii)最新的預計金額分別為何;如該兩個數字與7月的數字有所不同,原因為何;擴大乘車優惠計劃措施的最新(a)進展及(b)預計實施日期為何;及
(三)
鑒於政府為應對疫情及推行紓困措施而耗用了大量財政儲備,有否計劃暫緩或擱置推行10項措施的任何一項;如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此舉可能招致的政治代價和有關決定遭司法覆核的風險;如沒有計劃,會否盡快向公眾作出澄清?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港鐵公司在瑞典營運鐵路服務
葉劉淑儀議員問: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在其於本年8月發表的《2020中期報告》中表示,正準備於本年9月就潛在項目瑞典Mälartåg鐵路項目提交標書。港鐵公司現時在瑞典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營運3條鐵路,即斯德哥爾摩地鐵、MTRX及Stockholms pendeltåg。此外,由於疫情影響令需求減少,MTRX的班次被削減,以致收入嚴重下跌。此外,營運Stockholms pendeltåg的全資附屬公司亦很可能在本年繼續處於虧損狀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港鐵公司是否已成功獲得營運瑞典Mälartåg項目的合約;如是,該項目的詳情(包括合約年期、投資額、預期利潤等)為何;
(二)
現時由港鐵公司營運的3條瑞典鐵路在過去3年的具體益損金額分別為何;
(三)
鑒於港鐵公司在瑞典的鐵路業務近年持續錄得虧損,港鐵公司仍不斷在瑞典競投營運新鐵路項目合約的理據為何;及
(四)
港鐵公司有否就長期虧蝕的瑞典鐵路項目制訂退出方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
易志明議員問:
政府自2012年6月起分階段推行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優惠計劃"),以鼓勵長者(即65歲或以上人士)及殘疾人士融入社區。優惠計劃現時涵蓋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港鐵、專營巴士、渡輪及綠色專線小巴。然而,雖然該計劃推行至今已有8年,但仍有不少公共交通工具(例如紅色小巴("紅巴")、提供居民服務的非專營巴士("邨巴")、街渡、電車)尚未納入優惠計劃。另一方面,政府於2018年聘請顧問公司對優惠計劃進行全面檢討,當中包括研究該計劃應否涵蓋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顧問研究的最新進展(包括建議納入優惠計劃的公共交通工具)為何;何時會公布檢討結果;
(二)
政府現時決定是否把某種公共交通工具納入優惠計劃的考慮因素為何;
(三)
鑒於政府表示,部分公共交通工具未被納入優惠計劃的原因之一,是其票價不受政府監管,政府會否考慮在某些情況(例如有關營辦商願意遵守某些票價限制條件,以及接受按車程長短計算的補貼金額)下,把該等公共交通工具納入優惠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有否就優惠計劃對整體及個別公共交通服務的乘客量的影響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
鑒於有紅巴、邨巴、街渡及電車的營辦商表示,該等公共交通工具近年的乘客量持續下跌,原因之一是它們未納入優惠計劃,政府有何新措施協助該等營辦商改善經營環境?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海外法官的任命及其出席聆訊的情況
梁繼昌議員問:
《基本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訂明,行政長官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及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任命香港以外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擔任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海外法官")。就海外法官的任命及其出席聆訊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每名獲任命海外法官的(i)姓名、(ii)首次獲任命時的年齡、(iii)所屬普通法適用地區、(iv)首次任命日期、以及(v)最近任命屆滿日期(以表列出);
(二)
過去5年,有否海外法官人選婉拒任命;若有,人數及拒絕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政府表示,自1997年7月1日以來,終審法院在審理實質上訴案件時,除了極少次的例外情況外,均有從海外法官的名單中選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訊,該等例外情況的次數和案件的詳情,以及例外情況出現的原因為何?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創新及科技基金
吳永嘉議員問:
為鼓勵和協助香港的企業提升創新科技("創科")水平,政府在創新及科技基金("創科基金")下設立資助計劃,資助創科研發項目。此外,企業可就委託"指定本地研發機構"進行的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申請額外稅務扣減:開支總額的首200萬元,可獲300%稅務扣減,餘額可獲200%扣減。有不少港商希望政府檢討和優化上述資助計劃的審批機制,並放寬申請資助及額外稅務扣減的資格,讓更多在香港境外進行的研發活動受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創科基金下的(a)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聯合資助計劃")自2019年4月推出以來,以及(b)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現金回贈計劃")在過去3個年度,分別接獲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i)獲批准、(ii)被拒絕,以及(iii)仍在處理中的數目分別為何;被拒絕的申請當中,分別有多少宗基於以下原因被拒絕:進行研發工作的機構不屬本地機構,以及多於50%的研發工作在內地進行;
(二)
會否研究放寬創科基金下各資助計劃的限制(包括修訂聯合資助計劃的資助指引,將申請項目的研發工作可在內地進行的最高比例,由目前的50%提升至80%或以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會否檢討及擴大現金回贈計劃的適用範圍,以涵蓋本港企業與內地研發機構合作進行的研發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研究放寬企業必須委託本地研發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才可獲得研發活動開支額外稅務扣減的規定,讓本港企業委託境外研發機構進行的研發活動亦可享有額外稅務扣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屯門區的運輸基建
周浩鼎議員問:
據報,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北面連接路("屯赤北路")最快在本年底通車。屯赤北路北端設有連接龍富路及龍門路的迴旋處。有運輸業人士擔心,在屯赤北路通車後,該迴旋處的車流量會大增,並出現不同方向車輛爭路及嚴重交通擠塞的情況。關於屯門區的運輸基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屯赤北路的最新預計通車日期為何;
(二)
為減少上述迴旋處在屯赤北路通車後出現交通擠塞及發生交通意外的情況,政府會否改善該迴旋處的設計;及
(三)
鑒於政府早於2008年展開屯門西繞道的勘測及初步設計工作,惟該項目至今仍停留在研究走線階段,該項目的最新落實時間表為何?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南丫島附近水域的撞船事故
涂謹申議員問:
因應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的報告,運輸及房屋局於2013年6月成立內部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調查海事處人員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是否有行政失當及失職失責。調查小組已於2014年把調查報告分別提交公務員事務局和警方,以協助進行紀律程序和刑事調查。此外,據報警方已向死因裁判法庭及律政司提交了有關的調查報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調查小組認為17名海事處人員過往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涉及行為不當,該等人員的以下資料:(i)事故發生時的職級、(ii)不當行為的詳情、(iii)面對的紀律行動,以及(iv)現時是否已離職或退休(以表逐一列出);
(二)
會否重新考慮公開調查報告;
(三)
警方至今向律政司提交了多少份調查報告,以及每份報告的提交日期及頁數;警方在提交報告後有否收到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如有,警方有否向死因裁判法庭提交該等法律意見;如有,有關日期為何;
(四)
律政司是否已完成考慮警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如否,還需多久;如是,會否及何時對涉事人士提出起訴;
(五)
警方至今向死因裁判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調查報告,以及每份報告的提交日期及頁數;
(六)
是否知悉,死因裁判官是否已完成考慮警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如已完成,有否向警方作出進一步指示,以及預計何時作出是否召開死因研訊的決定;及
(七)
是否知悉,死因裁判官有否收到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如有,是否已完成考慮有關意見?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為有需要人士提供進一步支援
謝偉俊議員問:
本人在上月21日立法會會議提出質詢,再三催促政府容許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人,取回其強積金戶口內部分累算權益應急解困,惟政府仍舊斷然拒絕。不少市民對政府只求保存強積金制度完整性,無視結業裁員潮下民生困境,極為不滿。在本人的面書專頁及各大社交媒體均有留言指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離地、不食人間煙火"及"何不食肉糜"。面對企業倒閉潮和年關將至及疫情未止,有經濟分析師及證券研究員預期,未來數月失業率將大升。因應市民不滿政府,漠視他們取回強積金供款的應急解困訴求、對強積金制度長期不合理鎖死其可用資金的怨憤,以及比"沙士"期間更嚴重、更深遠的失業和減薪潮對他們造成的經濟壓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重新考慮,容許強積金供款人取回自身強積金戶口半數累算權益,或代全港僱主及僱員向強積金戶口供款最少半年;
(二)
會否重新考慮再次向全港成年居民每人發放一萬元現金應急;
(三)
會否給予全港納稅人全數或50%的本年度薪俸稅寬免;
(四)
會否給予全港業主本年度全年差餉及地租寬免;
(五)
因應越來越多失業業主,縱使因持有物業不足3年,須在賣樓時支付額外印花稅,仍急欲賣樓套現應急,政府會否(i)豁免失業業主繳交這稅項,或(ii)取消這個自2010年起實施的稅項;及
(六)
會否責成律政司司長,(i)限日備妥就估值逾1,300億元的已故龔如心女士遺產,成立監管機構的計劃,以及(ii)着手籌劃如何善用該筆遺產作抗疫及紓解民困用途?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向智障人士及其家長提供的服務
陳克勤議員問:
據報,較早前有居於一間特殊學校宿舍的智障學童被揭發遭該校職員虐待。此外,智障人士在年滿21歲後按規定須離校並遷出宿舍,但成人住宿服務的輪候時間卻以長達十年計。在輪候服務期間,該等人士需在家居住並由家人照顧。據報,本年9月發生一宗悲劇:一名母親懷疑因照顧其剛離校21歲智障兒子而心力交瘁,把他勒斃後企圖自殺。有關向智障人士及其家長提供的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教育局接獲多少宗智障學童在特殊學校宿舍遭虐待的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查明屬實及有關詳情為何;
(二)
過去5年,每年教育局接獲多少宗智障學童在特殊學校宿舍受傷的報告及有關詳情為何;
(三)
現時特殊學校宿舍的人手編制為何;
(四)
教育局會否(i)加強監管和巡查特殊學校宿舍、(ii)檢討向特殊學校發出的管理和照顧學童守則、(iii)強化特殊學校的人手編制,以及(iv)定期為特殊學校學童提供身體檢查,以期及早發現異常情況(例如虐待造成的損傷);
(五)
現時輪候各類智障人士住宿服務的人數分別為何;
(六)
政府對正輪候住宿服務的智障人士及其家長有何支援服務;教育局會否考慮容許智障學童在年滿21歲後繼續留校,直至他們獲編配入住智障人士宿舍;及
(七)
教育局及社會福利署會否(i)加強對智障人士的家長的支援(例如提供相關照顧技巧和知識的訓練),以及(ii)採取其他措施減輕家長的壓力,以避免同類悲劇發生?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協助機構提升資訊科技的應用
莫乃光議員問:
政府在防疫抗疫基金下推行遙距營商計劃("該計劃"),以支援企業採用資訊科技方案,在疫情期間繼續營運和提供服務。該計劃由2020年5月18日起接受資助申請。政府在8月18日就該計劃推出優化措施,沒有持商業登記證的社會企業如提交由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就該計劃簽發的《社會企業證明書》仍可符合資格申請。然而,有非政府機構及社會企業的營運者反映,該計劃的申請程序費時失事,令他們難以受惠於該計劃。關於協助非政府機構及社會企業提升資訊科技的應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8月18日至今在該計劃下接獲多少宗非政府機構及社會企業的資助申請,並按他們持有的證明文件類別(即《社會企業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列出分項數字;
(二)
會否考慮簡化該計劃的申請及審批程序,以便利非政府機構及社會企業提出申請;及
(三)
有何其他措施協助非政府機構及社會企業提升資訊科技的應用?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
葛珮帆議員問:
據報,香港近月接連發生多宗嚴重虐待動物案件,包括有唐狗被施虐後丟棄、有寵物在跨境托運期間死亡或失蹤、有大批貓狗被困在細小的單位內,以及有人從高處擲下30隻動物。有評論指出,作為動物福利和管理核心法例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早於1935年以英國《1911年保護動物法令》為藍本訂立,它雖經3次修訂但罰則和立法原則已不合時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有多少宗有關動物被虐待的投訴獲當局受理並跟進,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調查結果是(i)屬實和(ii)不成立及其原因為何;
(二)
過去兩年,當局實施了多少項保障動物權益及福利的新措施、該等措施的詳情,以及每年招致的公帑開支為何;
(三)
鑒於政府表示會盡快修訂第169章,包括對動物照顧者施加"謹慎責任"及提升執法機構的權力,以加強打擊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擬議修訂的詳情及立法時間表為何;
(四)
過去3年,當局收到多少宗涉及(a)寵物移民服務、(b)其他寵物服務,以及(c)動物被利用作商業活動的投訴;現時有何法例規管該等活動;政府會否研究對寵物服務進行規管,包括(i)設立法定發牌及懲處機制,以及(ii)向服務提供者發出作業指引,以加強保障動物的福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鑒於警方自2018年11月在全港設立22支專責調查隊處理殘酷對待動物案件,至今調查隊(i)處理的殘酷對待動物個案數目,以及(ii)就多少宗個案對涉案人士提出檢控;警方會如何加強保護動物的工作,以及提升有關執法工作的效率;及
(六)
鑒於據報(i)現時台灣新北市的動物保護警官有權主動偵查懷疑虐待動物案件、(ii)澳洲昆士蘭的動物保護檢查員有權強行進入懷疑涉及虐待動物罪案的處所,以及(iii)外地的動物警察享有與一般警察相若的權力(包括逮捕、調查、搜證及扣查違法者的權力),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成立動物警察隊伍,專責調查動物受虐待及被遺棄案件,並加強前線執法人員對處理動物被虐待個案的能力和培訓工作;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清理在政府土地或公眾地方的展示品
何君堯議員問:
有市民指出,自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後,政府在推動地區事務上,往往與區議會"不咬弦"。例如,個別區議會拒絕籌辦或撥款資助本年的慶祝國慶活動。今年國慶日,部分地區沒有如往年般在街道旁懸掛國慶掛飾。有深水埗區居民自發在國慶日凌晨,在黃竹街一帶懸掛國旗,讓公眾感受國慶日喜慶氣氛。然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路政署的外判服務承辦商於國慶日中午拆除該等國旗,引起居民的強烈迴響。他們認為,該等部門迅速拆除國旗,但久久不移除位於街頭巷尾的"連儂牆"上及"連儂隧道"內、充滿煽動性字句的展示品,任由它們損害市容,有厚此薄彼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哪個政府部門或政府人員決定採取上述清拆國旗行動;該決定的法律基礎為何;
(二)
食環署及路政署如何處理拆除下來的國旗,以及它們現時的去向為何;及
(三)
有否檢討各政府部門移除連儂牆上及連儂隧道內的展示品,與清拆上述國旗所採用的準則是否一致;若有檢討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疫情的統計數字及資訊發放
鍾國斌議員問:
衞生防護中心至今分別錄得超過5 000及超過100宗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確診及死亡個案。關於疫情的統計數字及資訊發放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的確診個案總數按患者所屬年齡組別劃分的數字;康復率及死亡率最高的年齡組別分別為何;
(二)
鑒於據報海外醫學研究的結果顯示,肥胖人士及長者在患上COVID-19後入院治療、出現嚴重症狀及死亡的發生率較一般人高(例如65歲以上患者的死亡率是18至29歲患者的90倍以上),當局有否就本地的確診個案進行類似的統計分析;如有,詳情為何;及
(三)
鑒於有醫學專家指出,新一波疫情可能在冬季爆發,當局會否考慮向市民提供更多疫情相關資訊,例如年齡及健康狀況與發病率及死亡率的關係,以便市民(特別是屬高危群組的人士)及早採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