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1-18

立法會

議程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1時

I.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提交本會省覽的14項附屬法例及6份其他文件載於附錄1

II.
書面質詢

議員提出22項書面質詢
質詢內容、提出質詢的議員及負責答覆的官員載於附錄2

III.
政府法案

首讀及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3.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4.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IV.
議員就附屬法例提出的議案

延展附屬法例修訂期限的擬議決議案(2021年第7及8號法律公告)
動議人
:
黃定光議員
議案措辭



立法會秘書





附錄1

2021年2月24日的立法會會議

提交本會省覽的文件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1.
2021年第16號
2.
2021年第17號
3.
2021年第18號
4.
2021年第20號
5.
2021年第21號
6.
2021年第22號
7.
2021年第23號
8.
2021年第24號
9.
2021年第25號
10.
2021年第26號
11.
2021年第27號
12.
2021年第28號
13.
2021年第29號
14.
2021年第30號
其他文件
15.
16.
17.
18.
19.
20.





附錄2

於2021年2月24日的立法會會議提出的22項質詢

主題
負責答覆的官員
書面質詢
1
石禮謙議員
律政司司長
2
潘兆平議員
保安局局長
3
張宇人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4
張華峰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5
何君堯議員
發展局局長
6
劉國勳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7
陳健波議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8
田北辰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9
鄭松泰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10
黃定光議員
教育局局長
11
容海恩議員
發展局局長
12
林健鋒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李慧琼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4
鍾國斌議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5
廖長江議員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16
姚思榮議員
環境局局長
17
蔣麗芸議員
律政司司長
18
柯創盛議員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19
陳沛然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0
馬逢國議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21
梁志祥議員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
22
劉業強議員
政務司司長





第1項質詢
(書面答覆)

慈善基金及慈善機構

石禮謙議員問:
終審法院於2015年5月18日頒下判決,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基金")是以受託人身份持有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該遺產");此外,律政司司長和基金董事會須就該遺產制訂管理計劃,包括成立監管機構,以確保該遺產按龔女士的遺願作慈善用途。然而,該判決頒下至今5年多仍未全面落實。另一方面,現行法例未有界定何謂"慈善機構"或"慈善目的",亦沒有專項法例就慈善機構及其運用捐款事宜作出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因應現時本港失業情況嚴峻,建議基金董事會設立失業援助金計劃,向受疫情影響的市民提供援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考慮為基金制定專項法例,以期更有效監管其運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本港現時約有9 200家慈善機構,而2019年的免稅捐款金額高達127億元,政府會否制定專項法例,以更全面及有效地規管慈善機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第2項質詢
(書面答覆)

輸入勞工

潘兆平議員問:
具備香港所需但缺乏的特別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不適用於內地的中國居民)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適用於內地的中國居民)申請來港工作。有評論指出,就業市場近月急劇惡化,但政府未有收緊輸入勞工申請的審批準則。例如,在數百名本地飛機師已遭辭退的情況下,政府仍繼續向非本地飛機師發出工作簽證,有違保障港人優先就業的政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8至2020年每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按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提出的(i)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及(ii)延期逗留申請,並按行業、工種及月薪範圍列出分項數字;如有申請被拒絕,原因為何;及
(二)
鑒於本港現時失業問題嚴重,入境處在處理上述申請時,有否與勞工處溝通,以確保有關安排符合保障港人優先就業的政策;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3項質詢
(書面答覆)

規管食物業

張宇人議員問: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其中一項職能是規管食物業,包括向食物業處所簽發牌照和巡查該等處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食環署去年巡查持牌食物業處所的次數,並按處所類別列出分項數目;
(二)
現時有效的各類食物業牌照數目分別為何;
(三)
食環署於去年分別接獲及批准了多少宗轉讓食物業牌照的申請;及
(四)
食環署進行第(一)項所述巡查時,發現有關處所(a)沒有營業的個案數目(當中原因為(i)正進行裝修及(ii)其他(不包括因疫情被政府要求停止營業的處所)的處所數目分別為何),以及(b)已轉手但未有批准相關牌照轉讓申請的個案數目;如沒有該等數字,有否計劃進行相關統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4項質詢
(書面答覆)

盈富基金的管理

張華峰議員問:
盈富基金經理人道富環球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道富")於上月11日向盈富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指受美國總統簽署的行政命令影響,盈富基金即日起不再對恒生指數成份股公司中的屬受制裁實體("該等公司")進行任何新的投資("該決定")。道富於兩日後再次發出通知,表示盈富基金將於翌日恢復對該等公司的投資。有投資者認為,道富在短時間內出爾反爾,處事輕率,令人對其管理盈富基金的能力失去信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政府在回應事件時表示,該決定"未有對盈富基金投資者造成實質影響",此說法的理據為何;
(二)
有否檢視,道富作出該決定是否屬失當行為及有否違反相關的守則/專業操守;若有檢視而結果為有,會否要求盈富基金監督委員會撤換經理人,以確保盈富基金得到有效管理;若檢視結果為否,理據為何;及
(三)
鑒於政府於本月初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正與盈富基金監督委員會及道富緊密跟進事件,跟進工作的進展為何?





第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工務工程項目

何君堯議員問:
近年多項大型基建項目(例如港珠澳大橋及沙田至中環綫項目)出現嚴重超支及延誤的情況。有市民質疑政府在控制工務工程項目的開支和監察其進度的能力,並憂慮新工程項目可能出現同類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2018-2019財政年度至今,每年政府批出的工務工程合約數目和所涉開支總額為何;
(二)
發展局或運輸及房屋局負責推展,並於2018-2019立法年度或其後獲本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提升至甲級的工務工程項目的以下資料(按項目名稱以表列出):
(i)
委聘的顧問公司數目及名稱、
(ii)
涉及的顧問費開支,以及
(iii)
甄選顧問公司及承建商時採用的具體準則;及
(三)
對於在過去5年出現嚴重超支及延誤的工務工程項目,政府有否對超支及延誤的原因(包括是否涉及政府官員監管不力)作詳細分析及檢討,以及有何具體措施防止日後的工程項目出現同類問題?





第6項質詢
(書面答覆)

藝術科技

劉國勳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20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積極推動和支持藝術科技的發展。為此,民政事務局局長會牽頭成立跨政策局專責小組("專責小組"),並邀請相關界別代表和非政府組織一起制訂發展及推廣藝術科技的策略和措施。此外,政府已在4個相關基金(即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創新及科技基金、電影發展基金和創意智優計劃)預留合共1億元,供相關界別申請撥款,進行科技與藝術互融的發展和推廣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採用甚麼準則邀請相關界別代表出任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專責小組將會採用的(i)"藝術科技"定義、(ii)長遠目標及(iii)關鍵績效指標為何;
(二)
1億元撥款分別來自上述4個基金的份額、審批相關撥款申請時採用的準則(例如須達致的目標),以及向每宗獲批申請提供的最高資助額;這些基金對非藝術科技類藝術項目提供的資助會否相應減少;
(三)
政府會否與現時提供相關課程的院校(例如香港演藝學院、香港城市大學、香港浸會大學、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以及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合作推廣藝術科技,並鼓勵合資格人士教授有關課程,以培訓藝術科技人才及促進院校課程與業界需求的接軌;及
(四)
鑒於正興建並將於2023年啟用的東九文化中心會為應用藝術科技提供試驗舞台,政府如何確保試驗舞台及整個文化中心(i)具備發展和試驗藝術科技所需的設施,以及(ii)提供便利有關界別租用設施的渠道;有否訂定租用試驗舞台的資格?





第7項質詢
(書面答覆)

外資公司在港地區總部及辦事處

陳健波議員問:
政府統計處於2020年進行了一項統計調查,成功訪問9 025間有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地區總部、地區辦事處及當地辦事處(統稱"外資公司"),而未有回應的外資公司約有400間。在成功訪問的外資公司當中,地區總部及地區辦事處的數目共有3  980間,較2019年的統計調查的數目減少了48間。另外,受訪外資公司當中,有4%計劃把部分或全部在港業務,逐步終止或遷離香港,另有21%未能肯定其在港業務計劃。有商界人士憂慮此情況會惡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2020年的統計調查未被點算但在前一年曾被點算的地區總部/地區辦事處的數目;是否知悉,它們(i)母公司的所在地、(ii)從事的行業,以及(iii)是否已終止在港業務(如已終止,原因為何);
(二)
會否主動採取措施,挽留正計劃或可能計劃終止在港業務的外資公司;如會,詳情為何;及
(三)
會否採取新措施,吸引跨國公司來港設立地區總部;如會,詳情為何?





第8項質詢
(書面答覆)

三跑道系統

田北辰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2020年施政報告》中表示,香港機場管理局將按照原定目標,分別於2022年及2024年啟用第三條跑道及整個三跑道系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於2012年原則上批准興建三跑道系統時,就香港(i)在2030年及(ii)2030年以後的長遠航空交通需求(即香港國際機場每年的飛機起降量)所作的預測分別為何;
(二)
政府於2012年時預測,三跑道系統啟用後每年可處理的最高飛機起降量為何;及
(三)
根據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述預測,政府於2012年時預期三跑道系統將於何時達到飽和?





第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立醫院的抗疫措施

鄭松泰議員問:
據報,早前一名身體不適的正檢疫女子被安排在公立醫院室外以豎設帳篷而成的分流檢測站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 ("檢測"),並被要求在該處等候檢測結果。該名女子在嚴寒天氣下於室外顫抖了近8小時才獲安排入院治療。另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強烈建議接受日間服務的病人首次應診時出示檢測陰性報告,而定期覆診者則每星期進行一次檢測。有病人反映,部分公立醫院沒有提供檢測服務,令他們覆診時極為不便。此外,有醫護人員反映,執行抗疫措施令他們的工作百上加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醫管局會否:
(一)
改善分流檢測站的安排,在惡劣天氣期間將分流檢測站設於醫院的室內地方或附近的社區會堂;及
(二)
為所有接受日間服務的病人提供檢測服務,並改善醫護人員在疫情下的工作安排,以紓緩其工作壓力?





第10項質詢
(書面答覆)

中學生參與可能違法的活動

黃定光議員問:
據報,近日有中學生在區議員的協助及教唆下,以學生組織名義在多個地區設置街站。該等學生和區議員表面上發言反對政府就高中通識教育科所提改革建議,但實質上是公然散播旨在抹黑政府、鼓吹港獨的言論,可能違反法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審批設置街站申請的程序;審批該等申請的考慮因素是否包括申請團體的背景和資金來源,以及設置街站的目的;
(二)
協辦上述街站是否屬區議員的職責範圍;若否,有關區議員有否獲批公帑以償還設置該等街站所招致的開支;若有,政府會否要求他們歸還有關款項;
(三)
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個以關注社會議題為宗旨的中學生組織,以及其詳細資料(包括成立日期、成員人數和背景);
(四)
有否加強與中學的溝通,防止學生加入可能從事違法活動的學生組織;及
(五)
鑒於當局在若干情況下可對未滿18歲的違法者從輕發落(例如以警司警誡計劃作出警誡代替提出檢控,或控方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不提證供起訴),以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政府有否研究該等安排會否令未成年人有恃無恐,參與可能違法的活動?





第11項質詢
(書面答覆)

處理興建小型屋宇申請

容海恩議員問:
根據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丁屋。然而,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19年4月8日就一宗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決後,政府暫停接收和處理在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的申請。據報,該安排引致大量興建丁屋申請積壓尚待處理,令不少新界原居民極為不滿。上訴法庭在今年1月13日就該案件的判決所提上訴作出裁決,裁定小型屋宇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合法合憲。此外,本人在去年9月曾去信發展局局長反映,政府就興建丁屋申請的審批時間過長(一般需要5至10年,甚至有個案長達20多年),加上建屋費用越來越高,大大增加了原居民興建丁屋的財政負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地政總署(i)接獲、(ii)批准、(iii)拒絕,以及(iv)未完成處理的興建丁屋申請宗數分別為何;
(二)
在原訟法庭作出上述判決後提交而尚待處理的興建丁屋申請數目,以及當中在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
過去5年,每年(i)興建中及(ii)落成的丁屋數目,以及所涉鄉村式發展地帶用地的總面積分別為何;
(四)
過去5年,每年地政總署負責處理興建丁屋申請的人手編制,以及已批准申請的平均、最長、最短的審批時間分別為何;
(五)
政府會如何跟進上訴法庭的上述判決;預計最快何時恢復接收和處理在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上興建丁屋的申請;會否向地政總署增撥資源及人手,以加快處理積壓申請;若會,詳情和推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
有否就(i)未來10年合資格申請興建丁屋的人數、(ii)他們將會提出的丁屋申請宗數,以及(iii)該等申請帶來對新界不同地區的土地需求進行詳細評估;若有,詳情為何、評估所依據的準則,以及有何新措施應付有關的土地需求;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在短期內進行有關評估?





第12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支援表列處所的營運者及其僱員

林健鋒議員問:
為應對疫情,政府於去年3月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並其後多次引用該規例指示表列處所在指定期間停止營業。有該等處所的營運者向本人反映,他們向防疫抗疫基金("基金")提交的資助申請已獲批但遲遲未獲發放資助,以致他們周轉不靈而面臨倒閉,而其僱員則需長期放無薪假,無法維持生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各類表列處所按第599F章的規定停止營業的日期及至今的總日數,以及估計各類處所的受影響僱員人數分別為何;
(二)
政府透過基金為表列處所推出各項支援措施的最新落實情況,包括(i)接獲的申請數目、(ii)已發放資助的申請數目、(iii)已批准但未發放資助的申請數目、(iv)每宗已批准申請的平均資助額、(v)已發放的資助總額,以及(vi)承擔額現時的結餘(按措施名稱以表列出);及
(三)
有何進一步措施協助表列處所的營運者及其僱員渡過難關?





第13項質詢
(書面答覆)

紓緩稅務負擔

李慧琼議員問: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嚴重打擊香港經濟,以致不少僱員入息大減甚至失業,以及有不少企業利潤大跌甚至倒閉。另一方面,有財政困難的納稅人可向稅務局申請分期繳稅。政府已實施下述臨時安排:因財政困難獲批准分期繳付於2020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間發出的2019-2020 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只要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便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稅單的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此外,納稅人如果預計本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或應評稅利潤將較上年度下跌超過一成,可向稅務局申請緩繳部分或全數的暫繳稅。緩繳安排適用於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截至上月底,稅務局分別接獲多少宗(a)分期繳交2019-2020課稅年度的(i)薪俸稅、(ii)利得稅及(iii)物業稅,以及(b)緩繳2020-2021課稅年度該3種稅項的暫繳稅的申請;該等數字與去年同期的相關數字如何比較;
(二)
就第(一)項所述的(a)分期繳稅及(b)緩繳暫繳稅的申請分別而言,所涉(i)薪俸稅、(ii)利得稅及(iii)物業稅的稅款總額分別為何;這些個案所涉最高額的該3種稅項稅款及暫繳稅稅款分別為何,以及有關申請人從事的職業及行業分別為何;及
(三)
有否研究新措施協助入息減少的僱員及利潤下降的公司減輕稅務負擔,例如容許利潤下降的公司延遲一年繳交利得稅,或降低有關稅率,讓它們有更多資金周轉?





第14項質詢
(書面答覆)

政府採購口罩事宜

鍾國斌議員問: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於去年初爆發的初期,全球口罩供不應求。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從全球搜購口罩,並且不經招標程序批出直接採購合約。據報,物流署去年採購合共11.2億個口罩;已交貨的口罩當中有不少有質素問題,亦有相當數量的口罩現已逾期但仍未交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已逾期但仍未交貨的口罩的(i)數量、(ii)原定及最新預計的交貨日期,以及(iii)逾期未交貨的原因(按採購合約編號和供應商名稱以表列出);該等口罩的平均單位價格、所涉訂金總額,以及貨款餘額總數;物流署有否要求有關供應商退還訂金或作出賠償;及
(二)
有質素問題口罩的數量,並按來源地、生產商名稱及質素問題類別(例如附有虛假商品說明、含菌量超標)列出分項數字;物流署如何發現該等口罩有質素問題;該等口罩在被發現有質素問題前已分發予各政府部門的數量、未分發口罩的處置方式,以及物流署對有關供應商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





第15項質詢
(書面答覆)

在疫情下支援露宿者

廖長江議員問:
據報,最近接連有露宿者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有關注基層市民組織進行的調查和傳媒報道揭示,露宿者人數在疫情下急增,而露宿者當中,不少人是失業後首次露宿或原先在內地居住的回流港人,更發現有兒童隨家人露宿。露宿者的處境在嚴厲的抗疫措施下更見困難,例如部分志願機構減少了派發食物及物資、露宿者在街上聚集露宿以求照應或違反"限聚令",以及部分公共洗浴設施關閉讓可供露宿者保持個人衞生的地方減少。有關情況引起社會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露宿者感染疫病及把疫病傳播到社區的風險,以及有否特別支援措施協助他們抗疫,以保障他們及有關社區的健康;
(二)
有否統計,自疫情於2019年12月爆發以來,每月的露宿者人數(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是失業後首次露宿及從內地回流),以及導致他們露宿的主因;
(三)
有否發現未成年露宿者;如有,會否採取特別措施向其提供適切支援;及
(四)
自2020年1月以來,分別有多少名新個案的露宿者獲安排入住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宿位及非政府機構以自負盈虧方式營辦的宿位,以及有多少名露宿者接受其他幫助後脫離露宿生涯?





第16項質詢
(書面答覆)

愛護大自然

姚思榮議員問:
據報,由於在疫情下無法外遊及大部分文娛康樂設施關閉,不少市民改到郊外遊玩。然而,小部分郊遊人士欠缺公德心,作出破壞大自然環境的行為,例如隨地丟棄可傳播疾病的曾使用口罩及其他垃圾、非法駕駛越野電單車令水土流失加劇、為拍照而攀爬林木,以及在非指定地點露營及生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到訪郊外的人次,以及在郊外收集到的垃圾量;
(二)
過去3年,每年因郊遊人士在(i)郊野公園及(ii)其他郊外地方違法而對他們提出檢控的宗數分別為何,並按所涉罪行及法庭的判罰(如有)列出分項數字;
(三)
過去3年,每年維護郊野公園內設施(例如行山徑)的工作所涉開支及人手,以及經復修的總面積/長度為何;及
(四)
有何新措施提高郊遊人士愛護大自然的意識?





第17項質詢
(書面答覆)

涉及律師行的違規行為

蔣麗芸議員問:
香港律師會("律師會")近日經調查後懷疑一間律師行("該行")的一名前職員不誠實挪用該行客戶款項,以及信納該行嚴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第159F章),因此介入該行的營運。該行隨即終止業務,而該行的所有款項則由律師會理事會("理事會")以信託方式持有。據報,該行主要承辦涉及二手物業單位買賣的業務,因此有不少物業買家把款項存放在該行客戶帳目,款額近1億3,000萬元。由於部分受影響客戶未能及時取回存放於該行的款項,以致未能按買賣合約所訂限期完成物業交易,並因而蒙受巨大損失。2016年也有類似事件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修訂第159F章,避免出現以下情況:在律師會介入違規律師行的營運後,存放在有關律師行客戶帳目的款項須由理事會以信託方式持有;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考慮日後(i)規定物業買賣雙方的交易款項不再交由律師行存入有關的客戶帳目,改由獨立第三方保管,或(ii)成立賠償基金,對因律師行結業或被律師會介入其營運而蒙受損失的律師行客戶作出賠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在現行機制下,當律師行的員工干犯刑事罪行或疏忽以致律師行的客戶蒙受損失時,涉事律師行的相關律師或合夥人會否受到懲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過去5年,每年(i)律師會介入多少間律師行的營運、(ii)受影響的客戶數目及所涉款額,以及(iii)退還有關的客戶款項所需最長、最短及平均的時間分別為何,並按介入原因列出該等資料?





第18項質詢
(書面答覆)

公共租住房屋的屋邨辦事處

柯創盛議員問:
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居民反映,其居住屋邨的屋邨辦事處的行事方式有欠妥善。例如,在審批互助委員會張貼的宣傳品和執行屋邨管理扣分制的工作方面,有關屋邨辦事處所作的判斷和處理的手法不當,並與其他屋邨辦事處的不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房屋署有否向轄下屋邨辦事處發出行事方式指引;如有,(i)該署有否定期更新該等指引,以及(ii)公屋居民可否取用該等指引;如可,過去3年,房屋署有否接獲關於屋邨辦事處違反該等指引的投訴;如有,投訴的宗數,並按年份及投訴事項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
房屋署有否定期派員巡查屋邨辦事處(特別是那些被投訴較多者);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有何措施監察屋邨辦事處的工作,以及確保其嚴格按照該署的指示及指引行事?





第19項質詢
(書面答覆)

強制檢測和豁免強制檢疫

陳沛然議員問:
近日,政府多次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i)發出《強制檢測公告》("《公告》"),規定於指明期間曾身處《公告》指明的場所超過兩小時的任何人士於指明期限前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以及(ii)作出《限制與檢測宣告》("《宣告》"),規定在《宣告》指明的"受限區域"內的人士須留在其處所,並按政府安排接受強制檢測,待相關結果大致確定方可離開。受限區域內所有處所被納入相關《公告》。另一方面,據報不時有下列個案:在入境時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獲豁免人士")於抵港多天後才被確診感染COVID-19。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項《宣告》的下列相關資料(按《宣告》日期順序以表一列出):
(i)
作出《宣告》日期、
(ii)
受限區域的範圍、
(iii)
受影響居民–
(a)
住戶數目,以及
(b)
居民人數、
(iv)
檢測和執法情況–
(a)
接受檢測的人數、
(b)
確診感染COVID-19的人數、
(c)
沒有應門的住戶數目及所涉居民人數,以及
(d)
對未遵從《宣告》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以及
(v)
整項行動涉及的人手和公帑開支–
(a)
政府人員的數目、
(b)
承辦商人員的數目,以及
(c)
公帑開支;
表一
(i) (ii) (iii) (iv) (v)
(a) (b) (a) (b) (c) (d) (a) (b) (c)
           
(二)
每項《公告》所覆蓋的住宅大廈的下列相關資料(按《公告》日期順序以表二列出):
(i)
發出《公告》日期、
(ii)
涉及大廈的名稱、
(iii)
每幢大廈的受影響居民–
(a)
住戶數目,以及
(b)
居民人數、
(iv)
每幢大廈的檢測和執法情況–
(a)
接受檢測的人數、
(b)
確診感染COVID-19的人數,以及
(c)
對未遵從《公告》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以及
(v)
整項行動涉及的人手和公帑開支–
(a)
政府人員的數目、
(b)
承辦商人員的數目,以及
(c)
公帑開支;
表二
(i) (ii) (iii) (iv) (v)
(a) (b) (a) (b) (c) (a) (b) (c)
          
(三)
去年1月至今,每月分別有多少名獲豁免人士從(i)內地、澳門及台灣,以及(ii)外國地區入境;及
(四)
去年1月至今,有多少名獲豁免人士於入境後14天內確診感染COVID-19,並按他們來自的國家/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第20項質詢
(書面答覆)

推動藝術科技發展的措施

馬逢國議員問:
行政長官在《2020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會積極推動藝術科技的發展。為此,民政事務局局長會牽頭成立跨政策局專責小組("專責小組"),並邀請相關界別代表和非政府組織一起制訂相關策略和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將會於何時成立專責小組,以及會邀請哪些界別及組織的代表參與專責小組的工作;
(二)
鑒於政府已在4個基金(即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創新及科技基金、電影發展基金和創意智優計劃)預留合共1億元,供相關界別申請撥款進行科技與藝術互融的計劃,這些基金如何分工;
(三)
政府會否參考英國、南韓及台灣的當局發展藝術科技的策略,以及長遠而言設立藝術科技專項資助基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政府除了在興建中的東九文化中心為應用藝術科技提供試驗舞台外,會否逐步提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表演場地的設施,例如提升舞台設備、提供免費WiFi及增加無線網絡頻寬,以提供更多可應用藝術科技的場地;
(五)
康文署會否支援藝術團體進行更多融合科技與藝術的創作活動,包括協助它們在網上直播或轉播有關活動,以及贊助和採購更多網上直播的表演節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
康文署會否對轄下博物館的展品添加藝術科技元素,以提升訪客的觀賞體驗;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
有何措施促進藝術工作者與科技界人員的交流和合作,以促進藝術科技的發展和創新?  





第21項質詢
(書面答覆)

罕見疾病

梁志祥議員問:
據悉,由於罕見疾病藥物的開發成本大但市場小,所以該等疾病的藥物極之昂貴或甚至不存在。關於罕見疾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重新考慮為"罕見疾病"訂立定義;如會,詳情為何;
(二)
鑒於政府於去年6月表示,正計劃和醫院管理局逐步就個別不常見疾病建立資料庫,有關工作的進展;已經/將會就哪些疾病建立資料庫,以及分別有哪些用於治療該等疾病的藥物(i)已在港註冊和(ii)正進行註冊程序;
(三)
是否知悉過去3年,每年當局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為治療罕見疾病而向(i)撒瑪利亞基金和(ii)關愛基金醫療援助項目提出的資助申請,並按疾病名稱列出分項數字;每類疾病的成功申請人平均獲批的資助額為何;
(四)
有何長遠策略在以下方面支援罕見疾病患者:為該等疾病訂立定義、進行臨床研究、引進或生產藥物、建立資料庫,以及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及
(五)
鑒於據報內地現時有超過2 000萬名罕見疾病患者,而治療有關疾病的藥物有61種,政府有否計劃與內地當局就該等疾病的研究和治療進行合作;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第22項質詢
(書面答覆)

司法覆核和法律援助的制度

劉業強議員問:
據悉,司法覆核案件的宗數近年急增,當中不少個案的入稟人獲法律援助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有市民質疑,現行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濫用,致使大量司法資源和公帑被浪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每年司法覆核相關案件如表一所列的統計數字;
表一
司法覆核相關案件20162017201820192020
(i)許可申請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c)入稟人獲批許可的宗數     
(ii)就許可申請遭拒提出的上訴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iii)司法覆核的實質法律程序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iv)就司法覆核決定提出的上訴     
(a)入稟的宗數
 (b)入稟人獲批法援的宗數     
(二)
過去5年,每年司法覆核相關案件入稟人的法援申請如表二所列的統計數字;及
表二
司法覆核相關案件20162017201820192020
(i)入稟人的法援申請     
(a)接獲宗數
 (b)獲批宗數     
 (c)獲批個案招致的公帑開支     
(ii)入稟人獲批法援而政府是訴訟其中一方的案件     
(a)入稟的宗數
 (b)招致的公帑開支     
 (c)政府勝訴的宗數(百分比)     
 (d)政府敗訴的宗數(百分比)     
(三)
當局有何新措施防止司法覆核和法援的制度被濫用;會否設立機制,定期檢討該兩個制度的申請審批程序,以防止出現濫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