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2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11/95/2
研究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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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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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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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蕭偉全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內部討論
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是次會議開始進行條例草
案的逐條審議工作。他又匯報當局已就議員於一九九六年
三月舉行的各次會議上所提出較為主要的事項作出書面回
應,有關文件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136及CB(1)1193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此外,香港地產代理商協會的意見
書亦於會上提交,供議員參閱。
II.與當局會晤
2.在展開條例草案的逐條審議工作前,議員要求當局就兩
件事項澄清其立場,亦即把地產代理的運作事宜納入附屬
法例規管範圍的建議,以及條例草案的實施時間表,蕭偉
全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針對地產代理不當經營手法的投
訴主要與運作事宜有關,故當局有需要在條例草案內設定
管限範圍,並加入具體條文,以解決此等問題。然而,若
干議員對此卻有不同看法。他們認為條例草案以其現時的
草擬方式而言,將會削弱日後成立的地產代理監管局(以下
簡稱「監管局」)在運作上的靈活性。蕭先生指出,當局打
算於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三個月後成立監管局,但有
關的過渡安排卻可能需時一至兩年才能完成。蕭先生強調
,實施條例草案各項規定的時間安排可按情况所需作出調
整。
第I部--導言
草案第1條 簡稱及生效日期
3.議員對該條文並無特別意見。
草案第2條 釋義
4.有關為物業資料成立中央資料庫的建議,蕭先生表示,
條例草案及《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組報告書》均無指明必
須成立中央資料庫。當局明白查證資料一事有其重要性,
並已設有六種不同途徑,方便市民獲取物業資料。土地註
冊處實行的電腦直接查冊系統是其中之一,用戶可透過電
腦終端機,以聯線電腦查冊方式查閱土地登記冊。差餉物
業估價署亦將於本年夏季推出嶄新的資訊聆服務,公眾人
士包括地產代理均可透過該項服務,獲取有關某一物業的
落成日期和實用面積等資料。蕭先生補充,當局深明業內
人士對此問題極感關注,並準備在有關法例中引入若干免
責條款,例如「應盡的努力」此一概念,使已採取一切合
理步驟遵照規定行事的地產代理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懲罰。
一位議員警告謂,按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部擬備的研究報告顯示,獲取物業資料的工作並非如當局
預期般容易。另一位議員則要求當局就此事作出書面回應
。
5.議員要求當局對地產代理工作予以更明確的界定,以消
除任何含糊之處,例如應否涵蓋專門處理有關處置及取得
物業的事務的律師,以及發展商轄下專責出售其物業的行
政機構。蕭先生答允考慮議員表達的關注事項。
草案第3條 豁免
6.議員關注到草案第3條與第2(2)款性質相近,而第3(3)款更
述明該等豁免條文是附加於第2(2)款的條文,故兩者可能
會有重複之處。蕭先生澄清,此兩項條文的重點各異。前
者旨在訂明可獲豁免而毋須受條例草案條文管限的各類人
士,後者則列舉與物業銷售有關,但就擬議法例的目的而
言卻不被視為地產代理工作的各類工作。蕭先生補充,把
不在法例適用範圍內的事項納入釋義部分,是常見的法律
草擬方法。助理法律顧問亦證實,以何種方式把此等條文
納入條例草案內,僅屬表達方面的問題,在法律上並不會
造成任何不妥之處。
7.議員認為測量師及建築師在處置及取得物業方面所擔任
的工作,與律師及會計師的職務非常相似,故當局應考慮
豁免上述首兩類人士,使其不受條例草案的條文管限。蕭
先生回答時重申,條例草案不會對任何專門行業的從業員
一律作出豁免,律師及會計師亦不例外。擬議法例將根據
有關人士所進行工作的性質作出豁免,而不會按專門行業
區分,僅豁免某數類人士。蕭先生補充,條例草案賦予監
管局在房屋司的批准下作出豁免的權力,豁免條件有待監
管局開始運作後始由該局制定。重要之處在於確保所有從
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均受到平等對待。
8.議員擔憂獲豁免人士一覽表如僅在憲報刊登,立法局未
必有機會對之作出審議,他們建議以附屬法例形式將之公
布。助理法律顧問澄清,任何具立法效力的命令、規則或
規例,均屬於附屬法例。不過,如議員認為有需要使草案
條文更加明確,條例草案委員會可要求當局修改有關條文
。蕭先生向議員保證,獲豁免人士一覽表將按正常立法程
序提交立法局審議,他亦答允研究修改有關條文一事是否
可行。
9.議員認為沒有闡述當局立場的文件作參考,實難以繼續
進行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他們要求當局在下次會議舉行
前,就有關各項條文的意見摘要作出回應。為讓當局有足
夠時間作出回應,議員同意取消原訂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
日舉行的會議。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
日(星期五)及二十三日(星期二)舉行下兩次會議。
(會後補註: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的會議其後按主席的
指示取消。)
10.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四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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