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1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1/95/2


研究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房屋司
    蕭偉全先生

    助理房屋司
    杜巧賢女士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莫偉聲先生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五)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事務委員會)(二)
    甘伍麗文女士

    高級主任(事務委員會)(三)
    余麗琼小姐



I.內部討論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為分別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及十八
日舉行的上兩次會議的延續。議員已於該兩次會議上按照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所載事項的次序,審議條例草案的立
法架構。他又請議員留意Family Realty Cosmo City Inc.一九
九六年二月一日及三月十八日的兩封來函,該等函件已於
會議上提交。

II.與當局代表會晤

2.議員就擬議條例草案提出下列主要的關注事項,並於適
當時邀請當局代表給予初步意見。

第IV部 調查及紀律制裁

草案第31條 紀律制裁權

3.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草案第31(4)條所訂規定的理據。根據
此項條文,地產代理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毋須再
作調查,便可向已被定罪的地產代理施以紀律制裁。他們
又詢問,倘地產代理公司其中一名董事或營業員犯有欺詐
行為,該公司的地產代理牌照會否被撤銷或暫時吊銷,以
及暫時吊銷牌照之舉會對該地產代理的業務及客戶的利益
帶來何種影響。

4.議員詢問草案第31(5)條僅就追討費用一事作出規定,而
不施以現金罰款的理據何在。

草案第32條 上訴

5.就草案第32(2)條而言,議員認為除了為提出上訴訂定通
知期限外,當局亦須作出規定,以便在訂明的期限內就有
關上訴進行聆訊,從而避免造成阻延。蕭偉全先生回應主
席時表示,此事須由監管局於適當時作出研究。

草案第33條 上訴委員團及審裁小組

6.有關何類人士會獲委任為上訴委員團及審裁小組成員一
事,議員認為應在條例草案內列明上訴委員團成員的背景
及組成方式。他們亦詢問,房屋司委任上訴團體成員的權
力應否轉授予某一獨立機構,以及其他決策科首長是否擁
有類似的權力。

7.杜巧賢女士回答時證實,監管局成員並無資格擔任上訴
團體的成員。蕭先生亦表示,房屋司獲授權以其公職人員
的身分委任上訴團體成員,並會根據法例的精神行事。此
外,由決策科首長委任上訴委員團成員的情況並不罕見。
蕭先生應主席所請,答允提供有關例子,供議員參考。杜
女士補充,當局已就把審裁小組撥歸中央行政上訴委員會
轄下是否可行一事徵詢行政署長的意見,然而,鑑於上訴
委員團所處理的糾紛個案性質特殊,此事終被否決。

草案第34條 審裁程序等

8.議員關注到除大律師或律師外,何類人士可一如草案第
34(2)條所述,在審裁程序進行期間出席。蕭先生表示,制
定該條文的用意,在於讓審裁小組靈活訂定適當的程序。
條文所提及的人士,是指在審裁程序中可代表各有關方面
的人士,例如在財務糾紛個案中參與審裁程序的會計師。

草案第35條 研訊程序

9.議員就第(1)(c)款詢問,授權監管局准許或禁止公眾出席
研訊的理據何在,以及將予採納的準則為何。

第I部--導言

草案第3條--豁免

10.議員認為有需要以附件形式在條例草案內列出獲豁免人
士一覽表,以便參閱。他們希望得知地產發展商的附屬公
司或代理在處理發展商所擁有物業的銷售事宜時可否獲得
豁免;以及合資進行地產發展計劃的合夥人在獲委任為工
程計劃經理及銷售代理時會否獲得豁免,還是須受到草案
條文的管限。議員又要求當局對草案第2條所載有關地產
代理工作的定義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以消除任何含糊之處
,例如拍賣活動及於拍賣活動前後進行的銷售事宜應否包
括在內。由於測量師在這方面執行類似律師及會計師的工
作,而他們亦已受到其所屬專業的規則和規例約束,故當
局應考慮豁免測量師,使其不受草案條文管限。

11.蕭先生回答時表示,監管局獲授權在房屋司批准下作出
豁免,並須將豁免事項公布周知。蕭先生又澄清,地產發
展商及其職員或任何出售本身物業的業主,均非條例草案
的規管對象。當局明白發展商在物業銷售方面所採取的安
排可能各有不同,而當局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現時從事地產
代理工作的人士均受到平等的對待。當局曾就條例草案可
能造成的影響徵詢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意見,並要求該會
的法律顧問提供有關發展商在物業銷售方面所作安排的資
料。蕭先生答允以書面闡明當局對此事的立場。

12.有關豁免測量師使其不受條例草案規限的建議,蕭先生
強調,條例草案未有對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律師及會計師
作出豁免。為免生疑問,草案第2(3)(b)(i)條訂明,在條例
草案中提述地產代理工作之處,並不包括提述只與測量、
估值或拍賣有關的工作。至於地產代理工作的定義方面,
蕭先生表示,地產代理工作泛指地產代理在業務過程中進
行的工作。

第VII部--雜項條文

草案第53條 在佣金方面的爭議

13.議員認為在協議內容如佣金數額其後有變時訂立新的協
議,實屬不切實際之舉。一位議員則指出,除用於賣地方
面外,現今已不大使用此類合約。蕭先生表示,由於有不
少地產代理與客戶之間的爭議皆與支付佣金有關,當局遂
把此項條文納入條例草案內。為保障代理和客戶雙方的利
益,以及在有需要時可解決糾紛,各有關方面應訂立書面
協議。

14.議員促請當局重新考慮在訂有其他仲裁途徑的情況下,
監管局的裁定應否是「最終及具約束力」的裁定。杜女士
澄清,根據該項條文,有關雙方只要同意把糾紛個案交由
監管局仲裁,便可以較迅速和廉宜的方式解決糾紛。即使
其中一方拒絕採取此種仲裁方法,另一方亦可隨時透過其
他司法仲裁的途徑解決雙方的糾紛。

草案第55條 豁免權

15.議員認為現時僅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總督特
派廉政專員公署因其工作性質對社會影響重大,而獲賦予
規定某人「回答在任何調查中向其提出的問題」的類似權
力。他們要求當局闡釋在條例草案內加入類似規定的理據
,並促請其重新考慮是否有此需要。

草案第56條 罪行

16.主席表示,大部分代表團體均認為條例草案所訂的刑事
法律責任過於嚴苛,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實屬罕見。
議員認為地產代理只在有不誠實的行為時,才足以使其入
罪,至於因一時疏忽而未有遵守條文規定的行為,則須以
紀律制裁處理。一如審議公安(修訂)條例草案時的情況,
議員對由第三者提供的資料的可靠程度感到憂慮,並認為
當局須就任何指控確立證據,證實有關方面蓄意提供虛假
或有誤導性的陳述或資料。此外,刑事法亦已訂有針對欺
詐個案的條文。蕭先生回答時強調,當局有需要制定足夠
的紀律處分措施,以有效防止任何人嚴重違反草案的規定
。然而,為釋議員的疑慮,當局將考慮在條例草案中引入
「應盡的努力」此一概念,使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盡責地
執行職務的人士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懲罰。

III.下次會議日期

17.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兩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及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

18.主席在會議結束前促請當局盡早就議員所關注的事項作
出回應。

19.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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