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3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1/95/2
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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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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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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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房屋司
- 蕭偉全先生
- 助理房屋司
- 杜巧賢女士
-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陳子敏女士
應邀列席者:應邀出席的地產代理聯會有限公司代表
- 主席
- 鄧海東先生
- 副主席
- 李文邦先生
- 秘書長
- (土瓜灣區代表)
- 盧光輝先生
- 外務秘書及文憲主任
- 張德和先生
- 宣傳主任
- 謝智仁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與地產代理聯會有限公司代表會晤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56號文件)
主席告知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應地產代理聯會的要求,
邀請該會代表出席會議。該會最近曾進行新加坡考察旅程
,了解新加坡地產代理的運作情況。
2.地理代理聯會的鄧海東先生及李文邦先生應主席所請,
向議員簡介該會與新加坡產業經紀公會聯合舉辦的考察旅
程的情況。李先生表示,新加坡並無具體法例規管地產代
理的運作。當地的稅務局轄下的物業稅部門是負責簽發地
產代理公司牌照及制訂有關政策的政府部門,上述牌照是
擔任地產代理工作所需的唯一牌照。除成立公司的所需條
件外,牌照申請人亦須符合由稅務局訂明的所有發牌條件
,才有資格領取地產代理公司牌照,但為地產代理工作的
個別營業員卻無須申領牌照。新加坡產業經紀公會為業內
的自律團體,該會透過專業操守及道德守則,監察地產代
理經營業務的情況,包括佣金收費率、廣告宣傳及會計師
報告等事宜。該會可按其會章的規定行使權力,對違反守
則的會員施加紀律處分。
3.鄧先生回應議員就報告所載結果提出的詢問時闡述下列
各點:
- 新加坡並未訂有具體法例,處理與地產
代理不當經營手法有關的罪行;
- 只有地產代理公司的東主或董事才須參
加由新加坡稅務局舉辦的地產代理公開
考試,以獲取所需的公司牌照;
- 擔任地產代理所需的最低學歷是在普通
程度會考中取得三科合格的成績;及
- 物業交易的佣金通常由買方支付,並會
由律師處理收費事宜,以免出現欠付佣
金的情況。
4.李先生又補充,為紀念兩個機構合作舉辦是次活動,新
加坡產業經紀公會及地產代理聯會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
,以促進雙方的雙邊貿易關係,並方便雙方於日後進行更
多互訪活動,以及交換訓練教材。他答允提交上述備忘錄
,供議員參閱。
5.一位議員表示,把新加坡與香港的地產代理規管制度直
接作出比較,實非恰當之舉,因前者採取自我規管的做法
,與香港建議實施的積極發牌制度截然不同。不過,她認
為把有關的參考資料轉交地產代理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
局」),亦不失為有用的做法。
(會後補註:諒解備忘錄及參考資料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1)178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與當局舉行會議
6.議員由草案第49條開始,繼續進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
工作。
第VI部 地產代理協議
草案第49條 須就某些建議及承諾訂立地產
代理協議
7.議員促請當局考慮使用簡單語言重新擬寫此項條文,以
及盡量減少使用括號,因此舉實過於累贅,並應避免使用
複雜的法律用語,如第49(1)款中的*shall lie at the suit of*
。陳子敏女士察悉議員的意見,但她表示議員所述的法律
用語,在其他法例中亦普遍採用。
8.議員質疑須經賣方同意方可作出廣告宣傳的規定有何理
據支持,因此舉有異於現行做法,且或會限制了業主對代
理的選擇。蕭偉全先生承認根據現行做法,賣方無須在最
初階段簽訂協議,但新的做法卻會改變業內的行事慣例。
該條文的目的在於避免因口頭指示引致發生糾紛,以及因
未有清楚訂明地產代理的責任而造成混亂。此舉亦可確保
廣告中提述的物業真正存在。然而,議員在這方面卻意見
分歧。部分議員認為賣方應可自由選擇是否簽訂協議,其
他議員則認為既有需要加強宣傳地產代理協議的重要性,
亦須在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的最初階段,對未有遵守條文規
定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蕭先生察悉議員的意見,但他重
申,簽訂協議是保障所有有關人士利益的重要措施。杜巧
賢女士回答一項相關問題時表示,有關廣告宣傳的規例,
包括廣告所列資料的準確程度及未有遵守條文規定的有關
刑罰,均有待監管局訂明。
9.部分議員認為監管局應統一地產代理協議的格式。杜女
士表示,監管局可訂明諸如有關人士的職責及法律責任、
代理方式、須支付的佣金及協議有效期等若干重要資料。
至於在協議中加入有關物業售價的資料,杜女士稱此事將
由監管局決定。議員促請當局重新考慮是否需要在廣告中
列明物業市價,因樓價會隨著市場情況的轉變而出現波動
。
10.議員要求當局澄清除客戶外,何類人士須如第49(2)款所
指,有責任向地產代理支付款項。陳女士表示,此類人士
可指在地產代理協議規定之下以客戶代理身分行事的人,
或應負責支付支出款項的人士。
11.蕭先生回答議員時證實,營業員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時
,乃代表地產代理簽立協議。陳女士補充,根據第37(3)(a)
款,第37(1)(a)款的具體規定亦適用於營業員。有關獨家代
理協議的問題,蕭先生表示,由於當局全面擁護自由貿易
,故條例草案內並無為獨家代理協議作出規定。
下次會議日期
12.主席提醒議員,原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星期二)舉
行的會議業已取消。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
四日(星期四)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下次會議,並訂於一
九九六年七月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加開一次會議
。
13.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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