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2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11/95/2
研究地產代理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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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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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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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署理首席助理房屋司
- 杜巧賢女士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莫偉聲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內部討論
主席表示,是次會議旨在讓當局就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三月
八日、十八日及十九日會議上所提意見作出回應。
II.與當局會晤
2.杜巧賢女士向議員簡述與條例草案有關的較主要和富爭
議性事項,現將其所述各點綜述於下。
條例草案作出過多規管
3.對於議員建議把地產代理的運作事宜納入附屬法例規管
範圍一事,杜女士表示,由於針對地產代理不當經營手法
的投訴主要與運作事宜有關,故當局有需要制定具體條文
,並將之納入條例草案內,以解決此等問題。這些條文涉
及各主要事項如範圍廣泛的發牌規定、會計事務、書面代
理協議、以及經理對辦事處的有效控制等。她強調,條例
草案旨在根據《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組報告書》的建議訂
立所需的規管架構,此架構對設定附屬法例管限範圍相當
重要。杜女士補充,當局在這方面曾參考澳洲維多利亞省
的規管制度,以及訂有類似條文的本地法例,如《旅行代
理商條例》及《保險公司條例》。
4.雖然議員大致上贊成有需要確立管限範圍,但部分議員
卻認為條例草案以其現時的草擬方式而言,已超越賦權法
例的涵蓋範圍,且會削弱地產代理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
局」)在執行其職務方面的運作上的靈活性。然而,另一位
議員對此卻有不同看法,並贊同當局所採取的做法。他建
議條例草案委員會應在進行條例草案的逐條審議工作時,
才研究草案規管過嚴的問題。
5.杜女士表示,當局明白物業交易對一般人來說實事關重
大,故在擬訂有關法例時已非常謹慎,並參照監察地產代
理工作小組的建議和所得的市民意見行事。監管局如有需
要訂明本身的規例,此條例草案即為其所依據的法律基礎
。至於為物業資料成立中央資料庫的建議,杜女士表示建
立此項系統的工作非朝夕間可以完成,若因此押後實施有
關法例,則屬不切實際的做法。為釋業內人士在這方面的
疑慮,當局準備在條例草案引入若干免責條款,例如在草
案第37條加入有關「應盡的努力」的條文,使已採取一切
合理步驟遵照規定行事的地產代理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懲罰
。雖然此一條文的細節尚待研究,但杜女士證實當局將參
考英國法例中的類似條文。一位議員則指出,有關法例旨
在加強地產代理的自律精神和提高他們的專業水準,但此
項關乎「應盡的努力」的擬議條文,卻與上述立法精神背
道而馳。
提供資料
6.一位議員指出,在監管局訂明有關廣告宣傳的規則方面
,草案第47條的規定顯然與《監察地產代理工作小組報告
書》的建議不一致。杜女士回應時表示,草案第47條為一
項必要的條文,用以針對有欺詐成分的廣告,以保障消費
者。雖然條例草案會為有關的規定奠定法律基礎,但當局
的目的是讓監管局就廣告宣傳訂明本身的規例。此項制定
規例的權力與條例草案其他條文授予監管局的權力相符。
在回應一項就紀律制裁權提出的相關問題時,莫偉聲先生
強調,如不制定有關制裁規定的條文,所有規則及規例僅
可視作指引而已。為有效防止任何人違反規定,監管局必
須有充分權力施加刑罰,此點實相當重要。
物業發展商與附屬公司
7.就發展商轄下為其出售物業的附屬公司而言,杜女士表
示,當局與議員的看法相同,認為應對此事再作研究。當
局現正與律政署研究可否就此等情况在草案第3條加入條文
,並同時確保不會造成任何漏洞,重要之處在於確保所有
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人士均獲得平等對待。杜女士又表示
,當局正研究以附件形式在條例草案內加入獲豁免人士一
覽表的建議,但她警告謂此類一覽表實無法涵蓋所有有關
人士,有關方面須對每宗個案分別作出深入研究。
調查
8.杜女士在援引管制旅行代理商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的條例時強調,規管組織同時獲賦予調查及紀律制裁
權力,以便有效執行其規管職務的做法並不罕見。至於有
議員憂慮監管局可能會濫用權力的問題,杜女士表示,正
如一位議員所建議,監管局僅在有足夠證據證明有人的確
違反規定時,才可行使其調查權力。她向議員保證,有關
人士可隨時就監管局的裁決提出上訴,而監管局所訂的一
切規例,均須獲得房屋司的批准。房屋司如認為公眾利益
受到損害,亦可向監管局發出一般指示。除此以外,房屋
司不會干預監管局的日常運作。杜女士補充,《機場管理
局條例》亦有加入類似條文。
9.有關按草案第29(1)條可獲委任為調查員的人士,杜女士
表示,此等人士泛指那些可獲委任調查複雜事件的人,例
如在財務事件中進行調查的會計師。然而,當局預計出現
此類情況的機會不會太大。一位議員表示,雖然他支持把
有關調查權力的規定納入主體條例,但當局應更清楚訂明
把此等權力授予調查員的細則,並應參考其他訂有類似條
文的法例。
III.下次會議日期
10.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兩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及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
在主席建議下,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下次會議
上開始進行條例草案的逐條審議工作。他們亦促請當局在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下次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回應議員關
注的事項及意見書內所提各點。
11.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六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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