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9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18/95/2
研究1995年道路交通
(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
(使用稅)條例草案及
1995年稅務(修訂)
(第4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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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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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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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榮燦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運輸司
- 鮑 文先生
- 副運輸司
- 梁世華先生
- 首席助理運輸司
- 鄭陸山先生
- 律政署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馮岑苑貞女士
- 運輸署助理署長
- 李樹枝先生
- 稅務局副局長(技術事務)
- 單羅玉蓮女士
- 稅務局
- 總評稅主任(特別任務)
- 朱黃麗芬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 高級主任(1)4
- 譚鴻標先生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主席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至今已舉行四次會議,以及
與11個團體的代表會晤,這些團體曾表達對1995年稅
務(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的意見。此外,香港租賃協會
(Hong Kong Equipment Leasing Association)曾於一九九六
年四月三十日致函條例草案委員會。該會秘書接受條例
草案委員會諮詢後,表示不打算與條例草案委員會會晤,
只要該會的信件經議員參閱,已屬足夠。
2. 鄭陸山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述載於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403號文件附錄II,III及V的文件,以及
運輸科為提供政府車輛的數字而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
日發出的信件,該信已在會議席上提交予議員參閱。
3. 一位議員詢問當局面對眾多反對上述條例草案的意見,
其立場為何。鮑文先生回答此問題時表示,在繁忙時間
使用路面的車輛當中,16%為公司私家車。由於公共交
通工具應有使用道路的優先權,當局認為從運輸角度來
看,以及為達到妥善管理交通的目的,條例草案應制定
成法例。他認為條例草案對商業機構所造成的稅務影響
極微。
4. 關於採用直線計算折舊免稅額的方法是否可行,梁世
華先生及單羅玉蓮女士分別指出,建議的計算方法與現
行的計算方法對於購買新車的意欲及利得稅的計算所造
成的影響大同小異。
5. 議員關注到條例草案罔顧公司在業務上對私家車的真
正需求,而且對商界甚為不利;鮑文先生為釋議員的疑
慮,答應請財經事務司、經濟司及其他有關的政府部門
研究條例草案對商界的整體影響。雖然運輸科並不認為
條例草案會造成重大的財政影響,但該科仍會考慮其他
政策科及部門的研究結果。
6. 一位議員論及當局對立法局議員及團體的意見所作出
的回應時表示,當局很多論點欠缺說服力。他質疑當局
採取雙重標準,一方面為高級公務員提供免稅的私家車
福利,一方面卻提出一條對商界施以徵罰的條例草案,
理據何在。另外,大部分議員並不同意使用「優惠」一
詞,而且認為公司車一如其他工業裝置及機械,是業務
所需的真正生財工具;有關的開支是為生產應評稅利潤
而合法招致的,根據《稅務條例》,這些開支可予扣除。
取消這一扣除項目,可以看成是對商界施以徵罰。
7. 一位議員指出,稅務措施以往確曾用來影響個人行為,
例子計有向納稅人批給受供養父母免稅額、徵收煙草及
酒精飲品入口關稅、建議設立受供養弟妹免稅額及訓練
課程費用可予扣除等,但當局未嘗以財政手段影響經濟
行為。至於當局援引非認可退休計劃的供款不得扣除為
例,他特別指出此項規定的目的純綷是鼓勵納稅人轉用
經登記的退休計劃而已。條例草案的條文形同罰則,與
以上例子不同。
8. 鮑文先生強調條例草案只是應付交通擠塞的多項措施
之一。這項建議在諮詢期內廣獲支持,故當局便草擬這
條法例。部分議員儘管並不懷疑條例草案的建議在諮詢
期內廣獲支持,但他們指出當時詳細的資料欠奉,再者,
當局進行公眾諮詢時並無特別徵詢有關專業團體的意見。
反之,條例草案委員會卻曾與稅務及會計專業團體會晤;
這些團體深入研究條例草案後,一致表示強烈反對。議
員認為當局應認真考慮各團體代表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表
達的強烈反對意見。
9. 主席請議員表明他們對這條條例草案的立場。周梁淑
怡議員、李家祥議員及陳榮燦議員反對條例草案;單仲
偕議員及羅祥國議員亦分別代表民主黨及香港民主民生
協進會表示反對。
10. 鮑文先生解釋這兩條草案亦是遏止汽車增長的措施。
當局希望藉此獲得授權,在日後有需要時,便可迅速增
收每年牌照費及開徵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若
屆時才進行立法程序,也許需時多月才能完成。他又強
調日後如需增收任何費用及開徵使用稅,仍需經立法局
議決通過。此外,費用的實質增長所帶來的額外收入會
撥入一個運輸基金內,其用途均與運輸事宜有關。
11. 議員擔心兩條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可能導致收
費激增。他們又關注到當局會長期使用財政政策來紓緩
交通擠塞,而非以此為短期解決辦法。部分議員認為發
展道路網及基建計劃是解決交通擠塞的唯一可行辦法,
他們對於當局未能從這方面著眼表示不滿。議員認為兩
條草案均超乎「用者自付」的原則,因為當局以紓緩交
通擠塞為理由,開徵隧道使用稅及增加每年牌照費。
12. 西區海底隧道(西隧)預計於一九九七年三月通車,
屆時可大大紓緩過海交通,因此議員更加懷疑是否有需
要提出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他們
要求當局承諾不在西隧通車前提高每年牌照費及開徵隧
道使用稅。鮑文先生表示,儘管當局並無具體計劃實施
兩條草案的條文,但亦不可能應議員的要求作出以上保
證。
13. 東隧的營辦商或許會因當局開徵使用稅,以致使用
東隧的車輛減少而向當局索取賠償;鄭先生並不排除這
個可能性。他舉海底隧道為例;多年前當局開徵隧道使
用稅,引致使用海底隧道的車輛數目驟降,結果當局向
海底隧道公司支付1,400萬元特惠金。他又補充,海底
隧道公司其後申請增加收費,但在仲裁中敗訴。議員認
為當年建議支付該筆特惠金是難以令人接受的,儘管該
建議當年經財務委員會通過。
14. 議員應主席所請表明立場,三名出席的議員(李家祥
議員、陳榮燦議員及羅祥國議員)表示對東區海底隧道行
車隧道(使用稅)條例草案持保留態度,其餘四位出席的
議員並不支持該條例草案。另外,所有出席的議員均反
對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黃偉賢議員
更特別指出,民主黨自始至終均不支持該條例草案。
15. 鮑文先生感謝議員發表意見及表明他們對三條條例
草案所抱的立場。他表示既要處理交通擠塞問題,便得
採取某些措施,而立法局議員與當局通力合作,對於解
決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他承認在這方面採取財政
政策是不受歡迎的,但他表示根據過往經驗,此舉是有
效的權宜之計。無論如何,當局會體察議員的態度及有
力的論點,再重新考慮其立場。
16. 主席總結時指出,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完成商議三條
條例草案的工作,並打算促請當局把三條草案全部撤回;
委員會會撰備報告,提交內務委員會省覽。
17. 主席得悉鮑文先生行將退休,離開公務員行列。他
感謝鮑文先生出席條例草案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並祝
他日後事事順遂。鮑文先生亦回謝議員與他通力合作及
提供寶貴的意見。
18. 議事完畢,會議於五時五十五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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