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7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20/95/2
環境影響評估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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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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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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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陸恭蕙議員(副主席)
梁智鴻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規劃環境地政司
- 梁寶榮先生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 林錦平小姐
-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環境評估)
- 陳 鴻先生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全港評估組)
- 區偉光先生
- 律政署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屈信朋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 高級主任(1)1
- 袁家寧女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11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72號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1)1583號文件及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92號文件)
2. 主席表示,有若干報章報道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進展
緩慢。他希望澄清,條例草案委員會一直趕快研究條例
草案,將來亦會繼續如此。
3. 議員問及條例草案與規劃程序的關係,當局代表回應
時強調以下各點:
-
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過往的運作經驗,引起
廣泛關注的環境問題會與其他重要的規劃事
宜,一併獲得適當考慮。因此,即使根據現
行安排,工程項目如會引起難以解決的環境
問題或不符合基本的土地用途,不大可能獲
得規劃批准。事實上,環境影響評估安排施
行已有15年,其間並無任何獲得規劃批准的
工程項目因環境影響評估所發現的問題而不
能進行。
-
按照世界各地的慣常做法,針對個別工程項
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在策略性環境評估完成後
才會進行。前者的範圍包括針對工程項目及
工程地點的各項環境規定,而後者則著重土
地用途的協調配合、發展的累積影響,以及
長遠發展目標。要有效保護環境,兩個過程
同樣重要,而且相輔相成。應議員要求,當
局會提供更多關於策略性發展環境影響評估
的資料。
-
城市規劃委員會及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通常
會在策略性環境評估完成後,才會給予規劃
批准。至於累積影響,當局會在全港發展策
略及其定期檢討的環境評估中加以研究。
-
由於涉及大量籌備工作,策略性規劃最少要
提前十年進行。條例草案能確保發展計劃在
設計、施工及營辦階段盡量符合環境標準,
有助在工程項目的層面上實現各項規劃意向。
-
只有少數條例草案所訂的指定工程項目,需
要個別申請規劃批准。因此,當局必須另行
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以管制大部分
除要符合法定土地用途圖則的規定外,無須
申請規劃批准的指定工程項目。
4. 部分議員關注到條例草案未能確保公眾有機會參與策
略性規劃階段,針對議員的疑慮,梁寶榮先生解釋,根
據現行安排,當局在早期便已諮詢公眾。新草圖須先獲
城市規劃委員會及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接納,才會公開
發表,徵詢市民的意見。當局會就草圖諮詢各區議會及
有關團體。然後,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考慮公眾意見,並
決定須在何時對草圖作出修訂後,才把草圖呈交行政局
審議。當局打算日後把公眾諮詢期提前,以便在擬備草
圖前徵詢市民的意見。至於在策略性規劃的層面,現時
亦有公眾諮詢的渠道,當局會邀請市民就全港發展策略
發表意見。過去三年,當局已發表兩份諮詢文件,另外
一份亦即將公布。
5. 關於條例草案的豁免條文,梁寶榮先生及林錦平小姐
解釋,總督會同行政局只會在例外的情況下,基於公眾
利益豁免一項新工程,使之無須遵從條例草案的規定。
當局會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形式,批給有關豁免,立法局
如不提出反對或修訂,該項豁免方可有效。
6. 關於緩解新建道路所引起的噪音影響,議員提出若干
問題及意見,當局代表提出下述各點:
-
條例草案規定道路工程的倡議人須評估多項
因素包括工程對現有及規劃中易受噪音影響
地點所造成的噪音影響、確定適合的路線、
研究各項防止及緩解交通噪音影響的方案,
以及建議一套最切實可行的噪音緩解措施,
藉以保護現有和規劃中易受噪音影響的地點。
簡言之,提供噪音緩解措施的責任,一開始
便交由道路工程的倡議人承擔。
-
在評估噪音緩解措施是否切實可行時,衡量
不同方案的準則主要是措施在技術上是否可
行,而非成本。如易受噪音影響的地點稍後
才會發展,倡議人在可行情況下,會先做好
地基工程,在易受噪音影響地點的工程完竣
之前,才裝置噪音緩解設施。
-
當局已委聘顧問,研究現有道路的噪音緩解
補救措施。此項研究將於兩年內完成。
-
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只包括可能造成不良環
境影響的發展計劃,道路沿線的發展計劃無
須進行本身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採取
另一做法,就是透過強制規定道路工程倡議
人須在道路上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所建議的各
項切實可行的噪音緩解措施,以避免現有及
規劃中易受噪音影響的地點(如學校)受到過
量交通噪音的騷擾。此外,學校用地在法定
圖則中通常會予以標明,公眾在規劃階段已
有機會提出建議,以解決可能出現的環境問
題。
7. 當局表示,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會即時生效。當局
應議員要求,答應盡快就技術備忘錄擬稿,諮詢專業團
體、工商協會、環保組織及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
8. 根據草案第3條,第26及27條並無效力准許對政府
或對在為政府服務時以公職人員身分執行其職責的過程
中作出任何事情的人採取法律程序,或對政府或該人施
加刑事法律責任,議員認為此項規定有欠公允。
9. 當局代表回應時強調,不向政府及公職人員施加刑事
法律責任,屬憲制上的問題。雖然公職人員獲豁免負上
刑事法律責任,但他們在執行職務時仍受其他規則所約
束。此種制度並非香港獨有,其他海外國家亦有採用。
在確保條例草案的條文獲得遵從方面,環境保護署(環
保署)會擔當監察的角色,如發現任何違反條例草案的
政府行動,便會作出報告。根據第24條,環保署署長可
在規劃環境地政司的同意下發出命令,規定其他政府部
門須終止一項工程項目的工作及/或須為該項工程項目
進行工程,以補救環保署署長所指出的環境損害。透過
監察承建商的工作,亦可對政府的工程項目作出管制,
因為承建商如犯上條例草案所訂的罪行,須負上刑事法
律責任。此外,受影響的團體或人士可向法院申請強制
令,阻止政府進行某項工程項目。然而,當局強調,與
民事訴訟有關的問題,不是條例草案特有的事宜,應由
一般條文涵蓋。因此,將此項條文納入條例草案內,並
不適合。
10. 議員認為,條例草案必須清楚訂明,布政司可規定
有關方面須採取行動,補救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當局
同意收緊第(4)款的規定,以達到此效果。應議員要求,
當局會就以下事宜提供資料及意見:
-
海外國家採用何種機制,以確保公職人員遵
守環境影響評估法例;及
-
公眾可否向政府提出民事訴訟,控告其損害環境。
11. 議員提出若干與此條文有關的問題,當局代表回應
時申明以下各點:
-
授權規劃環境地政司在附表2及3內的指定工
程項目一覽表中加入或刪去工程項目,用意
在於提供彈性。日後增加或刪去任何指定工
程項目,立法局如不提出反對或修訂,有關
修改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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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b)款確保在附表2或3內增加指定工程
項目,不會影響任何在附表內加入該項工程
項目後六個月內展開建造工程的工程項目,
因為此等工程項目已經籌備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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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關乎影響重大的綜合工程項目的工程
技術可行性研究。有關方面須就此等工程項
目擬備整體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以研究累積
影響,並避免工作有所重複。在此類綜合工
程項目下的個別工程項目,施工前均須取得
環境許可證。
12. 為協助議員了解條例草案的運作,當局答應提供一
份以爛角咀400千伏輸電系統為例的文件,闡釋申領環
境許可證的整個過程。
13. 當局代表告知議員,考慮到各團體代表的意見,當
局正考慮設立一個機制,使公眾可在研究概要的擬備階
段提出意見。初步構想是環保署署長在擬備研究概要時,
除諮詢有關的政府部門及主管當局外,還會諮詢環境問
題諮詢委員會。然而,此個機制雖有其優點,但研究概
要需時較長才能定稿,或會延長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
故須衡量其中利弊。
14. 部分議員認為,為確保能夠選出最佳的環境方案,
當局在擬備研究概要時,必須聽取公眾意見。當局代表
回應時表示,工程倡議人已須在工程項目簡介內載述選
取地點過程的資料。技術備忘錄亦訂明有關的客觀準則,
確保工程項目符合最低的環境標準。工程倡議人申請規
劃批准時,在選取地點方面也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委員會
的審批要求。
15. 主席提醒議員,條例草案委員會下次會議定於一九
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
16.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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