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20/95/2


環境影響評估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陸恭蕙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秉槐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林錦平小姐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全港評估組)
區偉光先生
律政署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元新先生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59號及第CB(1)1860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及二十八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2. 針對上數次會議所提出的問題,區偉光先生表示,污
水處理廠須具有每天可處理2 400立方米污水的容量,始
能應付有2 000個單位的住宅發展的需要。林錦平小姐表
示,於考慮部分議員的意見後,當局擬提出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以刪除草案第32(3)條,該條規定違反根據條
例訂立的規例所處的最高刑罰。劉慧卿議員關注此項修 正案可能減低罰則的阻嚇作用,林錦平小姐就此解釋, 條例第VIII部已就違反條例草案條文的事宜作出規定, 任何有關的規例在性質上只屬執行規定。因此,該項修
正案不會影響條例草案的施行。

3.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草案第32(3)條的目的是容許 對違例者判處高於《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所規定的
罰款級別;根據後者,違反附屬法例的罰款不得超過
5,000元。

II. 商議香港建築師學會提交的
意見書

(會上提交的函件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 1871號
文件送交缺席的委員參閱)

附表1

4. 按議員的建議,當局同意考慮將釋義條文重新安排,
成為主體條例的一部分,使條例格式與其他條例的常用
格式一致。

附表2

5. 香港建築師學會在意見書第2.3段論及「新通路」的
定義,而根據規定第Q.1項,興建「新通路」須申領環 境許可證,區偉光先生就此解釋,只有全部或局部位於 生態易受影響地區的新通路,才須申領環境許可證。次 要道路可獲豁免,因為條例草案的用詞是指為特別或維 修目的而興建的小路,此等道路一般對環境的影響輕微, 甚或全無影響。陳元新先生會就《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所用「次要道路」一詞的定義,以及該用法與條例草
案的用法是否一致此兩點給予意見。

6. 黃秉槐議員要求當局考慮在附表2加入水塘集水區, 使該等地點免受污染。

附表4

7. 意見書第2.5段(附表4第1項)指出將指定工程項目的
視覺外貌納入環境許可證內,不但並無需要,而且有潛 在危機。當局代表表示,條例草案只訂明或可在環境許 可證上指明指定工程項目的視覺外貌,而至於是否在許 可證上指明此事,有關當局會參照各有關政府部門及公 眾的意見作出決定。此外,技術備忘錄會擬訂具體準則, 規定工程項目須顧及視覺影響,其中亦包括一套評估程 序的指引。由於視覺外貌是土地用途規劃階段須考慮的 因素之一,規劃署會在擬備技術備忘錄時提供意見。

8. 意見書第2.6段(附表4第6項)論及文物古蹟的保存事 宜不應納入條例草案範圍內,而應在城市規劃階段作出 處理,當局代表就此表示,條例草案訂有條文,規定須 採取緩解措施,防止文物及古蹟受到實質破壞。當局已 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同意條例草案應涵蓋工 程項目對文化遺產地點的影響,並應確保此等地點獲得
保護,免受不良的影響。

草案第19條

9. 香港建築師學會建議日後成立的上訴委員會應有不同 的專業團體代表加入為成員,負責裁決根據條例提出的
上訴,林錦平小姐答應考慮此意見。

III. 研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49號文件)

草案第3條──對環境損害的補救

10. 陸恭蕙議員關注公眾可否提出民事訴訟,控告政府 破壞環境,林錦平小姐在回應時指出,當局依然認為未 必需要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此條文,因為在現時的法律制 度下,市民如認為政府的作為有損其利益,可申請司法 審核。市民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當局行政失當。民事訴 訟的問題屬一般的法律事宜,應從較廣闊的角度來研究。 陸恭蕙議員關注,市民如在某個案中並無任何直接利害 關係,會否有出庭權。陸議員表示,她或會提出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條文,就民事訴訟
事宜作出規定。

草案第4條──分拆工程項目

11. 當局代表在回應夏佳理議員的詢問時解釋,如要指 明一系列工程為指定工程項目,該等工程須彼此相接, 並為同一人或相聯繫的人所倡議,而且規劃環境地政司 亦須信納分拆工程的用意在於免受條例條文規限。為制 衡此權力的運用,當局已訂定條文,使工程倡議人可向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查詢,以確定一系列的相接工 程會否被當作一個指定工程項目;有關人士如不同意環 保署署長的決定,亦可提出上訴。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 在草案第17條下加入一款,訂明工程倡議人有權向上訴 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環保署署長就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概要所作的決定。

草案第5條──公眾參與研究概要階段

12. 當局代表在回應夏佳理議員的問題時申明,根據擬
議的第(3A)款,申請人只須刊登廣告,宣布已「備有」
補充資料或有關該等資料的詳情。工程項目簡介及任何 補充資料均會放在根據條例草案設立的登記冊內,供公 眾查閱。政務總署轄下各政務處會透過行政措施獲知有
關資料。

13. 關於公眾參與一事,部分議員關注公眾查閱期是否
足夠。當局代表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1. 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定研究概要 的申請人須刊登廣告,宣布已備有工程項目 簡介,並邀請公眾人士在14天內提出意見; 環保署署長在此期間亦會諮詢其他有關部門 的意見,擬備該研究概要。因此,市民在土 地用途規劃、研究概要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等階段,會有數次機會就工程項目提出意見。

  2. 條例草案規定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有60天的
    法定期限,研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該委員 會在提出意見時,可將公眾意見納入考慮之
    列,並諮詢各有關區議會。

14. 另一方面,部分議員關注環境影響評估過程的時間, 並擔心容許公眾有更高程度的參與後,可能令過程需時 更久。當局代表在回應時提出以下意見:

  1. 擬議的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會簡化各項程序, 加快現行的行政程序,而且環保署處理有關 工作的時間亦會更為明確。環保署會盡力履 行服務承諾,務求能按承諾指標完成處理申
    請的工作。

  2. 環保署署長擬備該份研究概要將需時45天,
    因為他須要諮詢其他政府部門,並考慮公眾
    的意見。草案第5(3)條規定,環保署署長可
    在接獲申請的14天內,要求申請人提供更
    詳細的資料。

  3. 環境影響評估過程可與工程項目的其他階段 同步進行,例如工程項目的設計、建築圖則 的擬備及批核等。事實上,除了有不少於
    2 000個單位及在其單位被佔用時未有公共排
    污網設施的住宅發展,以及位於生態易受影 響地區的住宅發展之外,大部分住宅發展均
    不受條例草案規管。

  4. 根據草案5(5)條,如環保署署長信納在顧及
    工程項目簡介後,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已 在登記冊內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獲得充分 評估,以及在登記冊內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中的資料仍屬有關,則可准許該申請人直接 申請環境許可證。草案第5(7)條訂明,如申 請人使環保署署長信納,在顧及工程項目簡 介後,指定工程項目相當不可能會有不良的 環境影響,且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 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則環保署署長可在 規劃環境地政司的同意下,准許申請人直接
    申請環境許可證。

  5. 為方便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過程,當局會提供 市民就工程項目簡介提交的意見書副本給工 程倡議人。工程倡議人亦可在工程項目簡介 中概述需作評估的事項範圍。技術備忘錄會 指定工程項目簡介需載述的資料,以便有關 方面擬備研究概要。當局將會在條例草案生
    效12個月後檢討環境影響評估過程。

15. 夏佳理議員表示會諮詢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了解會 員對條例草案所建議的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時間表的意見。

草案第16──條技術備忘錄

16. 議員關注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技術備忘錄通過程序, 即該技術備忘錄提交立法局後,如議員不提出反對,即 被視作通過。該條第(5)款訂明,立法局可廢除技術備忘 錄,但不能將之修訂。關於該項規定技術備忘錄不會被 當作附屬法例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議員質疑此擬
議修正案的作用。

17. 當局代表在回應時表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旨在避免法例的篇幅過於冗長,並將刊登技術備忘 錄的責任交給環保署,而非法律草擬專員。當局認為由 前者擔當此責是適合的,因為技術備忘錄基本上屬技術 文件,應由執行部門負責擬備或修改,因此採用上述通 過程序是適當的做法。為釋除議員的疑慮,當局表示, 在技術備忘錄提交議員審議前,會先進行廣泛的諮詢工
作。

18. 議員仍然認為,條例草案所訂立法局審議技術備忘 錄的期限過短。他們要求當局考慮另一方案,改用正面
議決程序來通過技術備忘錄。

19. 條例草案委員會訂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擧行下次會議,討論待議事項。

20. 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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