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24/95/2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庫務司
盧維思先生
首席副庫務司
蕭如彬先生
財政主任
沈鳳君小姐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屈信朋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植華威先生
海關監督
司徒林麗萍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小組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38號文件)

2. 主席感謝政府當局對議員於上次會議席上提出的質詢 及關注事項作出詳盡的回應。議員原則上同意由政府當 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等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已載列於上述文件的附件C。

3. 議員繼續逐一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草案第22條 被取代的條文

    40. 推定
    41. 進口載貨清單作為進口的證據

4. 屈信朋先生於回應主席的詢問時確認,除將碳氫油類 運往或搬離汽車油缸的情況外,任何涉及運輸碳氫油類 的活動將不會觸發擬議第40(C)條所述的推定。有關當局 首先將不能依賴推定,並須提供證據證明其檢控屬實, 即有關的碳氣油類屬應課稅品。他進一步表示,當局只 可在有關條文訂明的情況及並無證據證明相反的情況下 依賴推定。

5. 議員質疑擬議第40(d)及40(f)條中「處所」一詞的涵 義。屈信朋先生回應 謂,「處所」一詞在有關條文中 的意思應以其一般解釋為準。他答應研究是否需要在該 條例界定「處所」一詞的定義。

6. 屈信朋先生於回應議員的質詢時表示,倘載有應課稅 品的的士已駛入車房內,而的士的引擎經已關掉及並無 任何人逗留在的士內,該等貨品將被視為「在處所內的
應課稅品」。

草案第23條 被取代的條文

    46. 罪項及罰則

7. 蕭如彬先生於回應議員的質詢時表示,與該條例有關 的罪項的罰則,上次修訂曾在一九九五年七月進行,大 部分罪項的最高罰款金額由50萬元調高至100萬元。關
於法院就非法使用柴油判處的正常罰款金額,植華威先
生表示金額已由500元調高至1,000元。議員認為罰款的
水平與罪項的嚴重程度比例相符。盧維思先生補充謂,
法院在決定判處罰款的金額時,亦會考慮犯罪者繳付罰
款的能力。

8. 政府當局察悉一名議員的建議,即政府當局在須檢討 是否需要就檢取及沒收的士方面重新訂立條文時,應考 慮將調高罰則及罰款作為另一項選擇。

草案第24條 增訂的條文
    47A. 賦予總監以罰款代替訴訟的權力
    47B. 罪項的登記
    47C. 定罪或以罰款代替訴訟證明書

9. 議員認為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程序應在新增條文制定成 為法例時同時公布。此外,當局應通知其罪項可以罰款 代替訴訟的人士,海關總監(以下簡稱「總監」)存有以罰 款代替訴訟的登記冊,倘同一名人士日後再干犯同一罪 項,裁判官或法院將會參考該登記冊。植先生表示,總 監在給予一項罪行以罰款代替訴訟時,會將通知書送達 被檢控人士。通知書內除載列該名人士以罰款代替訴訟 以外的其他選擇(即由法院聆訊有關控罪),亦載列有關 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程序及總監將會保存以罰款代替訴訟 的紀錄的資料。上述安排已納入以罰款代替訴訟的行政
程序擬稿。

10. 議員質詢,就有關條文的目的而言,擬議第47B條採 納的「總監決定以罰款代替訴訟的涉嫌罪項」及「以罰 款代替訴訟的罪項」的句語是否恰當。他們亦詢問「以 罰款代替訴訟的罪項」及「定罪」的不同含義。屈信朋 先生解釋謂,鑑於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程序並不涉及法院 的裁決,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罪項不屬定罪。其罪項曾以 罰款代替訴訟的人士不應被視為曾被定罪,只是當局有 理由相信他曾干犯該罪項。主席建議加入條文,清楚說 明「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罪項」的確切意思。政府當局同 意在研究此事時考慮議員的意見。

11. 盧維思先生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即使一名人士有 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紀錄,亦不應因此喪失申領無犯罪紀 錄證明書的資格。他答應於會後核實此事。

草案第30條非法管有蒸餾或發酵原料等

12. 主席質疑,就第58(4)條條文的目的而言,「知道」 (knows)一詞是否較「意識到」(is aware)更為恰當。他關 注「意識到」一詞可能不及「知道」一詞確切,以及需 要較低的舉證標準。政府當局答應研究「知道」一詞對 擬議條文而言是否較為恰當。

草案第35條 增訂的附表

13. 議員詢問,倘採用一個遞增的罰款表,按同一名人士 曾因干犯類似的罪行而以罰款代替訴訟的次數相應增加 罰款是否較為公平。盧維思先生回應謂,他察悉議員對 罰則是否公平所表示的關注,然而當局認為擬議的罰則 制度簡單直接,較為可取,同時可避免在採用以罰款代 替訴訟時當場引起爭議,以及使前線職員可更有效率地
執行有關程序。

14. 盧維思先生及植先生於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根據 以罰款代替訴訟程序的擬稿,負責的人員在送達以罰款 代替訴訟通知書前,將會查證被檢控人士的以罰款代替 訴訟的紀錄。倘發現有關人士曾多次干犯類似罪行及以 罰款代替訴訟(確實次數將於稍後階段確定),該名人員 將不會採用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程序,而改為提出檢控。 然而,干犯可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罪項的人士,總可選擇
由法院聆訊其控罪。

15. 植先生於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當一名人士接獲以 罰款代替訴訟通知書後,可獲給予一段繳付罰款的期限。 議員關注是否有任何機制確保所有人士,包括遊客在內, 在清繳其須予繳付作為代替訴訟的罰款前不可離港。盧 維思先生保證以罰款代替訴訟的程序將會充分處理此方
面的問題。

草案第43條 表格

16. 屈信朋先生於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兩個巿政局的執 行部門在草擬表格時或會就其形式及內容方面互相聯絡。 有關部門會就表格擬稿諮詢律政司的意見。此外,目前 的行政安排將確保有關的表格即使由兩個部門分別提交, 亦將由同一名法律顧問審核。

17. 議員同意在接獲政府當局就是次會議席上提出的質 詢作出的回應後,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會將有關回應送 交議員。倘議員並無提出進一步的質詢,條例草案委員 會將會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審議工作及擬議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8. 鑑於政府當局表示將不會反對議員就從條例草案中 刪除關於檢取及沒收的士的擬議條文而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劉健儀議員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單仲偕議員表示民主黨對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的立場有所保留。盧維思先生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會 在一段觀察期後檢討是否需要重新提出修正案,將的士 納入可予以檢取及沒收的物品的範圍。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就是次會議席上所提問題作出 的回應,連同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已隨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發出的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34號文件送
交議員。鑑於議員並無提出進一步的質 詢及同意無需再舉行會議,條例草案委 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向內務委 員會匯報(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54
號文件),以及建議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恢復二讀辯論該條例草案。)

其他事項

19. 主席告知議員,陳婉嫻議員已辭去條例草案委員會委
員的職務。

2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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