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局CB(1)35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25/95/2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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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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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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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偉賢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漢忠議員
楊孝華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謝永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運輸司
- 蕭炯柱先生
- 副運輸司
- 鄒耀南先生
- 首席助理運輸司
- 利敏貞小姐
- 首席助理經濟司
- 林寶財先生
- 運輸署助理署長
- 區永禧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 吳文華小姐
- 主管(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 劉騏嘉小姐
- 研究主任1
- 胡志華先生
- 研究主任5
- 李兆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5
- 張炳鑫先生
- 高級主任(1)4
- 譚鴻標先生
- 高級主任(1)4(候任)
- 慮思源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18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3號文件)
2. 劉騏嘉小姐應主席所請發言時表示,資料研究及圖書館
服務部已研究過海外城市市內巴士服務的監察機制。這項
研究主要探討13個海外大城市監察巴士服務的方法。該部
要求這些城市提供資料,但曼谷及臺北並無回覆。研究結
果載於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3號文件送交議員
的研究報告內。
3. 議員問及新加坡公共運輸局(以下簡稱「公共運輸局」)
與香港的交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交諮會」)的成員組
合及職權範圍有何分別。胡志華先生回應時解釋,公共運
輸局是一個法定團體,由13名經政府任命的人士組成。該
局擁有法定權力,可控制巴士票價的調整,這是與香港的
交諮會不同之處。
4. 據研究報告內表1的研究結果摘要所載,倫敦的私營機
構從政府獲得約4%的津貼;主席就此提出詢問。劉騏嘉小
姐回應時表示,上述津貼是向根據合約經營倫敦巴士服務
的私營企業提供的。她補充,該市的交通服務在過去數年
轉為私營,結果倫敦運輸局(London Transport)接辦大部分巴
士路線,並按收回成本的基礎經營。餘下的路線則在政府
資助下經營。
5. 議員認為需要再進行研究,讓他們更了解外國巴士服務
的監察機制。研究範圍如下:
-
外地交通事務諮詢團體的成員組合、職權範
圍、財政來源及人力資源,不論當地的巴士
服務屬私營或公有;
-
關於漢城的審批票價機關,研究應包括漢城
市政府如何成立、其職權範圍、財政來源及
人力資源;
-
關於外國私營巴士服務營辦商申請調整票價
的問題,研究應包括審批機關的決定是否最
終決定,是否有任何部門擁有否決權,上訴
渠道又是否存在;以及控制票價機制的程序
是否與香港附屬法例的程序相若;
-
外國處理審批機關及諮詢團體對調整票價的
申請(特別是私營巴士服務營辦商提交的申
請)持相反意見的經驗;及
-
私營巴士服務機構建議及獲批的票價加幅統
計數字。
6. 劉騏嘉小姐答應約在六星期內編製研究報告,供議員省
覽。
7. 蕭炯柱先生回應主席時表示,研究報告的資料對當局極
具參考價值。他又主動提出協助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跟進議員所發的問題。蕭先生順帶透露,長遠而言,當局
亦會考慮檢討交諮會的政策、架構、職權範圍及責任問題。
8. 議員注意到,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已成立工作小組,
負責擬備派員到海外考察集體運輸系統及交通設施的建議。
部分議員表示,行程應包括考察外國巴士服務的營辦情況,
因為這點與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有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82號文件)
9. 劉千石議員應主席所請,向與會者簡述他對條例草案提
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修正案已隨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2082號文件送交議員。張炳鑫先生補充,該
修正案基本上是技術方面的修正,旨在確保公共巴士公司
的加價申請須經立法局審批,同時使條例草案通過前批准
的票價調整不受影響。
10. 由於羅祥國議員不在本港,故主席在其缺席會議的情
況下告知議員,羅祥國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使票價調整是否須經立法局審批的問題與通脹率掛鈎。
11. 關於遇有整體票價增幅超逾通脹率時,才由立法局審
批,還是個別路線的票價增幅高於通脹率,便須經立法局
審批的問題,張先生澄清,根據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
措詞,是否須經立法局審批,視乎個別路線和路段的票價
增幅有否超出通脹率而定。至於通脹率的計算方法,張先
生認為應採用自上次票價調整以來的總通脹率,但他表示
這點須與羅議員澄清。
12. 陳鑑林議員表示,羅議員的建議會令立法局的工作量
大增,而且會影響巴士公司的財務策劃。部分議員建議應
與羅議員澄清以下各點:
-
以通脹率作為決定票價增幅是否須經立法局
審批的指標,理據何在;
-
規定高於通脹率的票價增幅須經立法局審批,
藉此監察巴士服務,成效會有多大;
-
倘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得通過,估計立
法局需要多少資源;及
-
通脹率的基礎及定義。
13. 主席問及當局的立場為何,蕭先生回應時指出,巴士
加價的幅度視乎巴士公司僱員的薪酬及巴士的保養費用等
因素而定,通脹率則反映蔬菜及與生活水平有關的其他貨
品的價格。因此,將兩者直接連繫起來,可能並不恰當。
當局考慮票價調整的申請時,會顧及多個因素,例如巴士
公司向員工支付的退休金數額。蕭先生強調,這是當局的
初步立場,在作出肯定的結論前,他需直接與羅議員討論。
14. 議員接著討論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的時間表。
劉千石議員表示,他固然明白到有需要為此事進行另一次
研究,不過,他亦可能須趕及在各巴士公司提交下一輪加
價申請前,要求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蕭炯柱先生表
示,根據過往經驗,巴士公司通常會在建議加價生效日期
前四個月,向當局遞交申請。得悉此點後,李卓人議員建
議,條例草案委員會應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審議條例草
案的工作,以便各有關方面,包括巴士公司在內,獲得清
晰的指引,得知日後應走的路向。
15. 主席作結時表示,下次會議日期將於另一項研究的報
告備妥後通知議員。會議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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