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1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BC/25/95/2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黃偉賢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李卓人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謝永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
鄒耀南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利敏貞小姐

經濟科

署理首席助理經濟司
陳妙如女士

運輸署

運輸署助理署長
區永禧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主管(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劉騏嘉小姐
研究主任1
胡志華先生
研究主任5
李兆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4(署理)
盧思源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359/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海外城市市內巴士服務票 價調整過程:與運輸有關的機構」
的研究報告

(立法局CB(1)478/96-97號文件)

2. 主管(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 述海外城市市內巴士服務票價調整過程的研究結果。是 以研究的分析概要為基礎的補充資料,分別介紹六個城 市的票價調整機制;為方便比較,這些資料已在會議上 提交,方便議員比較。基本上,並無一個經調查研究的 國家,須把巴士票價調整建議遞交予各自的立法機關審 批。票價調整由運輸部部長或審批機關控制,他們的有 最終的決定權為最終。研究未能帶出成立諮詢團體與、 營辦機構的所有權、籌集營運成本,以及票價結構四三 者有何關係。私營巴士服務的票價增幅,要不是與通脹 率相若符,便是高於通脹。主管(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表示,大部分監察機關很可能有與各自的營辦機構進行 非正式磋商,但這些機關拒絕提供以書面回應這方面的 問題,亦無詳細回覆,解釋他們的票價調整機制如何運 作,令研究結果有所局限。在部分國家,監察集體運輸 系統及市內巴士服務的工作由相同的機關負責,她建議 提出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二月派員到海外考察研究 交通設施的考察團時,也許可對在這方面找到此作更深
入的研究多資料。

3. 部分議員注意到,新加坡的市內巴士服務經過九年沒 有調整票價後,在一九九零年,即九年從無調整票價後 首年調整票價,把收費增加幅即達25%。主管(資料研究 及圖書館服務)及研究主任1解釋,該次增幅如此高,主 要是由於開徵銷售稅所致。此外,新加坡市內巴士服務 該次的票價增幅,若攤分計算,每年為2.5%,與2%左右 的通脹率十分接近。運輸司表示,香港巴士票價的整體 增幅低於通脹率。他答應向議員提供過去十年,巴士票 價的建議增幅及實際增幅的數字。劉千石議員注意到, 香港的巴士票價水平較新加坡、臺北及漢城為高。主管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表示,報告已交代漢城的票價 水平,但這些數字不適用於新加坡,因為在新加坡,不 同巴士路線的票價並不一樣。臺北並不屬這次研究的範
圍。

4. 李卓人議員認為,建議中的法例較為適合香港的政治 環境。他指出,雖然外國的立法機關並無控制票價調整 過程,但新加坡及漢城等城市的政府由選擧產生,因此 票價調整實際上由市民間接監察。香港的情況卻剛剛相 反,。因此議員要求香港立法局監察票價調整,以平衡 現時的情況為作出妥善的安排,才有議員要求香港立法 局監察票價調整。另一方面,劉健儀議員卻認為,考慮 過以本港巴士的服務質素,以及加幅通常與通脹率相若 的票價加幅而言這兩點後,認為根本無必要引入更多法 例,管制巴士加價。她認為現行的機制有效,無論其他 國家採用何種管制模式,都無法達到這個目標。

5. 羅祥國議員回應主席時解釋,他打算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旨在使票價調整是否須經立法局審批的 問題與通脹掛鈎。他答應在較後階段提供一份書面答覆, 解釋通脹率的定義。羅祥國議員表示,他提出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第2b(1A)(b)條已對界定通脹率的意義
作出界定。至於以通脹率作為決定票價增幅是否須經立 法局審批的指標,理據何在。,羅議員表示,票價調整 的幅度通常計及營辦機構付出的工資職員開支及其他費 用,這些支出多數與通脹率相若一致。任何超出通脹率 的增幅,理應由立法局審批。根據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 務部所進行研究的結論,其他國家的巴士票價增幅,要 不是與通脹率一致,便是高於通脹。羅議員補充,倘建 議的加幅高於通脹,地區組織一定會向立法局提出反對 及施壓,要求減低增幅,立法局屆時亦難免須作出干預。
他考慮過這點後,決定提出建議。

6. 部分議員及運輸司指出,只挑選票價調整過程中的一 個因素作為指標,根本並不恰當,因為影響營辦機構收 入的其他因素,例如當局的利潤管制計劃及人口增長, 亦應顧及。此外,他們表示,不同路線的收入及運作成 本互有關係,很難個別研究。羅議員的建議亦會做成反 效果,促使令巴士營辦機構為求增幅低於通脹,於是, 每年只都顧提出加價低於通脹率的票價增幅,帶來不良 的後果。單仲偕議員表示,羅議員的建議在技術上似乎 可行,但民主黨尚未取得共識仍須進行研究,才能發表 意見。廖成利議員認為,問題的徵癥結是立法局進行監 察。劉千石議員反對羅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因為他認為使票價增幅與通脹率掛鈎,違反他的原
有建議的原則。

7. 運輸署助理署長回應議員時證實表示,當局主要根據 巴士營辦機構的收入預測及成本,評估票價水平。收入 是根據主要路線組別,而非個別路線估計的。現有的巴 士路線超過500條,數目仍在不斷上升。一間巴士公司營 辦的巴士路線互相津貼的情況確實存在,要逐一評審各 條路線的票價水平,過程非常複雜。他估計,倘當局須 評審個別路線的增幅,以預測營辦機構的收入,所需資 源會有所增加。首席助理經濟司回應主席時表示,目前 當局以每間巴士公司為單位,評審巴士營辦機構的成本 預測;以巴士路線為單位評審成本預測,將會十分複雜, 尤以處理行政間接費用等共同成本為然。羅祥國議員回 應時澄清,他的建議不只適用於某一路線,亦適用於一 組路線。運輸司表示,他了解羅議員感關注的問題。至 於當局方面,他強調兼顧乘客、巴士營辦機構及其他有 關人士的利益,十分重要。為協助議員了解此事,運輸 司主動提出分析劉議員及羅議員的建議,對立法局及當 局的資源有何影響,然後提供分析結果。。

III. 其他事項

8. 議員接著討論條例草案委員會日後的會議工作。由於 當局可能需要一些時間核對整理資料,議員或當局又可 能要求會在接獲資料備妥後,才要求擧行另一次會議, 故議員商定主席應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口頭匯報,以便在 條例草案委員會擧行下次會議前,騰出餘額,供另一條 例草案委員會使用時段。劉千石議員重申,倘巴士公司 在所需資料備妥前,遞交下一輪的加價申請,他可能會 要求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羅祥國議員代表香港民 主民生協進會,亦證實他有意對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會後補註: 主席已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口頭匯
報。)

9. 會議在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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