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10號文件
檔號:CB1/BC/25/95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本文旨在跟進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在一九九
六年六月七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的口頭報告,並且
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2. 專利巴士公司的運作受當局所監察。《公共巴士服
務條例》(第230章)第13(1)(a)條規定,調整巴士票價的
建議須由總督會同行政局決定是否予以接納,不過當
局在諮詢過程中,亦會徵詢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及
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3.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下稱
「該條例」),規定日後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決定的專利巴
士收費調整須以附屬法例方式提交立法局省覽,如有議
員提出反對,可透過決議案修訂該等附屬法例。
4.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
意成立委員會,負責研究這條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
會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舉行會議,黃偉賢議員當選主
席,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5. 條例草案委員會接獲六份意見書,又曾與五個團體的
代表會晤。
6.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的會議上,委員同意要求立法
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和圖書館服務部研究其他國家監察巴
士服務的方法,讓議員在考慮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改變時,
可參考外國的做法。委員得悉研究需時兩個月才可完成。
劉千石議員並不反對進行這項研究,但卻表示可能在研
究報告完成前,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委員決定待
研究報告完成,以及劉千石議員作出決定後,才訂定第
二次會議的日期。
7.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劉千石議員作出預告,表示會
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由於條例草案委員會不打算在該次立
法局會議前舉行另一次會議,劉千石議員提出此條例草
案時發表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的觀點便綜述於本
報告內。謹請議員注意,此事亦曾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
六日的交通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討論。
8. 劉千石議員提交了一份議員參考資料摘要,詳述提
出條例草案的背景和理由。他指出不同公共交通工具的
票價調整機制出現差異;電車、渡輪及的士的票價調整
經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後,須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
法局審議,但巴士的情況卻例外。巴士票價調整的諮詢
過程欠缺立法機關的參與,結果立法局的意見往往被忽
略。劉千石議員因而提出此條例草案,使立法局能在這
過程中正式發揮作用。
9. 劉千石議員重申他無意利用條例草案阻礙巴士公司調
整票價,倘若立法局對於總督會同行政局所作的決定並
無異議,實施新票價不會受到影響。他又強調,條例草
案並無把巴士票價調整機制政治化,極其量只是為立法
局找到一條途徑,可以更了解調整巴士票價的理據,從
而斷定申請是否合理。他又已獲知,條例草案並無違反
當局與專利巴士公司之間的專利權協議。
10. 收到的六份意見書當中,四份由巴士公司(九龍汽車
(1933)有限公司)(九巴)、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中巴)、城巴
有限公司及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所遞交,一份
由持有九巴32% 股權的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遞交,
另一份則由英國特許香港運輸學會遞交。
11. 條例草案委員會曾與五個團體的代表會晤,這幾個
團體都強烈反對條例草案。他們的意見綜述於下文各段。
-
巴士專營權 ── 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票價調
整機制,此舉令巴士專營權產生基本的變化。
當局理應與專營公司磋商,協定專營權的條
款,若單方面改變這些條款,專營公司可能
會要求賠償;
-
監察運作 ── 監察專利巴士公司的運作是
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釐定票價的方法只是
監察機制的一部分而已。除了由當局進行日
常監察工作外,法例亦明文規定巴士公司每
年均須呈報未來五年營運情況的計劃書。立
法局議員由於未能參與日常監察巴士運作的
工作,在衡量票價調整的申請時,未必能夠
達到一個多方面均能兼顧的結論;
-
政治考慮 ── 把釐定巴士票價的權力轉移到
立法局,難免會涉及政治因素,對巴士公司
的運作產生極不利的影響。再者,若釐定票
價的最終權力歸立法局所有,行政立法兩局
的關係便會受到影響;
-
財政影響 ── 條例草案會耽誤實施新票價的
時間,因而影響巴士公司的利潤。改變批准
票價調整的機制亦會對改善服務、員工薪酬
等事宜產生不良影響。最令人擔心的是,巴
士公司日後向銀行融資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因為銀行方面也許會質疑巴士公司是否有能
力償還債項。條例草案使票價調整受到更嚴
格的審查,令有意投資於上市公司及基建發
展計劃的人信心動搖,亦會改變投資者對本
港公用事業所受管制的觀感。總括而言,巴
士公司在財政上是否可行頓成疑問;及
-
全球趨勢 ── 世界各地如美國及歐洲國家
的趨勢,是取消所有管制,引入良性競爭。
本港的巴士服務在沒有政府資助下,不但能
維持低廉的票價,而且還有盈利,這個成功
的例子使外國的巴士公司羡慕不已。
12. 所有團體的代表均主張保留現有的票價調整機制。
13. 當局同樣強烈反對條例草案。運輸司認為,巴士公
司根據協定承擔專利巴士服務,條例草案大大違背當初
的協定,亦破壞當局不資助公共運輸服務的既定政策。
14. 當局又認為現行的巴士票價調整機制運作良好;過
去一年建立的諮詢制度,立法局亦有參與其中,效果令
人滿意。運輸司堅稱,市民所需的運輸服務全賴公共運
輸機構提供,故保證這些公司能獲取公平而足夠的回報
是合理的。運輸司強調,當局除了密切監察巴士公司的
運作外,更嚴格審查票價調整的申請。至於條例草案對
巴士公司的影響,當局擔心條例草案會使私人投資者卻
步,以及削弱巴士公司舉債的能力。
15. 關於條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運輸司
表示,雖然以條例草案的措詞而論,該草案本身並無上
述效力,但關乎票價調整的附屬法例一經修訂,則須視
乎其措詞而另行考慮。不過當局無意據此理由反對條例
草案。
16. 關於現時只適用於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運輸司表
示,當局現正與九巴磋商新的專營權,且打算完全取消
上述管制計劃。他承認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如電車、渡輪
及的士的票價調整一向須經立法局審議,但這並不表示
純粹為統一起見,現行的巴士票價調整機制便須予修改。
他又強調本港的巴士服務無需當局資助,仍能維持低廉
的票價,實在是一個成功的例子。他作出總結,表示只
需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現行票價調整機制運作良好,
無須修改。
17. 劉千石議員回應團體代表及當局的論點時重申,他
提出的條例草案可使巴士的票價調整機制與其他諸如電
車、渡輪及的士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機制相符。
18. 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委員尚未有機會發表他們對條例
草案的意見,現將委員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的會議上
提出的主要關注事項臚列如下:
-
有關人士(尤指乘客)及巴士公司的股東兩者
的利益必須兼顧;
-
應了解條例草案對巴士公司向銀行舉債的機
會可能產生何種影響;
-
假如專營權的條款受到實質的影響,巴士公
司可能會循法律途徑向當局提出反對;及
-
委員不希望現有審議電車、渡輪及的士票價
調整的權力被剝奪。反之,既然立法局現時
有權審議幾種公共交通工具的票價調整建議,
巴士票價的調整無理由例外處理。
19. 立法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現正進行的研究,
範圍如下:
-
外國城市監察私營及受資助巴士公司運作的
方法,尤其著重研究票價的管制;及
-
在監察機制約束下,這些公司的財務狀況,
例如乘客量、收入、票價結構,融資能力、
信用評級及損益情況。
研究報告可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中完成。
20. 謹請議員審悉上文所載的發展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商議過程。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錄I
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黃偉賢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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