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4/96-97(01)號文件


1996年證據(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尚待討論的問題及關注事項


I.為海外司法管轄區蒐集證據

  1. 鑑於當局已準備提交刑事司法協助條例草案
    ,是否有需要制定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
    案。當局已表示,刑事司法協助條例草案
    將在一九九七年初提交立法局。

  2. 條例草案對香港市民的法定權力及保障方面
    有何影響。條例草案規定,根據香港法例不
    會被迫作供的人士,可能被迫作供。擬議的
    第77DE(1)條所提供的保障為,若作供可能導
    致某人被入罪,則法庭不得憑藉第77DD條作
    出的命令強迫該人作供。

  3. 當局對議員在一九九六年二十七日所提下列
    各點的回應(立法局CB(2)40/96-97號文件的附
    錄第4頁,中文本第3頁),可否接受:

  1. 「未經宣誓而作的證供」的意思;

  2. 將「任何地方」修改為「在香港的任何地方
    」的建議;

  3. 在第77DB條中加入相關的一般條文,以免除
    疑問。

II.有關性罪行的佐證規則

關於廢除有關性罪行的佐證規則一事,香港大律師公會認
為應制訂強制性條文,規定法官須提醒陪審員,單單根據
原訴人所作的證供而裁定被控人有罪是危險的做法。大律
師公會提議加入一條類似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的條
款,規定法官除非有充分理由予拒絕,否則若一方要求提
醒陪審團證供可能不可靠,法官須作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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