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A


1996年電力(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意見書撮要表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機構/人士名稱
(提交意見
書的日期)
附錄一般意見
英國電工審批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二日

1 認為在法例內保存現行(安全)
標準的最新一覽表並不可行。
大致上參照多個系列的標準(
例如國際標準或英國標準)用
以訂立指定的安全規定,對
供應商及製造商,以及核證
團體均會有幫助。

英國標準協會一

九九六年九月
二日

18 要求提供詳細資料,說明英國
標準協會如何可申請成為認可
國家核證團體。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日

2 支持該條例草案

中華廠商聯合會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九日

3 支持該條例草案當局應預先就
有關的規定,包括製造商的一
般責任及法律責任,通知製造
商。應設定寬限期,讓製造商
作出安排,以符合該等規定。

亞洲奇勝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八日

4 建議有關規例應同時規管金屬
或塑膠導線管的安全標準。雖
然該等導線管並不屬輸電產品
,但卻為絕緣工具,會影響家
居電路的整體安全。

對條例草案第3條及電氣產品
(安全)規例(以下簡稱「該規例
」)附表1提出特定的意見,請
參閱表B及C。

消費者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七日

5 隨著新科技出現及出口電氣產
品國家的數目激增,應成立電
氣產品標準委員會,使外界亦
可參與檢討及制定有關標準的
工作。

對該條例草案第9條、第10條
,以及該規例第V部第11(b)條
提出特定的意見,請參閱表B
及C。

港九電業聯會
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二日

6 對《電力條例》(以下簡稱「該
條例」)第29(1)b、第56(8)及第
59(a)、(b)、(c)、(d)、(e)、(f)
、(g)、(k)、(l)、(m)、(n)條提
出特定的意見,請參閱表D。

港九電業總會

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四日

7 對該條例草案第2、3、6、9、
10及11條提出特定的意見,請
參閱表B。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三日

8 支持該條例草案

Integrated
Technology
Company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四日

9 該公司關注有關法例對「非大
量生產」電氣產品的適用情況
。由於此等產品的生產量少,
若將每一設計均提交測試,成
本將十分高。該公司建議該條
例草案應包括特別的規定,適
用於從事非大量生產的電器或
電子產品的行業。該公司特別
建議,倘某個系統符合下列其
中一種結構,則應視作安全論
,並可豁免受條例草案所載的
安全測試程序規管:(有關技術
細則,請參閱有關的附錄)

(1)有關系統由安全程度已獲
認可的外部供電機組推動;

(2)有關系統使用經預先認可
的整體供電機組。

Tantalus Design
Company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八日

K T LEUNG

先生的個人意見

(沒有註明日期)

10

11

意見同上意見同上

香港工程師學會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七日

12 普遍支持該條例草案

由於要詳盡無遺地列出所有家
用電氣產品的安全標準將會極
為困難,該會極力建議當局採
取若干解決方法,以便製造商
可根據新的條例草案著手計劃
其產品的設計及生產工作。

零售管理協會有限
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三日

13 普遍支持該條例草案

鑑於新法例將影響巿場上多種
類型的產品,而製造商及零售
商至少需要一年時間為有關改
變作好準備,該會建議在法例
生效後,當局應給予12個月的
寬限期。

對該條例草案第10條、該規例
第I部第3(2)條及該條例第29條
提出特定的意見,請參閱表B
,C及D。

聲寶--樂聲(香港)
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八月
十二日

14 對該規例第I部第2條提出特定
的意見,請參閱表C。

新加坡生產力及
標準委員會
(Singapore
Productivity and
Standards Board)

一九九六年八月
六日

15 該會得悉香港設有《消費品安
全條例》。香港有否制定一套
「產品法律責任」法例,就不
安全的消費品作出有關民事責
任的規定?

對該條例第2條及第29(2)條提
出特定的意見,請參閱表D。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六日

16 對該規例第I部第2條及第III部
第8(b)條及8(c)條提出特定的
意見,請參閱表C。

職業訓練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
二十三日

17 對該規例附表2第1項提出特定
的意見,請參閱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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