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B


1996年電力(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有關該條例草案的
特定意見的撮要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條文機構名稱意見/建議
第2條、
第3條
港九電業總會
(附錄7)
倘採納「供應」一詞的擬議定
義及廢除條例第24(1)條,將會
令通常供海外市場使用的產品
被禁止出售。由於線路裝設方
式不同,海外市場所需的產品
,或會被該條例草案的詮釋視
為危險的產品。根據「供應」
一詞第(b)款的定義,即使將危
險產品適當地退回給製造商或
因尚有剩餘價值而棄置於舊貨
堆填區,亦會與該條例草案有
所抵觸。

第3條港九電業總會
(附錄7)
除刊登憲報外,當局亦應就獨
立個案給予個別人士適當的通
知。


亞洲奇勝有限
公司
(附錄4)
第3(b)段,擬在香港以外地方
使用的電氣產品所獲得的豁免
,將予取消。取消此項豁免將
對海外遊客、出國留學的學生
、移民、以合約形式獲聘的外
籍工人、經常出外的人士等造
成極大的不便。本公司亦預料
與香港旅遊有關的業務將蒙受
損失。本公司強烈要求當局保
留豁免條文,惟有關的電氣產
品必須貼上顯眼的標記,表示
該產品乃供在香港以外的地方
使用。另一個更有效的方法是
,在零售店發售的有關電氣產
品的售價必須以外幣(例如美元
)標示,使消費者一看即可識別
該等產品乃擬在海外使用的產
品。

第6條港九電業總會
(附錄7)
草案第6條,如草案第3條般,
以「供應」一詞取代條例第29
(1)條的用字,令至在本港展示
或陳列主要供出口或轉口的產
品被禁止。港九電業總會認為
,此項條文將會影響出口及轉
口業務,並會對海外旅客造成
不便。其所引致的損害已無須
舉例說明或多加解釋。此舉與
政府推廣服務業專責小組最近
提出的建議大相徑庭。若干其
他「禁制」的產品現時在市面
有售,但已標明「只供出口」
或「只供香港以外地區使用」
,無線電收發兩用機便是明顯
的例子。此項規定對電氣器具
,亦應同樣有效。港九電業總
會理解當局所關注的安全問題
。此一問題主要由於插頭及插
座未能兼容而引起。就此而言
,港九電業總會曾就適配接頭
及插頭的規格提出建議,使該
等產品能配合本地的需要,但
有關建議被當局拒絕,以致現
時向北美洲顧客出售採用兩腳
插頭的110伏特電飯煲亦屬違
法。

第9條港九電業總會
(附錄7)
港九電業總會並不反對條例第
56(A)條,惟當局應准許供應並
非供本地消費者使用的產品。

第9條、
第10條
消費者委員會
(附錄5)
消委會對使用者在知情的情況
下使用被禁制的電氣產品將會
被檢控的可能性極為關注。該
規例將正常的舉證責任倒置,
倘並無相反的證據,證明他本
人無罪的舉證責任須由使用者
肩負。消委會認為該條不能接
納。倘執法人員有權進入民居
,出現濫用權力的危險性將會
增加。因此,為求秉行公正,
消委會支持下列意見:

(a)舉證責任應由檢控當局
肩負,檢控當局須就有關
罪行提出無合理疑點的證
明。

(b)制定執法方面的制衡措
施至為重要。有關當局須
在法庭命令發出後方可搜
查私人處所。

(c)當局應成立使用者委員
會,並制定檢討及上訴程
序,以便監察該條例的成
效。

(d)上訴程序應包括就執法
機構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第10條港九電業總會
(附錄7)
該條例第56B(3)條將難以遵行
:一方面,由於本港並無足
夠的機構負責核實及認證由
第三者提供的有關資料(如型
式試驗證明書等),而機電工
程署較早前已拒絕提供此項
服務。另一方面,港九電業
總會大多數會員均未具備足
夠的技術知識,未能判斷資
料正確與否。因此,港九電
業總會反對此項簡易條文,
並認為民事案件的法律責任
已足以產生阻嚇作用。


零售管理協會
(附錄13)
第56B條,以已盡應盡的努力
作免責辯護。
該協會認為有關條款的陳述非
常含糊,應該更清楚註明,如
第56B1款:「已採取一切合理
步驟和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
避免犯該罪行」即為一例。

第11條港九電業總會
(附錄7)
第59(6)條港九電業總會反對該
項賦予經濟司權力的條文。此
條賦權條例賦予機電工程署的
權力有清楚界定及規限,但該
項擬議條文卻並非如此,其賦
予的權力或會被濫用及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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