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C


1996年電力(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有關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的特定意見的撮要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部/附表機構名稱意見/建議
第I部
第2條
聲寶--樂聲
(香港)有限
公司
(附錄14)
根據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I部
第2條所載有關“標準”一詞
的釋義

--詮釋為:(a)英國標準,(b)歐
洲標準,(c)國際標準,(d)署長
所接受的任何其他標準。

--應清楚說明第(d)點所訂的標
準,不應略去普遍獲認可的日
本工業標準及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UL)標準。日
本工業標準在本港的歷史悠久
,其有效程度亦已經過測試及
獲得證實。

--從製造商的角度而言,「標
準」一詞的詮釋已成為一項貿
易障礙(為修改產品設計以符
合特定標準,會增加製造商的
生產時間及成本;而將產品呈
交機電工程署待其批准,將會
阻延業務)。

--促請機電工程署將其他標準
,例如UL標準及日本工業標
準,納入安全標準名單內,並
就何等標準可納入「標準」一
詞(d)點的定義訂明有關的細節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附錄16)
載列有關審定及審定團體的定
義的次序應予以更改。審定團
體必須先被界定為已與香港實
驗所認可計劃訂立協議的組織
,然後方可用於審定的定義。
倘非如此,「審定」的定義可
解釋為由一個並無與香港實驗
所認可計劃訂立協議的團體所
作出的審定。

第I部
第3(2)條
零售管理
協會有限
公司
(附錄13)
加入(f)項--提交樣本予認可的
核證團體測試。

第III部
第8條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附錄16)
8(b)及8(c)的字眼需予以澄清。
「由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授權
以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名義批
署證明書或測試報告」的措詞
與該份文件其他部分採用的術
語並不一致。此句在8(b)或應
改為「已由香港實驗所認可計
劃就涉及的測試作出審定的機
構」,至於在8(c)則可改為「
已由審定團體就涉及的測試作
出審定的機構」。

第V部
第11(b)條
消費者委
員會
(附錄5)
應將收回產品的公告刊登在機
電工程署署長指明作刊登該等
公告用途的報章,並將收回產
品的標準程序及規則納入法例

附表1亞洲奇勝
有限公司
(附錄4)
附表1「電氣產品的基本安全
規格」所載列的一般條件,並
無明確的安全標準供電氣產品
製造商及/或供應商參考。本
公司建議整份文件應指明須遵
照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的標準
或同等標準。現時的趨勢顯示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的標準日
後將作為全世界最終及唯一獲
承認的標準。目前大部分工業
發達的國家同時接納國際電工
技術委員會的標準及本身的國
家標準,例如英國、德國、法
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洲等
。以香港為例,大部分電力顧
問工程師,甚至香港房屋委員
會於新的建築計劃安裝電器產
品時亦同時接納國際電工技術
委員會標準及英國標準。與此
同時,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亦
正就其他國家(例如南非標準
局)的標準進行協調工作。在不
久的將來,有關方面將進行更
多此類型的協調工作。透過採
納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的標準
,當局可為擬在香港使用的產
品的最低電力安全標準及電力
安全的兼容性設定基準。此舉
亦可為評估未獲機電工程署署
長承認的標準的工作省回大量
資源,並使日後預計將會出現
有關符合安全標準方面的爭議
大大減少。

附表1
第2(c)條

附表1第2(c)條指任何人、動物
及財產均獲得足夠的保護,以
避免電氣產品可能會引致的任
何非電力危險。本公司認為應
刪除此項條文,因為「任何非
電力危險」可解作「每項可能
發生的危險」。倘有人向他人
扔下電氣產品導致他人身體受
傷或其他傷害,電氣產品製造
商或會被控不遵守有關規例。
此種條文完全屬不合理。

由於同樣原因,「任何」一詞
在所有條文中應序以刪除。對
可能因電氣產品受到外來影響
而造成危險的保護,以及「在
正常的運作條件下」應足以產
生該等條文的作用。

附表1
第2(e)條

附表1第2(e)條指該產品的絕緣
適合所有預見的情況。此句句
子也是過於武斷,舉例而言,
「所有可預見的情況」在字面
上可包括被刀子割傷。本公司
建議此句句子可改寫為「在正
常操作條件下,該產品的絕緣
適用於防止因觸電而死亡(或
觸電)」。

附表2
第1項
職業訓練局
(附錄17)
在市面上發售的熔斷式插頭,
通常配備13安培保險絲。13安
培保險絲可能不足以保護耗電
量低於數安培的器具,插頭上
或需附有警告字句,警告消費
者或需以適用於有關設備電流
級別的保險絲取代13安培保險
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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