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6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38/95/2
1996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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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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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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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曹振華先生
- 勞工處助理處長
- 麥世耀先生
應邀列席者:
-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 秘書長
- 衛少羽先生
- 香港建造商會
- 副會長
- 謝禮良先生
- 秘書長
- 陳永桐先生
-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
- 代表
- 黃智美小姐
- 建造業安全管理學會
- 會長
- 陳越雄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秘書處就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的上
次會議席上所討論的主要事項一覽表,勞工處就建造業
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期間所發生的工業意外提供
的統計數字,上述兩份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並載於附
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研究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
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議員商議的事項撮述
於以下各段。
2. 議員及代表團關注到,由於勞工處所擬備的指引初稿
容許暫時停工通知書在兩個工作天內發出,因此發現危
險的工作情況與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可能相隔一段時間。
議員及代表團進一步建議一個兩層處理手法,負責巡察
的工廠督察如發現危險的工作情況,則會口頭通知有關
東主,並會當場向其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如在指定期
間所進行的改善,未能令工廠督察感到滿意,勞工處則
會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根據此處理方法,預期東主如
不能及時作出改善,便會沒有其他選擇,只有自行暫時
停工。就此,任善寧議員對於負責巡察的工廠督察對有
關東主給予口頭通知是否足夠,表示懷疑,並建議應當
場向東主發出法定通知書,指明需要改善的情況,以及
表明稍後會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的意向。
3. 麥世耀先生在回應所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示:
-
勞工處的內部指引是,暫時停工通知書應在
發現危險的工作情況後48小時內發出。這
是必須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出的最大時限。
勞工處承諾會盡早發出有關通知書。
-
由於暫時停工屬嚴重的事情,因此政府當局
認為,有關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的決定應獲
一位副首席工廠督察總監批准,而非由負責
巡察的工廠督察批准,因為後者是較低級的
職員。另一方面,此項安排可有助防止前線
職員受賄。
-
有關運作經驗顯示,超過80%的東主會依
照工廠督察在巡察時提出的口頭意見辦事。
在少數有迫切危險的嚴重個案中,當局確有
充分理由,即時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倘在
暫時停工通知書獲批准發出時,當局發現有
關危險情況已予消除或糾正,則不會向東主
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
-
政府當局會考慮該位議員的建議,以書面通
知書代替工廠督察當場給予的口頭意見。
4. 建造業的代表重申其關注事項,並承諾在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的下次會議前,擬備一份詳細的建議書,供委
員會考慮。
5. 議員及代表亦就條例草案提出以下關注事項:
-
條例草案未有清楚闡釋以下問題:倘當局已
向有關東主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敦促改善
通知書,該東主是否仍會因觸犯有關安全條
文而被檢控。
-
當局未就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建議任何上訴
機制。
-
勞工處的指引沒有清楚規定有關撤銷暫時停
工通知書的時限。
-
期間如有假期,勞工處應作出有關調配人員
的特別安排,確保盡早進行巡察,查明東主
有否遵照工廠督察的意見辦事,以及在東主
糾正危險情況後,撤銷暫時停工通知書。
-
為確保有關東主適時收到暫時停工通知書,
並適時獲悉撤銷通知書的事宜,通知書及有
關文件應送達東主的登記辦公地點及工地。
此外,建造業的代表亦促請當局擬備一份技術備忘錄,
就發出及執行暫時停工通知書及敦促改善通知書訂下準
則及程序,而無須倚靠公布內部指引,因為該等指引並
無法定效力。
6. 麥先生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
倘有關東主已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中的指示,
勞工處應不會就通知書內列明的觸犯事項提
出檢控。然而,倘觸犯事項仍然持續又或是
牽涉暫時停工通知書的嚴重個案,勞工處仍
可能會提出檢控。
-
政府當局不會建議就敦促改善通知書的發出
設立上訴機制,因為東主如認為他不是或未
曾違反安全條文,他可不理會通知書,而倘
他因不遵從通知書中的指示而被檢控,他亦
可在法院提出訴訟。
-
勞工處會盡快處理撤銷暫時停工通知書的事
宜,並會盡量在一個工作天內通知有關東主
通知書已予撤銷的事宜。勞工處亦會考慮所
需的調配人員安排,確保適時發出並適時撤
銷暫時停工通知書。
-
勞工處所擬備的指引初稿已訂明須發出暫時
停工通知書及敦促改善通知書的各種情況。
為達致此目的,技術備忘錄不會合適,同時,
這亦會需要草擬附屬法例,可能耽延條例草
案的通過。
7. 議員就條例草案各條條款提出以下建議:
第2條
-
將勞工處處長在接獲覆核申請時徵詢諮詢小
組的意見的程序列入擬議第9C(4)條。
-
擬議第9C(6)條訂明,暫時停工通知書會在東
主「接獲」該通知書當日起生效。根據助理
法律顧問1的意見,應修正該條條文,意思
是暫時停工通知書會在「送達東主」當日起
生效,因為證明通知書已送達東主較證明東
主已接通知書容易。此概念亦與有關「通知
書的送達」的擬議第9D條前後一致。
第3條
-
根據擬議第10(8)條,東主如「無合理辯解」,
而沒有遵從暫時停工通知書中的指示,則屬
可檢控罪行。然而,根據擬議第10(9)條,東
主沒有遵從暫時停工通知書中的指示,則屬
負上嚴格法律責任的罪行,無須證明犯罪的
意圖。舉證準則的分別應再予研究。
-
倘將技術備忘錄列入條例,須在該備忘錄備
妥後才會生效。在技術備忘錄備妥前,條例
中現行第11條應繼續有效。
政府當局同意考慮有關建議,並在短期內作出回應。
8.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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