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8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41/95/2
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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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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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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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唐英年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梁悦賢女士
- 署理勞工處副處長
- 曾健和先生
-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 蕭艾芬小姐
應邀出席者:
香港律師會
- 商業法律分組委員會成員
- 黃冠文先生
香港僱主聯合會
- 助理經理
- 官淑芬小姐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 社會事務主任
- 陳偉麟先生
- 宣教主任
- 吳慧儀小姐
香港職工會聯盟
- 組織幹事
- 張麗霞小姐
- 總幹事
- 鄧燕娥小姐
香港工會聯合會
- 副理事長
- 梁富華先生
- 高級秘書
- 葉偉明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 杜俊能先生
- 高級主任(1)5
- 司徒少華女士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726/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與代表團會商
2.主席歡迎代表團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她闡明會
議的目的,是就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進行商
議。不過,若各代表團亦擬對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提出意見,他們可盡抒己見,但會議席上不會詳細討論
後一項條例草案。
香港律師會
(立法局CB(1)707/96-97號文件)
3. 香港律師會(下稱該會)曾提交意見書,詳述對1996年僱
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意見,黃冠文先生在陳述此等
意見時強調,該會的立場不偏不倚,並提出下列關注事項
:
- 根據該條例草案第7條的推定,僱主須負上擧
證責任,證明每年酬金屬賞贈性質及是僅由
僱主酌情付給,此擧對僱主不公平。應根據
每宗個案的事實來決定究竟每年酬金屬合約
性質或賞贈性質,而且須由僱主及僱員提出
證據證明其個別申索屬實;
- 由於發放年終酬金的目的,一般是酬賞僱員
在年內工作勤奮及對公司的忠心,根據草案
第8條的建議,將獲取按比例的年終酬金的
合資格服務時期由26個星期減為3個月,或
會使員工的流失率增加;及
- 應注意的是該條例草案中的多項擬議修訂,
實際上是把普通法概念編訂成為法例,而最
後解釋權在於法院。
香港僱主聯合會
(立法局CB(1)1247/96-97(01)號文件)
4. 官淑芬小姐提交香港僱主聯合會(下稱該會)的立場書,
並明確表示該會原則上支持兩項條例草案,因為條例草案
是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內三方達成共識的結果。
然而,鑑於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擴大工資的
定義,該會關注這一點對僱主構成的成本影響。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並已隨立法局CB(1)1351/96-97(01)
號文件發給議員)
5. 陳偉麟先生告知與會者,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下稱該會)
大致上支持該兩項條例草案,但提出建議如下:
- 根據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第15AA(3)條
,在僱員的要求及在醫學意見證明屬實的情
況下,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懷孕
僱員調離該等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但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自收到提出請求的
日期翌日起計的14天。為更有效保障懷孕僱
員,應取消14天的寬限期;
- 關於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可能
需要重新研究「工資」一詞的擬議詞句(該詞
句旨在擴大「工資」一詞的涵蓋範圍),以了
解該擬議詞句會否構成反效果,把擴大了的
「工資」定義範圍規限於該詞所列明的各項
津貼/款項,因而有違提供一個涵義更廣泛
的定義的原意;及
- 獲取按比例的年終酬金的合資格服務時期應
包括試用期在內。
香港工會聯合會
6. 香港工會聯合會(下稱該會)支持此兩項條例草案,因為
勞顧會曾討論並通過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然而,該會的
代表對兩項條例草案提出下列關注事項:
- 政府當局建議取消對令懷孕僱員合資格獲得
產假薪酬的在生子女的限制,此項建議的理
據並不成立。此項修訂可能會間接導致夫婦
生育更多兒女,令貧窮問題惡化,尤以新移
民家庭的情況為然;及
- 應將僱員享有年終酬金的權利列入經修訂的
「工資」的定義內。
香港職工會聯盟
(在會後收到的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1)1351/96-97(02)號文
件發給議員)
7. 香港職工會聯盟(下稱該會)的代表認為,兩項條例草案
整體而言對工作人口有利,該會建議下述事項可予改善:
- 不應允許僱主有14天的寬限期才將其懷孕僱
員調離有危險的工作,應規定僱主不得拖延
即時辦妥;
- 45歲以下僱員按百分率調減長期服務金的規
定具有歧視成分,應立刻取消此規定,而不
應如政府當局建議分兩個階段予以取消;
- 獲取按比例的年終酬金的合資格服務時期應
包括試用期在內。
- 政府當局建議將屬固定性質的超時工作薪酬
,或數額不少於僱員每月平均工資20%的超
時工作薪酬列入工資定義涵蓋的範圍,此項
建議可能對某類僱員不公平。這類僱員須經
常超時工作,但所得的超時工作薪酬的工資
率卻沒有增加。因此,應考慮使用下述內容
,即「超時工作的時數相等於或超過工作時
數的20%」,作為決定應否把有關的超時工
作薪酬算作工資的進一步準則;及
- 為減輕僱員的困難,如工資在到期支付的日
期起計14天後仍未支付,則僱員應有權當作
僱主終止僱傭合約,而非如條例草案所建議
的一個月。
與政府當局討論
(立法局CB(1)1247/96-97(03)號文件,中文本於會議席上提
交)
年終酬金
8. 署理勞工處副處長表示,各項擬議修訂並非旨在令僱主
須另外承擔責任,而是為消除含糊之處,以及避免就年終
酬金的性質引起不必要的爭拗。條例第11AA條若制定成
為法例,則只適用於在法例生效日期後訂立的僱傭合約。
此外,他在回答主席的問題時告知與會者,在一九九四、
九五及九六年,關於年終酬金的申索個案分別是2 865、
3 069及3 730宗。
9. 與會者認為,擬議條文第11AA條或會令僱主在日後的
僱傭合約清楚訂明,年終酬金屬酌情付給或賞贈性質,署
理勞工處副處長認為,即使沒有擬議條文第11AA條,僱
主亦可想出類似這項條文的解決辦法。他及部分議員均
有同感,認為由於僱主只在解僱僱員時才按比例發放年
終酬金,因此擬議修訂不可能引致職員流失率上升。
10. 就此,李卓人議員告知與會者,是他倡議條例第11AA
條的擬議推定,藉以更有效保障沒有訂立書面僱傭合約的
僱員。
11.在獲得按比例發放年終酬金的合資格時期方面,署理勞
工處副處長澄清,建議的三個月合資格時期不包括試用期
(視乎試用期最長為三個月而定),其目的旨在決定僱員是
否有權享有按比例發放的年終酬金。然而,僱員一旦符合
資格,便有權依據整段服務時期包括試用期在內,獲得按
比例發放的年終酬金。主席察悉代表團關注的事項,並要
求獲得保證,即修訂後的條例第11F條各項條文可準確反
映上述權利。署理勞工處副處長亦明確表示,根據勞工處
慣常的行事方式,該處將印製單張闡明有關的法例,並在
該處印行的《勞資關係通訊》內公布勞工法例的各項修訂
。
工資的定義
12. 署理勞工處副處長表示,「工資」的現行定義涵蓋範圍
已十分廣泛,擬議修訂可以更清晰的詞句,闡明該定義將
會包括的津貼的各種形式。至於經修訂的定義可能在詮釋
時有所限制,主席發出指示應仔細研究此問題。
13. 關於「屬非經常出現的性質」的任何交通津貼一詞,
法律事務部顧問關注在詮釋此詞句時,能否貫徹一致及有
否規範標準。主席同樣關注此問題並表示,若政府當局能
說明草案第3(a)(ii)(cb)及(cc)條的預定分別,以及提出決定
交通津貼是否屬非經常/經常出現性質的驗證方法(如有
的話),此擧會有所幫助。
14. 較早時有建議謂以超時工作時數,而非以超時工作薪
酬,作為一項可能的準則來決定應否把超時工作薪酬算作
工資,署理勞工處副處長在提出意見時表示,在實際執行
時會有困難。擧例說,在核實僱員累計工作時數時,或會
猶疑應否把僱員因病或颱風吹襲期間缺勤的工作時數計算
在內。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更徹底考慮此建議是否可行
。此外,若備有法院就此問題作出的判決,主席要求政府
當局和香港律師會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相關判詞的文本
。
根據第7條當作終止合約的情況
15. 部分議員與代表團同樣關注到:如工資在到期支付的日
期起計14天後仍未支付,則僱員應有權當作僱主在沒有給
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署理勞工處副處長在回覆
時重申,勞顧會與僱主及僱員進行廣泛磋商後,才同意現
行的建議。除考慮僱員面對的困境外,亦應適當地顧及僱
主面對的現金週轉問題。若設定的期限太短,可能會迫使
僱主解僱其僱員。他補充說,一個月的擬議期限業已充分
平衡雙方的利益。就此,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資料
,以證明現行的建議有理據支持,包括僱主曾表達的各種
憂慮。
長期服務金
16. 署理勞工處副處長解釋,當局建議取消較年青僱員獲
得按比例調減的長期服務金的規定,此項建議是勞顧會在
考慮到僱員享有的權利有所改善,以及此擧對僱主構成的
成本影響後,才達成的共識。
17. 提及香港律師會就當局引入長期服務金的政策用意,
提出該會的意見時,陳婉嫻議員告知與會者,在一九八五
年首次制定關於長期服務金的法例時,當局已同意會逐步
就相關的條文引入各項修訂加以改善,因此,現時建議取
消45歲以下僱員獲得按比例調減的長期服務金規定,此擧
符合制定長期服務金法例的目的。
其他關注事項
18. 有與會者認為,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旨在
把許多普通法概念編訂成為法例,李啟明議員表示,在法
律上清楚訂明相關的條文,藉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對僱
主及僱員均有利。
19. 根據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當局建議取消令僱員
合資格獲得有薪產假的在生子女人數的規限,有與會者認
為此擧可能不符合政府的家庭計劃政策,署理勞工處副處
長認為,鑑於家庭人數縮減的趨勢,上述問題不會出現。
此外,有需要遵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
神。
其他事項
20.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擧行下次會議,以便繼續討論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關於生育保障的事宜。主席並向各代表團表示,歡迎他們
出席下次會議再次參與討論。
21.會議於下午六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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