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5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41/95/2
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6年僱傭(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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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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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局會議廳
|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鄭明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 梁悦賢女士
-
署理勞工處副處長
- 曾健和先生
-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 陸錦滔先生
-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人權組)
- 黃慶康先生
應邀出席者 :
- 香港僱主聯合會
-
助理經理
- 官淑芬小姐
-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
-
主席
- 容馬珊兒女士
-
副主席
- 羅軍典先生
-
執行委員
- 王紀倫小姐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3
-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
法律事務部顧問
- 杜俊能先生
-
高級主任(1)8
- 俞沈淑娟女士
主席歡迎各有關團體及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她表
示,是次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聽取與會者表達意見,並就
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進行商議。
(立法局CB(1)1247/96-97(01)號文件)
2. 官淑芬小姐在答覆主席時申明香港僱主聯合會的立場,
謂由於此條例草案代表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
內三方所達成的共識,因此該會支持此條例草案。該會贊
成在維持本港與鄰國之間的競爭力的同時,逐步改善勞工
福利。
(立法局CB(1)1247/96-97(03)號文件、CB(1)1382/96-97(01)
號文件及CB(1)1401/96-97(01)號文件)
3. 容馬珊兒女士宣稱,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是一個有
利益關係的團體,該會代表超過100 000名僱有外籍家庭
傭工(下稱「外傭」)的僱主。該會的代表對於勞顧會未
有充分考慮外傭僱主的意見表示失望。該會的代表應主
席的邀請,在席上簡介該會提交的立場書的要點,議員
並就以下主要問題進行商議。
4.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反對條例草案中禁止僱
主要求懷孕僱員從事「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的條
文。由於該等條文並無根據外傭所從事的日常家務的固
有特性給予此等字句清晰的定義,而體力勞動往往是日
常家務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將極易造成糾紛。
5. 署理勞工處副處長回應謂,根據衛生署署長的意見,
倘若懷孕本身並無產生醫學上的併發症,則依照正常方
式做家務不會對懷孕的外傭造成傷害。他並指出,在並
無僱有外傭的家庭,懷孕母親在整段懷孕期負責日常家
務的情況並不罕見。
6. 不過,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指出,醫生往往
是根據懷孕僱員所描述的病徵給予醫學意見。此外,此
條例草案若獲得通過,勞工處處長便需在出現兩項醫學
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時,負責作最終裁決,這無疑為其帶
來額外工作量。署理勞工處副處長在回應時表示,勞工
處處長在處理涉及長期服務金的個案方面亦已獲授予類
似的法定權力,而該處轄下的職業健康科亦適宜就此作
出必要的裁決。
7.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提及僱主須在14天內接
納懷孕僱員的要求,不再指派其從事粗重、危險或有害
的工作的擬議規定,他們認為,僱主實難以在如此短促
的期限內作出替代安排,故此項建議不公平且不可行。
他們指出,外傭僱主多為收入一般的夫婦,他們通常需
全職工作以供養家庭。期望他們可在短時間內另找傭工
替代懷孕外傭的想法不切實際。
8. 當局應主席要求,同意提供衛生署署長就此事給予的
書面意見,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就何為有危險性或非危險
性的家務類別提供進一步意見。鑑於署理勞工處副處長
已證實,海外司法管轄區亦訂有法定條文,禁止指派懷
孕僱員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主席要求當局向條例草案
委員會提供進一步詳情。
9.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強烈反對撤銷為期12星
期的可享有僱傭保障的合資格服務期的建議。他們指出,
此項建議的實際效果是,一名懷孕的外傭只需為僱主連
續工作四星期,便可享有無薪產假。他們認為,此等條
文罔顧僱主的利益,過份保障外傭,尤其是剛受聘的外
傭,僱主在挑選外傭時,往往依賴海外發出的醫療報告
以及職業介紹所的推薦。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堅稱,
要求僱主在四星期內核實新聘外傭的健康狀況若非不可
能,亦屬不切實際。外傭若懷孕,在其合約期內差不多
一半時間將無法全力工作。李卓人議員建議,有關的職
業介紹所應負責補償僱主由此而引致的損失。然而,由
於僱主無權監察職業介紹所的表現,香港海外女傭僱主
協會認為,此項建議並不可行。不過,一位議員贊同當
女性僱員懷孕時應為她們提供保障這個目的。
10. 署理勞工處副處長在答覆主席時解釋,現行生育保障
制度,是隨著當局自八十年代以來提出多項改善建議而
演變。他並提供下列數據,顯示儘管本港的外傭數目近
年來不斷增加,但她們向僱主提出申索的個案數目卻有
所下降:
年份 | 申索數目 | 本港的外傭數目
|
---|
一九九四年
| 2,896
| 141,368
|
一九九五年
| 2,655
| 157,026
|
一九九六年
| 2,052
| 164,299
|
他並表示,根據勞工處的統計數字,涉及女性僱員據稱
因懷孕而遭解僱的個案數目在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
及一九九六年分別有44宗,92宗及61宗。
11.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認為,《僱傭條例》
的現行條文已為外傭提供合理的生育保障。由於此條例
草案對外傭僱主的影響深遠,而當局並無深入考慮此方
面的影響和加以處理,該會因此反對此條例草案。鑑於
全職兼可留宿的臨時外傭並非可隨時或甚至合法地招聘,
而僱主實不可能在短期內安排替工擔當可能包括照顧小
孩,殘疾或年老家庭成員在內的家務工作,因此,他們
在遵守法例方面會遇到重大的實際困難。
12.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指出,現行法例並無
規定,外傭在分娩後必須繼續為同一僱主服務,而外傭
僱主卻須獨力承擔物色替工所需的額外開支,且須負責
照料在自已家中的懷孕外傭。因此,他們並不同意僱主
只會碰上因要重新調派僱員的工作而帶來的不便的說法。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強調,外國政府在引入勞工法例
時,會在僱員的權益與僱主的負擔之間求取合理的平衡。
他們以英國為例,給予僱員有薪產假並非該國僱主必須
承擔的責任,而小型公司的僱主更可向政府索回與有薪
產假有關的開支。為此,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
促請當局從外傭僱主的角度重新考慮此條例草案的影響。
13. 部分議員並不認同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意見,
並提出以下論點:
-
就僱傭情況而言,當僱員患病或不適宜工作
時,僱主有責任另行作出安排;
-
當局應採取其他措施,例如增設幼兒中心及
老人中心,而非拒絕為外傭提供生育保障,
來處理外傭僱主所面對的實際困難;及
-
各方必須根據外傭對本港經濟的貢獻以及從
改善生育保障的整體目標著眼,考慮她們作
為僱員的福利。
14.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並不支持撤銷就僱員
享有產假薪酬而對其在生子女數目所訂立的限制。他們
指出,儘管本港家庭的人數出現下降的趨勢,但在多數
外傭所來自的菲律賓,印尼及泰國的情況可能並非如此。
此條例草案甚至可能誘發外傭在本港懷孕並分娩,為其
僱主和納稅人帶來負擔。
15. 議員就嬰兒出生數據提出詢問,署理勞工處副處長
在回應時告知與會者,根據統計處的數字,本港誕下第
四胎或更多數目的出生嬰兒的母親,在一九九一年共有
7,069名,一九九三年為2,541名,一九九五年則為1,924
名。當局並無在本港分娩的外傭的數據。對於指外傭只
為享受本港的醫療和生育福利而計劃懷孕的說法,一位
議員有保留。
16. 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在表達對此條例草案
的立場時,提出一項重要問題,就是外傭就其受僱的性
質而言,應被視作獨特的勞工類別,因而適宜把她們排
除在《僱傭條例》之外。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代表
亦提到,《僱傭條例》的現行條文把公務員和與僱主同
住的家庭成員排除在該條例的保障範圍之外。
17. 部分議員認為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的建議帶有歧
視成份,因此表示反對,他們認為,應在適當時候從更
廣泛的層面檢討此事。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重申當局提
出此條例草案的目的,就是改善現行《僱傭條例》對女
性僱員的生育保障及相關條文。她補充謂,香港海外女
傭僱主協會所提出的多項關注事項觸及一個基本政策問
題,這就是外傭僱主應否被排除於此等法定保障生育條
文的涵蓋範圍之外。有見及此,此等關注事項應予另行
考慮。不過,主席告知議員和當局,條例草案委員會在
審議此條例草案時,必須適當考慮受影響各方所表達的
關注事項。鑑於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已闡述此條例草
案產生的多項實際困難,因此,條例草案委員會應予以
妥善考慮和處理。她要求當局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供
《國際勞工公約第3號》的文本以及《聯合國消除對婦
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有關段落。
18. 考慮到香港海外女傭僱主協會表達的意見,法律事
務部顧問建議,當局就僱主與在其家中留宿的家庭傭工
的僱傭關係的特徵,是否存在可合法修改關乎僱員的生
育權利的一般性條文的理據一事,以書面澄清其立場,
此項建議獲得主席贊成。當局提供的此等資料將有助議
員考慮不會構成不合法歧視的合理及均衡的理據。
19.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人權組)同意,必須仔細研究外傭
帶出的歧視問題所產生的法律影響。當局答允向條例草
案委員會提供書面意見。主席亦要求當局對香港海外女
傭僱主協會在意見書內所提要點提供更詳細的書面回應。
20. 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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