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42/95/S2
1996年人民入境(修訂)
(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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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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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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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夏佳理議員#
鄭耀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何蓓茵女士
- 高級檢察官
- 張志偉先生
-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署任)
- 黎楝國先生
- 首席入境事務主任
- 嚴鈞塏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顧問3
- 馮秀娟小姐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 高級主任(2)5
- 胡錫謙先生
在跟進上次會議的討論事項時,嚴鈞塏先生告知議員,
每當入境處接到僱主的查詢電話時,負責處理該項查詢
的人員便會在一標準資料張頁上記錄查詢的詳情。需予
以記錄的資料包括查詢人的姓名、接聽該查詢電話的人
員姓名、查詢的內容及就該項查詢所採取的行動等等。
在對話結束前,該名人員會口頭告知查詢人該處的查詢
檔號。有關的資料稍後亦會另載於資料單張以外的總登
記冊內。這些文件會儲存五年。至於在辦公時間以外接
到的查詢電話,則會先全部錄音,並由入境處人員於翌
日回覆。
2. 葉國謙議員建議入境處在每次接到查詢後,均向查
詢人書面確認其查詢,並告知其所屬檔號;而另一種做
法,就是將全部電話查詢錄音。此等處理方法有助避免
其他人(例如僱主)與入境處之間出現爭拗的情況,諸如
前者曾否就有關僱傭事宜查詢入境處。黎楝國先生及嚴
鈞塏先生回應時表示,鑑於查詢電話數量龐大,每日不
下100次,故若上述建議的措施一經實行,便會大大增
加入境處的工作量。由於該處人員須記錄查詢人的姓名
及地址等資料,以便日後作覆,因此,處理各項查詢所
花的時間便會較多,而所需人手亦相應增加。關於將全
部電話查詢錄音的建議,由於涉及裝置所需的錄音設備
及須另覓地方儲存大量錄音帶,故亦會大大增加資源的
需求。黎先生表示,現行的查詢制度,不但有既定的內
部指引及指示可供入境處人員遵從,更能密切監察日常
運作的情況。在儲存紀錄方面,他表示各類資料均易於
檢索,迄今只接獲少量公眾投訴。黎先生補充,倘僱主
在檢控程序中提出免責辯護,聲稱事前曾徵詢入境處有
關法例規定的意見,辯方有責任證明其已向該處查詢,
以便法庭衡量其可能性,而這是一項較易遵從的舉證準
則。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贊同。
3. 李卓人議員及楊孝華議員認為在現時的情況下,入境
處或毋須以書面回覆所有查詢,以及將全部電話查詢錄
音。李議員表示,法院在決定一宗案件有否法定免責辯
護時,未必需將僱主曾否向入境處查詢此點列為考慮因
素,因為法院另有其他驗證方法,可決定有關僱主在所
涉案件的特定情況下,是否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
驟」。楊議員察悉大部分查詢只是市民就簡單的事宜諮
詢意見,故出現爭拗的機會不大。何蓓茵女士對此亦有
同感,她表示當局一向的目都是防止違法行為。檢控行
動主要是針對嚴重違法的行為,以收阻嚇之效。
4. 經商議後,當局贊成入境處只會在查詢人提出要求的
情況下,才以書面作覆。在此等情況下,查詢人應以書
面提出其要求,而入境處則會盡快以書面作覆。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14號文件)
5. 嚴鈞塏先生向議員簡介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該文件
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14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並表示當局本年已先後向六間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控
告它們為外籍家庭傭工安排虛假的合約,或是協助及教
唆他人違反其逗留條件。其中三宗案件已成功定罪,而
餘下三宗則仍在等候審訊。關於已定罪的三宗案件,案
中職業介紹所的東主/經理被裁定為外籍家庭傭工安排
虛假的合約,以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或兼職工作。該等
案件在地方法院審訊,並被判處嚴厲的懲罰,包括在兩
宗案件中的被告均被判監禁。嚴先生補充,當局正考慮
向另外兩間職業介紹所提出檢控。總的來說,自本年一
月起計的檢控數字與過去數年同期的數字相若。
6. 楊孝華議員問及外籍家庭傭工從事兼職工作的問題,
黎楝國先生回應時證實,該等工作是不合法的。他表示,
該處知道有關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從事兼職工作的廣告告
示,不時可在超級市場等地方看到。他指該處已告知有
關場所的管理人員不可張貼該類告示。
7. 李卓人議員表示,雖然市場對於兼職家庭傭工的需求
甚殷,而找尋此類工作的本地工人亦大有人在,但由於
外籍家庭傭工有較佳的聯繫網絡,故能找到該類工作的
機會亦較大。本地工人無法找到兼職家庭工作的一個主
要原因,可能是他們之間沒有一個有效的機制,讓有關
該類工作機會的資料可互相交流。他認為僱員再培訓局
及職業介紹所應在培訓、推廣及職業選配等範疇,採取
更積極的態度。他表示會發掘其他途徑以改善現況。
8. 主席告知議員,由於涂謹申議員不在本港,因此,無
法提供有關涂議員所提出的法院裁決的資料。現在等待
涂議員的回覆。
9. 關於兩宗法院裁決,計為R v Shun Shing Construction
and Engineering Co. Ltd. [1993] 1HKCLR 69 及 R v HUI
Wai-man [1994] 2HKC 441,議員並無進一步意見。
10. 何蓓茵女士表示,在此條項下重新界定「可合法受
僱的人」一詞的定義,旨在糾正現行的條文的不善之處,
就是任何香港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持有人均可
合法受僱,儘管該人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違反其逗留
條件。待建議的修訂獲通過後,這些人便會變成不可合
法受僱。
11. 何蓓茵女士指擬議修訂規定僱主有責任先查閱非香
港永久性居民的有效旅行證件,然後才與其訂立僱傭合
約。此舉可令僱主得以檢查其準僱員旅行證件上載註的
局限性逗留條件。
12. 李卓人議員問及有關向外籍家庭傭工簽發W字頭的
身分證的工作進展情況,何蓓茵女士回應時表示,當局
仍未決定全面推行身分證換領工作是否可行,因為考慮
到此舉會對該處的運作及資源兩方面造成影響。此外,
該處根本沒有法定權力著令外籍家庭傭工交還其現有身
分證。自去年年底開始,該處已為首次進入本港或申請
補發原有身分證的家庭傭工,簽發W字頭的身分證。何
女士表示,若決定一次過向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簽發W字
頭的身分證,將需時兩至三年才能完成整項工作。
13. 何蓓茵女士進一步表示,為協助僱主易於辨識一名
外籍工人在受僱方面的限制,該處會在外籍家庭傭工及
外來工人的旅行證件上蓋上雙語的入境印章。該印章清
楚顯示證件持有人只准在指定的合約下為指定的僱主工
作,並印明其僱主的姓名及合約編號,此外,她們亦不
准轉工。此種雙語章會在該等工人首次進入本港或申請
延期逗留時,蓋於其旅行證件上。黎楝國先生補充,自
本年五月開始,該處已實施加蓋雙語印章的程序。直至
一九九七年五月為止,所有工人旅行證件上均應已蓋有
新的印章,因為外籍工人一般需在港逗留滿12個月後申
請延期逗留。
14. 何蓓茵女士及黎楝國先生回應議員的詢問時進一步
澄清,條例第17J(1)(a)條涵蓋所有不是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持有人及沒有香港居留權的工人。這些僱員包括該等
在港有逗留期限的英國公民護照持有人,以及該等須受
局限性逗留條件規限的外籍工人。此等人士的準僱主須
根據擬議條文的規定,檢查他們的有效旅行證件。
15. 何蓓茵女士表示,待該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
當局將會展開一連串推廣活動宣傳新的法例,例如播放
電視宣傳短片,及向有關組織作簡介等等。
16. 主席表示,倘議員再無進一步問題,條例草案委員
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提交
報告,建議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
該草案的二讀辯論。提交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
截止限期為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
1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五十分結束。
*──不在本港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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