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2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草案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譚佩儀女士
助理保安司
謝美珊小姐

消防處

防火組消防總長
林振敏先生
防火組高級工程師
黃柏榮先生

屋宇署

助理署長/法律及管理
張孝威先生
署理總屋宇測量師/法律
林少棠先生

律政署

法律草擬科顧問
鮑以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通過條例草案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CB(2)312/96-97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擧行第三次會
議的紀要經委員確認通過。

II. 與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2)124/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154/96-97號文件)

2. 委員繼續與當局討論屋宇署視察22幢商業樓宇後制
備的摘要表及有關的圖則。

購物商場(第一例)

3. 夏佳理議員曾經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就 摘要表第四頁第一個例子提問。林少棠先生回應時表示, 該幢商場現有的三個排煙孔是根據一九八九年的《抗火 結構守則》裝置的。這份舊的守則並無訂明排煙孔的位 置應相隔多遠,但一九九六年的《抗火結構守則》卻規 定排煙孔之間不得相隔多於30米。以這份新的守則而論,
屋宇署最終認為上述商場應在地庫多安裝一個排煙孔。

4. 林少棠先生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有關業主進行所 需的改善工程,應該不會遇到重大困難。何承天議員詢 問,這項分析是否同時指消防處的要求。林振敏先生證 實,以上分析並不包括消防處的要求在內,消防處的要 求實際已在條例草案附表2第1(1)段列明。

5. 何承天議員注意到,附表2第1(1)段為「以下消防安全
設備系統的種類即訂明商業處所的擁有人可被規定就該
處所而提供者...」,他認為「種類」及「可被規定」等字
眼含糊不清,似乎暗示附表2第(1)(a)至(e)段列出的五類裝
置及設備只是部分例子,而非全部所需的裝置及設備。林
振敏先生澄清,該五類裝置及設備已是全部所需。

6. 為免意義含糊,劉健儀議員提議刪除附表2第1(1)段
內「種類」兩字。就此,助理法律顧問4指出,附表2
是根據條例草案第5(1)條訂立的;第5(1)條的內容是「有
關執行當局可將消防安全指示送達訂明商業處所的擁有
人,指示該擁有人須遵從附表2所指的所有或任何規
定」。既然如此,附表2的規定應該已是全部規定。當
局可考慮修改附表2第1(1)段的字眼,以反映這點。

7. 主席總結時表示,附表2第1(1)段的草擬問題,應待
條例草案委員會稍後將草案條文逐一研究時,才再考慮。

購物商場(第三例:消防處檔號12)

8. 林少棠先生表示,屋宇署視察的22幢樓宇當中,只
有一幢在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時會遇到重大的實際困難。
那是一幢戰前樓宇,約10年前由一座菜市場改建為購
物商場,這座商場輕微欠妥之處是兩道出口樓梯均有兩 個斜踏處。然而,由於該幢樓宇已列為歷史建築物,因 此不能進行大型的改動工程。屋宇署會與古物諮詢委員
會及有關的業主討論,尋求解決辦法。

9. 何承天議員指出,即使該幢購物商場並非歷史建築物, 業主若要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一樣會遇到困難,原因 是工程預計需時最少六個月才能完成,期間商場須暫停 營業。周梁淑怡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同樣關注這點。張孝 威先生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所需的改善工程四個月 內便可完成。林少棠先生補充,該幢樓宇不妥之處只屬 輕微,進行改善工程不應遇到重大困難,甚至未必需要
暫時關閉商場。

10.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該幢樓宇約於10年前曾經改建,
應已符合當時適用的各份守則,因而達到可接受的消防 安全水平。她覺得雖然該幢樓宇並未符合最新的標準, 但也達到可接受的水平,故她質疑為改善「輕微不妥」 之處,發出進行大型改動工程的指示,理由是否充分。
張孝威先生表示,議員在過去幾次會議也有提出這方面
的關注,為釋議員的疑慮,當局會建議修改附表2第3
段,訂明條例草案所規定適用的三份守則版本,並把
「不時」二字刪除。附表2訂明的三份守則的版本日後
如有任何修改,必須以附屬法例的形式作出。

11. 郭譚佩儀女士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當局建議在 附表2第3段指明三份守則的最新版本(一九九五或九 六年)。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這項建議的修改並未能解決 議員的疑慮,即在一九九五年照當時適用的守則興建的 樓宇,亦可能被當局要求進行改善工程,以符合一九九 六年的守則所訂的標準。郭譚佩儀女士向議員保證,執 行當局會訂定先後次序,在首階段不會對新落成的樓宇
採取執法行動。

超級市場(第一例:消防處檔號4)

12. 委員與當局深入討論摘要表第五頁的第一個例子及 有關的圖則。由於所需的改善工程看來頗為複雜,因此 周梁淑怡議員質疑當局何以在摘要表內說明進行工程預 計沒有實際困難。林少棠先生表示,這間超級市場位於 樓宇的地面層及閣樓。因為閣樓沒有其他出口,因此必 須把現時供往來用的樓梯妥善地圍以抗火結構,改良為 出口樓梯,這樣便可為閣樓提供一道出口樓梯。進行工 程時毋須暫時關閉超級市場。主席詢問是否有其他可行 的方法。林先生表示這是改善現時情況最方便的方法。

13. 何承天議員及夏佳理議員問及超級市場的確實面積。 從其圖則看來,總樓面面積(地面層加閣樓)可能剛好超
逾230平方米 即條例草案所定的分界線。何議員認為
如此細小的超級市場,顧客流量也許不大,因此未必需 要兩道出口樓梯。況且,一九九六年的《走火通道守則》
容許不超過六層高的建築物採用單幢樓梯的設計。假如 該座建築物屬於這類樓宇,該超級市場便毋須設有兩道
出口樓梯。

14. 林少棠先生回應時表示,他手頭上並無資料,可說 明該超級市場的面積,以及該建築物是否屬單幢樓梯樓 宇。不過,一九九六年的《走火通道守則》訂明,這類 超級市場必須具備兩道出口樓梯。林先生回應主席的詢 問時表示,有關的處所以前曾經用作貯物倉,其圖則在 七十年代按當時的《走火通道守則》的標準及要求,獲 得批核。夏佳理議員指出,假如該處所並無改為超級市
場,又或只有地面層(總樓面面積不超逾230平方米)改
為超級市場,則這個例子便不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內。

15. 主席詢問,採用230平方米為分界線的標準為何。 林振敏先生答謂,從消防處的角度來看,假如在一座大 廈內,上下兩層樓內部以供往來用的樓梯相連,而又沒 有防火間隔,地面層一旦發生火警,火勢很快便會蔓延 至上一層。為防止火勢蔓延,當局計算出總樓面面積超
逾230平方米的處所便須安裝自動噴灑系統。張孝威先
生認為採取這一分界線是合理的。

16. 主席認為既然在該超級市場內安裝自動噴灑系統便 可防止火勢蔓延,屋宇署也許毋須規定該超級市場在閣 樓提供另一道出口樓梯。林少棠先生證實事實並非如此。
他指出消防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四方面:

消防處權力範圍內

  1. 防火裝置及設備;

屋宇署權力範圍內

  1. 滅火和拯救的通道;

  2. 走火通道;及

  3. 抗火結構。

林先生認為即使超級市場內已裝有自動噴灑系統,業主
仍須遵從上文(b)、(c)及(d)三項的規定。否則,發生火警
時如無足夠的走火通道,逃生時會出現混亂,以致大家
互相踐踏而死。

17. 委員認為,由於有兩個執行當局,要求進行的改善 工程亦各不相同,因此當局應設有一個內部的統籌機構 負責統籌兩者的要求。郭譚佩儀女士表示,規定提供上 文第16段(b)至(d)三項裝置的三份守則屬規劃環境地政科
負責,但根據條例草案應用這三份守則,卻由保安科統
籌。郭譚佩儀女士說,凡有需要,她會諮詢規劃環境地
政科。

18. 夏佳理議員詢問當局有否考慮只委任一個執行當局, 負責執行這條法例。林振敏先生認為,由於消防安全措 施涉及上文第16段所列出的四方面,消防處很難斷定 訂明商業處所有否遵從屬屋宇署職責範圍的規定。

百貨公司(第一例:消防處檔號17)

19. 由於有關的圖則欠了一頁,主席把這個例子押後至 下次會議討論,待當局提供該百貨公司地庫圖則現時欠 缺的一頁。

場外投注站(第一及第二例)

20. 議員已察悉摘要表第七頁列出的例子。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1. 下次會議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 二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擧行。

IV. 結束會議

22. 會議於下午六時四十分結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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