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2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草案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秉槐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李卓人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譚佩儀女士
助理保安司
謝美珊小姐

消防處

防火組消防總長
林振敏先生
防火組高級工程師
黃柏榮先生

屋宇署

助理署長/法律及管理
張孝威先生
署理總屋宇測量師/法律
林少棠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嘉利大廈火災慘劇

主席發表開場白

主席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各委員對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 十日嘉利大廈所發生的火災慘劇表示遺憾,並向火災的 死傷者及其家屬致以深切的慰問。主席察悉總督在火災 發生後曾表示,希望立法局會加快消防安全(商業處所) 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並盡快通過該條例草案。主席認 為此說法有誤導之嫌,因為當局所提出的條例草案並沒 有涵蓋嘉利大廈所屬的該類商業處所。議員對此亦有同
感,並要求當局澄清此事。

當局作出澄清

2.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該等總 樓面面積超逾230平方米、用作進行條例草案附表1所列 載的訂明商業活動的商業處所,必須改善其消防安全措 施。訂明商業活動主要是指該等能吸引大量顧客前往有 關處所的活動,計有銀行業務、場外投注、珠寶或金飾 業務、作超級市場、特大超級市場或百貨公司用途,或 作商場用途。關於嘉利大廈,由於其高層單位是用作商 業辦公室用途,故不納入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內,而其 低層是用作百貨公司用途,故應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
內。

3. 首席助理保安司補充,根據條例草案第24條,只有在 所作的修訂有助達致條例草案的目的的情況下,保安司 方可修訂附表1,加入其他類別的商業活動。當局在研究 應否作出修訂以涵蓋屬嘉利大廈該類的商業處所時,會
採取開放的態度。

討論

4. 黃秉槐議員認為嘉利大廈的火災與一九九二年在國際 大廈發生的火警頗為相似。兩宗意外均揭示了下述有關
舊式商業樓宇所存著的問題:

  1. 欠缺自動噴洒系統致令火警的救援工作極度困難;及

  2. 樓宇管理失當以致走火通道被阻塞亦無人理會。

5. 黃秉槐議員又指出樓宇在進行裝修工程期間,防火工 作是很重要的。黃議員曾於一九九二年撰寫一篇文章(見 立法局CB(2)315/96-97號文件),詳述各項能達致防
火目的的措施。

6. 劉健儀議員認為當局應採用宏觀的方法,檢討是否有 需要改善各類處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而非局限於若干類 別的商業處所。消防處防火組消防總長表示,在提出是 項法例之前,消防處已對各類處所進行一連串檢查。在 一九九二至九三年間,消防處曾檢查各類商業處所,事 後致函有關的業主,要求他們在其處所內裝置自動噴洒 系統。一九九五年,消防處進行了一項防火運動,其主 要對象是商業處所。該處並向全港各主要商業機構派發 有關商業處所如何防火的錄影帶。一九九六年,消防處 又進行另一防火運動,是次則針對工業處所。當時消防
處與勞工處聯手檢查超過6 500間工業處所,其後並向
有關的業主發出勸戒信。

7. 主席總結時表示,此事會交由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跟進。

(會後補註: 保安事務委員會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 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擧 行聯席會議,討論當局就嘉利大廈火警
提交的調查報告書。)

II. 與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2)491/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124/96-97號文件的附錄)

當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覆函

8. 首席助理保安司請議員參閱已於會議上提交、當局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發出的覆函。

(會後補註: 該覆函已於會後隨立法局CB(2)491/96-97
號文件送交缺席的議員。)

覆函(a)項 ─ 發出消防安全指示的指引

9. 消防處防火組消防總長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倘條 例草案並沒有重大的修改,當局可在該法例獲通過前,
備妥有關的指引。

覆函(c)項及附件 ─ 條例草案的實施計劃

10. 周梁淑怡議員及何承天議員認為,當局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發覆函附件列載的擬議實施計劃可以 接受。周梁淑怡議員建議當局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
草案內。

11.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由於用作條例草案附表1所 列載、訂明商業活動的處所的數目經常轉變,因此,實 施計劃內所涉處所的數目,以及完成實施計劃每一階段 的執法行動所需的時間,都只是基於現時可供使用的資 料所作出的估計而已,日後或會有所轉變。為使處理方 法更具彈性,當局認為較可取的做法是不將該項實施計 劃納入條例草案內。不過,為釋除議員及業內人士的疑
慮,當局打算:

  1. 公布該項實施計劃;

  2. 承諾執行當局會按照該項實施計劃採取執
    法行動;及

  3. 每當完成實施計劃某一階段後,會先諮詢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然後才展開下一 階段的工作。

12. 黃秉槐議員明白如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草案內 會有困難。他建議當局與業內人士商討,然後將該項計 劃以作業備考的形式發給業內人士。周梁淑怡議員認為 此擧仍不足夠,因為租用人/佔用人可能完全不知道已 有該等作業備考。她認為必須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 草案內,讓有關商業處所的擁有人及佔用人更明確知道 需於何時展開改善工程。為使處理方法能更具彈性,當 局可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條文,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執行 當局可不按照實施計劃採取執法行動。

13. 主席建議當局在條例草案內加入實施計劃的簡明版 本,例如訂明在法例制定後首五年,除在若干特殊情況 下,執行當局不會對該等在一九八零年後獲發給入伙紙
的訂明商業處所採取執法行動。

14. 經討論後,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考慮議員在上文第 12及13段所表達的意見,研究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
草案內是否可行。

覆函(d)項 ─ 將遵從條例草案附表2第2段的建
造規定的責任由擁有人及佔用人分擔

15. 議員審悉當局的覆函,並表示明白到將遵從條例草 案附表2第2段的建造規定的責任由擁有人及佔用人分 擔,會涉及若干困難。他們接納當局的建議(立法局 CB(2)299/96-97(01)號文件的附件),即應由擁有
人負責遵從有關的建造規定。

當局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覆函

覆函(c)項 ─ 當局對香港工程師學會一九九六
年九月二十七日來函的意見

16. 關於覆函(c)(ii)項,議員關注遵從消防安全指示 的「合理期限」的問題。消防處防火組消防總長回應主 席的詢問時表示,消防處一般會給予擁有人三至六個月 時間裝置自動噴洒系統。此期限亦會在消防安全指示內 訂明。倘裝置工程未能於指定的期限內完成,消防處會 視乎裝置工程的進展,延長有關的期限;但倘裝置工程 根本仍未展開,該處會向該名擁有人採取法律行動。

17.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當局應讓市民知道,當局根據條 例草案採取執法行動時,將會如何引用「合理」此一概 念。擧例而言,倘擁有人/佔用人對於要在指定期限內 完成所需的改善工程,遇到實際困難,他可申請延期。 執行當局如信納擁有人/佔用人確實遇到困難,便會接 納他以此作為其未能在訂明期限內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的 「合理辯解」,並准許延長有關的期限。周梁淑怡議員 建議保安司在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時,將上述事項 納入其演辭內,當局對此表示同意。

覆函(d)項 ─ 當局對香港工程師學會一九九
六年九月十八日來函的意見

18. 關於覆函(d)(iv)項,議員認為當局實有必要確定 是否有需要制定法例,規定處所在進行裝修工程期間須 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主席表示,此事將交由保安事務委
員會跟進。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9.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擧行。

IV. 結束會議

20. 會議於上午九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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