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2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草案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
---|
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
---|
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
---|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秉槐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保安科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譚佩儀女士
- 助理保安司
- 謝美珊小姐
- 消防處
- 防火組消防總長
- 林振敏先生
- 防火組高級工程師
- 黃柏榮先生
- 屋宇署
- 助理署長/法律及管理
- 張孝威先生
- 署理總屋宇測量師/法律
- 林少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 林秉文先生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主席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各委員對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
十日嘉利大廈所發生的火災慘劇表示遺憾,並向火災的
死傷者及其家屬致以深切的慰問。主席察悉總督在火災
發生後曾表示,希望立法局會加快消防安全(商業處所)
條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並盡快通過該條例草案。主席認
為此說法有誤導之嫌,因為當局所提出的條例草案並沒
有涵蓋嘉利大廈所屬的該類商業處所。議員對此亦有同
感,並要求當局澄清此事。
2.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該等總
樓面面積超逾230平方米、用作進行條例草案附表1所列
載的訂明商業活動的商業處所,必須改善其消防安全措
施。訂明商業活動主要是指該等能吸引大量顧客前往有
關處所的活動,計有銀行業務、場外投注、珠寶或金飾
業務、作超級市場、特大超級市場或百貨公司用途,或
作商場用途。關於嘉利大廈,由於其高層單位是用作商
業辦公室用途,故不納入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內,而其
低層是用作百貨公司用途,故應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
內。
3. 首席助理保安司補充,根據條例草案第24條,只有在
所作的修訂有助達致條例草案的目的的情況下,保安司
方可修訂附表1,加入其他類別的商業活動。當局在研究
應否作出修訂以涵蓋屬嘉利大廈該類的商業處所時,會
採取開放的態度。
4. 黃秉槐議員認為嘉利大廈的火災與一九九二年在國際
大廈發生的火警頗為相似。兩宗意外均揭示了下述有關
舊式商業樓宇所存著的問題:
-
欠缺自動噴洒系統致令火警的救援工作極度困難;及
-
樓宇管理失當以致走火通道被阻塞亦無人理會。
5. 黃秉槐議員又指出樓宇在進行裝修工程期間,防火工
作是很重要的。黃議員曾於一九九二年撰寫一篇文章(見
立法局CB(2)315/96-97號文件),詳述各項能達致防
火目的的措施。
6. 劉健儀議員認為當局應採用宏觀的方法,檢討是否有
需要改善各類處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而非局限於若干類
別的商業處所。消防處防火組消防總長表示,在提出是
項法例之前,消防處已對各類處所進行一連串檢查。在
一九九二至九三年間,消防處曾檢查各類商業處所,事
後致函有關的業主,要求他們在其處所內裝置自動噴洒
系統。一九九五年,消防處進行了一項防火運動,其主
要對象是商業處所。該處並向全港各主要商業機構派發
有關商業處所如何防火的錄影帶。一九九六年,消防處
又進行另一防火運動,是次則針對工業處所。當時消防
處與勞工處聯手檢查超過6 500間工業處所,其後並向
有關的業主發出勸戒信。
7. 主席總結時表示,此事會交由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跟進。
(會後補註:
|
保安事務委員會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
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擧
行聯席會議,討論當局就嘉利大廈火警
提交的調查報告書。) |
(立法局CB(2)491/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124/96-97號文件的附錄)
8. 首席助理保安司請議員參閱已於會議上提交、當局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發出的覆函。
(會後補註:
|
該覆函已於會後隨立法局CB(2)491/96-97
號文件送交缺席的議員。) |
9. 消防處防火組消防總長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倘條
例草案並沒有重大的修改,當局可在該法例獲通過前,
備妥有關的指引。
10. 周梁淑怡議員及何承天議員認為,當局於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發覆函附件列載的擬議實施計劃可以
接受。周梁淑怡議員建議當局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
草案內。
11. 首席助理保安司表示,由於用作條例草案附表1所
列載、訂明商業活動的處所的數目經常轉變,因此,實
施計劃內所涉處所的數目,以及完成實施計劃每一階段
的執法行動所需的時間,都只是基於現時可供使用的資
料所作出的估計而已,日後或會有所轉變。為使處理方
法更具彈性,當局認為較可取的做法是不將該項實施計
劃納入條例草案內。不過,為釋除議員及業內人士的疑
慮,當局打算:
-
公布該項實施計劃;
-
承諾執行當局會按照該項實施計劃採取執
法行動;及
-
每當完成實施計劃某一階段後,會先諮詢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然後才展開下一
階段的工作。
12. 黃秉槐議員明白如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草案內
會有困難。他建議當局與業內人士商討,然後將該項計
劃以作業備考的形式發給業內人士。周梁淑怡議員認為
此擧仍不足夠,因為租用人/佔用人可能完全不知道已
有該等作業備考。她認為必須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
草案內,讓有關商業處所的擁有人及佔用人更明確知道
需於何時展開改善工程。為使處理方法能更具彈性,當
局可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條文,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執行
當局可不按照實施計劃採取執法行動。
13. 主席建議當局在條例草案內加入實施計劃的簡明版
本,例如訂明在法例制定後首五年,除在若干特殊情況
下,執行當局不會對該等在一九八零年後獲發給入伙紙
的訂明商業處所採取執法行動。
14. 經討論後,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考慮議員在上文第
12及13段所表達的意見,研究將該項實施計劃納入條例
草案內是否可行。
15. 議員審悉當局的覆函,並表示明白到將遵從條例草
案附表2第2段的建造規定的責任由擁有人及佔用人分
擔,會涉及若干困難。他們接納當局的建議(立法局
CB(2)299/96-97(01)號文件的附件),即應由擁有
人負責遵從有關的建造規定。
16. 關於覆函(c)(ii)項,議員關注遵從消防安全指示
的「合理期限」的問題。消防處防火組消防總長回應主
席的詢問時表示,消防處一般會給予擁有人三至六個月
時間裝置自動噴洒系統。此期限亦會在消防安全指示內
訂明。倘裝置工程未能於指定的期限內完成,消防處會
視乎裝置工程的進展,延長有關的期限;但倘裝置工程
根本仍未展開,該處會向該名擁有人採取法律行動。
17.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當局應讓市民知道,當局根據條
例草案採取執法行動時,將會如何引用「合理」此一概
念。擧例而言,倘擁有人/佔用人對於要在指定期限內
完成所需的改善工程,遇到實際困難,他可申請延期。
執行當局如信納擁有人/佔用人確實遇到困難,便會接
納他以此作為其未能在訂明期限內遵從消防安全指示的
「合理辯解」,並准許延長有關的期限。周梁淑怡議員
建議保安司在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時,將上述事項
納入其演辭內,當局對此表示同意。
18. 關於覆函(d)(iv)項,議員認為當局實有必要確定
是否有需要制定法例,規定處所在進行裝修工程期間須
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主席表示,此事將交由保安事務委
員會跟進。
19.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二)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擧行。
20. 會議於上午九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八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