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554/96-97號文件
檔 號: CB2/BC/43/95/S2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草案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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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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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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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秉槐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卓人議員*
曾健成議員*
應邀列席人士:
- 議程第II項
- 零售管理協會有限公司
- 主席
- 馬景煊先生
- 執行總監
- 白恩諾女士
- 議程第III項
-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 唐振寰先生
- 劉智強先生
- 戴格斯先生
- 衛少羽先生
- 香港建築師學會
- 王炎明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2)1
- 陳美卿小姐
(立法局CB(2)164/96-97號文件)
條例草案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擧行第二次會議
的紀要經委員確認通過。
(立法局CB(2)37/96-97號文件附錄1)
2. 馬景煊先生闡釋零售管理協會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
日遞交的意見書(立法局CB(2)37/96-97號文件附錄1)內
申述的三點意見。他的發言綜述如下:
-
草案第3條──「擁有人」的定義
「擁有人」一詞應單指「業主」,不應包括
「租客」在內。條例草案應言明業主須負責
涉及資本開支的大型裝置,例如自動噴灑系
統,而租客則只須負責輕型設備,如手提滅
火筒。
-
附表1──訂明商業活動
條例草案附表1所臚列的訂明商業活動並不
全面。其他可吸引大量顧客到有關處所的商
業活動,例如藥房、快餐店、電器用品公司
及傢俬公司,亦應包括在內。
-
實施法例前應給予三年寬限期
在零售店內進行大型改善工程會嚴重影響有
關租客的業務。擧例而言,店鋪可能需要關
閉一段時間,才可進行安裝自動噴灑系統的
工程,對租客甚不公平。因此,法例應待租
約期滿後才生效,以便租客能考慮這個因素,
才決定是否續約。為符合一般租約年期,寬
限期應長達三年。
「擁有人」的定義
3. 馬景煊先生回應部分議員的詢問時證實,零售管理協
會提議把「擁有人」界定為「業主」,另外:
-
一如上文第2(a)段所建議,在條例草案中清
楚界定業主及租客分別應負的責任;或
-
在條例草案中清楚說明執法行動會針對業主,
業主可決定是否自行遵從規定,倘若租約有
所訂明,或可要求租客遵從規定。
4. 劉健儀議員認為上文第3(a)及(b)段所載零售管理協會
提出的兩項建議互相矛盾。馬景煊先生表示,零售管理
協會認為,條例草案建議消防安全指示可送達業主與租
客,相比之下,該會的建議較可接受。
5. 部分議員就上文第3(b)段所載零售管理協會的建議提
出詢問,馬景煊先生回應時表示,大部分商業租約均訂
明業主可要求租客在有關處所進行某些改善工程。由此
引申,大家亦可假設業主可要求租客遵從消防安全指示。
劉健儀議員則持不同意見;她指出,並非所有商業租約
均具備條文,清楚界定業主與租客進行改善工程的責任,
尤以那些非經法律界專業人士安排下簽訂的租約為然。
倘若第3(b)段所載零售管理協會的建議獲接納,業主與
租客可能會因進行改善工程責任誰屬的問題而發生爭拗。
夏佳理議員亦指出,建議可能對商場內小型單位的個別
租客造成嚴重的影響,因為業主可能要求他們進行費用
高昂的大型裝置工程。經討論後,馬先生明確表示零售
管理協會較屬意於第3(a)段的建議,而非3(b)段的建議。
6. 何承天議員詢問零售管理協會的會員是否支持上文第
2(b)段所載該會的建議,擴闊條例草案附表1的範圍,收
納其他商業活動,如快餐店及電器店等。馬景煊先生表
示,零售管理協會會員支持當局的建議,規定總樓面面
績超逾230平方米的商業處所必須裝置自動噴灑系統。
7.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為求清晰與公平,當局應重新考
慮附表1收納的商業活動。擧例而言,根據條例草案現
時的版本,執法行動只針對在總樓面面績超逾230平方
米的商場內經營的快餐店;有相同顧客流量,但獨立經
營的快餐店則不受影響。關於這點,馬景煊先生認為珠
寶店與電器店顧客都是川流不息的,既然前者已納入附
表1內,馬先生不明白何以後者卻不然。主席指出,這
兩種業務並不完全可相提並論,原因是珠寶店為安全計,
一般會安裝雙重門,一旦發生火警,難免會妨礙逃生。
(立法局CB(2)310/96-97號文件)
8. 衛少羽先生向議員講述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建築
師學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擬備的聯合意見書。該
意見書在會上提交。
【會後補註:
|
聯合意見書於會後隨立法局
CB(2)310/96-97號文件送交
缺席委員。】 |
9. 大致上,衛少羽先生表示,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
建築師學會都支持條例草案的精神,但卻對於這條法例
實施後所帶來的問題表示關注。除了聯合意見書所陳述
的問題外,衛先生亦指出,條例草案摘要說明第2段表
示,「訂明商業活動包括銀行業務、場外投注、作百貨
商店或商場用途以及在經常有公眾人士出入的處所進行
的相類活動」。「相類活動」一詞含意廣泛,可指不包
括於條例草案附表1的各種各類活動,使條例草案的涵
蓋範圍變得含糊。擧例而言,「相類活動」是否包括在
兩個市政局轄下的綜合大樓及經常有市民出入的政府辦
事處/收銀處等地點進行的活動,並不清楚。
聯合意見書第9段──條例草案對
長期租約及海外投資者的影響
10. 主席就聯合意見書第9段提出詢問,衛少羽先生表
示,條例草案對長期租約及海外投資者造成的實際影響,
視乎各份守則日後修訂的頻密程度及修改的多少而定。
無論如何,要遵從一份經修改的守則,便得在有關的處
所進行某些工程。倘若工程由業主負責,他可能要求租
客把店鋪暫時關閉,直至改善工程完成為止。倘若工程
由租客負責,他便須負擔工程的費用。以上兩種情況,
都會令租客蒙受經營成本增加之苦,以致海外投資者不
願意在香港租用商業處所。劉智強先生指出,條例草案
一經通過,部分在本港經營的美式超級市場可能須進行
大型改善工程。若須在八年或十年的租約期內採取執法
行動,租客的損失由誰補償便頓成疑問。
聯合意見書第14、16及17段──
給予現時並無裝置噴灑系統的處所、
興建中的樓宇及新落成樓宇寬限期
11. 夏佳理議員要求代表澄清聯合意見書第14、16及
17段所指「寬限期」的意義。他質疑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及香港建築師學會是否希望條例草案永久豁免現時並無
裝置噴灑系統的處所、興建中的樓宇及新落成的樓宇,
而非給予寬限期。戴格斯先生明確表示他們要求的是寬
限期。衛少羽先生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說,香港
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建築師學會很難判斷並無裝置噴灑
系統的處所應獲給予多長的寬限期,因為這些處所大都
不是由兩會會員所擁有。至於新落成的樓宇,兩會認為
這些樓宇理應沒有重大的缺點,因此建議寬限期由五至
十年不等。
12. 夏佳理議員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所需的改善工程
可能無法進行。然而,任何訂明商業處所的業主如不遵
從消防安全指示,即屬犯罪。劉智強先生表示,香港地
產建設商會及香港建築師學會對這個問題同樣感到關注。
儘管他們相信執行當局會盡量以務實而合理的方法執行
法例,但他們擔心商業處所的業主如不能遵從消防安全
指示,便會受到刑罰。關於這點,他們察覺到當局已鑑
定500座大部分在1973年前落成、總樓面面績超逾230
平方米,而又沒有裝置噴灑系統的樓宇,作為第一階段
執法行動的對象。因此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建築師
學會向當局提出以下建議:
-
首先以上述500座沒有裝置噴灑系統的樓宇
及另外500座相同性質,但屬房屋委員會轄
下的樓宇作為執法對象;及
-
針對這1 000座樓宇的執法行動完成後,檢
討執法時是否遇到困難,以及執法行動應否
推廣至已裝設噴灑系統的樓宇。
13. 夏佳理議員認為,從消防安全角度來看,裝置自動
噴灑系統故然重要,而一旦發生火警時,有足夠的走火
通道亦極之重要。因此,著眼點不應只放在沒有裝置噴
灑系統的樓宇,那些已裝有噴灑系統,但並無足夠走火
通道的樓宇亦應留意。唐振寰先生附和這點。不過,他
指出當局既然不能同時對所有訂明商業處所採取執法行
動,便須安排先後次序。由於缺乏自動噴灑系統屬最嚴
重的問題,自然應先向沒有這種裝置的樓宇採取執法行
動;沒有足夠走火通道,又或有其他缺點的樓宇應稍後
處理。
14. 夏佳理議員提議請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建築師
學會就屋宇署調查22座商業樓宇後所作分析及該等樓
宇的圖則發表意見。其他委員亦表示贊成。
【會後補註:
|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發出的信件
(立法局CB(2)124/96-97號文件的附錄)及
有關的圖則(立法局CB(2)154/96-97號文
件)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送交香港
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建築師學會,徵詢
他們的意見。】 |
聯合意見書第14段──執法時間表
15.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建築師學會認為,當局應
制訂執法時間表,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向所有受影響
的業主與租客公布。主席亦持類似的意見,他認為當局
應公布將受這條法例影響的處所的名稱。周梁淑怡議員
則認為,倘若在有關的業主/租客未有機會改善其處所
的情況下這樣做,並不公平。
16. 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宣布日後再擧行會議,討論這
個問題。
17. 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下午
四時三十分於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擧行。
18. 會議在上午十時零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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