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8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44/95
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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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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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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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國寶議員
夏佳理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銀行及金融)
- 林啟忠先生
- 律政署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霍思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銀行)
- 簡達恒先生
- 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總裁(銀行政策)
- 李令翔先生
-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
- 陳黃穗女士
- 消費者委員會法律事務組主任
- 容愛倫女士
- (Visa)威士國際組織香港/澳門區總經理
- 嚴偉行先生
- (Visa)威士國際組織香港/澳門區晶片卡發展經理
- 陳俊賢先生
- (Visa)威士國際組織亞太區儲值咭市場推廣/
- 執行副董事
- Rodolphe CHABANEL先生
- 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主席
- 張紹成先生
- 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秘書
- 陸景生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 鄭潔儀女士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 劉國昌先生
主席歡迎陳黃穗女士、容愛倫女士以及政府當局及香港
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的代表出席會議。
2. 應主席邀請,陳女士簡介消費者委員會就規管多用途
儲值咭的擬議法律架構所提出的意見,有關意見已詳載
於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0(01)號文件。雖然消費
者委員會歡迎引進新產品,令消費者感到更方便,但該
會認為有需要對多用途儲值咭的發行作出規管,為消費
者提供保障,並且容許市場上出現公平競爭。
3. 消費者委員會備悉擬議法例就有關保障消費者用以購
入多用途儲值咭的款項所訂定的各項保護措施。然而,
該會認為,此類不會為儲值咭持有人帶來任何利息的款
項應得到更佳的保障。該會建議,當局或應規定發行機
構將存款存入一個獨立信託賬戶,以免有關款項因有關
機構其他業務所涉及的風險而受到影響。
4. 消費者委員會亦關注到此種新付款制度的使用者會獲
提供何種保障,尤其是會否存有紀錄供核實或取回尚未
使用的儲值款項、有關防止偽造的保安程序及有關機構
須負的責任的限制。該會認為,發行機構應遵守《個人
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並且不應在未經授權下而披
露客戶的資料。該會亦建議,機構應發出清晰的資料,
說明其儲值咭的接受程度,並應設立申訴機制,處理消
費者因有關零售商就接受儲值咭付款訂下不合理條件而
產生的不滿及提出的投訴。該會建議,當局應按適當情
況將此等措施包括在銀行業實務守則或發牌/批核條件
內。
5. 消費者委員會同意,在處理此種新付款制度時務須審
慎,以確保客戶的款項受到保障,但該會亦同樣關注到
有意加入這個市場的人士不會面對任何重大障礙。因此,
該會建議,金管局應將競爭條文(類似適用於廣播牌照及
電訊牌照者)列入批核或豁免條件內。目的在於禁止發行
機構作出妨礙競爭的行為。
6. 簡達恒先生在回應時表示,金管局對消費者委員會提
出各點意見的回應載於立法局CB(1)108/96-97(01)號文件。
他表示,金管局同意消費者委員會所提出的大部分意見,
而倘維護客戶的利益及確保有關款項受到保障,亦會有
助保障整個新付款制度。不過,《銀行業條例》的主要
目的在於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及存戶,而競爭問題並
非在此條例的範圍內。為購入儲值咭而繳付的款項應較
活期存款得到更佳的保障,但由於存放於來往戶口的款
項亦不會為客戶帶來任何利息,故簡達恒先生對此點持
保留意見。就成立一個獨立信託賬戶的建議,他認為未
必有需要作出此項安排,因為擬議規管會確保金管局可
就「資金」管理訂立條件,而非銀行發咭人須成立特別
目的公司,確保提供一份資產負債表,清楚顯示資本充
足比率及有關其他審慎經營規定的資料。
7. 至於多用途儲值咭的保安規定,簡達恒先生指出,金
管局會設立一個精密的系統,防止偽造情況發生。金管
局會要求發咭人證明其儲值咭受到完備的晶片保安裝置
及風險管理程序的保障。倘失咭被送還銀行,如Mondex
咭等部分儲值咭,由於與客戶戶口有聯繫,會確保持咭
人取回尚未使用的款項。持咭人如使用個人密碼,亦可
防止任何未經核准人士使用該咭。
8. 至於該等為購入電子價值而支付的款項會否一概歸入
「存款」的定義,以致該等款項根據《公司條例》第265
條的優先付款規定獲得優先處理的問題,簡達恒先生表
示,此事需要進一步商議。當局可在遇到實際的個案時
解決有關法律問題,或透過主體或附屬法例,處理該等
問題。政府當局仍未就此問題有明確意見。
競爭
9. 議員普遍支持消費者委員會有關禁止發行機構作出
妨礙競爭行為的意見。李國寶議員詢問,有關妨礙競爭
的問題可否由銀行業實務守則處理,簡達恒先生在回應
時表示,雖然金管局察悉消費者委員會就競爭問題所提
意見的可取之處,但對不屬《銀行業條例》範圍的商業
問題作出正式規管,他持保留意見。銀行業實務守則如
處理過多備受爭議的問題,而該等問題和正常的銀行與
客戶關係並無直接關係,亦非理想的安排。此問題亦可
能延誤擬備守則的工作。
10. 李國寶議員建議,當局應實施有關防止壟斷市場的
規則,確保銀行業內公平競爭。林啟忠先生就此建議表
示,消費者委員會正在編制一份有關本港一般競爭環境
的報告,政府當局會參照報告結果,就此問題進行整體
檢討,研究是否有需要訂出立法或行政措施,以便推廣
一個健康的競爭環境。消費者委員會的陳女士在回應時
認為,由於整體檢討會需時完成,而市場情況瞬息萬變,
倘政府當局早日採取行動,禁止個別行業作出妨礙競爭
的行為,則會屬明智的做法。主席同意陳女士的意見,
並要求當局檢討此事,以便進行進一步討論。
11. 夏佳理議員認為,消費者委員會所陳述的意見,似
乎對儲值咭的安全及消費者的保障這兩方面較對公平競
爭這方面更著重。夏佳理議員察悉,認可機構很可能會
是多用途儲值咭服務的主要提供者,他認為不應禁止非
銀行的機構發行有限價值的儲值咭。倘當局有需要在這
方面作出規管,他建議規管的形式可以是對儲值咭的儲
值訂立法定最高限額(例如1,000元)。簡達恒先生在回應
時表示,有關法例可涵蓋此項做法,而當局會考慮,倘
非銀行發行人符合若干條件(例如儲值額的限制),則可
獲得豁免。他補充說,就晶片保安裝置及風險安排等方
面,無論是銀行或非銀行發行人都不應獲得優待。他向
議員保證,擬議體制的靈活程度會足以應付市場未來的
發展,政府當局會避免出現過分規管的情況,以致窒礙
產品創新及競爭。就應否設立多咭制度去確保零售商接
受顧客以各類咭付款的問題,簡達恒先生表示,其可行
性會視乎市場的實際發展而定。現階段技術上可能會有
困難,因為有興趣發行儲值咭的機構在設計儲值咭方面
採用不同科技。
12. 消費者委員會的陳女士在回應夏佳理議員的意見時
澄清說,消費者委員會希望在競爭與保障消費者(例如款
項的保安問題)兩方面取得平衡。在這方面,該會認為,
金管局應擔任監察角色,透過規管、發牌及豁免條件進
行監察。
13. 黃錢其濂議員詢問,擬議法例是否涵蓋有關透過全
球資訊網絡提供銀行服務的事項。簡達恒先生在回答時
表示,透過全球資訊網絡使用數碼現金,現時尚未普遍,
暫時亦不大可能成為大眾化產品。有鑑於此,此事項不
會在有關法例的範圍內,然而,政府當局會留意這方面
的發展情況。
14. 就在全球資訊網絡進行銀行活動這個較廣泛的問題,
簡達恒先生指出,在保安方面會發生多種危險情況,例
如在全球資訊網絡洩露有關交易的詳細資料。金管局正
在研究在全球資訊網絡刊登離岸銀行服務廣告的行為是
否違反《銀行業條例》第92條。
15. 簡達恒先生回覆主席查詢時表示,就智醒錢計劃而
言,倘發行智醒錢儲值咭的銀行被清盤,持咭人可贖回
多少款項,將視乎該發咭銀行有何資產及負債。持咭人
所獲的安排跟其他存款人士相若,惟須視乎參與智醒錢
計劃的發咭銀行之間是否訂有分擔損失的協議。除非清
盤事件在較大規模上導致用戶對參與計劃的各間銀行所
發行的儲值咭普遍失去信心,否則某家發咭銀行被清盤,
應不會對其他成員銀行構成影響。
16. 主席詢問,倘外地的Mondex咭發行機構出現嚴重的
財政困難,本地的Mondex計劃會否受到影響。簡達恒先
生表示,只有本港的Mondex電子貨幣創制機構,才能發
行港元幣值的Mondex電子貨幣,而該等機構必須備有安
全穩健的流動資產支持,並且要受到金管局監察。至於
將此等電子貨幣分銷或轉移到外地客戶的事宜,有關細
則仍在研究當中。不過,由於本港創制機構創制的Mondex
電子貨幣是受到港元資產支持,而該等價值是受到金管
局監管的,因此這些價值仍屬有效。議員察覺到Mondex
計劃最後可能發展為全球性的計劃,容許不同貨幣使用
於不同國家,他們遂關注到有何保障措施以盡量減低這
方面的風險。議員特別關注有何措施可確保外地發行機
構/創制機構財政穩健,以及有何察覺及警告系統以防
有問題的Mondex咭被人接納。
17. 簡達恒先生回覆時表示,多用途儲值咭的持咭人跟持
有外國銀行負債的人士所承受的風險相同。Mondex咭與
法定貨幣不一樣,商鋪若對其價值有懷疑,可以拒絕接
納。他對議員的關注事項表示備悉,並表示會與Mondex
計劃的創制機構繼續討論有關問題。
18. 主席又查詢Mondex電子貨幣是否可能在金管局不知
情的情況下被創制。簡達恒先生表示,除了Mondex電子
貨幣的創制機構外,任何其他機構均不能創制Mondex電
子貨幣;只有經創制機構發出指示,才能在英國的Global
Key Centre製造Mondex電子貨幣,而這方面的程序已有
明文界定。此外,按規定創制機構須註冊為特別目的公
司,因此金管局可對其運作作出監管,例如實施規定,
以便電子貨幣得到支持,以及訂定有關內部管制以及會
計系統的規定等。應主席要求,簡達恒先生答應向議員
提供進一步資料。
19. 主席多謝陳黃穗女士及容愛倫女士提出寶貴意見。
20. 李國寶議員申報利益,他申明自己是東亞銀行行政
總裁及副主席,因此不參與是項討論。
21. 主席歡迎嚴偉行先生、陳俊賢先生及Rodolphe CHABANEL
先生出席會議。
22. 陳俊賢先生利用簡報材料(立法局CB(1)115/96-97(07)
號文件)向議員簡介了Visa Cash智醒錢計劃的運作;他
特別闡述了該計劃的發展、特點以及結算和交收的程序。
為了更方便消費者,智醒錢主要集中於小額交易上,目
的是輔助其他付款方式。擬議制度可令使用智醒錢的交
易無需查賬審批,而咭本身及在交易上又能夠提供高度
保障。經智醒錢系統付出的款項,會由參與計劃的銀行
透過Visa交收及管理系統(VCAS)進行交收。有關檔案會
作庫存,保留予審計的用途。
23. 嚴偉行先生表示,智醒錢計劃會提供三種產品選擇:
用完即棄的智醒錢專用咭、可重新儲值的智醒錢專用咭
以及可重新儲值兼具備其他功能(例如兼備信用卡/提款
卡功能)的智醒錢咭。目前市面上只推出了用完即棄的
智醒錢專用咭,其他兩款產品正在美國及澳洲試驗推行,
預期於一九九七年年初在香港推出。智醒錢計劃在香港
推出,雖然採取較為低調的做法,但迄今已有近千部商
號終端機在此計劃登記。
24. 議員問及使用智醒錢咭進行交易的實際過程。陳先
生回答時表示,持咭人使用智醒錢咭結賬時,商號的終
端機會首先會確認該咭是否有效,然後會顯示出該咭的
儲值額/餘額。終端機會扣除應付賬項,然後顯示儲值
額剩餘。假如咭面的儲值額總數不足以支付應付賬項,
持咭人亦可以現金或其他付款方式繳付不足之數。交易
資料儲存在商號終端機內,會定時卸載至一處中央處理
站,以待傳送至Visa交收及管理系統。Visa交收及管理
系統每日均會接收及確認此等分批傳送的交易資料,然
後備妥結算交易,再向發咭機構收取款項,以便向商號
發還款項。系統本身設有審計程序,可核實交易詳情;
倘資料出現錯誤,涉事的智醒錢咭將暫時停用,直至該
咭獲系統確認為止。
25. 關於用完即棄智醒錢咭的儲值額,嚴先生表示,出
於保安理由,目前的儲值額定於使用貨幣的500個單位,
例如香港的智醒錢咭儲值額為500港元,而美國的智醒
錢咭儲值額則為500美元。嚴先生回應議員查詢時表示,
智醒錢咭的咭面會印明該咭的儲值額,有關方面會指導
參與計劃的商號,倘發現接獲的智醒錢咭所顯示的餘額
高於該咭的面額,則不要接受該智醒錢咭。
26. 陳先生亦表示,商號的終端機不會發出交易收據,
但商鋪會如常發出銷售收據。客戶應在完成交易後在餘
賬顯示儀上核實所扣除的款項是否正確。
27. 主席向嚴偉行先生、陳俊賢先生及Rodolphe CHABANEL
先生致謝,多謝他們出席會議。
28. 主席歡迎張紹成先生及陸景生先生出席會議。
29. 張紹成先生應主席邀請解釋同業公會要求為貨幣經
紀訂定正式規管制度的背景和原因。他表示,目前公會
只有十名成員,這些成員均是按照行為守則自我規管。
由於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只屬業界自行組織的
機構,公會無權對不良行為或違犯行為守則的指稱作出
調查。又由於行為守則沒有法律效力,倘同業公會指某
名貨幣經紀違犯行為守則而對他進行審查,則可能會致
使公會的執行委員會承擔法律後果。再者,由於貨幣經
紀人數較少,難免互有競爭,倘同業公會施以審查,可
能被指為偏袒和存在利益衝突。鑑於以上種種,同業公
會希望金管局能負起規管貨幣經紀的職能。
30. 部分議員要求張先生提供實質資料闡述關於投訴不
當行為或不良行為個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張先生回覆
時表示,過往曾經有人關注到貨幣經紀為取得生意而進
行過份酬酢甚至行賄。此外,倘經紀行同時擁有外匯公
司,則可能會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同業公會難以就此
等指稱進行獨立調查,只能倚賴同業合作自覺。同業公
會認為,為確保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有需要
訂定正式的規管架構,以克服同業公會在處理違章行為
時遇到的困難。
31. 張先生回覆夏佳理議員的提問時,闡釋同業公會在
審核及批准轉換擁有權的申請時所面對的困難。他提出
了一個假設的情況。假設一家屬同業公會成員的經紀行
提出要將公司轉售,而售價卻高於合理價錢,而買家又
屬品譽不佳或是背景可疑的人士;此時同業公會將難以
在肯定不會被人提出法律訴訟的情況下拒絕更改會員身
分的申請。
32. 張先生回覆主席查詢時表示,雖然現時有一個君子
協定,即香港銀行公會的成員只會跟香港外匯及存款經
紀同業公會的成員從事業務往來,但事實上不屬同業公
會的經紀行也可以與海外銀行從事商務往來。至於擬議
的規管架構會造成甚麼影響,張先生表示,任何人只要
符合金管局的發牌準則即可加入市場,他認為這樣會有
助競爭。由於現時的業務不足以支持不限數目的貨幣經
紀,因此同業公會目前規定將會員數目限為十一名。
33. 對於有建議指應規定貨幣經紀必須擁有足夠財政資
源才能營業一事,張先生表示,雖然有關業務並不需要
大量資金,惟亦須有現金儲備才能令與經紀進行交易的
人士有信心。
34. 主席多謝張先生及陸先生發表意見。
35. 別無其他事項,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於上午十時五
十分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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