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潔儀女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 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 李蔡若蓮女士
- 高級主任(1)6
- 薛鳳鳴小姐
- 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 劉國昌先生
黃震遐議員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2. 林啟忠先生應主席的邀請,向議員簡述1996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該條例草案」)的擬議立法時
間表,並特別指出,由於市場近日的發展,當局亟需提
出該條例草案。他告知議員,若干擬發出聰明卡的機構
將於本年第三季或第四季推出其產品。因此,政府當局
希望確保能盡早訂立法例進行監管。議員回應時指出,
由於香港是設立此種立法監管方式的先驅之一;而聰明
卡的運作亦影響深遠,委員會須深入研究有關規例將會
產生的影響及各種技術上的問題,方可建議通過該條例
草案。
3. 簡達恒先生應主席的邀請,根據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
二日發出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向議員簡述該條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及範圍。
4. 就儲值卡的類別而言,簡達恒先生指出,儲值卡大致
可分為兩類:單一用途儲值卡及多用途儲值卡。單一用
途儲值卡只可用以支付由儲值卡發行機構所提供的貨品
或服務,目前香港電訊公司發行的儲值卡即屬此類。多
用途儲值卡則可用以支付由第三者所提供的多種貨品及
服務。就香港的情況而言,正在發展的多用途儲值卡系
統主要有兩種,即Mondex系統及Visa/Master Card系統。
5. 簡達恒先生接著向各委員簡述Mondex系統。扼要而
言,Mondex類似電子貨幣。Mondex使用者可透過自動
櫃員機或電話將款項由其銀行帳戶轉帳至其Mondex卡,
然後使用其Mondex卡支付貨品及服務的收費。Mondex
卡的價值亦可透過「電子錢包」的方式,由一人轉予另
一人。關於本港的Mondex計劃,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銀行」)在初期會負責創制Mondex
的價值,並集中持有用以支付流通儲值的資金。Visa/Master
Card系統則類似電子往來存款的模式,由每間參與的財
務機構發出其儲值卡。Visa/Master Card系統將備有核數
索引,每宗以儲值卡支付的交易均會經Visa網絡記錄及
傳送,供結算之用。Visa亦會保存記錄檔案,以作核數
及會計用途。
6. 至於儲值卡與信用卡的分別,簡達恒先生解釋,儲值
卡持有人須透過預先支付儲值卡的全數價值的方式,在
發卡公司存款,信貸風險將由持卡人承擔;而信用卡持
有人的情況則不同,財務機構會給予其信貸便利,而信
貸風險則會由借貸機構承擔。擬議法例並非為顧及此類
「借貸」活動而訂立。
7. 一名議員對需要管制發行多用途儲值卡一事有所保留,
因其並不信服只有認可機構才可發行多用途儲值卡。他
擔心在制定新規例後,市場會被具規模的銀行壟斷,因
為該等銀行的服務網絡發展完善,服務範圍廣泛,較其
他機構佔優。他的意見是,倘若當局認為有需要加以規
管,規管的形式亦只應限於設置多用途儲值卡的法定儲
值上限(例如港幣1,000元)。此舉應可有效地減低持卡人
承擔的信貸風險。
8. 簡達恒先生回應時指出,多用途儲值卡與貨幣相同,
實為一種新的電子支付系統。多用途儲值卡可用以支付
的貨物及服務種類範圍越廣,則與「貨幣」越相似。由
於現行的支付系統只局限於持牌銀行,為保持該制度能
健全運作,當局認為只准持牌銀行發行一般用途的多用
途儲值卡,是適當的措施。限制銀行機構發行的儲值卡
的儲值上限,與現行往來帳戶的規定不符,因為該等帳
戶並不設上限。
9. 至於建議將現行的認可機構的規定伸延至多用途儲值
卡的發行/促進發行機構一事,簡達行先生指出,多用
途儲值卡的運作與銀行業務相似,因多用途儲值卡發行
機構所收到的款項與存款相類似,而將創制價值儲於儲
值卡(以Mondex的系統為例)就如發行鈔票。該等規例亦
會授權金管局制定各項條款,規管多用途儲值卡發卡公
司管理因發行機構就其發卡的價值所收回的款項的事宜。
由於發卡機構失責可能會導致信心危機,影響其他發卡
機構及支付系統,該等規例旨在維持穩健的財務制度及
保障個別存款人士,以維護公眾利益。
10. 簡達恒先生進一步指出,當局在規管發行儲值卡方
面,將會採用一套簡單的三級架構。
11. 關於第一級規管架構,發行用以支付特定貨品及服
務的單一用途儲值卡目前不受規管。然而,鑑於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加強對持卡人的保障,政府
當局現正考慮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第一級規
管架構訂明單一用途儲值卡的儲值上限。據初步構想,
上限將定於港幣1,000元。
12. 第二級規管架構與儲值卡發行機構有關。當局經考
慮其儲值卡可支付的貨品及服務的種類、其主要業務,
以及儲值卡的價值等之間的關係,或會認為該等機構可
享有法定豁免。主要用以支付公共交通工具費用的Creative
Star計劃的最初階段即為此種例子之一。有關規例旨在
容許金管局收集統計資料,一方面對非銀行發行機構進
行若干程度的管制,而另一方面亦賦予其靈活性,以便
該等機構發行儲值卡。
13. 關於第三級規管架構,擬議架構亦顧及特別目的公
司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事宜。該架構准許特別目的公司
申請獲認可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經
營獲准發行/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主要業務。由公
共交通營辦商引進的Creative Star計劃第二階段(初期以
票務為主,但可能發展成為多用途儲值卡),便是此類例
子之一。
14. 至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簡達恒先生指出,新
加坡已就此立法,其法例與金管局建議的相似。就歐洲
國家而言,雖然目前尚未立法監管,但大部分中央銀行
均同意該項原則,即只有銀行及若干類接受存款機構才
會獲准發行多用途儲值卡。
15. 至於是否需要根據法例另行設立特別目的公司的問
題,簡達恒先生指出,此舉有助金管局監管多用途儲值
卡的運作情況,特別是管理因發行多用途儲值卡而收回
款項的事宜。金管局亦可規定發卡機構向其匯報已發行
(或正在發行)的儲值卡的價值及數量,以便進行監管。
16. 一名議員建議設立一個獨立的認可機構類別,以就
單一用途儲值卡訂立獨立的規管架構,而並非將限制牌
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規管架構伸延至多用途儲值卡
的發行/促進發行機構,該名議員詢問此種方式是否更
為恰當。簡達恒先生回應時指出,現行的建議可避免在
《銀行業條例》內為限制牌照銀行/接受存款公司及特
別目的公司制定重複的條文。然而,議員認為,擬議安
排會令公眾感到混亂,因現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
公司可以為發行多用途儲值卡而設立特別目的公司,而
同樣地,特別目的公司亦可經營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
款公司的業務。這樣便會出現以下的情況:一間以限制
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為名的財務機構,或會經營兩
種不同的業務(即限制牌照銀行/接受存款公司及/或多
用途儲值卡的業務)。
17. 經討論後,主席總結時認為各議員的意見不一,而
一名議員更質疑是否需要制訂規例。為解決該等關注事
項,他建議政府當局就需要設立正式立法監管方式提供
更多有關理據的資料,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簡介多用途
儲值卡的運作情況。
18.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八
時三十分舉行,繼續與政府當局會商。
19. 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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