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1996年銀行業
(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資料文件
預付貨品或服務的收費
本文件旨在向各議員匯報當局目前為那些選擇在獲得貨品
或服務前預付收費的消費者提供的保障情況。
2.目前,本港有不少行業(主要是零售業)均讓消費者可選擇
預付貨品或服務的收費。一般來說,消費者在預先付款後
,會獲得有關貨品或服務的使用券/使用卡/儲值票等。消費
者其後出示該等使用券/使用卡/儲值票,便可獲得有關的貨
品或服務。有些消費者選擇預付貨品或服務的收費,是因
為這樣做或可享有折扣優惠及/或較為方便。
3.下文列舉讓顧客選擇預付收費的行業的一些例子:
- 地下鐵路公司發行的通用儲值票,這些儲值
票亦獲九廣鐵路公司和若干巴士公司接納;
- 公共交通公司和停車場營辦商發行的月票;
- 餅店、錄影帶/鐳射影碟出租店和洗衣店發
行的使用券,以及百貨公司發行的禮券等;
- 美容院、私人會所、健身院、酒樓食肆、
月餅會、金會和雜誌出版商等發出的會員
證或向該等機構繳付的會費/訂購費;以及
- 旅行代理商舉辦的套式旅行團。
目前情況
4.本港目前除了有法例規管和管制持牌旅行代理商的運作
外,並無特定法例規管有關要求顧客預付貨品或服務收費
的經營手法。不過,本港也有多項保障消費者的法例,以
保障消費者在一般買賣交易中的權益。這些法例包括:
- 《貨品售賣條例》 該條例規管買賣雙方在售
賣貨品時的合約關係及彼此的權利和義務。
該條例明確規定,根據售賣合約提供的貨品
,應具可商售品質;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該條例旨在限制藉合
約條款避免就違約、疏忽或其他失職行為負
上民事法律責任的範圍;
-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該條例把普通
法中有關服務提供的原則編纂為成文法則,
使有關服務提供的事宜更為明確和貫徹一致
;
-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該條例授權法院可改
寫或刪除消費者合約中不合情理的條款;以
及
- 《商品說明條例》 該條例禁止任何人在買賣
交易或廣告中使用虛假的商品說明,同時禁
止人們在進行交易時提供具虛假商標或失實
陳述的貨品。
5.此外,消費者或可根據普通法的規定,就有關商號未能
履行合約條款,其中包括預付貨品或服務的收費,採取民
事訴訟程序,以申索損害賠償。「消費者訴訟基金」已於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成立,這項基金是由消費者委員會管理
,目的是協助消費者根據有關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向不法
商人採取法律行動。
6.財經事務司表示,在《破產條例》、《公司條例》有關
無償債能力的條文或《保障投資者條例》中,目前均無具
體條文訂明如消費者向有關商號預付貨品或服務的收費,
但有關商號在提供貨品或服務前已進行清盤或破產,消費
者在這種情況下可獲得法定保障。財經事務司認為並無理
據作出這項規定。
7.我們認為,除了多用途卡的發行外(財經事務司建議此類
儲值卡應受《銀行業條例》規管),目前毋須採取全面措施
,規管讓消費者選擇預付貨品或服務收費的商號,原因如
下:
- 在香港,讓消費者選擇預付貨品或服務收費
的商號非常普遍,而這種經營方式一直以來
大致運作良好;
- 由消費者委員會蒐集的消費者投訴統計數字
(見附件)顯示,因這種經營方式而引致的問
題並不普遍;
- 勇於改革創新是促進本港經濟繁榮發展不可
或缺的其中一項因素,如果我們試圖採取全
面的規管措施,可能會阻礙這些商號採用創
新的經營手法,以及削弱他們在財政管理上
的靈活程度。消費者可以選擇的機會也會因
而減少。因此,我們認為必須在採取更多規
管措施以保障消費者及在避免對商界構成不
必要的負擔和減少消費者的選擇這兩方面,
取得平衡,這點至為重要;以及
- 我們必須衡量進行規管所帶來的利弊。鑑於
因預付貨品或服務的收費而引致的問題並不
普遍,加上所涉及的金額通常較少,以及由
於施行全面規管措施可能引致龐大的行政費
用,而這些費用全部或部分會轉嫁給消費者
,因此,我們須審慎研究實施這些規管措施
的經濟效益。舉例來說,我們為外遊旅客提
供的保障計劃須向旅遊業和消費者徵款。
未來路向
8.我們認為,目前處理這個問題的最佳方法,是向消費者
灌輸有關知識。當局應提醒消費者,他們在選擇預付貨品
或服務的收費時可能須承擔風險。接受這種交易方式與否
,最終是由消費者自行抉擇,他們不應因此而獲豁免承擔
在正常商業交易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消費者委員會已同意
加強教育消費者的工作,促請他們提高警覺,明白到在預
付貨品或服務的收費時可能須承擔的風險。
9.我們會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密切監察有關市民在預付
收費後未能獲得應有的貨品或服務的投訴,以確定有關問
題是否普遍存在。在有需要時,消費者委員會會與有關商
會聯絡,研究可否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倘有迹象
顯示這個問題在某個行業日趨嚴重,我們會考慮須採取何
種行政或立法措施加以對付。
工商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檔號:L/M D7/96
附件
業務性質 | 在提供服務/貨品 前倒閉的商號數目
|
---|
1992年
|
錄影帶出租店 | 15
|
雜誌代理商 | 1
|
美容院 | 3
|
1993年
|
錄影帶出租店 | 8
|
馬戲表演 | 1
|
婚姻介紹所 | 1
|
美容院 | 3
|
1994年
|
錄影帶出租店 | 25
|
洗衣店 | 1
|
拳擊比賽 | 1
|
雜誌出版商 | 3
|
美容院 | 1
|
1995年
|
錄影帶出租店 | 5
|
美容院 | 1
|
電話補習 | 1
|
1996年(截至1996年9月30日止)
|
錄影帶出租店 | 4
|
金飾店 | 1
|
電話補習 | 1
|
月餅店 | 1
|
資料來源:消費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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