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9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45/95/2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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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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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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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黃偉賢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 祁能賢先生
- 首席政府地政監督(專業事務)
- 毛燦明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 陳子敏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立法局CB(1)123/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議員察悉吳靄儀議員已知會秘書處,擬退出條例草案委
員會。
(立法局CB(1)58/96-97號文件)
3. 夏佳理議員表示贊成維持現行方法,甲/乙種換地權益
書持有人可保留換地的選擇。他對條例草案透過立法手段,
更改合約訂明的責任所帶來的影響表示關注。他認為條例
草案剝奪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持有人的各種贖回選擇,並
只為他們提供當局根據貨幣化價值所定出與市場上的土地
價格脫鈎的無理賠償金額,實屬不公平。他質疑提交條例
草案會否損害公眾利益。
4. 祈能賢先生在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
當局不會輕易採用立法手段改變合約訂明的
責任。
-
現時有超過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交換權利已
被贖回。餘下的土地交換權利持有人在過去
多年有充分機會進行換地,但他們並沒有付
諸行動。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實有必要為此
事劃下界限,設法解決換地問題,以免日後
須償付數額無法釐定的或有債務。
-
處理現行情況的最佳辦法,是透過立法,訂
明餘下的甲/乙種換地權益書在某日期的價
值,同時確保預留足夠資金來支付贖回換地
權益書時須付的款項及利息。
-
雖然條例草案建議剝奪甲/乙種換地權益書
持有人換地的權利,但由於大部分餘下的土
地交換權利均屬面積細小的土地,進行換地
並不切實可行,因此,此種安排亦不算對換
地權益書持有人不公平。事實上,當局相信
大部分尚未行使的換地權利均已不知所蹤,
難以追查。此外,當局已不可能繼續提供土
地以贖回換地權利承諾。當局認為建議中的
安排是現行情況下最適當的做法。
5. 陳偉業議員詢問,提交條例草案是否一項政治性決定,
目的是在政權移交前解決有關的責任問題;祈能賢先生在
回應時表示,當局曾在會議中與中方磋商有關換地問題,
但中方並無施加任何壓力。條例草案的副本亦已送交中方
參考,但到目前為止,仍未接獲中方所提出的任何意見。
6. 陳偉業議員詢問,是否可以根據物業價格變動情況,定
期調整貨幣化價值,以代替把換地權益書在某日期的貨幣
化價值凍結及支付利息的做法。祈能賢先生在回應時解釋,
貨幣化價值反映各類土地的平均價值,此等貨幣化價值與
市價有關係,但並非土地交易的實際價格。當局亦曾考慮
以上建議,但認為會引起數額無法釐定的或有債務,因此
應盡量避免採用。藉凍結貨幣化價值,便可知悉公帑的財
務責任究竟有多大,這樣亦符合公眾利益。毛燦明先生補
充,餘下的土地交換權利的市價,可能不及已交易的土地
那麼高,因為此等土地面積細小,進行換地並不切實可行。
議員察悉當局將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正案,以更新條
例草案內附表所列明的貨幣化價值。議員要求當局重新考
慮有關建議。
7. 至於公眾或鄉議局有否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祈能賢先
生表示,當局並未接獲任何意見。
8. 夏佳理議員問及,如修正條例草案,刪除令貨幣化價值
與現時的土地價格脫鈎的條款,會否因具有由公帑負擔的
效力而被當局根據《會議常規》第45條加以否決。李裕生
先生表示,倘若修正草案的目的在於保留現行做法,他無
法理解何以會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但此事最終須由立
法局主席決定。
9. 在回答議員問及是否需要此一條文時,毛先生指出,本
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條例草案只適用於在條例草案生
效日期前,因交回或收回土地而批出的土地交換權利。祈
能賢先生補充,納入此一條文是為了避免日後可能會在其
他土地交易中引起任何混亂或反對。
10. 就議員關注到地政總署署長(以下簡稱署長)在裁定申
索時的權力範圍,祈能賢先生及陳子敏女士提出下列各點:
-
署長在裁定申索是否有效時,將審核一切支
持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擁有權所需的合理證
據,包括換地權益書簿所載資料。
-
署長在處理贖回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方面具
有豐富經驗,並將盡力保障真正持有人的權
益。
-
如署長未信納所呈交證據時,可能會拒絕整
項申索,或只接納該項申索的某一指定部分
或某些指定部分。在此等情況下,申索人可
要求高等法院就有關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擁
有權作出聲明。向法院申領聲明書,是在裁
定擁有權方面實施多年的慣常處理方法。
11. 陳偉業議員對向高等法院申領聲明書所需動用高昂的
法律費用表示關注,並詢問程序可否簡化,或為申索人提
供上訴渠道。祈能賢先生答應與行政署長商討,以確定是
否可以把就署長有關贖回換地權益書事宜所作裁定提出的
上訴,納入行政上訴委員會的管轄權內。
12. 就議員建議在條例草案訂明有關贖回換地權益書的所
需文件,祈能賢先生表示,實不宜在法例中增添行政列表
及特定表格。地政總署將提供指引,說明贖回手續所需提
交的資料及證據。由於有各種不同情況導致地契轉名,例
如土地交易及遺囑等,因此,所需證明將因個別個案而異。
應議員的要求,當局將提供署長在一般情況下審核申索時
所要求的文件/證據清單。
13. 陳子敏女士表示,作為付款的條件,持有人將需向署
長提交可確立擁有權的所有或部分證據。
14. 主席問及如遇聯名擁有權益時,每名甲/乙種換地權
益書的擁有人是否均各需提交贖回的個別申索。陳子敏女
士表示,條例草案容許任何一名甲/乙種換地權益書的持
有人向署長提交贖回的申索,除非證明實情並非如此,否
則將推定該等擁有人各自所佔的份額是相等的。
15. 主席關注到,當局以郵遞方式送達通知,而大部分甲
/乙種換地權益書的持有人均為居住在新界農村的長者,
他們未必有正確的郵遞地址。祈能賢先生表示,當局將會
把通知送達至申索人提交申請時所提供的地址,因此該地
址應可與申索人聯絡。如以郵遞方式未能與該人聯絡,則
會將通知以面交方式交付該人。毛先生補充,當局可藉申
請表格上的電話號碼與申索人聯絡。李裕生先生表示,以
郵遞方式送達通知,則應考慮收件人是否獲給予足夠時間
作出回應。
16. 議員就公眾是否知悉條例草案的內容,以及草案賦予
地政總署署長廣泛權力兩點再次表示關注。他們要求規劃
環境地政司在條例草案恢復辯論時,討論以上受到關注的
事項。
17. 夏佳理議員表明,基於政府不應透過立法手段,單方
面更改合約條款的原則,他反對制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則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
18. 議員同意,在當局作出回應後,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提交報告內務委員會考慮,以建議
條例草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
二讀辯論。
1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結束。
(會後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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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未能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前提供議
員所要求的資料,因此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報告內務委員會
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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