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9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45/95/2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黃偉賢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祁能賢先生
首席政府地政監督(專業事務)
毛燦明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123/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議員察悉吳靄儀議員已知會秘書處,擬退出條例草案委
員會。

II. 與當局會晤

(立法局CB(1)58/96-97號文件)

3. 夏佳理議員表示贊成維持現行方法,甲/乙種換地權益 書持有人可保留換地的選擇。他對條例草案透過立法手段, 更改合約訂明的責任所帶來的影響表示關注。他認為條例 草案剝奪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持有人的各種贖回選擇,並 只為他們提供當局根據貨幣化價值所定出與市場上的土地 價格脫鈎的無理賠償金額,實屬不公平。他質疑提交條例
草案會否損害公眾利益。

4. 祈能賢先生在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1. 當局不會輕易採用立法手段改變合約訂明的
    責任。

  2. 現時有超過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交換權利已 被贖回。餘下的土地交換權利持有人在過去 多年有充分機會進行換地,但他們並沒有付 諸行動。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實有必要為此 事劃下界限,設法解決換地問題,以免日後 須償付數額無法釐定的或有債務。

  3. 處理現行情況的最佳辦法,是透過立法,訂 明餘下的甲/乙種換地權益書在某日期的價 值,同時確保預留足夠資金來支付贖回換地 權益書時須付的款項及利息。

  4. 雖然條例草案建議剝奪甲/乙種換地權益書 持有人換地的權利,但由於大部分餘下的土 地交換權利均屬面積細小的土地,進行換地 並不切實可行,因此,此種安排亦不算對換 地權益書持有人不公平。事實上,當局相信 大部分尚未行使的換地權利均已不知所蹤, 難以追查。此外,當局已不可能繼續提供土 地以贖回換地權利承諾。當局認為建議中的 安排是現行情況下最適當的做法。
5. 陳偉業議員詢問,提交條例草案是否一項政治性決定, 目的是在政權移交前解決有關的責任問題;祈能賢先生在 回應時表示,當局曾在會議中與中方磋商有關換地問題, 但中方並無施加任何壓力。條例草案的副本亦已送交中方 參考,但到目前為止,仍未接獲中方所提出的任何意見。

6. 陳偉業議員詢問,是否可以根據物業價格變動情況,定 期調整貨幣化價值,以代替把換地權益書在某日期的貨幣 化價值凍結及支付利息的做法。祈能賢先生在回應時解釋, 貨幣化價值反映各類土地的平均價值,此等貨幣化價值與 市價有關係,但並非土地交易的實際價格。當局亦曾考慮 以上建議,但認為會引起數額無法釐定的或有債務,因此 應盡量避免採用。藉凍結貨幣化價值,便可知悉公帑的財 務責任究竟有多大,這樣亦符合公眾利益。毛燦明先生補 充,餘下的土地交換權利的市價,可能不及已交易的土地 那麼高,因為此等土地面積細小,進行換地並不切實可行。 議員察悉當局將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的修正案,以更新條 例草案內附表所列明的貨幣化價值。議員要求當局重新考
慮有關建議。

7. 至於公眾或鄉議局有否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祈能賢先
生表示,當局並未接獲任何意見。

8. 夏佳理議員問及,如修正條例草案,刪除令貨幣化價值 與現時的土地價格脫鈎的條款,會否因具有由公帑負擔的 效力而被當局根據《會議常規》第45條加以否決。李裕生 先生表示,倘若修正草案的目的在於保留現行做法,他無 法理解何以會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但此事最終須由立
法局主席決定。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工作

草案第3條──適用範圍

9. 在回答議員問及是否需要此一條文時,毛先生指出,本 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條例草案只適用於在條例草案生 效日期前,因交回或收回土地而批出的土地交換權利。祈 能賢先生補充,納入此一條文是為了避免日後可能會在其
他土地交易中引起任何混亂或反對。

草案第5條──申索程序

10. 就議員關注到地政總署署長(以下簡稱署長)在裁定申 索時的權力範圍,祈能賢先生及陳子敏女士提出下列各點:

  1. 署長在裁定申索是否有效時,將審核一切支 持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擁有權所需的合理證
    據,包括換地權益書簿所載資料。

  2. 署長在處理贖回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方面具
    有豐富經驗,並將盡力保障真正持有人的權
    益。

  3. 如署長未信納所呈交證據時,可能會拒絕整 項申索,或只接納該項申索的某一指定部分 或某些指定部分。在此等情況下,申索人可 要求高等法院就有關甲/乙種換地權益書擁 有權作出聲明。向法院申領聲明書,是在裁 定擁有權方面實施多年的慣常處理方法。

11. 陳偉業議員對向高等法院申領聲明書所需動用高昂的 法律費用表示關注,並詢問程序可否簡化,或為申索人提 供上訴渠道。祈能賢先生答應與行政署長商討,以確定是 否可以把就署長有關贖回換地權益書事宜所作裁定提出的
上訴,納入行政上訴委員會的管轄權內。

12. 就議員建議在條例草案訂明有關贖回換地權益書的所 需文件,祈能賢先生表示,實不宜在法例中增添行政列表 及特定表格。地政總署將提供指引,說明贖回手續所需提 交的資料及證據。由於有各種不同情況導致地契轉名,例 如土地交易及遺囑等,因此,所需證明將因個別個案而異。 應議員的要求,當局將提供署長在一般情況下審核申索時
所要求的文件/證據清單。

草案第8條──付款條件

13. 陳子敏女士表示,作為付款的條件,持有人將需向署
長提交可確立擁有權的所有或部分證據。

草案第9條──相等份額的推定

14. 主席問及如遇聯名擁有權益時,每名甲/乙種換地權 益書的擁有人是否均各需提交贖回的個別申索。陳子敏女 士表示,條例草案容許任何一名甲/乙種換地權益書的持 有人向署長提交贖回的申索,除非證明實情並非如此,否 則將推定該等擁有人各自所佔的份額是相等的。

草案第11條──通知的送達

15. 主席關注到,當局以郵遞方式送達通知,而大部分甲 /乙種換地權益書的持有人均為居住在新界農村的長者, 他們未必有正確的郵遞地址。祈能賢先生表示,當局將會 把通知送達至申索人提交申請時所提供的地址,因此該地 址應可與申索人聯絡。如以郵遞方式未能與該人聯絡,則 會將通知以面交方式交付該人。毛先生補充,當局可藉申 請表格上的電話號碼與申索人聯絡。李裕生先生表示,以 郵遞方式送達通知,則應考慮收件人是否獲給予足夠時間
作出回應。

內部討論

16. 議員就公眾是否知悉條例草案的內容,以及草案賦予 地政總署署長廣泛權力兩點再次表示關注。他們要求規劃 環境地政司在條例草案恢復辯論時,討論以上受到關注的
事項。

17. 夏佳理議員表明,基於政府不應透過立法手段,單方 面更改合約條款的原則,他反對制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委員會大部分委員則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

18. 議員同意,在當局作出回應後,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提交報告內務委員會考慮,以建議 條例草案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恢復
二讀辯論。

1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五時四十五分結束。

(會後補註: 當局未能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前提供議 員所要求的資料,因此條例草案委員會於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提交報告內務委員會
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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