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32/96-97號文件
檔號: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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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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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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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應邀出席人士:
- 行動委員會
- 行動委員會召集人
- 徐嘉慎先生
-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 祈連先生
-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 單浩然先生
-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 柯廣輝先生
- 委員
- 施祺理先生
-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 歐景華先生
- 委員
- 張斌先生
- 小組委員會召集人
- 彭雪輝女士
- 委員
- 謝澤權先生
- 英國律師會前副會長
- Robert SAYER先生
- 謝連忠先生
- 梁素貞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與行動委員會召集人徐嘉慎先生擧
行會議
(立法局CB(2)858/96-97號文件的附錄II)
徐嘉慎先生按其文件所載,向議員簡介他對1996年法律
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廢除物業轉易工作定
額收費一事的見解,該文件已隨立法局 CB(2)858/96-97
號文件的附錄II送交議員。簡而言之,他認為:此建議
會削弱法律專業的獨立性;香港需維持穩定,賴以順利
過渡九七;為降低收費而犧牲法律專業的質素對法治並
無好處;正當香港面臨主權移交之際,政府倉猝要求通
過條例草案於理不合;應委任獨立的委員會,深入研究
該立法提案。
2. 徐嘉慎先生認為,港府就廢除定額收費一事所作的諮
詢並不足夠,尤其是較諸新加坡及澳洲。新加坡曾就有
關問題設立獨立委員會,成員來自社會各界,包括退休
法官以至消費者,用超過一年時間研究廢除定額收費之
事,並編製詳盡的報告書,為新加坡政府提供指引。新
加坡最終決定不改變定額收費制度。同樣地,澳洲的獨
立委員會曾用上超過一年時間審議廢除定額收費之事,
並編製詳盡的報告書,令澳洲政府得以決定廢除定額收
費。
(會後補註:該兩份報告書備存於秘書處。新加坡報告
書(除附件A外,不連其他附件)和澳洲報告書的目錄及
摘要已隨立法局CB(2)580/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3. 徐嘉慎先生續謂,政府未能讓公眾公正而客觀地了解
廢除定額收費一事。他促請議員考慮將此事交由一個獨
立、具所需知識、有代表性及全職運作的委員會研究,
以取得獨立意見的好處。
4. 徐嘉慎先生亦請議員參閱新加坡獨立委員會報告書第
19至22頁,當中分別闡述馬來西亞、澳洲新南威爾士省
、香港、新西蘭和英格蘭的情況。議員注意到,馬來西
亞和香港沒有廢除定額收費;新南威爾士省在一九九一
年廢除定額收費;新西蘭在廢除定額收費後,收費已然
減低,而據報,由於需節省開支以保持競爭力,服務水
準有所下降。英格蘭在一九七二年廢除定額收費後,有
證據顯示此擧令物業轉易服務出現割價情況,而委託人
所獲的服務亦有不足,導致要求彌償的申索日增。徐嘉
慎先生亦提交了一篇刊於英格蘭《新法律期刊》(New
Law Journal)、由 Tony HOLLAND 先生撰寫的「割價物
業轉易服務」的文章,當中重點講述廢除定額收費所引
起的問題。(該文章於會後隨立法局CB(2)913/96-97號文
件送交缺席的議員。) 徐嘉慎先生形容英格蘭的經驗是
災難性的。他並請議員注意,英國律師會須聘請 700人
審查律師行的工作質素。
5. 徐嘉慎先生其後提到謝連忠先生的意見(謝連忠先生
提交的文件第2頁第3點,該文件已隨立法局CB(2)827/
96-97 號文件發出),即收費價格因素會平衡新成立律
師行與有聲譽律師行之間的「不公平」競爭。他置評
謂,此議等於為遷就收費而犧牲工作質素。
6. 徐嘉慎先生表示,廢除定額收費會摧毀已建立超過50
年的法律制度,而鑑於主權移交在即,實不宜在此時予
以廢除。對此,他強調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 以下
簡稱「該條例」)(第159章)第3(2)條,律師為法院人員,
對委託人有專業責任及職責,他們不是商人或的士司機
。政府的提案實際上會使律師信譽受損,最終令香港的
法治蕩然無存。
7. 徐嘉慎先生提出,定額收費制度是正面做法,使律師
會得以維持適當的專業水準及紀律。此制度可確保律師
得到合理收入,並提供優質服務。事務費委員會可監察
定額收費的水平,其組成方式(如該條例第74條所規定者
)亦能公平代表公眾與法律專業的利益,以及在兩者的利
益之間持平折衷。更改定額收費的建議須先獲事務費委
員會批准,然後再獲首席大法官批准。
8.據律政署撰備的《反對物業轉易定額收費》文件(已隨
副律政專員 (律政司辦公室)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的函件
送交個別議員)中第44至47段所載,政府認為律師會近年
並未要求全面調整定額收費。關於此點,徐嘉慎先生表
示,地政總署署長以其公職身分,應當知道土地格價的
變動,而政府亦可提出召開事務費委員會及律師會會議
。他亦向出席委員提及,律師會曾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
日提議召開事務費委員會會議,惟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
三日遭事務費委員會主席拒絕。他認為,政府若真的希
望取得有關律師事務費及間接開銷的資料,可透過事務
費委員會辦到。
9. 徐嘉慎先生提出,他現正著手為物業轉易工作訂定公
平的定額收費,而對於政府因反競爭即帶來弊端而提出
徹底廢除定額收費的建議,他並不贊同,因為他憂慮此
擧會令法律工作的質素欠缺妥善管制,不合乎公眾利益
。他告誡謂,一旦廢除定額收費制度,要恢復實施便有
困難。他表示,香港廢除定額收費後,律師會趨於鼓勵
受害者提出起訴,情況一如美國,而社會風氣亦會變得
較好訟。再者,在經濟衰退時,律師的生計會因削價求
存而極為艱難。
10.議員其後提出若干問題,並與徐嘉慎先生一起討論。
討論要點撮錄於下文各段。
11.楊孝華議員詢問徐嘉慎先生,是否有某些律師不按定
額制度收費,而定額收費是否干預市場力量,一如政府
提出之見。徐嘉慎先生答謂,問題出於一九九四年的經
濟衰退,當時律師須給予地產代理商較佳條件以爭取生
意。不過,他同意有需要調整定額收費。
12.廖成利議員表示,事實上公眾正埋怨定額收費高昂。
他詢問為何其他專業如醫生、會計師等並無定額收費,
而此等專業為何可扺抗競爭,以及此等專業與律師專業
有何分別。他並詢問,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應否包括消
費者的代表在內。徐嘉慎先生表示,其意見書第 4 頁「
無競爭政策」一節已提供答案,即:第一,消費者不能
承受物業所有權欠妥的風險;第二,消費者無法評定法
律工作的質素;第三,可能直至多年後才發現所有權欠
妥,但為時已晚。他同意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組合也許
需要檢討,但強調成員當中需有法律專業的代表。
13.吳靄儀議員對徐嘉慎先生之見表示共鳴,不只是他提
倡保留定額收費之議,且亦為他提倡法律專業應在既享
有特權亦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存續。她詢問徐嘉慎先生會
否接受政府的假定,即自由競爭有好處並符合公眾利益
,而行動委員會則有責任提出反證,以及英格蘭未能恢
復實施定額收費的例子能否被視作等同承認無法證明定
額收費合乎公眾利益。徐嘉慎先生答謂,公開競爭和市
場力量對商業企業適切,但對法律專業則不然。他覺得
香港的法律制度較英格蘭的優勝。
14.主席感謝徐嘉慎先生前來參加會議,向議員表達其意
見。徐嘉慎先生並把香港律師會出版的《香港事務律師
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 (共三份) 留交秘書處,供議員參
考。
II.與謝連忠先生及梁素貞女士擧行
會議
(立法局CB(2)827/96-97號文件)
15.謝連忠先生認為不應接納定額收費的原則,定額收費
制度實際上已「徹底失敗」,而且並無證據證明此制度
確保律師的工作質素。他覺得此制度在非發展商的律師
與發展商的律師、非銀行的律師與銀行的律師及新成立
律師行與有聲譽律師行之間造成不公平競爭,兼且違反
自由經濟原則。他不能同意不按定額收費收取物業轉易
工作費用的律師違反專業守則,或是以較低水準履行他
們的專業職責。
16.梁素貞女士表示,她贊成廢除定額收費,理由是:(a)
此擧符合公眾利益,因為物業轉易工作的法律費用將會
減少;(b)物業轉易工作的收費事實上已存在議價的情況
,而律師會亦不曾對不收取定額費用的律師作出紀律處
分;(c)無法證實物業轉易工作的定額收費與法律服務質
素兩者之間有任何關連。事實上,即使在現行的定額收
費制度下,向專業彌償計劃提出的申索亦有很多與物業
轉易有關,她並請律師會提供有關資料;(d)沒有理由把
物業轉易費用與物業格價相連;及(e)沒有理由給予律師
經營生意上的優待。梁素貞女士進一步指出,徐嘉慎先
生曾就「律師是否有意成立委員會研究應否改變現行制
度」一事發起簽名運動,但卻未能取得過半數律師簽名
支持。她曾與部分已簽名的律師談過,他們根本不反對
條例草案。她認為該運動只是拖延通過條例草案的策略
。她已鼓起勇氣公開發言反對律師會的立場,她亦覺得
有若干律師是贊成條例草案的,但不敢公開發言反對律
師會。
17.周梁淑怡議員其後提出數項問題以供討論,分別為:
(a)若律師會事實並無對不按定額收費的律師作紀律處分
,為何律師不敢公開發表意見,反對定額收費;(b)消費
者現時支付的費用是否合理;(c)事務費委員會是否正發
揮其角色;(d)定額收費制度的原意是否在於確保律師在
穩定的環境下獨立工作,無需作不必要的競爭及採取割
價手段,此意向又是否正確;(e)為何條例草案委員會竟
擔當研究政策的事務委員會角色,並耗費大量時間審議
條例草案建議涉及的政策事宜 ( 由於政府企圖改變律師
的收入以期改變法律制度,故該等事宜具爭議性 ),以
及會晤各代表團,條例草案委員會此擧是否正確;及(f)
政府應就為何未經詳細討論有關的政策事宜,便向立法
局提交條例草案,給予答覆。
18.主席表示,他曾就條例草案委員會應會晤哪些代表團
徵詢議員意見,條例草案委員會必須審議條例草案的政
策事宜,因為此等問題極具爭議性,而政府在稍後於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擧行的會議上,將需就條例草案
既引起爭議而政府仍將之提交的理由作出解釋。
19.謝連忠先生應主席之請表示,事實上有部分律師會免
收物業交易中某些法律文件的費用。此情況已指明廢除
定額收費的方向,因為有需要作商業競爭才出現。律師
會不認為免收費用是違反其守則。鑑於大部分律師同意
接納減費,而此情況最少已出現了五年,他認為這是廢
除定額收費的適當時機,而且正式廢除定額收費不會引
發不良的商業競爭。若決定維持現有政策,藉以為律師
提供穩定的工作環境,則只會對發展商的律師及銀行的
律師有利而不會惠及消費者。
20.謝連忠先生認為,律師會理事會代表大規模律師行的
利益多於執業律師的普遍利益,會方一直以來均是藉選
擧理事的代表制來達到此目的,而部分律師不敢公開作
反對言論亦屬實情。
21.梁素貞女士認為,問題的癥結應在於減低法律費用是
否合乎公眾利益,她並認為此擧可望令法律服務的水準
得以提升。
22.劉健儀議員提述謝連忠先生的文件,並注意到他在一
九九六年年中之前仍是贊成定額收費的。她詢問為何謝
連忠先生在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日致律政司的函件中贊
成定額收費,其所持理由是法律服務質素是抽象無形的
,若工作質素欠佳,多年後仍會出現問題。她詢問謝連
忠先生為何不再憂慮此問題,又或憂慮在未來數年彌償
申索的個案會增加,一如英格蘭的經驗所示。她詢問謝
連忠先生曾否作出調查,以證明香港約有90% 的律師行
不贊成定額收費,因為他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致律政
司的函件最末第二段聲稱,香港約有10%的律師行贊成
定額收費。謝連忠先生表示,他不曾作過任何調查以證
明所稱屬實,這純屬其印象。不過,他覺得,律師對定
額收費的意見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中不應佔過
大比重。除廢除定額收費外,他現時正提倡其他建議,
包括分開聘用法律代表及不准發展商的律師向買方收取
法律費用。他相信其建議能更有效保障消費者利益。鑑
於行內不如數收取定額費用已行之多年,且不能確實證
明法律工作的水準因此下降,他不贊同若正式廢除定額
收費,專業水準便會下降的說法。
23.吳靄儀議員指出,條例草案對律師專業和一般消費者
兩方面有何影響,是條例草案委員會考慮的重要因素。
她覺得應有額外資料說明條例草案的條文如何影響社會
。她詢問謝連忠先生,律師不收取定額費用是否有違操
守,為何發生此情況,以及現時物業交易的專業服務質
素是否及格。謝連忠先生表示,律師會一直有監察法律
服務的質素,至今未有提出任何問題。免收某些文件的
費用並不違反操守,律師不收取定額費用是因為對所收
取的較低費用所帶來的收入感到滿意。
24.廖成利議員申報其作為謝連忠先生律師行的律師涉及
的利益關係。他指出,謝連忠先生的律師行內對廢除定
額收費的意見分為三派。他認為,現時容許律師免收文
件費用的規則可避免出現如英格蘭方面的激烈競爭。他
認為漸次修改此制度可避免問題,亦能提供收費指引及
容許有限度競爭。謝連忠先生表示,消費者現時在某程
度上可討價還價。需進一步考慮的是討價還價的程度應
予放寬抑或收緊。
III.日後會議日期
25. 日後會議安排如下: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與
香港大律師公會擧行會議,特別就條例草案中有關
Senior Counsel的新地位、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及律師
法團的擬議條文進行討論;及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
與當局擧行會議,討論廢除定額收費一事。
26.會議於上午十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