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4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首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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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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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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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律政署副律政專員
- 歐義國先生
- 律政署高級檢察官
- 黃惠沖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李華明議員與周梁淑怡議員分別獲選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正副主席。
2. 主席表示,秘書處已發出一份列表,載述早前就條例
草案送交議員的文件(隨立法局CB(2)109/96-97號文件發
出)。主席其後邀請議員就如何審議條例草案提出意見。
吳靄儀議員表示,她曾建議分拆條例草案。如此一來,
條例草案委員會可首先處理較迫切的事項(例如,因應主
權轉變委任“Senior Counsel”的條文,以及為方便大律
師紀律審裁組運作而提出的技術修訂,然後詳細討論較
基本的事項(包括定額收費、多元合夥業務及律師法團)。
夏佳理議員建議請當局表明條例草案中個別建議的迫切
程度,供議員參考。劉慧卿議員認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如此早期便編定各條文的先後次序可能有欠恰當,但
日後若有需要,委員仍可考慮押後處理某些建議。
3. 歐義國先生應主席之請,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之一是
實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公布的《諮詢工作報告書及關於未
來路向的提議》(以下簡稱「該報告書」)所載各項立法
提案的其中五項。他扼要地介紹條例草案的概況。此五
項提案為:律師法團業務、律師當事人帳戶的利息、律
師多元合夥業務、使買方須繳付賣方的法律事務費的合
約規定變成無效,以及廢除物業轉易的定額收費。當局
在條例草案刊登憲報後,曾接獲香港大律師公會(以下稱
為「大律師公會」)就認許大律師的新準則所提交的意見
書,並期望在未來兩個月內採取行動,藉提出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在條例草案中加入有關條文。他並向議員
簡介條例草案對《法律執業者條例》所作的其他修訂。
該等修訂關乎 Senior Counsel 的新地位、關乎大律師紀
律審裁組的輕微修訂、擴大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及
禁止事務費委員會就物業轉易工作訂定新定額收費。歐
義國先生告知議員,由於進一步就擴大律師出庭發言權
一事所作的研究現已完成,當局正積極考慮是否提出此
建議。(《公眾對於擴大律師出庭發言權的意見調查》及
《各英聯邦司法管轄區的大律師執業情況》的報告已呈
交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分別隨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662及CB(2)1843號文件發出)。)他強調,
條例草案中大部分建議均受法律專業及公眾人士歡迎。
僅僅基於某些建議具爭議性而將之擱置並不合乎公眾利
益。他並告知與會各人,由於《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159章)的中文真確本已刊登憲報,當局將擬備條例草案
有關部分的中文文本,並會在下個月備妥供議員參考。
4. 主席其後請議員就條例草案提出問題,並請歐義國先
生回應。討論的要點撮錄於下文各段。
5. 黃錢其濂議員詢問,條例草案中建議的律師法團業務
及多元合夥業務是否相關;若然,此等業務會否影響法
律專業的獨立性及服務質素。歐義國先生回應謂,此兩
項提議的相關程度在於,當局相信提供法律服務的途徑
愈多,公眾會因為多了選擇和彈性而得益愈多。此舉亦
符合法律專業的本身利益,因為它可更有效地與其他專
業競爭。不過,當局可分開採納此兩項提議。當局完全
明白法律服務質素的重要性,在這方面,香港律師會(以
下稱為「律師會」)必須訂立規則防止法律服務水準下降,
以確保提供適當保障。黃錢其濂議員進一步提出詢問,
歐義國先生證實律師會支持該兩項提議。
6. 何俊仁議員表示,該等提議會為法律專業帶來基本的
改變,他亦關注到條例草案甚至沒有就此等業務訂明概
括的規管架構、基本規則或最低限度保障。周梁淑怡議
員與黃錢其濂議員同表關注。何俊仁議員質疑,單單基
於(a)首席大法官具有批准該等規則的最終權力;及(b)立
法局可憑藉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即為獲得接納的立法程
序否決該等規則,而將此等事宜交給律師會處理,這做
法是否適當。他強調,除法律專業的利益外,最重要的
是確保有關修訂可適當代表公眾利益。歐義國先生建議
可採納正面立法程序,確保此等事宜由立法局控制。他
告知議員,關於律師的多元合夥業務及法團業務的擬議
條文類似聯合王國現行的法例條文。在這方面,何俊仁
議員建議當局提供資料,闡述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就此
等業務實施的法例形式。黃錢其濂議員進一步提問,歐
義國先生答應告知議員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律師法團
及多元合夥業務制定法例的結果。吳靄儀議員亦要求當
局提供資料,闡述聯合王國立法機關在制定賦權法例之
前曾否與該國政府當局就所有有關的重要事項、保障措
施及危險進行討論和達成協議。
7. 吳靄儀議員其後就律師法團及多元合夥業務提出若干
問題,要求當局書面作覆,並在日後進行討論,現分述
如下:
-
條例草案中有關律師法團的擬議條文是否依
循《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所載條文的
模式及規則的形式;
-
擬議條文會否具有《專業會計師條例》所載
條文的同等效力;
-
以有關的專業及公眾的角度而言,建議的多
元合夥業務預計有何好處;
-
哪些專業會獲准與律師組成合夥業務,並由
誰定出此等專業;
-
此類合夥業務對律師的彌償保險有何影響,
以及現時律師的彌償保險會否抵償多元合夥
業務的律師或律師法團所招致的債務;
-
律師會對律師多元合夥業務有否調查及紀律
處分的權力;
-
由誰決定此等業務的收費及規則,以及該等
收費及規則為何;
-
此等業務對律師不准與不合資格人士攤分費
用及利潤的現行規則有何影響;及
-
就規管建議中業務的運作情況而構思的架構、
規則及一般保障措施為何。
歐義國先生向議員保證,現時已有一般保障措施以維護
公眾利益。該等規則不獨是律師會與當局之事,它們須
獲首席大法官批准,並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局省
覽。然而,在現階段最重要的是在原則上就規管此等業
務達成共識。
8. 吳靄儀議員查詢,會否對外國律師法團實施強制性
彌償保險,以維護消費者利益。歐義國先生回應謂,稍
後訂立的規則中會處理此事。他將在其書面答覆中進一
步就此事置評。
9. 吳靄儀議員詢問大律師公會與當局有關御用大律師
地位的討論進展如何,以及雙方討論委任資深大律師一
事的要點及分歧何在。歐義國先生告知議員,當局與大
律師公會對部分原則意見分歧。他解釋,大律師公會建
議:(a)規定大律師須具備十年資歷才獲認許為 Senior
Counsel;(b)為執業 Senior Counsel 及執業 Honorary
Senior Counsel 訂立不同的委任準則;(c)將來到訪本港
的御用大律師不會享有名譽上地位;(d)把年資明確列
為其中一項委任準則;及(e)需否訂立關於委任的規則。
他補充,司法機構在此等事宜上與當局觀點一致。
10. 劉健儀議員提及事務費委員會在下個月將討論律師
會所提的新定額收費建議,並詢問近期的事態發展對審
議條例草案的工作有否影響。歐義國先生回應謂,此等
乃獨立事項,因為事務費委員會的管轄權限於訂立或修
改規則,並無權廢除定額收費。歐義國先生回應吳靄儀
議員及陸恭蕙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地政總署署長代表當
局出任事務費委員會成員。但只有律師會才能搜集實際
數據,以支持對定額收費作出檢討。他告知與會各人,
當局從沒表示現時定額收費制度所訂的費用過高,因為
當局並無所需的實際數據作如此判斷。他並同意就:(a)
事務費委員會的運作方式;(b)其職權範圍、成員組合、
職能及角色;及(c)該委員會的會議召集人,作書面答覆。
他表示,當局認為建議的定額收費仍違反競爭原則;除
非廢除定額收費,消費者才會從真正競爭中受惠。他告
誡謂,(a)建議的定額收費結構的競爭空間十分狹窄;(b)
新建議比律師會早前提出的建議令消費者受惠較少;及
(c)建議中某些費用會增加。劉健儀議員詢問當局得此結
論的依據。她並問及可接受的競爭程度為何。歐義國先
生答謂,這是關乎判斷的問題。定額收費雖按物業價格
釐訂,但他指出,律師會並未提供任何實際數據,以說
明該等費用與工作量有切實而合理的關連。
11. 對於陸恭蕙議員的詢問,歐義國先生提出意見,謂
物業轉易工作的定額收費不能與印花稅率相提並論,因
為後者是稅項,不是為提供服務而徵收的費用。歐義國
先生應吳靄儀議員要求,答允提供資料,說明地產代理
的收費及有否調查過消費者對收費的意見。他補充,地
產代理收取的費用並非法定。劉漢銓議員詢問當局會否
接納一個容許某程度競爭的新定額收費制度。歐義國先
生表示,對於符合促進競爭和對消費者公平這兩個準則
的建議,當局均會認真作出考慮。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當
局會否認為定額收費的概念違反競爭原則。歐義國先生
答謂,這問題並無肯定答案,但他認為不顧及經常費用
的定額收費制度有欠公平。他強調,當局並非正與律師
會商討減低定額收費。吳靄儀議員置評謂,當局應在滿
足競爭訴求與保障消費者利益兩者之間保持適當平衡。
黃錢其濂議員贊同其見。吳靄儀議員促請當局考慮若廢
除定額收費制度,應實施甚麼保障制度。歐義國先生提
出意見,謂律師會作為有關的專業團體,實有責任控制
業內的服務水準及質素。
12.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當局基於甚麼理由決定廢除定額
收費,因為此決定會令法律專業產生根本變化。她質疑
有否實際數據證明消費者極欲當局循此路向行事。歐義
國先生指出,在公眾意見調查(報告書中文本第14頁)中,
約有一半曾委託法律專業人士的被訪者(46.6%)不滿意定
額收費制度。除律師會及個別律師提交的意見書外,只
有四份意見書反對此提議。
13. 歐義國先生答允提供第6、7、8及11段所述的所
需資料。吳靄儀議員亦同意提供清單,列載她在會上提
出的各項問題,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
|
吳靄儀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提
供清單,該文件已隨立法局CB(2)251/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 |
14. 議員同意由秘書致函曾就《法律服務諮詢文件》遞
交意見書的團體(載於該報告書附件),邀請它們向條例
草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及作口頭陳述。議員進一步同意
由秘書發出新聞稿,同時邀請公眾人士提出意見。
(會後補註:
|
秘書處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及十九日
發出二十封函件,並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
十日發出新聞稿。) |
15. 按主席建議並為方便審議條例草案,議員同意按立
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第20段所列的條文組合討論條例草
案。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
四時三十分舉行下次會議,會晤律師會及當局的代表,
以研究條例草案的下列條文:
-
草案第2條增訂有關律師法團的第IIAA部;
-
草案第5條增訂有關外國律師法團的第39BA
條;及
-
草案第14及15條分別增訂第43B及49A條,
就法律公證人及律師訂立多元合夥業務作出規
定。
16. 議員亦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下午四
時三十分舉行另一次會議,接見各代表團。
17.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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