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13/96-97號文件
檔 號: CB2/BC/47/95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 |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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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下午二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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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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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應邀出席人士:
- 香港律師會
- 會長
- 陳爵先生
- 副會長
- 梁雲生先生
- 理事
- 周永健先生
- 委員
- 夏向能先生
- 委員
- 卡馬力先生
- 委員
- 李慧賢小姐
- 秘書長
- 穆士賢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就廢除定額收費一事與香港律師會擧行會議
議員察悉,香港律師會(以下稱為「律師會」)會長向條例
草案委員會陳述意見時將提述下列文件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提交的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2)
653/96-97號文件發出);
- 恆利保險顧問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已隨立法局
CB(2)1062/96-97號文件發出);
- 香港科技大學雷鼎鳴教授提交的意見書(已隨立法
局CB(2)1073/96-97號文件發出);
-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的來函(已隨立法局CB(2)1078/9
6-97號文件發出);及
- 香港服務業聯盟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致律
政署的函件及鍾庭耀先生辦事處提交的意見書(已
隨立法局CB(2)1087/96-97號文件發出)。
香港律師會的立場
2.陳爵先生應主席所請,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講述律師會
的立場(發言稿隨附於後)。
3.主席繼而邀請議員發問,並請律師會的代表作答。隨
後討論的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建議的定額收費新結構
4. 陳爵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的詢問時告知與會各人,律
師會一直與各政黨進行磋商,以期對定額收費結構作出
修訂。修訂定額收費的建議將於三周內提交事務費委員
會審議。新的收費率亦須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立法局
通過。雖然新的收費率尚未定案,但定額收費預期會「
全面」減低。在物業發展落成單位的首次銷售方面,減
幅將為現行收費率的 50%至 60%,而在買方支付的費用
方面,則比現行收費率減少40%。陳爵先生回應劉健儀
議員的查詢時證實,只有在定額收費獲得保留的前提下
,律師會才會提出其建議。劉漢銓議員就此表示,條例
草案委員會若原則上支持廢除定額收費的做法,或可無
須考慮有關建議。主席則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就此事
作出決定前,應考慮一切可供參考的資料。因此,他建
議律師會如有需要,可考慮向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其建
議,供議員研究,但接納該建議與否,須由議員決定。
陳爵先生答允,一俟律師會理事會(以下稱為「理事會」
)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通過有關建議,即把該建
議送交條例草案委員會參考。
(會後補註:律師會表示,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
一日擧行會議後,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擧行下
次會議,於該日前理事會不能通過任何建議。)
5.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與改革法律專業
的事宜應分開考慮。為求更佳照顧公眾利益,當局應審
慎調整定額收費結構,以便在消費者與法律專業兩者的
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而非藉廢除定額收費達到有關
目的,因為此擧會為法律專業帶來重大轉變。因此,她
不會支持廢除定額收費的做法。然而,條例草案委員會
不宜參與定額收費水平的議定過程,此事應在不受任何
政治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予以解決。周梁淑怡議員又認為
,任何對法律專業所作出的重大改變,均須事先經過審
慎而深入的研究。
事務費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6. 陳爵先生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只要公眾
與法律專業兩者的利益有適當的平衡,律師會並不反對
在事務費委員會加入消費者的代表。他解釋,事務費委
員會具備所需的專業經驗及知識,因此,由其釐訂定額
收費率,實屬恰當。
廢除定額收費與服務質素的相互關係
7. 何俊仁議員認為無法確定物業轉易定額收費與有關法
律服務質素互為相關。英國在物業轉易方面的經驗,亦
未能清楚無疑地確立兩者的相互關係。鑑於不少其他國
家已廢除定額收費,他質疑香港何以將此制度保留。梁
雲生先生回應時表示,英國自廢除定額收費後,物業轉
易費用不斷降低。廢除定額收費導致價格競爭及物業轉
易費用下降,結果帶來質素差劣的服務。雖然經濟衰退
是促使英國物業轉易市場出現問題的要素,但香港日後
亦可能會經歷同樣情況。他繼而請議員留意下述事項:
(a)按每宗物業轉易交易計,因疏忽而須繳付的賠償款額
在香港為港幣37元,而在英國則為港幣1,141元;(b)按每
一萬宗物業轉易交易計,英國的索償個案數目較香港高
出12倍。就此方面,周永健先生提及香港科技大學雷鼎
鳴教授提交的意見書,文中述明收費、成本與服務質素
三者通常成正比。若保留定額收費,各律師行便會在提
供專業服務方面互相競爭。周先生提醒與會各人,由於
本港並未設立業權註冊制度,律師須逐一查核物業交易
所需的法律文件。倘律師因削價戰而被迫減省部分所需
的工作步驟,便可能未能察覺一些有問題的業權。
8. 羅祥國議員表示,長遠而言,公開競爭符合消費者與
法律專業的利益。雖然在引入市場競爭的過程中或會出
現混亂,但若經過深思熟慮才作出有關決定,從而使公
眾利益獲得充分保障,則廢除定額收費的做法未必沒有
可取之處。他為此提出詢問,陳爵先生回應時表示,若
設有妥善的業權註冊制度,而公眾利益又獲得充分保障
,律師會或會考慮廢除定額收費。
訂立推薦的物業轉易收費標準是否可行
9. 何俊仁議員詢問可否訂立推薦的物業轉易收費標準,
如此一來,即使廢除定額收費,亦未必會引起廣泛的割
價競爭。周永健先生告知與會各人,英國在廢除定額收
費的最初數年,亦訂有推薦的物業轉易收費標準。但該
做法實際上並不可行,因為一旦出現經濟衰退,各律師
行便會被迫加入削價戰。周梁淑怡議員亦認為法律專業
不會按照推薦的收費標準徵收物業轉易費用,因為目前
部分律師行為爭取生意,已容許客戶就物業轉易費用議
價。
計算定額收費的基礎
10.周梁淑怡議員詢問,律師會會否全面檢討定額收費制
度,以便按每宗物業交易的成本而非物業價格計算收費
。陳爵先生解釋,物業價格只是決定定額收費的因素之
一。律師會在提出修訂定額收費的建議時,將考慮處理
每宗標準物業交易預計要做的法律工作。鑑於保險費與
物業價格掛鈎,定額收費在某程度上仍須按物業價格水
平釐定。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11. 議員通過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
時三十分擧行下次會議,與當局討論廢除物業轉易定額
收費一事。
12.會議於下午四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錄
(立法局秘書處撮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爵先生
於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二)就
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向條例草案委員會致辭內容摘要
物業轉易費用
I.序言
在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的所有事項中,影響至為深遠而
且最具爭議的,是廢除物業轉易定額收費的建議。本人
謹以律師會會長及物業轉易工作資深律師的身分,向條
例草案委員會述明本會對廢除定額收費一事的立場及關
注。
II. 為何要改變現行制度?
草案第 16及20條的作用,是以律師與當事人自行議價的
制度,取代現時按物業價格釐定物業轉易費用的定額收
費制度。
定額收費制度多年來運作良好,在一定程度上為律師與
當事人提供明確的準則。公眾人士亦從未對該制度作出
任何投訴。草案就此提出的修訂會擾亂現行制度,再加
上其他擬議修訂,勢將損害法律專業的穩定及獨立地位
。當局對此修訂法例予以優先處理,實在令人費解。除
了把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的名銜改為“Senior
Counsel”此項較次要的修訂外,草案所涉的事項皆非迫
切,其中不少更惹人爭議,長遠影響實未可料。律政司
贊成廢除定額收費,雖能迎合部分公眾人士的想法,但
卻流於理論化和不切實際,故不應據以大幅修訂有關條
例,更遑論倉猝通過草案。
III. 當局提出改變的理由
當局已提出各點理由,解釋為何建議廢除定額收費,本
人謹就其中要點置評。
- 定額收費制度妨礙競爭,且與香港的自由市場經濟
背道而馳。
在現行制度下,執業者在服務質素方面互相競爭。
如所有律師按合理的劃一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當事
人會根據服務質素來作取捨。若廢除定額收費,競
爭便會集中在價格方面。當事人會選擇收費最低的
律師,結果可能換來劣等服務,因為律師或會為減
低收費而被迫減省工作步驟,藉以維持利潤。待當
事人發現出錯,已為時太晚。
- 一般而言,律師的收費水平該由市場力量決定,物
業轉易費用亦不例外。
物業轉易工作有既定程序可循,其他各類法律工作
則不然。許多當事人未必知道物業轉易工作涉及的
範圍及費用,故此,設立公平的定額收費制度,較
自行議價的做法為佳。
- 物業轉易費用在21年內已增加15倍之多。
律師會不接受此一說法,因其立論建基於太多假設
。即使事實的確如此,以香港增長迅速的經濟而言
,此增幅亦不足為奇。過去數年物業價格飊升,律
師在物業轉易方面的責任亦相應增加。業內人士知
道問題所在,已採取措施降低收費水平及修訂收費
標準。律師會已向事務費委員會提議重整定額收費
結構及調整收費水平,並正與各有關方面展開磋商
。減低收費就是解決問題的方案,當局並無必要徹
底廢除整個現行制度。
- 大規模物業轉易的定額收費並不合理。
業內人士亦知道此方面的收費需作調整,並正採取
措施將收費調低至適當水平。
- 難以按照物業價格定出適當的定額收費率。
事務費委員會將考慮法律專業的建議及廣大市民的
利益,以釐定一個對當事人與律師同樣公平的收費
率。
- 支持物業轉易費用隨物業價值調升的論點,無法令
人信服。
此事見仁見智。物業價值愈高,律師須承擔的責任
及潛在法律責任便愈大。有一點必須注意,香港的
律師仍須負責查核業權,此情況與英國有別。
- 定額收費部分項目通常可予免除,有時則可予減收。
若交易中涉及多於一項定額收費,而免收某些費用
仍屬有利可圖,律師有時或會酌情減收部分費用,
但此做法不等於取消定額收費。律師會已向事務費
委員會提交有關收費水平及方式的建議,此等建議
如獲採納,日後便會較少出現減免費用的情況。減
收定額費用屬違規行為,律師會若掌握證據,定必
作出調查,並在必要時予以紀律處分。
- 法律專業有責任確保業內人士的工作表現達到令人
滿意的水準。
這是理所當然的,但在競爭劇烈的情況下,為了維
持利潤,確有可能削足就履,令服務質素下降。若
湧現大量申索及紀律處分個案,絕非社會或法律專
業之福。目前涉及物業轉易工作的申索及投訴個案
為數甚少,顯示現行制度運作良好。
IV. 輿論
律政司曾聲稱廢除物業轉易定額收費的建議明顯獲得公
眾支持。但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的鍾庭耀博士認
為,有關的研究報告顯示受訪者意見分歧。此外還有其
他有力的聲音(例如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反對廢除定額
收費,又或促請當局審慎行事及維持公眾對法律專業的
信心 (例如香港服務業聯盟)。經濟學者及學術界人士對
此事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從經濟角度而言,廢除定
額收費的做法並不可取,亦有學者指出改革法律專業的
建議會引起憲制上的問題,故此,當局在作出決定前,
宜按照法律改革委員會所訂的嚴謹程序行事。基金經理
則認為,廢除定額收費會導致申索個案增加,對基金的
影響實令人憂慮。
V.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
英國於一九七二年廢除物業轉易定額收費究竟是禍是福
,一直備受爭議。在英格蘭從事物業轉易工作的律師認
為,此擧對法律專業、經濟及消費者均造成災難性影響
。當局特別為此撰寫了一份文件,藉以反駁此等論調。
然而,各方對此事仍眾說紛紜。廢除定額收費的做法是
好是壞,實引起不少疑問及憂慮。現行制度已行之有效
,驟然引進改變,後果難以逆料,當局宜慎重考慮應否
仿效英國的做法。
本人認為既有疑問,便不應落實行動。新加坡對此事態
度審慎,並委任司法委員會先行研究才作決定,香港實
可以該國經驗作為借鑑。
VI. 律師會關注的事項
律師會關注到廢除定額收費會帶來下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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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專業的衝擊。近年來,香港的執業律師人數
激增,已有供過於求的問題。一旦改變定額收費制
度,缺乏競爭能力的律師行會生意不繼,甚至被迫
結業,在此情況下,新進律師將更難覓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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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律師行幾乎全部均有從事物業轉易工作,當
中至少有半數以此維生,收費大幅調低會使其收入
劇減,缺乏競爭資源的小型律師行更可能因而結業
,如此一來,消費者的選擇將會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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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觸發物業轉易費用的削價戰。律師行為維持利
潤,不惜接辦過多工作,而且減省工作步驟,甘冒
風險以求生存,令消費者的利益蒙受損害。律師甚
至可能須依靠地產代理轉介生意,如此便無法提供
持平的意見,甚至危及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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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定額收費制度後的收費水平。廢除定額收費不
會令價格下降,因為小型律師行若無法生存,大型
律師行便會支配收費款額。期望小型律師行在市中
心外圍地區開業未免不切實際,因為此等律師行缺
乏穩定的生意額,根本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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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質素低劣。我們可對違紀律師訂立嚴厲的制裁
措施,但要有效執行,實際上極為困難。問題一旦
出現,往往為時已晚,蒙受損失的消費者無法取得
充分的補償。過去六年,已發出通知書的申索個案
寥寥可數,足以證明消費者對現行制度感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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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者的負面影響。在物業轉易費用方面,自由
競爭對消費者有利之說,實流於簡化,並有欠穩當
。我們應讓消費者清楚知道所須繳付的款額,並且
滿懷信心,深信所獲得的法律服務不但質素優良,
更是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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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的獨立地位會受到干預。專業自主及自我
規管權利不應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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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的穩定。現時,法律專業正承受多方面的
沉重壓力,例如雙語法制、與中國達成相互法律協
助的需要、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提出的廢法建議,
以及《基本法》的解釋等。為何還要花時間在此條
既無迫切性而又極具爭議的條例草案上? |
VII. 律師會對定額收費的立場
律師會認為,廢除定額收費會帶來無法預料的不良影響
,對物業轉易交易的當事人、律師及整體社會均無好處
。作出此種改變實非穩妥之擧。律師會已有一套機制處
理收費高昂的問題,並已向事務費委員會提議重整定額
收費的結構,藉以減低消費者所須支付的費用。此做法
可確保消費者以合理價錢取得優質服務,遠勝推翻整個
制度。長遠而言,待《土地業權條例》獲通過後,公眾
利益將可獲得更大保障。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3 Nov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