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提交1996年
申訴專員(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
1996年申訴專員
(修訂)條例草案
引言
本文件旨在回應議員在本年十月十四日條例草案委員會首
次會議席上提出的六項問題。
職銜--OMBUDSMAN
2.根據《國際申訴專員協會指南》,目前有43個國家和地
區採用*Ombudsman*作為擔任申訴職能或相類職能者的
職銜;另有37個國家和地區則採用別的職銜。詳情請參
閱附件A。
條例第16(1)條的擬議修正案
3.《申訴專員條例》第16(1)條的擬議修正案,不再硬性規
定申訴專員必須作出報告,而是讓申訴專員酌情決定是否
需要作出報告。申訴專員認為有必要作出這項建議的法例
修訂,因為這可讓他更靈活調配資源,以應付個案數目大
增的情況。自從市民可以直接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後,個
案數目與之前的平均數目相比,增加了15倍。
4.《申訴專員條例》第17條規定,申訴專員須通知申訴人
有關調查的結果,包括根據條例第16條所作的任何報告或
建議。如果擬議的修正案生效,申訴專員仍須把調查結果
通知申訴人。不過,如果申訴專員斟酌情況後,決定不向
有關機構提交報告,則不會向申訴人提供報告。
5.申訴專員認為,對於性質簡單和情況不算嚴重的申訴個
案,較為適當的做法,是只須把調查結果通知申訴人,而
無須向他提供詳盡的調查報告。如要提供詳盡的報告,便
要先擬備一份調查結果草擬報告,然後撰寫調查結果總結
報告。條例所訂有關作出報告的規定,不但耗用了申訴專
員的大部分資源,也阻延了處理申訴個案的工作。申訴專
員認為必須在各方面取得平衡,使調查工作得以迅速和妥
善地進行,這正是申訴調查工作的特點。「延誤還以公平
,又豈能言公正」,基於這個道理,申訴人往往希望他們
的申訴能盡快獲得處理和解決,而無須經過整個調查程序
。
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和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秘書處納入申訴專
員的職權範圍
6.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秘
書處都不應納入申訴專員的一般職權範圍。兩個秘書處各
自向所屬的委員會負責,而這兩個委員會都是獨立組織,
並不歸於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7.如果申訴專員調查一些針對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
書處的一般投訴,他實際上是調查和覆檢該委員會的決定
,而委員會並不屬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委員會秘書處就
一切運作上的事宜,向委員會負責。任何針對委員會秘書
處的投訴,會交由委員會處理。由於申訴專員或其代表本
身已是委員會的成員,因此實沒有必要把委員會秘書處列
入條例草案第I部附表1。此外,秘書處可根據明訂的權力
或委員會授予的權力,就防止罪行、偵查或調查個別個案
的方法提出質疑。因此,若把秘書處納入申訴專員的一般
職權範圍,便可能會造成異常的情況,與建議的附表2第
10項條文有所牴觸。
8.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公務員敍用委
員會條例》已明確界定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訂明委員會的
法定權力和行事方式。委員會所處理的人事管理問題,並
不屬於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這點在《申訴專員條例》附
表2第5項已有所訂明。委員會的獨立性已明確受到保障,
目的是確保委員會可在不受外力影響或干預的情況下履行
職責。委員會秘書處向委員會提供秘書及行政上的支援,
並且按照委員會的指示執行職務。因此,不宜把委員會秘
書處納入申訴專員公署的一般職權範圍,因為申訴專員公
署是另一個法定組織,其法定職能與委員會秘書處的法定
職能完全不同。較為明顯的分別,也許在於委員會秘書處
負責政府部門事宜。與其他法定組織不同的是,委員會並
不處理與公眾有關的事務,而秘書處職員也不會直接與市
民接觸。
附表2擬增訂的第10項
9.條例第8條規定,申訴專員不得展開或繼續與附表2所指
明的行動或事項有關的調查。就任何與防止、偵查和調查
任何刑事罪或罪行有關的行動來說,附表2中擬增訂的第
10項,會削弱申訴專員對目前在他職權範圍內的執法機關
所行使的權力。
10.建議的修訂,基本上是為保障警方和廉政公署的執法職
能。警方和廉政公署已經同意,如果有人根據《公開資料
守則》向申訴專
員投訴警方或廉政公署,而投訴又涉及防止、偵查和調查
刑事罪或罪行的敏感資料,申訴專員公署的首長級人員或
(如有必要)申訴專員本人,可索取有關資料,以決定不提
供這些資料是否符合守則的規定。
對專員職權範圍的爭議
11.條例第9條訂明:
「在斷定是否展開、繼續或中止一項調查時,除本條例條
文另有規定外,專員須按照其本身的酌情決定權而行事;
至於某一項申訴是否根據本條例妥當地提出,亦須由專員
斷定。」
首先,申訴專員是否按照條例規定的權限行事,須由他自
行斷定。如有機構不同意申訴專員的決定,可就此提出司
法覆核。
根據《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可向警
方索取的資料
12.正式納入《公開資料守則》適用範圍的決策科和部門,
須擬備按類別劃分的紀錄一覽表,方便市民隨時查閱。警
方擬備的紀錄一覽表載於附件B。《公開資料守則》授權
和規定公務員,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須向市民提供所需
資料。部門只能在守則第2部所載的嚴格界定的情況下,
拒絕發放資料,而在拒絕發放資料時,也必須解釋箇中原
因。守則並訂明,如有市民認為某部門違反守則,可要求
部門覆檢有關情況和向申訴專員投訴。
布政司辦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A
採用‘Ombudsman‘職銜
的國家和地區*
安提瓜和巴布達
澳洲
巴巴多斯
比利時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
巴西
加拿大
庫克群島
克羅地亞
丹麥
歐洲聯盟
斐濟
芬蘭
格陵蘭
圭亞那
冰島
愛爾蘭
牙買加
萊索托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馬拉維
馬耳他
毛里求斯
納米比亞
荷蘭
挪威
巴布亞新幾內亞
菲律賓
塞舌爾
斯洛文尼亞
所羅門群島
南韓
蘇丹
斯威士蘭
瑞典
瑞士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烏干達
美國
瓦努阿圖
西薩摩亞
津巴布韋
總數:43
*資料來源:國際申訴專員協會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出版的
《國際申訴專員協會指南》
採用其他職銜的國家和地區*
阿根廷
奧地利
哥倫比亞
哥斯達黎加
塞浦路斯
薩爾瓦多
法國
加蓬
德國
危地馬拉
洪都拉斯
香港
匈牙利
印度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馬達加斯加
毛里塔尼亞
墨西哥
新西蘭
尼日利亞
巴基斯坦
巴拉圭
秘魯
波蘭
葡萄牙
塞內加爾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台灣
坦桑尼亞
突尼斯
聯合王國(即英國)
贊比亞
總數:37
*資料來源:國際申訴專員協會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出版的
《國際申訴專員協會指南》
附件B
皇家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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